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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维护和捍卫和谐社会的模范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论断,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实现党执政的历史任务的必然要求。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近一段时间,通过学习这一重要论断,结合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实际,笔者有以下三点体会: 一、公安工作的性质决定人民警察必须要做维护和捍卫和谐社会的模范。 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主要任务之后,“和谐社会”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国家高层人士的口中。随后,2004年12月5日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将“构建和谐社会”作为2005年的主要经济工作重点之一,再次表明“和谐社会”已成为中国政府社会建设的新理念。这样郑重地强调社会和谐,把社会和谐或和谐社会问题提升到这样的高度,在我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这一任务的确定,预示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必将取得战略性推进,也为包括社会学在内的哲学社会科学的健康发展和发挥作用开辟了广阔的天地。只有和谐,社会才能进步,经济才能发展,人民群众才能安居乐业。 我国社会经济体制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度进程中,出现了很多新问题、新情况。例如土地分配、企业重组、下岗再就业、贫富差距等等。这些问题的出现给公安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压力,同时也赋予我们新的更大的使命。人民警察必须不断武装自己,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才能肩负起时代赋予我们的神圣职责。中央对公安工作也给予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公安的地位不断提高,位置不断前移,公安的性质越来越重要。这个性质就决定了我们必须要做维护和谐社会的先锋和模范,共产党员则更要起到中流砥柱的作用。在今年的辽宁省公安局长会议上,锦州一位人大代表发言时,对公安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言语至情至理。他对公安工作的满意,就是对人民警察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认可。人民群众与警察的关系拉近了,对公安工作满意了,安全感提高了,那就说明构建和谐社会的步伐又前进了一步。因此,人民警察必须要做维护和谐社会的模范,做推动时代进步的先锋。那么结合交通管理工作来讲,就是要处理好交通民警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因果关系。 二、构建和谐社会与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关系。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人们离不开衣食住行。而“行”,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又占有相当重要的比例。因此,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分支,如果说和谐社会是分母的话,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就是分子,他们之间的关系是紧密相连的。在这个关系中交通安全就显得尤为重要,如果特大或恶性交通事故控制不住,频频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居高不下,人民群众对“出行”这个最基本的行为都没有安全感,那就谈不上构建和谐社会。我们交通警察的职责就是维护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提高安全通行效益,为人民群众出行、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我们再从和谐社会的定义上来理解道路交通管理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 首先,从理论上说,和谐社会就是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用社会学的术语来表达就是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社会。对于当代中国来说,和谐社会就是经济和社会、城市和乡村、东中西部不同区域、人和自然、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等关系良性互动和协调发展的社会。从这一角度看,道路交通管理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是非常紧密的,这里涉及到一个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问题。一个地区的交通安全工作搞好了,人们的出行环境改善了,交通事故减少了,投资环境就会很好,那个地区的经济也会很快发展起来。许多贫困地区经济之所以发展不起来,除了其他原因外,道路交通环境的滞后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相反,例如大连发展的这么快,应该得益于其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外地人说大连好,除了夸其风景美丽外,还对大连的交通赞不绝口。沈阳近几年城市变化很大,一个重要的因素也体现在交通上,体现在路面上。 从实践上说,构建和谐社会,需要从人际关系、资源配置、社会结构,即个人、群体、社会等方面来研究具体的条件和机制。就人际关系方面看,要形成融洽和谐的人际环境,就必须加速和谐社会的主体培育。主要是通过人的社会化机制,把社会成员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同时要注意处理好罚款与服务的关系,要明确罚款是手段,服务才是目的。