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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间纠纷的现状、特点及对策
今天是村两委换届后召开的第一次培训会议,根据当前形势;结合我镇的实际,我只简单地和大家探讨一下民间纠纷的现状、特点及对策和要求,大家今后做到纠纷调处的一般程序。上个月27号,南开大学、清华大学及法律出版社的法学专家来我镇调研人民调解工作,国家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视程度是可想而知的,是摆上一定的高度的;我国的人民调解工作被西方国家称为“东方一枝花”,许多西方国家都在学习借鉴我们的经验。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纠纷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主要表现为民间纠纷的多样性、广泛性和复杂性。民间纠纷不仅有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纠纷,还有个人与集体、集体与国家、干部与群众、本区与外区之间的纠纷等;涉及的范围不仅有山林、土地、家庭、邻里、婚姻、赡养等,经济领域的纠纷也日益突出z纠纷涉及到各个领域;甚至几种类型的纠纷交织在一起,故民间纠纷的种类,矛盾主体的格局,产生纠纷的深层原因,都有着不同程度的变化。及时正确地排查调处民间纠纷,既可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又可通过调处宣传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预防犯罪,减少诉讼。这就决定了民间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民间纠纷的特点及走势
民间纠纷主体呈现多元化。传统的民间纠纷主体,村民占多数。从我镇近年民间纠纷发生的情况来看,纠纷主体变体较大;村民、村民小组、村委会相互间因单一的或多元的因素产生瓜葛,形成纠纷,占有相当的一部分,过去处理纠纷的主体成为现时纠纷的当事人。
民间纠纷的焦点公开化。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上下级管理关系,随着经济的发展;制约因素逐年弱化,市场调节削弱了管理的制约为。过去行政长官一句话就可以化解一个矛盾,村里提出的要求,村民小组照办,而现时老百姓的心态是“有钱有粮不靠你,不批不斗不怕你,出了问题就找你,处理不当就告你”。为此;矛盾一旦出现,矛盾对方的观点明确,焦点公开,当事人主张权利是当仁不让,特别是涉及承包类、费用收取或分摊类、损害赔偿类等利益关系明显的矛盾,有时甚至发生冲突,械斗。
民间纠纷的内容复杂化。传统的民间纠纷争议往往是为了一头猪、一道篱笆或一条道路。眼下的纠纷则复杂多变,不再“单纯”,有的具有一定的“历史渊源”,有的牵扯多个法律关系,处理需要同时适用多个法律规范;有的涉及多个部门,需要部门之间协调。
民间纠纷的一方或多方群体化。涉及农村产业结构成片调整,村级财务管理以及大宗土地、水事纠纷,矛盾的主体一般为多人,矛盾一方当事人的整体利益一致,矛盾的焦点一致,矛盾一方的整体合力大,化解难度大,处理不当容易形成群体性纠纷或群众性上访,引起不良的社会影响,危害社会稳定。
民间纠纷主体行为随意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民事行为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律一旦作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约,不能随意变更或终止。但在实际发生的矛盾纠纷中;有相当部分是当事人无视法律,民事行为带有盲动性,随意性造成的。涉及土地征用补偿金,赔偿费的合理分配问题非常突出,此类案件司法行政机关无管辖权。如在土地二轮承包时因土地进出发生的纠纷。主体多为出嫁姑娘或外来入户者,因经济利益特别明显,村民小组同出嫁姑娘或外来入户者这一特殊群体关系无法协调,村民小组或村委会违背婚姻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乡镇政府一般不愿管,有时也无法管,有的下了处理决定也无法付诸执行,由此引发的上访时有发生。
新型婚姻纠纷案件突出。经济的发展带来了物质上的富足,但却导致了一部分人“致富忘源”、“弃妻舍子”。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人口的大流动,外出打工经商的人员增多,夫妻两地分居的情况增多,由此引发了新的婚姻危机,有的一方常年在外;经济状况好转,见多识广的同时,与“结发”夫妻情感交流的机会减少,原有的婚姻关系维系的情感趋于淡薄,一旦遇有新的适合的或者“第三者”介入,婚姻危机便随之出现。有的是一方常年留守,生活需要关心照顾,偶遇外来“入侵”者,则会出现“红杏出墙,,。再则由于人口流动,婚配对象地域广,空’间跨度大,外来女的婚姻关系维系系数低,也是婚姻纠纷案件发生的群体之一,另外,外来女“放鸽子”骗婚诈财的案件也时有发生。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突出。一是经济发展,带来人员大流动,物资的大流动,给交通运输业带来了新的生机,但由于交通基础设施的相对滞后,交通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村际公路上的事故,属非道路交通事故,交警事故处理部门不受理,当事人应当依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往往因当事人不知如何索赔或不愿承受打官司费用等,采取一些其他非正常手段解决争端,导致矛盾升级,甚至激化。二是厂矿企业的工伤事故发生率较高,工伤赔偿纠纷突出。
