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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生育对象社会抚养费征缴难问题的思考

时间:2023-02-24 14:20:24 调研报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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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违法生育对象社会抚养费征缴难问题的思考

关于对违法生育对象社会抚养费征缴难问题的思考   依法向违法生育子女的公民征缴必要的社会抚养费,既是对不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公民一种经济限制,又在某种程度上减轻了国家、社会抚养违法出生人口的经济压力。将违法生育的社会抚养费征缴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实际工作中,违法生育的社会抚养费却很难征缴到位。由于社会抚养费征缴难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进而严重影响到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全面贯彻实施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顺利推行。如何解决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征缴难问题已成为社会特别是广大计生工作者关注的一个热点。就此,我想从三个方面进行一些初浅探讨。 一、社会抚养费征缴概况 社会抚养费征缴难不仅带倾向性、普遍性,而且不同层面对象的社会抚养费征缴到位率差异性大。如株洲市二OOO年至二OO一年两年中,全市应征缴对象1573例,应征缴金额819.9万元,实际征缴金额452.4万元,征缴到位率仅55.14%。荷塘区一九九八年至二OO二年五年中,全区应征缴对象91例,应征缴金额88.96万元,实际征缴金额只有26.4万元,征缴到位率仅29.6%。从该区五年征缴分布情况看,农村应征缴对象57例,应征缴金额53.5万元,实际征缴金额7.67万元,征缴到位率14.32%,城镇纯居民中应征缴对象25例,应征缴金额26.62万元,实际征缴金额12.33万元,征缴到位率46.31%,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征缴对象9例,应征缴金额8.79万元,实际征缴金额6.35万元,征缴到位率72.24%。在应征缴对象中申请法院执行的有11例,申请执行金额14.96万元。可见,社会抚养费征缴在农村表现为“两多一低”、在城市表现为“两少一高”,即农村的征缴对象多、应征缴金额多、征缴到位率非常低,城镇、机关、厂矿的征缴对象少、应征缴金额少、征缴到位率相对高。 二、社会抚养费征缴难的原因 (一)违法生育子女公民的自身条件(状况)不佳。 从历年积累的资料看,违法生育子女的公民差不多都是文化素质不高、婚育观念相对滞后、法制意识淡溥、经济条件差的对象,特别是农村违法生育子女的公民更为典型,不少经济条件并不宽裕的农民,由于受“养儿防老”、“传宗接代”思想的影响,想方设法躲生超生,这类人群很少拥有积累和相当家财,甚至徒有空房一栋。违法生育子女对象的自身条件(状况)不佳,是造成社会抚养费征缴难最根本、最直接的原因。 (二)社会抚养费征缴氛围不浓。 应该说,如期足额地将社会抚养费征缴到位,除了能够缓解国家、社会抚养违法出生人口的经济压力外,更重要的是通过实行这种手段而在某种意义上达到教育公民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目的,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的全面实现,但实际工作中,各级还没有从思想上摆正社会抚养费征缴的认识。具体表现在两方面,一是从上到下的一年一度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目标中没有社会抚养费征缴到位率这个考核指标。由于缺乏考核引导,基层工作人员自然不会象抓考核指标那样尽心尽力,即使他们思想上意识到这项工作的必要性,而在具体操作中采取的却往往是能征多少算多少的态度。二是社会相关方面还没有形成协助征缴社会抚养费的概念。社会抚养费的征缴,一直被认为是计生行政机关单方面的行为,事实上,任何权力的行使都需要其他权力的协助,社会抚养费的征缴执行更需要相关方面的配合。比如法院、税务、工商、公安、银行等方面如果积极协助征缴的话,那么,社会抚养费的征缴效果就会好得多。社会抚养费征缴氛围不浓,给违法生育子女公民的压力不够,致使有的应缴对象能拖则拖、能躲则躲,有的甚至干脆不理不睬,这是社会抚养费征缴难到位的又一重要因素。 (三)社会抚养费征缴体制不顺 由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制度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例外,除公安、海关、税务、审计等少数几个行政机关拥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外,其他绝大多数拥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并不一定拥有行政强制执行权,计生行政机关即属此列。它只具有对公民违法生育子女行为的认定权、处罚权,而无强制执行权。对不自觉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计生行政机关只能采用非诉讼方式提请法院强制执行。