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我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调研报告
一、我省个体私营企业已经进入第二次创业阶段
在经历20多年的改革开放之后,我国个体私营企业迎来了较昔日大为宽松的市场环境。我国经济政策从将个体私营经济作为补充,与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到视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到“私产入宪”,这是一个巨大的变化。得改革开放之便利,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得早、发展得快是我省经济的一大特色,正面临着第二次创业的我省个体私营企业整体生机盎然。
当前,我省个体私营经济的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快速稳步发展。截止今年6月底,全省个体工商户191.7万户,注册资本440.4亿元,比2003年末分别增长3.36%和10.67%。全省私营企业已达到35.3万户,注册资本5088.8亿元,比2003年末分别增长9.35%和12.51%。实有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总户数均创历史最高水平。
二是私营企业的规模和水平不断提高。据今年6月底统计数据分析,我省个体工商户平均每户注册资金2.29万元,私营企业平均每户注册资金144.1万元,居全国前列。其中,私营企业注册资本在100—500万元的有86892户,比去年末增长7.6 %,500-1000万元的达9955户,增长11.5 %,1000万元—1亿元的达7563户,增长12.6%,亿元以上的达229户,增长48.7%。私营企业的发展规模和水平不断提高,活力明显增强。
三是私营企业有限公司形式成为发展的主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私营企业主的市场风险意识逐步加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发展模式更加器重。目前,绝大多数新开业企业选择了有限公司形式。据统计,至6月末,全省私营企业有限公司达29.17万户,占私营企业总数的82.6%,比去年末增长9.9%;注册资本4850亿元,占总注册资本的95.3%,比去年末增长12.6%.而独资企业有5.3万户,注册资本193.9亿元,分别占15%和3.8%;合伙企业有0.86万户,注册资本44.5亿元,仅占2.4%和0.9%。
四是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已经成为城乡居民扩大就业的主要渠道之一。至6月末,全省个体工商户吸纳从业人员403.3万人,私营企业吸纳405.2万从业人员,其中上半年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新增从业人员分别为36万人和47万人。上半年,全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共安置下岗失业人员1.7万人再就业。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发展为城乡居民就业提供了主要渠道,有效缓解了社会就业压力和矛盾。
五是各地区发展基本呈上升趋势。从全省21个市情况看,至6月末,期末实有个体工商户户数除茂名、潮州市与去年末相比略有下降外,其余各市均有不同幅度的增长;资金数额除茂名、东莞、云浮市有下降外,其余均呈增长态势。私营企业除了潮州市的企业期末户数和韶关的期末注册资本略有下降外,其余各市均呈增长态势。全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基本呈现良好的发展势头。
六是港澳居民来粤申办个体工商户踊跃。CEPA协议实行以来,广东省从2004年1月1日起,对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商业零售予以登记注册,全省各级工商部门、个体劳动者协会也同时为港澳居民来粤申办个体工商户开展了绿色通道。截止6月末,全省共核准登记港澳居民申办个体户726户,资金总额达2468.11万元。其中香港居民申办的有649户,澳门居民申办的有77户,港澳人士来粤从事个体工商户零售业务,活跃了广东省商品零售市场,对粤港澳地区的经济交流起到了更进一步的推动作用。
我省个体私营经济的快速发展,主要得益于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是政策拉动。2003年初,我省召开了全省民营经济工作会议,之后,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及12个配套文件。这一《决定》从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原则、措施和方法上都作了务实的基本部署。各市积极贯彻落实全省民营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先后出台了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和措施,在全省吹响了个体私营经济大发展、大提高的号角。
二是服务推动。近年来,各级政府普遍加大了服务力度,积极对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进行扶持和引导。如广州市实行了并联审批制度;阳江市成立了市投资服务中心,市直24个职能部门在“中心”设置办事窗口,12个单位在“中心”设置特派员,实行一幢楼办事、一个窗受理、一个口收费、一条龙服务;不少市还成立领导挂点扶持制度,由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的主要领导带头,四套班子领导成员挂点扶持重点企业,等等。
三是市场牵动。各级党委、政府积极采取各种措施,拓展企业产品销售市场。如组织各种“走出去,引进来”经济贸易活动,举办各种类型的交流会、洽谈会、展销会等等,都有力地促进了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
二、我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瓶颈问题
