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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五”普法取得的成效及存在问题与对策
乌什县**办公室
2005年4月11日
坚持学法用法,依法办事,是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素质。党的十六大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要求出发为新时期我们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提出了行动指南,也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法律素质上提出的高标准、严要求。尽管已经过四个“五年”普法,我们一直将干部职工作为普法教育对象的重中之重来抓。但不可否认,因一些同志长期受“行政指令”工作模式的影响,在思想认识上仍存在偏差,认为学不学法与自己的工作没多大关系,一些干部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重视不够,在法制学习上还存在着不落实和流于形式的现象。面对“四五”普法规划提出的“两个提高,两个转变”的要求和加入WTO以后的新形势,为了扭转干部学法的被动局面,2001年以来,我们通过加强组织协调,抓住关键环节,采取新的举措,化被动为主动,使机关干部学法呈现出一派新面貌。主要做法是:
一、加强组织,分工明确、密切配合。
干部普法教育工作涉及很内容,,由于工作职能和侧重点的不同,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为解决这一问题,机关普法小组领导主动协调认真征求意见,探讨如何建立干部学法的长效机制。确定了在普法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办公室办定期牵头组织干部开展法制教育工作会议,以加强对机关干部职工学法用法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每个干部职工都按照各自职能,明确自己的职责。
二、周密规划,提出目标性要求。
为了整体推进干部学法工作,每年年初,我们都制定普法工作计划,签定责任书,对机关工作人员学法提出目标性要求。在学习内容上,包括规定学习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章程规定知识两大部分。普法学习主要突出学好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江泽民总书记关于民主法制问题的论述,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基本原理、依法行政的基本原理;并着重强调与公务员职位有关的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知识。在学习要求上,明确了不同层次人员的学法重点和学法的课时要求。在学法的形式上,确定了统一进行集中学习、党组中心组学法制度、每年一次领导法制讲座的制度、参加培训和公务员自学法律等制度,促进机关干部职工学法活动的制度化。
三、严格要求,狠抓纪律,促进干部学法制度化。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较之与社会上的普通公民,素质相对更高,要求也应更为严格。针对以往参加集中学习到勤率率低、请假多的现象,我们狠抓考勤制度,制定使用《考勤情况登记表》,对各不参加学习的人员情况进行教育督促,对机关工作人员的学法用法起到推动作用,从而使机关干部的学法面貌发生了很大的变,
四、与时俱进,增强干部学法实效性。
当前是一个以网络为核心的信息时代,面对国家机关办公向无纸化、网络化方向发展的趋势,我们充分利用县委信息中心局域网遍布各办公室的资源优势,于2004年11月在县级领导办公室配备了电脑,并开通了上网功能,组织对网上法制教育、法律援助、律师服务和依法治理六个栏目等法制栏目进行学习,内容涉及常用法律法规、公证和律师业务知识、法制宣传材料、以案释法等等。此举有力地调动了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的学法积极性,也使法治理念、法律常识更深入地走进机关工作人员的心中。
经过四年多来的努力,机关干部学法呈现出以下几大变化:1、从“要我学”变为“我要学”。原来不少干部参加普法学习时,点个名、签个到就算完事,现在许多人都早早来到会议室等候学习。2、普法教育的覆盖面扩大了。原先机关干参加对象只有机关的干部,现在扩大到包括通讯员在内的机关工作人员。3、学习法律的氛围浓厚了。原来进行普法考试,许多人照抄完事,现在对考试中的疑难问题,或请教、或讨论、或查阅资料以求正确答案。4、依法办事、依法管理的能力增强了。学法的目的在于用法,通过学习,增强了干部职工依办事的意识,干部的依法办事的素质进一步增强,做到自觉依法办事。
虽然**机关干部学法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距“四五”普法规划提出的“两个提高,两个转变”的目标、与党的十六大及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要求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当前,为进一步推动干部学法,必须重点研究解决以下几方面问题:
1、干部对学法用法的认识深度不够。目前尚有个别干部对学法用法的认识停留在听听、做做考卷、应付考试上,而没有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到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威,没有从思想上树立起法治的理念和信仰。必须使党员和干部进一步明确学习好基本的法律知识是依法行政、办事的基础和前提,但学习法律知识的目的和重点还应放在提高法律素质,增强法制观念上。
2、领导干部的带头示范作用未充分发挥。有个别领导干部没有处理好“工学”矛盾,常把普法学习从认识上摆在第二位。领导干部应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学法,并以自己的模范行为带动带动整个机关学法作风的好转。
4、干部学法形式比较单调。总的来说,机关干部学法的形式还比较单调,今后,仍应积极探索干部学法的新形式,使干部学法更具生动性、多样性、趣味性。如:组织干部参加典型案件的庭审旁听等,努力提高学法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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