二、民间纠纷处理对策
1、着眼防范,认真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一是各级党政领导把纠纷调处工作摆上议事日程。二是强化基层调解组织,完善和落实目标责任制度。三是部门配合协作共同调处。四是要建立责任追究制。五是超前介入,坚持“零报告”制度,建立信息网络,超前预防。
2、标本兼治,认真开用法治理活动。一是大力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化解纠纷,维护稳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必不可少,它具有前导性、现实性、针对性和长期性,学法的目的和落脚点在于用法、守法和护法。领导干部要做到依法办事,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基层干部,要做到公正用法,既保护基层群众的整体利益,又不剥夺弱热群体的局部利益,减少纷争,减少上访;基层群众要增强法律意识,依未能履行法定义务,依法作出相应的民事行为。法律关系理顺了,用法律规范调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自然减少矛盾,达到维护一方稳定的目的。二是加强基层干部的法制教育和法律培训,特别是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三是加强基层精神文明建设,大力开展争创“五好家庭”、“遵纪守法光荣户”、“文明村组”等活动,推行“村规民约”,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活动,为群众创造一个团结、祥和的生活环境。
3、公正对待,认真落实三项工作原则。一是公开原则。无论发生纠纷的当事双方是谁,在处置时都要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只有做到公平、公正纠纷才能圆满解决,不会留下“后遗症”。二是实事求是原则。调查处理纠纷时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政策为准绳,一是一,二是二,不能含糊马虎,否则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三是“教育大多数,惩治极少数”原则,正确运用法律武器,依法打击那些屡教不改,故意滋事的人。
4、果断处置,认真遵守“四字秘决”。一要快。发生纠纷后,要及时赶赴现场;采取果断措施,控制事态发展,防止矛盾升级;而后进行调查调解。二要稳。要处变不惊,沉着应对,做到不乱表态,不乱下结论,耐心细致地做工作。仔细周密分析,不能只听一面之词,要深入调查研究,找关键环节,抓主要矛盾,对症下药。三要敢。要敢于向前_不怕得罪人,做到铁面无私,刚正不,不讲情面,维护正义。四要导。要对纠纷当事人耐心疏导,化解矛盾,在处理时宜解不宜结,宜顺不宜激,宜散不宜聚,因情势而定,彻底解决纠纷。
5、点点入地,认真把握四个工作环节。一是要有扎实的工作作风,在处理矛盾纠纷时,要深入当事人中间,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多做思想工作,疏导化解矛盾。二是严把政策法律关,在处理矛盾纠纷时头脑要冷静,态度不温不火、不急不躁;要严格依据国家法律,党的政策既不说过头话;乱扣帽子;又不做“软骨头”一味承诺当事人的无理要求。三是要坚持“教育疏导在先,打击惩罚在后”,对当事人晓之利害,要充分发挥“乡情、亲情、友情”的作用,化解矛盾。四是要及时兑现承诺,对群众的承诺要一件件抓落实,绝不采取官僚主义态度,树立权威形象。
各位,社会在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在不断发生变化;愿我们团结一致在镇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克服一切困难;切实把我镇的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为我镇的经济发展和群众致富奔小康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而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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