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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同级监督作用的思考

时间:2023-02-24 14:14:48 调研报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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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同级监督作用的思考

    同级监督在对党政主要负责人实施有效监督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它可以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变突击性监督为经常性监督,变阶段性监督为全程性监督。
     调查中我们发现,当前同级监督相当滞后,十分薄弱。主要问题:一是不好监督。同级监督权的行使受制于被监督对象,取决于党政主要负责人的民主作风和重视程度。不要说对“一把手”本身的监督,就是对部门或部门领导的监督与查处,往往需要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点头,得到他们的重视与支持。党政主要负责人重视了,同级监督便顺利一点,力度便大一点,查处便好办一点,反之便难以开展。监督的决定权不在监督者自身,而是掌握在被监督者手中,客观上制约了对党政主要负责人同级监督的有效实施。二是不敢监督。党政主要负责人处于同级的核心和主导地位,监督者的“命运”很大程度上攥在被监督者手中。对于那些以“老大”自居,自恃特殊,不愿意接受监督,甚至一听到监督就反感,认为是在找茬子、捅娄子的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者往往慑于权威,害怕“穿小鞋”,担心被调离,顾虑“碰钉子”,睁只眼闭只眼,削弱或放弃监督。三是不便监督。同级监督的范围、权限、内容、方法和程序,缺乏慎密的具体规范,要么分散零碎不成体系,要么过于原则不好操作,而在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同级监督中,传统的上对下式的开会、发文件、听汇报、搞专项检查的监督方法不适用,党纪政纪所规定的各类处罚手段因权限限制又不能用。这种制度机制的不全、方法手段的贫乏,使同级监督陷入了软弱无力的境地。
     怎样才能切实发挥同级监督的作用?
     一、教育激励,调动同级监督主体的主观能动性
     监督工作依靠人来实现。同级纪委是同级监督行为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同级纪委对党政主要负责人实施有效监督,最终取决于其自身的主观能动性。不敢监督、不愿监督问题的发生,从主观上讲在于同级纪委没有积极主动地对党政主要负责人实施有效监督。
     同级监督行为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取决于政治信念、敬业精神、责任感或利益的驱动。因此,调动和发挥同级纪委的主观能动性,必须建立多层次的激励机制,形成持久的驱动力。一是教育激励。努力提高同级纪委的政治素质,增强他们的参与意识、监督意识、较真意识、碰硬意识,激发他们的政治责任感和事业心,坚定必胜信心,以“舍得一身剐,敢把皇帝拉下马”的精神,积极主动地搞好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二是任用激励。真正把具有强烈正义感、责任感,不畏权势、敢于碰硬的同志选拔到同级纪委的领导岗位上来,配置到纪检干部队伍中去。同时上级党委和纪委要为敢于监督的同志挣腰,让符合同级监督整体价值的行为和人员得到精神上和物质上的鼓励,形成与荣誊、晋升、物质相挂钩的利益驱动机制,营造有利于同级监督的氛围。三是责任激励。加大同级纪委对党政主要负责人实施有效监督的政治责任,对因监督不力而发生特大违纪违法案件的要坚决追究同级纪检部门的责任,形成强大的责任压力,有效地推动同级监督的持久运行。
     二、抓住重点,建立同级监督的事前防范机制
     同级监督应该重在防范。同级纪委要在容易导致权力偏轨的关键领域和关键环节上建立事前防范机制,重点在人、财、物上规范权力运行。
     一是实行干部任用“票决制”和用人失察责任追究制。打破过份以党政主要负责人的意见调配干部的做法,规范选拔干部提名渠道和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责任内容。通过民主测评、公推公示、竞争上岗,任用“票决制”等方法,配备干部,防止用人腐败。对违反干部任用程序,推荐干部失察的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严肃追究责任。二是改革财务审批办法。可考虑实行副职“一支笔”审批制,或成立理财小组,建立“财务集中会签日”制度。调查发现,主要负责人“一支笔”存在诸多弊端,容易“暗箱操作”,失去制约。采取副职或民主理财,可以发挥主要负责人的牵制作用,增强审批权的相互制约和财务管理的透明度。三是规范资产运行程序,严格按章办事。如在政府采购、土地批租、工程招投标、项目审批等问题上,要实行“阳光操作”,发挥专家论证、部门承办、群众监督和市场调节的作用,党政主要负责人不要处处插手,形成新的集权。四是建立党政主要负责人个人重大事项和家庭财产申报制度。对购置房产等大宗商品、家庭成员工作调动、婚丧嫁娶、外出旅行等个人生活中的重大事项都要及时向同级组织报告;对家庭财产要按照中纪委规定的范围如实申报。五是建立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述职会和个人廉情报告制度。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定期就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进行述职,对存在的问题要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改进。
     三、落实准则,强化同级监督的基础和条件
     对党政主要负责人实施有效监督,是以党的组织原则和优良作风为基础的。我们党的一整套生活准则对于制约和防止权力的逆向运行十分有效。事实上,个人“说了算”,把自己凌驾于组织之上,是党政主要负责人权力偏轨的最根本的原因。