党的十六大虽然确立了个体私营经济与国有经济一样作为基本经济制度的地位,全省民营经济工作会议也出台了《决定》及其12个配套文件,但制约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体制性、政策性障碍依然存在,来自于社会和企业本身的也有不少问题。
(一)思想上的障碍。
目前,对个体私营经济仍然存在种种认识误区和社会偏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歧私”。由于受到传统观念和“左”的思想影响,至今有不少人仍认为个体私营经济是“私”字当头,搞个人发家。一些政府的职能部门也仍对个体私营经济存在偏见,对民营企业冷眼相看,漠然置之,任其自生自灭,有的管理人员甚至在公众场所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从而使民营企业在社会地位上低人一等。目前,全省各地都有为数不少的企业反映一些行政部门仍然存在“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尤其在有行政审批权的基层部门,问题较为突出。
二是“恐私”。有些领导干部凡事怕与“私”沾边,怕犯错误,对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采取观望态度。还有些领导干部为了避嫌,在政策方面偏向于外地企业主或外商。某市一位老板就征地问题反映情况时,该市一位副市长说,虽然是同样价格,如果把地卖给本地企业家,会带来种种猜忌、误解,卖给外地商家或外商则不会有任何猜忌和误解。这种“恐私”现象在全省各地普遍存在。
三是“慢私”。如个体私营企业在用地、用水、供电、收费、出入境、进出口、招标、科研项目申报、出口退税和技术评定以及拖欠款项、财产遭受侵害、房产或土地发生纠纷、挨骂、挨打、被盗、被敲诈、受恫吓和受勒索等等,有关部门既不迅速处理,处理的力度也不大,往往只作一些表面文章。
(二)体制上的羁绊。
政府部门的多头管理、政出多门,使得在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监督管理方面,谁都可以插手,而在服务方面,谁都可以不管,由此严紧衍生的问题严重阻碍了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
一是政策待遇不平等,准入条件不公平。其一,前置审批过多。据了解,明确民营企业开业登记前,需要进行前置审查、审批或实行行政许可制度的现行法律有20多部,法规和规章有60多部,包括14个行业,140多个经营项目,涉及公安、环保、交通、卫生、文化、旅游、房管、劳动等38个政府行政管理机构。投资者办一个执照要跑多个部门,而每个部门又有多个审批环节,办完这些证要花费几个月甚至半年时间,使投资者错过市场经营的机遇,增加了创业的成本。其二,准入限制过多。许多行业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有不同的限制性规定,有些行业国家并没有明确禁止私营企业进入,只讲有条件进入,但受到职能部门的严格限制。在不少领域,存在着同样是自然人出资的企业,只要戴上集体或股份合作制帽子,就能享受各种扶持和优惠政策的现象,如在用地、用电、用水、经营项目审批、劳动用工、信息等方面,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目前不仅不能与国有、集体企业享受同等待遇,还不能与“三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二是“三乱”现象屡禁不止。近年来政府部门经过整顿,“三乱”现象有所遏制,经济环境有了较大改善,但在有的地方,政府部门出于为部门利益创收,有的执法人员为了为个人捞好处,发生在经济领域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时有发生。其一,检查多,罚款重。有些部门往往因为与企业有矛盾,便隔三差五地去该企业检查,查完便随意查封或搬走商品和设备,既影响企业的正常运作,也影响企业的社会形象。在社会上有这么一种说法,如果某企业遭到检查,那是因为没有及时奉上“孝敬银子”所致。而且,在执法过程中,借执法为名,处罚就高不就低,该教育的罚款,该少罚的多罚。其二,多头收费。由于很多部门在职能上交叉,涉及到服务的方面,很少有人出面,涉及到管理时,只要有利可图,就会一下子冒出多个管理部门。民营企业在同一收费项目上,往往要向多方缴费。如中山市有些企业反映,该市交通管理部门要求企业驾驶0.6吨以上的货车司机必须到交通局培训重新领取上岗证才能上路运货,每人收费330元,同时对每辆货车还需要每季度进行一次二保,重新审批营运证,使企业的同一辆货车和司机分别要向交通和交警两个部门重复交费。其三,以证代管,以证收费。不少管理部门把管理物化为办证,又把办证简化为收费,只要办了证,缴了费,对企业便不闻不问。其四,隐秘性收费多。明支暗卡,迫使企业不得不屈从管理部门要求,接受管理部门指定的消费、服务或去指定的地方接受消费或服务。如消防由消防局指定由谁施工,并且指定商店购买,价钱要贵20-30%。还有各种名目繁多的赞助,造成私企低调,不愿做品牌,做大做强受很大限制。
三是税制没有充分体现公平竞争和国民待遇原则。体现在五个方面:其一,现行的税收政策规定个体户没有一般纳税人的资格,不能领取增值税发票,增值税无法抵扣,即使帐册凭证健全,建立财务会计制度的中小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达不到100万元年产值,流通性企业达不到180万元年销售额,也不能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其二,国家实行内、外资企业两套不同的所得税制度,外资企业在所得税方面有“免二减三”的待遇,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对“三资”企业不征收,但对个体私营企业却收取。其三,税收增涨太快。据企业主代表反映,一些民营经济资源缺乏的地区,年总产值增长幅度还达不到20%,而税收却每年要以20%来增幅,使民营企业增长难以与税收增长比例与时俱进。其四,收税方法不合理。国企采取做多少业务收多少税,私企不能。其五,征收税率方面缺乏优惠政策。如达到多少税税率下降多少等。
(三)融资渠道不畅通。
一是银行普遍“抓大制小”。各商业银行出于安全性考虑,仍然集中力量抓大客户而不愿意向小企业放贷,由此导致大企业锦上添花有余,小企业雪中送炭不足,从而制约着许多前景好的民营企业做大做强。