而法院由于执行人员和财力紧缺等问题,承受不起大量的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所形成的压力,即使法院受理,也只能根据时间顺序采取按部就班的执行程序。这就注定了计生行政机关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缴决定,既无法通过自身强制执行解决,又不可能全部提交法院强制执行到位,这种行政司法执行运行体制,使社会抚养费征缴的行政效率大打了折扣。 (四)社会抚养费征缴手段不多 目前向违法生育子女的公民征缴社会抚养费,无外乎计生行政机关直接征缴或将少量案件提请法院非诉讼执行两种渠道。无论通过何种渠道,前提是违法生育子女的公民必须具有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经济能力,否则就束手无策,即使法院强制执行,也只是通过封存、扣押拒不交纳者的部分动产,顶多对其采取行政拘留措施迫使其缴纳,而从未象执行经济案件那样,采取封存、拍卖拒不缴纳者的不动产等强制措施,更没有采用过限制其他权力之手段。由于社会抚养费的征缴渠道还没有广泛开辟,征缴措施上的不够严厉,给应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对象留下了抗拒缴纳的空间。 三、解决社会抚养费征缴难的办法(渠道) 解决社会抚养费征缴难问题,必须采取综合治理的措施,除了从根本上杜绝违法人口出生外,还要从多方面着手。 (一)要切实提高对社会抚养费征缴工作的认识。各级领导、各个部门要充分认识到社会抚养费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对社会应增加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不足给予补偿的行政性收费。目的是对违法生育的公民给予必要的经济限制,以调节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环境。通过运用这种经济制约手段和措施,达到规范公民生育行为,抑制人口过快增长,最终减轻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压力。各级决不能因为社会抚养费征缴难到位而采取能征多少算多少的不负责任态度,更不能听之任之。要清醒地看到,将一个人抚养到16岁,国家和社会至少要承担2.19万元的抚养费,每征收一分钱到位,就给国家和社会减少一分钱的社会抚养费,否则,国家和社会就要多承担一分钱的经济压力。如果对违法生育的社会抚养费有的征缴了,有的没有征缴;有的全部征缴到位了,有的却只有部分或少部分征缴到位了,就不能体现法律的权威性、公正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会是一句空话。如果不依法将社会抚养费征缴到位,就会对不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义务的公民失去应有的限制,就会让人产生一种无所谓的错觉,造成更多的违法人口的出生,增加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的实现难度,给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法律的贯彻实施产生阻力,甚至影响社会的全面发展。我们各级领导、各个部门一定要把社会抚养费征缴工作作为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首先要把社会抚养费的征缴到位率作为一项关键指标列入到各级党委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年度和任期责任目标考核,二是要把社会抚养费征缴可能涉及到的所有部门纳入计划生育综合治理部门的范围,并把社会抚养费的征缴列进综合治理工作之中一并考核。 (二)要加大社会抚养费征缴执行配合力度。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在确保不侵犯违法生育子女公民基本人权的前提下,对计生行政机关下达的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的和超过行政复议期自然生效的社会抚养费征缴决定或法院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执行行为,要积极配合,该冻结的款项要予以冻结,该划拔的款项要予以划拔,该采取限制措施的要及时采取,该处分的必须处分,要通过多种有效途径,促使违法生育子女的公民及时缴纳好社会抚养费。 (三)要依法从严征缴社会抚养费。对违法生育子女公民应缴的社会抚养费,一要依法足额计征,及时下达征缴决定;二要针对征缴对象的不同状况和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确保征缴效果;三是对拒不交纳者,法院要反复实行行政拘留措施直至征缴到位为止,或者采取封存、拍卖其不动产的严厉手段,确保社会抚养费征缴到位。 (四)要完善社会抚养费征缴执行体制。一是适度改革现行执行体制,将社会抚养费征缴行政案件的审查和执行职能在法院和计生行政机关之间进行分配,由法院审查社会抚养费征缴决定合法性等内容,具体执行则由计生行政机关负责。这样既保持了司法执行的灵魂——法院的审查程序,让执行职能分离出来,更有利于法院集中精力进行审查,同时也有利于行政效率的提高;二是从社会抚养费征缴是事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能否实现的大事出发,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修订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争取依法授予计生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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