     《党章》赋予各级纪委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规的任务;纪委书记一般又为同级党委副书记,有责任有条件协助同级党委落实各项党内准则。当前要重点解决好以下问题:第一,要培养“一把手”的民主作风,解决好不肯接受监督的问题。要加强“班子”理论学习和党风廉政教育,引导党政主要负责人站在“三个代表”的政治高度,把倾听群众呼声,接受群众监督作为自己的应尽义务,自觉置身于党内外群众的监督之中。第二,要坚持“班子”民主议事制度,强化民主决策。对议事的内容、方法、程序、表决及落实都要进行规范,并严格执行,防止大事不上会、个别酝酿代替会、临时提议开急会、表决不“票决”等问题的发生。第三,要正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强化集体领导,解决好“一把手”个人说了算的问题。要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党政主要负责人不能一味强调集中而忽视民主,搞“一言堂”;或者凭个人意志集中,搞假民主;更不能把民主与集中对立起来,对反对意见压制打击甚至“扫地出门”,形成“顶住坐不住,坐住顶不住”的局面。第四,要坚持集体领导下的个人分工负责制,实现权力制衡。“班子”内部的分工要权、责挂钩,真正做到谁主管谁负责,党政主要负责人不能越俎代庖,“一杆子插到底”,这样既挫伤了“班子”成员的积级性与创造性,又失去了权力的相互制衡。第五,要开好“班子”民主生活会,形成互相帮助、互相监督的生动局面。民主生活会是对党政主要负责人实施同级监督的有效形式,通过“一班人”积极的思想斗争,可以明确问题,修正错误。当前开好民主生活会的关键在于有效地拿起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班子成员要畅所欲言,敢于讲真话、讲实话,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问题要敢于指出,大胆批评、善于帮助。如果避重就轻、假话空话,甚至“表扬与自我表扬相结合”,就达不到相互监督,解决问题的目的。
     四、跟踪评估,增强同级监督的针对性和及时性
     党政主要负责人违纪违法案件大多数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章不循,日积月累,酿成大案。怎样才能不被“一把手”头上虚假的“光环”所迷惑,及时发现权力的偏轨运行?建立跟踪评估机制十分必要。可考虑对党政主要负责人设立“专项监督”。即在同级纪委设立专门岗位,在不干预党政主要负责人行使职权的情况下,就其言行的合法性、公正性、廉洁性进行专门监督,使同级监督更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⑴、建立重大决策程序合法性评估报告制度。对“一把手”的重大决策在程序上是否合法合规进行评估,并向上级书面报告;⑵、建立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制度。定期组织对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的审计,重点审计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经济项目决策经营情况、个人收支和家庭财产状况,离任前财务审批情况等,并向上级书面报告。⑶、建立廉洁自律情况评议报告制度,定期填写上报党政主要负责人通讯费、招待费、差旅费、用车、外出等情况登记表;结合党政主要负责人的个人述廉活动,组织群众评议,并把评议情况记入廉政档案,作为考核的一个重要依据。⑷、建立重要岗位重要人员联系制度。党政主要负责人身边的工作人员,如组织人事、资金批拨、项目审批、执法、财会等热点岗位上的同志更多地掌握着权力运行的具体情况,对“一把手”的监督最有发言权。在班子考核、任用考核、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等考核中,不能单纯地听取党政主要负责人的汇报,应把向重要岗位重要人员了解情况,作为必要的程序和制度加以坚持,采用座谈、问卷、个别谈话等形式了解权力运行情况。⑸、疏通信访渠道,注重群众呼声。调查表明,80%以上的党政主要负责人违纪违法的查处都得益于群众的监督举报。各级纪委要热情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实行“首接负责制”,做到件件有落实,把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有效监督植根于群众的沃土之中。
     五、严格追究,增强同级监督的约束力
     没有处罚的监督只能是软弱无力的监督。增强同级监督的约束力,重要的一条就是严格责任追究。一是要对同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体制进行合理的权责界定,赋予同级纪委的相对独立性,保障同级监督权的正常行使。二是系统、合理、整体地配置同级纪委的监督手段和职能权限,增强同级监督的权威性。作为执政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应具有对同级纪律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以及社会监督的整体协调、综合运用的功能,使其真正成为腐败分子的“克星”和反腐败斗争的“利剑”。三是同级监督应具备启动某种监督程序的机制。这种监督程序以一定标准为“度”,如群众评议通不过、民主测评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件、一定数量的党代会、人代会代表提议等,都可以考虑作为启动这种监督程序的“临界值”,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通过,报上一级备案后,监督程序便不可逆转地启动,并作出相应的恸议,如:同级书面警示、诫勉谈话、限期整改、提请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提请司法机关介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党内外民主罢免等。只有这样,同级监督才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当然,这种监督程序的运行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需立法部门统一规范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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