二是所有制歧视仍不同程度的存在。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和传统意识的影响,金融部门的“恐私”心里也相当普遍,一些企业反映,同样数额的贷款,贷款对象如果是国有企业,银行工作人员可以不承担责任,若是私营企业,则可能被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是信用体系不完善,造成私营企业贷款难。由于个体私营企业的社会资源有限,受经营观念、经营范围、经营者个人能力的影响,又缺乏必要的信用体系,银行很难识别私营企业的信用素质,银行虽然有大量存款余额,因担心无法收回贷款,所以有钱也不敢贷给私营企业。
四是担保公司发展缓慢,业务单一。以广州市为例,广州市有6.6万多家私营企业,担保企业只有9家,占私营企业总数的0.013%,如此少的担保企业,如何能满足众多企业的担保需求。而且,担保公司的业务相当大的一部份是不动产担保,针对固定资产的评估是越估越小,只有不动产的30-50%才能贷款。至于国际通行的工程担保、履约担保、保险担保、纳税担保、海关担保等等都未能在我省的私营企业担保企业很好的发展试行。
五是银行贷款期限结构不能满足企业需求。目前银行对私营企业的贷款期限通常在1年内。由于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尚未到位,加上银行担心长期贷款带来风险,几乎没有一家银行对个体私营企业真正开放长期性的基建和技改贷款科目。为满足长期资金周转的需要,一些企业不得不采取短期贷款多次周转的办法,从而增加了企业的融资成本。
(四)财产的有效保护缺乏法律后盾。
虽然已经“私产入宪”,但是相关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早在1988年国家就颁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对私营企业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得比较笼统。此外,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当私营企业权益被侵吞、受损害或出现经济纠纷时,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有的私营企业主反映员工因偷工减料造成质量问题,需要追究其责任时,有关部门往往以管理不善为原因由老板承担,同样情况发生在国企时,则可以用“赎职罪”予以惩处,两者的法律保护有差距。
(五)部分企业自身素质不高。
私营企业自身素质上的制约因素主要表面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产权关系不明晰,管理结构上基本上属于家族式管理。企业做大以后,家族式管理中存在的弊端就会严重影响企业的发展。如一些没有管理才能的家族成员处于重要管理位置,一些家族成员往往因对企业创业有功、关系特殊而不服管理,常与非家族管理人员磨擦冲突等等,严重影响企业运转效率,加大了企业的风险成本,成为企业升级创新的障碍。
二是企业发展速度与质量明显脱节。很多企业在创业上带有“一窝蜂”的盲目性,忽视产品的科技含量,缺乏品牌意识和企业文化意识,造成企业利润逐年下降。
三是人才缺乏,科技水平和管理水平不适应。一方面,由于企业管理粗放式经营,相当部分企业缺乏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知识和技术水平,难以吸引和留住人才,难以改变产品单一、雷同、科技含量低的状况,造成科技创新能力不足,严重影响发展后劲。另一方面,经济欠发达地区普遍性招不到本科以上人才,人才不愿在山区和私企扎根,而企业从内部培养出来的人才也很容易被抢走。
四是法律意识淡薄。一方面经营者存在着坑蒙拐骗,违章经营;另一方面,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企业主不善于寻求法律保护,而是有事找后台,花钱买平安。
三、对“十一五”期间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几点建议
结合我省民营经济实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努力营造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要营造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一是加强行政监督,将党的十六大和全省民营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到实处。在总结我省民营经济发展的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我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召开了全省民营经济工作会议。会后出台了《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及12个配套文件。抓好《决定》和各种配套政策、措施的落实,是促进全省民营经济发展的关键所在,建议省、市每年组织一次大检查,看看是否落实、有何问题还需要纠正或补充,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消除阻碍民营经济发展的思想障碍和疑虑,放胆、放手、放开、放活发展民营经济。
二是强化舆论监督,加大宣传力度。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氛围是全面实现小康的必由之路,新闻媒体要客观地评价和宣传民营经济的地位和作用,要大力宣传民营经济对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大力弘扬民营企业的好典型(如纳税大户、科技、就业、社保、社会公益等),要敢于对民营经济所遇到的限制、不公平待遇等发表言论,对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人和事要及时予以“曝光”,以营造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是坚持定期召开民营经济表彰大会。建议政府定期召开民营经济表彰大会,肯定民营经济的作用和地位,评选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
