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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自查报告
根据包府字[2005]56号《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包监发[2005]6号《包头市监察局关于下发〈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我局对这次贯彻检查《行政许可法》工作极为重视,针对检查内容进行了认真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一、认真学习并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我局非常重视许可法的宣传工作,积极落实市政府宣传工作的安排与布置,在许可法刚颁布实施之际,在房产局附近主要街道设置了宣传站,为市民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宣传册,并印制了关于房屋开发、物业、权属登记、住房公积金、拆迁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工作流程、服务时限以及许可条件等宣传单,市民争先咨询与阅览,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这次宣传活动中,局领导班子和各委托执法单位的主要领导在现场为群众答疑解惑,宣传房地产法律、法规,受到市民的好评。 2004年9月6日,市房产管理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强化依法治业,规范物业管理活动,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居民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再次专门组成宣传组,制作以《物业管理条例》、《包头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为主要内容的宣传单、展版、条幅,分四组在昆区包百步行街、青山区幸福路步行街、东河区委广场、九原区广场进行宣传活动,并安排专人在现场进行咨询和讲解,使《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地方法规的相关内容深入人心,得到广泛的宣传。 2004年底,我局邀请了市法制办法规科的同志为40余名执法干部讲解了《行政许可法》,各委托执法单位的执法人员通过这次学习,自己备课,每个人负责讲解许可法和相关案例。通过这种边学习、边讲课的形式,大家互相沟通,取长补短,共同促进,为依法行政打下了扎实的理论基础。 2005年4月,我局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以建设学习型机关为目的,在全局系统开展了房地产法律法规知识竞赛,最后有6支参赛单位进入了决赛,通过现场抢答题、必答题、风险题的激烈比赛,决出了冠、亚、季军,对全局学习许可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二、我局设立和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一)认真贯彻落实包头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对清理工作做了全面的部署和安排,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清理标准和作法进行工作,经过逐条逐项的核对法律法规依据,最后有26项行政审批项目上报了市政府。此后,国务院陆续公布了取消行政许可项目,涉及到我局26项行政许可项目中的有2项,分别是: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房地产中介服务资格许可。剩余24项行政许可项目,按照类别分为:1、房屋开发建设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资质许可、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验核《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法律依据是:《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房屋拆迁许可项目:城市房屋拆迁许可、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延期拆迁申请和延长暂停期限、拆迁公司资质审批、拆迁委托合同备案;法律依据是《城市拆迁管理条例》。3、房屋中介许可项目: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许可;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4、房屋权属登记: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售商品房登记、房地产抵押登记、房屋所有权登记;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5、房屋物业: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许可、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归集管理和使用。法律依据是《物业管理条例》。6、公积金管理:降低公积金缴交率许可、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许可、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国有住房出售使用计划、住房公积金提取;法律依据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管理意见的通知》。7、廉租房:承租廉租房;法律依据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二)一年来,通过对许可法的学习和贯彻落实,我局对这24项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清理,认为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验核《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现售商品房登记、房地产抵押登记、房屋所有权登记、拆迁委托合同备案共7项不属于行政许可,属于事后确认和备案性质,因此我局现有行政许可项目应为17项。(三)我局在行政审批大厅设立的行政许可项目有6项,它们是商品房预售许可、房地产开发资质许可、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审核、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延期拆迁申请和延长暂停期限。 收费项目是2项,它们是:城市房屋拆迁许可、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法律依据是《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城市危险房屋安全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内价费卫字[2001]第56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内计费字[2001]1278号)。 在分中心设立的行政许可项目有11项,它们是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许可、降低公积金缴交率许可、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许可,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许可、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归集管理、国有住房出售使用计划、承租廉租房、住房公积金提取、拆迁公司资质审批;上述行政许可项目无收费项目。(四)凡是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我局已停止了行政审批,并在包头电台、包头日报予以公布。 另外,我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没有自行设定收费项目。三、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采取有力措施保证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一)为了使我局行政许可项目能够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施行,我局自许可法颁布实施以来共制定了32项内部管理工作制度和16项规范性文件。制定了案审会制度,规定了行政案件的审查程序及错案追究制度,加大了执法监察力度;制定了《监察支队日常巡查、案情通报制度》,其规定了对房地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的内部配合联动制度;制定了《关于推行“首问负责制”、“主动引导制”和“礼貌接待制”的决定》,实施以来方便了群众,明确了责任,提高了办事和工作效率。