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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高校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实务与探讨

时间:2023-02-24 14:22:07 调研报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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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高校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实务与探讨

    个人所得税是中国现行税制中与普通人关系最为密切的税种,亦是最具发展潜力的税种之一,我国自1980年实施个人所得税(前身为个人收入调节税)以来,税收收入以年均30%以上的比例增长。2002年度个人所得税收入为1211亿元,成为我国仅次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之后的第四大税种。完善个人所得税法,就是要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防止收入分配差距的过分扩大,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稳步增长。
   当前高等学校的高收入得益于国家“科技兴教”方针,国家拨付大量资金用于提高教授、教师的工资水平,自1999年以来,随着国家对高等学校投入的加大,国内、国际合作不断扩大,促使部分院校外聘教师数量增加,而且99年全国高校开始扩大招生规模,各院校扩大招生,教师的教学任务增加,课时费也随之提高;此外,这些院校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增多,也使教师的个人增收途径相应拓宽。,导致高校个人所得税的逐年迅猛增长。
   当前高校老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应纳税所得项目有:
   一、工资、薪金所得:
   1、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2、班主任津贴(教师兼职);
   3、课时酬金、加班费、福利费等。
   二、劳务报酬所得:
   1、评审费、监考费;
   2、科研经费中劳务费提成;
   3、外聘人员劳务费、咨询费、设计费、讲学课时酬金等。
   三、其他所得:外出办班,讲学等。
   从以下几所高校近几年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可以看出高校近年来个人所得税的增长势头:
   表一(单位:万元)
   中南大学
   湖南大学
   湖南师范大学
   湖南商学院
   涉外经济学院
   2000年
   142.4
   111.8
   142
   36
   2.5
   2001年
   234
   587.3
   207
   41.3
   12.8
   2002年
   711.1
   484.3
   286.2
   78
   54.6
   以湖南大学为例,可以看出高校近年来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在个人所得税中所占的比重:
   表二(单位:万元)
   项目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894.4
   469.8
   363.2
   劳务报酬所得纳税
   223.6
   117.5
   121.1
   合计
   1118
   587.3
   484.3
   尽管高校的个人所得税增长很快,但目前对高校的个人所得征管仍旧是代扣代缴,辅之以纳税检查,以查实应税收入,按实征收的征收方式进行征管:
   一、加强税法宣传,提高纳税意识。
   高校是一个高素质群体,但高素质并不意味着纳税意识就高,因为我国长期以来实行低工资高福利,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意识淡薄,普遍认为个人所得税是针对高收入阶层而非工薪阶层,所以税法宣传非常有必要,其次,高校老师相对于其他纳税人来说更加有法律意识,他们所缴纳的每一分钱都要求缴得明明白白,都必须有据可查。所以税法宣传对于高校来说显得尤为重要,另外,在高校开展“诚信纳税,从我做起”活动,使教师、职工纳税意识逐步增强。
   二、依托高校财务部门,实行源泉控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因此在实际工作当中,都是由地方税务机关发给《委托代征证书》,依托高校财务处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实行源泉控管。
   三、搞好纳税检查,把好最后关口。
   高校财务部门的代扣代缴是法定的征收方法,而纳税检查则仍旧是目前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唯一手段。学校财务部门对某些收入迫于压力或是对某些政策的理解不够充分,致使一些税款的代扣未能到位,需要税务部门组织力量进行纳税检查,以把好最后关口。目前对高校的纳税检查一般在每年的年初进行,一年一次,在学校代扣代缴的基础上,重点检查学校除财务以外的其他部门,如后勤部门,基建部门,科研部门等。
   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高校引进人才是推进学校师资建设,是学校事业发展和兴旺的重要保障,各高校在此投入较大。如湖南大学2002年度人才引进费785万元,其中科研启动费665万元,安家费120万元,此项开支巨大,而且是到个人,但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等四条第七款规定“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等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此规定法律界定较模糊,实际工作中难以掌握。
   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代扣代缴2%手续费用于实际工作人员”,但高校个人所得税金额巨大,手续费较多。如中南大学年代扣代缴1000万,手续费20万元,湖南大学年代扣代缴500万元,手续费10万元,高校的财务收支公开透明,学校财务处领回手续费却不敢大方使用,迫切需要给予明确法律定位,以提高财务人员代扣代缴工作积极性。
   三、代扣代缴方式仍是税务机关征收个人所得税最主要的方式,但由于各单位都是将全部人员的税款汇总后集中缴纳,因此,税务机关只能针对单位开具一张全额的完税凭证,而个人没有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但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不断发展,完税凭证作为评价个人纳税信誉的证明已越来越多地应用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应该根据纳税人的需求,在核实个人所在企业的代扣代缴申报表无误后,为个人开具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四、对个人所得税的检查缺乏科学、合理、准确、简便的计算方法,如湖南大学2003年有教职员工3918人,如果按照法定方法进行计算,工作量极其巨大,而在实际工作中采取的总额平均、各月平均、不同部门平均、个别计算相结合的方法却又在法律上站不住脚。
   五、高校职工收入来源复杂,近年,一些教师通过各种渠道讲学、办班跻身高收入群体,他们本人没有主动申报,学校也无法代扣代缴,这笔税款就这样流失了,高校老师校外讲学、办班日渐成为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重点和难点。
   六、高校不少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机构(包括社会力量办学)在支付外聘老师任课酬金及扣缴个人所得税时,以内部支付证明单入账,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这样做,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而且错误地计缴了个人所得税。因为外聘老师的课酬,是个人独立提供劳务取得的报酬,外聘人员未与支付课酬单位办理劳动用工手续,与企业不存在雇佣关系,因此,他们取得的任课酬金属于劳务报酬范畴,不能按工资薪金项目计税。
   几点建议:
   一、针对高校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操作模式,明确高校引进人才安家费及科研启动经费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界限,以实施细则或补充办法的形式进行细化和量化;
   二、按区域范围设立个人所得税政策咨询热线,方便广大纳税人了解税收法律法规及最新方针政策;组织对财务人员的培训,提高代扣代缴业务素质;
   三、根据《征管法》的要求,尽快完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代扣行为,对每个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四、改革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立足健全的代扣代缴机制,确立纳税人年度自行结算申报制度。可以先在高校试点,将所有教职员工纳入双向申报范围。建立教师跟踪监控机制,由学校、街道监督教师办班行为,对经常办班的教师建立纳税档案,同时实行定期公示制,对不申报者按《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在个人所得税新的征管模式和手段出台前,应该探讨如何在现有制度下,以更有效的技术手段让现有的制度发挥作用。
   五、改革个人所得税税制,制定一套科学、合理、准确、简便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和测算核定方法。让每个纳税人自己就可以算出应该缴多少税。改变个人收入状况不能得到有效追踪和统计的弊端,目前检查个人所得税的方法很有限,一是不知道他有多少钱;二是想去查他有多少钱也没有法律依据。这种尴尬局面的形成牵扯到财会、金融、法律等一系列制度的或技术的问题,绝非税务机关一家可以解决,需要多方面的密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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