通过我们的工作,使人民群众理解、支持交通管理工作,最终达到人人自觉遵守法规,养成良好、规范、和谐的交通行为的目标,处理好这个关系也就是处理好了道路交通管理与和谐社会的关系。 三、交通警察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应该怎么办。 社会和谐和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表明我们党对新型现代性的日益自觉。社会学直接产生于现代性,现代性面临重大转折之时,必定也是社会重构、个人重塑、个人与社会关系重建发生之时。就交通管理工作而言,也将不可避免地经历一个视野调整、理论重建的过程。在这样一个历史时期,中国的交通管理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必须顺应时代的要求,在理论研究和具体运用上不断地开拓新的空间、探索新的服务途径和科学的管理办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近几年来,我们开展的“学习济南交警”,创建“平安大道”,实施“畅通工程”,贯彻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交通安全宣传“五进” ,加强科技化交通管理等一系列工作,都是为了让交通管理工作不断跟上和谐社会建设的步伐。这些工作取得的成绩,是交警党组织充分发挥作用的结果,是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不断增强荣誉感和使命感,不断激发积极性和创造力的具体体现。那么,新时期交通警察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怎么办呢。笔者认为,我们自身在这个过程中,除了要加强培训教育工作,不断提高交通民警的执法水平,时时想到要构建和谐社会这个目标,做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楷模外,还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去思考这个问题。 (一)在执勤执罚中要正确处理好严格管理和热情服务的关系,解决好执罚过程中的矛盾点。 交通警察天天和人民群众打交道,是与群众接触最频繁、联系最密切的警种之一,也是公安工作一个重要的窗口,我们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而我们每天的工作又不可避免的触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不可避免的产生矛盾点。怎么处理好这个矛盾点,是一门很重要的学问。笔者在交警系统工作了13年,感觉到交警最容易和人民群众产生矛盾的就是岗勤这一块。有的民警在执罚中处理了几百次交通违法行为,群众没有上访或不满意的;而有的民警执罚了几十次群众就上访告状,这就说明处理严格执法和热情服务关系的方法和方式不同,其结果也就不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作为交通民警一定要充分的学好这部法律,用好这部法律,工作中注意研究方式和方法,做到既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又运用的灵活自如。化不应有的矛盾为关怀,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 (二)在处理事故中如何当好裁判员,协调保险和有关部门做好当事人的赔偿和安抚工作,同时要主动为党委、政府分忧,为构建和谐社会默默做贡献。 作为负责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部门,公安交警部门的民警一定要有坚定的政治信念,当好裁判员,决不“吹黑哨”。在事故处理过程中,还要注意处理好细节问题,比如对下岗工人、农民等弱势群体,我们必须要带着感情去执法,在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下,要在细节问题上体现我们的关爱,要主动与保险等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当事人特别是受害方的赔偿和安抚工作,把可能出现的矛盾问题消灭在萌芽中。现阶段我们每个民警,特别是岗勤和事故民警都要有处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不断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给自己准确的定位,那就是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对人民群众而言,交通警察始终是服务者,对党和政府来说,我们就是坚定的维护者和捍卫者。我们都应该明确,为党委、政府分忧了,就是对构建和谐社会做贡献了。作为一个全省交警系统的最高统率部门,我们机关的民警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放下架子,经常走下去,沉下来,多与基层的同志和人民群众接触,了解他们的困难和疾苦,拉近与他们的距离,把党和政府的关爱传递给他们,这就是默默地为构建和谐社会做贡献。 (三)抓队伍建设,抓反腐倡廉和继续深入开展“大练兵”活动,是交警部门巩固和谐社会的基础。 公安机关的队伍建设问题,一直备受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关注,也是社会上关心的一个敏感话题。队伍出了问题,交警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也就不融洽了。同时反腐倡廉也是我们交警,特别是共产党员在构建和谐社会中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做廉洁自率的模范就能得到群众的信赖,在人民群众心目中就有良好形象。反之,则破坏了和谐社会,警察队伍为此将失去战斗力,严重的将影响国家的稳定大局,对建设和谐社会是一个很大的冲击。笔者认为,要保持我们这支队伍的战斗力,就要继续开展“大练兵”活动,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强化素质,苦练本领,这样才能使自身过得硬,才能制敌于天下,让犯罪分子害怕,让人民群众有安全感。如果我们抓好队伍,抓好反腐倡廉,抓好“大练兵”活动,对维护和巩固和谐社会就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因此,我们每一名交通民警,特别是共产党员都要做好本职工作,争做维护和捍卫和谐社会的模范,为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和构建和谐辽宁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