此外《党委常委会议议事规则》、《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督查工作制度》、《不合格人员淘汰制度》、《房地产市场的全程监管和服务的实施意见》等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促进了行政理念和管理方式的转变,也提高了行政能力和水平。(二)在包头电台、包头日报对我局行政许可项目的工作流程、程序及收费标准进行公布,对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也进行公布,在行政审批大厅及分中心对行政许可项目均明示上墙,并制作了便民卡给予友情提示,行政许可在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上进行设定和实施,对严重失信行为公开暴光、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净化市场环境,切实有效地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三)2004年我局组建了房地产信息中心,旨在通过信息资源整合和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建立企业诚信系统、供求信息系统、商品房销售系统、网上查询系统等房产信息系统,建立起房地产预售预报体系和市场分析体系,及时准确发布房地产市场信息,增强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能力,逐步实现电子政务,真正体现执政公开、透明,有效地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四)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审批流程,依法审核行政许可申请要件,加强业务监督,健全初审、复审、终审制度,实行审件终审责任制。(五)2005年截止到七月作出行政审批257项,举行听证会4次,依法对19家违法违规企业作出吊销企业资质的行政处罚。四、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营造有序的房地产开发环境 2005年,我局同市监察局制定了《包头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按照方案的安排部署,开发企业自查之后,我局通过电台、报纸公布了投诉电话,专项整治工作组对全市7家房地产估价机构、64家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51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了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有的开发企业未办理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有的是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行销售,有的是不能为购房人办理产权证等。对查出的问题提出了具体的处理意见,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总结,已做好迎接自治区检查的准备。五、存在的问题1、一些审批项目的取消,不符合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我市于2000年12月20日正式颁布实施《包头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并于2002年9月进一步强化竣工综合验收工作,对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综合验收。该项制度的实施对提高住宅小区建设整体水平,尤其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行政审批项目国务院已公布取消,若取消该项审批,必会对我市现行房地产行政管理产生一定影响,同时由此产生的相关后续问题也将对消费者利益产生不良影响。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是房地产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开发项目能否交付使用的综合评估的关键环节。目前我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途径逐步完善,但尚未成熟,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以及“两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推行刚刚起步,且城市房地产信息系统、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档案制度尚未建立,需要相应管理方法的支撑、补充。另外,我市房地产市场现处于大力培育阶段,还存在各种违规甚至违法行为,需要依靠合理、规范的管理手段改变并逐步完善市场行为。因此,在行政管理途径不太成熟,市场尚需要大力培育之际,取消该许可项目必然导致管理“真空”,甚至给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若取消了“住宅项目综合验收”许可项目,即不通过对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后期物业管理等内容进行综合验收而使得不符合要求的房屋直接进入交易市场或交付使用,将会极大侵害消费者的利益。2、许可法的颁布,规范了行政行为,严格了执法程序,但在实际工作中,不宜操作。如开发企业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卖房,我局监察支队的执法人员知道其确实进行了非法预售行为,就因为取不到证据而不能进行处罚。取不到证据的原因:一是老百姓不愿意提供相关购房发票及合同,二是开发企业财务帐目我局无权审查。3、居民的房产,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土地或规划手续,至今不能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这些遗留问题尚待解决。《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中规定,办理房屋权属登记须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这说明,只有提交上述所有手续,才能办理产权证。而在专项整治工作中,投诉的内容大多数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为居民办理产权证,原因是开发企业没有上述证明文件中的用地证明文件或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导致我局无法为其办证。六、建议和措施1、建议实行包头市住宅小区交付使用核准制度。2005年建设部部长汪光焘同志在全国建设工作会议上指出“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和建筑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的监管,要落实项目手册备案制度、项目资本金制度、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制度等”。为贯彻落实讲话精神,弥补取消“住宅项目综合验收”行政审批而形成的“真空”,进一步提高我市住宅小区整体建设水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实现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建议实行包头市住宅小区交付使用核准制度,即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住宅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经住宅小区交付使用核准后方可办理交付使用。2、建议市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许可法,各司其职,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经营。各有关部门在立项、土地、规划、开发、建设等方面进行行政审批时,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在法定期限完成行政许可,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坚决不允许进入房地产市场,对进入市场的企业通过政策引导和宏观调控,提高企业投资决策水平,引导消费者理性投资与消费。这样,能够有效地防止一些不法开发企业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利益;能够实现对开发企业的准入、监管和退出的全程管理,逐步培育成熟的、健康的房地产市场。3、建议设立调查房地产违法违规案件取证储备金。为了解决执法过程中取证难的问题,建立专储专户房地产违法违规案件取证储备金,用于解决行政执法人员在办理案件中垫付取证的资金,同时也能避免办案人员消极工作的借口与理由,提高办案、结案效率。【房产管理局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自查报告】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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