(二)强化服务意识,查处侵权行为,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政务环境。
一是要从体制上建立强化为民营经济服务的机构。由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和市有关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法规,综合协调相关部门对民营企业进行指导和服务,对民营企业提出的要求和各种渠道反映的问题,做出快速反应和综合性的服务。
二是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办事程序和环节。除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规定外,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条件可以取消或改为登记备案制,切实做好照后的监督工作(如卫生许可证能否在照后核发并加强监督)。
三是规范政府职能部门的收费行为,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要结合清理企业不合理负担,对涉及个体私营企业的收费项目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对一些不合理收费和不合理摊派、集资、罚款,要坚决停止。确实需要保留的收费项目,由省政府统一制定,严格控制收费标准,避免走样。
(三)为民营企业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现行的法律法规与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要求相距甚远,建议在全国性的法规不能及时修订时,我省因地制宜研究制订一些地方性暂行规定。只有在法律上像保护公有财产一样对私人财产的权益实行保护,才能稳定民营企业家的投资心理,提高他们扩大再生产、做大做强的愿望。同时,切实保证法律的有效执行。为民企营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除了与法律是否健全有关外,还与法律能否被有效执行有关。有时后者甚至比前者更加重要。如果法律缺乏硬度,没有权威性,那么这些法律就会失去约束力而形同虚设。政府的责任不仅在于法律条文的制定,更在于法律的有效执行。
(四)放宽私营企业的从业限制,拓宽经营范围。
在市场准入、经营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发放,能源和原材料采购等方面,各种经济成份要一视同仁,机会平等,不应当按所有制不同实行倾斜政策。对于一些需要发展而政府和国有企业一时财力不足的产业部门,应当逐步打开大门,在政府的有效监管下,允许一些实力雄厚、经营规范、素质良好的私营企业进入。要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参与国有中小型企业的产权流动、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的改革改组中需要外界力量的支持,包括资本注入、技术转让、经营方式转变、市场开拓等。应当鼓励个体私营企业与国有企业通过市场在自愿互利的条件下进行联合和合作,支持产品市场前景好、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私营企业兼并、参股、整体收购国有中小型企业,支持个体户中的能人承包、租赁国有小型企业。
(五)在资金、科技、信息等方面扶持个体私营企业。
私营企业的资金需求主要靠自我积攒和代价高昂的民间借贷来满足。国有金融机构基本上不与私营企业发生贷款业务关系。目前正在进行金融体制改革,希望国有金融机构也要热情地为个体私营企业在融资、结算、外汇、资本运 营等方面提供高效、优质的金融服务。而且在贷款审批、利率计算上应与国有企业平等对待;在贷款担保上采取适当办法,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拓宽融资渠道。比如,在确定股票发行额度和选择上市企业上,也要安排私营企业,不应完全排斥在外。要通过各种方式,为各种经济成份都建立正常合法的金融渠道。 科技、信息也是个体私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型私营企业的薄弱环节。政府有关部门、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社会中介组织也应当为其提供咨询服务。
(六)在税收、土地资源、人才引进和使用等方面对个体私营企业一视同仁。
现行的税费规定、土地使用、人才引进和使用等方面存在的一些不公平的因素,已经严重阻碍了民营经济的发展,建议政府按照“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多考虑生产领域中处于弱势的民营小企业,特别是那些下岗职工创办的个体工商户和处于创业期的小民营企业,让民营经济与国有经济、外资经济在同一起跑线上平等竞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七)建立融资信用评价体系。
根据金融界和众多民营企业反映,我省融资的现状是:一方面银行有大量资金贷不出去,另一方面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又得不到满足。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有两个:其一,企业内部没有建立信用管理机制,单从报表上看不到企业真实的经营情况,这不符合银行的贷款原则。其二,中小企业发展阶段的贷款数额大都比较小,银行要掌握企业真实的经营状况成本高。中小企业量多面广,发展势头强劲,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有不同的资金要求,要真正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应当从信用建设这个源头抓起,尽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将信用优质的企业向社会公布,这既有利于企业提高自身形象,又利于银行,达到银企信息对接,从而实现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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