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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基层法院的法官职业化建设

时间:2023-02-24 14:01:47 调研报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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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基层法院的法官职业化建设

   2002年7月25日,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首次用正式文件的方式提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概念,是对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发展和推动。《意见》对法官职业化建设作了详细的步署,但笔者认为,由于基层法院工作所具有的特殊规律,基层法院的法官职业化建设,与各上级法院相比,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一、基层法院法官职业化建设的现状和困难。 (一)人手少、任务重,审判任务的逐年增加与编制精减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 由于确定法院的编制数往往根据辖区内案件数及案件标的等,基层法院的编制常常偏低。即使处理同样数量的案件,基层法院要比上级法院的工作量大,一审案件的工作量要二审案件的工作量大。这主要由几个因素造成:一是当事人中学历层次、文化素养低的多,法院取证、质证、庭审等工作难度加大。二是当事人中自然人、私营业主多,自然人财产的隐密性,住所的不确定性增加了文书送达、执行等工作的难度和工作量。三是涉及婚姻、家庭的案件多,鸡毛蒜皮的小案子,却常常最为烦琐,耗费审判人员大量的心血。四是新类型案件多,增加了审理的难度和工作量。各基层法院减编10%后,原本就处于饱和状态的工作任务更加繁重。 (二)审判人员素质偏低,具体表现在:1、学历层次低,法学理论功底较差,基层法院人员的来源大多为转业军人、社会招干、党政机关调入人员,由正规院校法律专业分配的大学生人数比例较少,硕士、博士生更是凤毛麟角。2、部分人审判业务水平较差,虽经自学、函授、党校等学习和各类培训,一部分勤于学习、善于积累经验的人具备了一定的审判工作能力,但仍有很大一部分人由于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对学习持应付态度,使得他们的业务水平远远达不到现代审判工作对法官的要求。如驾驭庭审的水平、法律文书制作水平不高等。从某法院“文书看台”中的文书为例,很多文书说理不清、对证据的认定不合规则,错用和漏用法律条文等,文书中遣词造名、标点符号不符合规范、错别字等低级错误也时有出现。3、司法理念的转变还需要一个过程,很多人对法律的理解还停留在机械化、片面化的阶段,纠问式庭审、凭经验办案在一些人中仍然根深蒂固,4、职业道德修养不高,还有相当一部分人缺乏作为一名法官所应具备的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事业心,敬业精神不够,个人人格修养不够,对当事人缺乏耐心、不文明办案等行为时有发生。所有这些,与法官职业化、精英化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 (三)工作条件差,人员福利待遇不高     基层法院的行政经费来源大多依赖诉讼费收入和少量的财政拨款,有限的经费,要应付各种行政办公费开支,还要负担法官及各类辅助人员的福利奖金等。由于经费紧张,基层法院要改善办公条件困难重重,法官及其他辅助人员待遇偏低,法官的培训、教育等经费得不到保障。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法官的工资甚至得不到保证,有的法官被迫在下班后做小生意补贴家用。就是在经济较发达地区,法官的办公条件和收与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相比仍然偏低。 二、几点建议 (一) 给予基层法院一定的政策倾斜 在全国法院系统,无论是法院的数量,法官的数量,还是每年审结的案件数,基层法院都占绝大多数,基层法院的法官职业化建设是整个法院系统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关健所在。而与各上级法院相比,工作任务繁重、人员素质不高、工作条件较差等,这些制约着法官职业化进程的困难和矛盾在基层法院更加突出。因此,笔者建议,对基层法院的法官职业化建设给予充分重视并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一是适当增加人员编制,用于招录硕士、博士研究生等高素质的法律人才。二是合理确定法官的员额比例,目前全国各基层法院,在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比例确定问题上做了各种尝试,有111样式、121模式及131模式等,但无论采取何种模式,都应以适应各    法院自身的实际情况为前提,以确保审判任务及法院各项工作的完成为前提,因此,鉴于基层法院的实际情况和各地区的差异,最高法院在确定法官的员额时应给予基层法院一定的宽松度。三是加大对基层法院法官的培训力度,在以往的各类培训体系中,给予基层法院法官的培训机会很少。从业务对口培训到在职研究生的培养,从外派交流到出国进修培训,往往自上而下,先满足上级法院的需要,轮到基层法院时,名额已是少之又少。建议,今后,培训工作多向基层法院法官倾斜一些,保障法官平等地受培训的权利。 (二) 建立适合基层法院特色的法官管理体制 笔者认为,现存法院机构体制有以下弊端:一、有限的审判资源被浪费。庭室长大部分精力用于行政管理,办案数很少,作为业务骨干的优势发挥不出来。二、给法官定额工作带来困难。庭室长占据了法官的名额,却只能审理很少量的案件,结果只能通过增加法官的数量来解决问题,这与法官职业化和法官员额制的宗旨有悖,而如果庭室长不任法官,使法官大部分业务骨干失去裁决权,显然也是不现实的。三、行政事务多头管理。法院的行政事务由院长、综合部门、庭室长同时担任,既浪费了人力,也因环节过多,不符合管理透明化效益化的要求。笔者建议,在基层法院打破“麻雀虽小、五脏俱全”的机构体系,取消庭室长,行政事务由综合部门直接管理,使所有业务骨干集中精力行使裁决权,为实现真正的法官职业化、精英化奠定基础。 (三) 注意处理改革过程中的各种消极因素 在法官职业化进程中,随着法官员额制、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行政管理人员的分序管理等各项改革措施的推行,在裁决权相对集中、法官的尊贵地位得以确立的同时,也使一部分原来有法官资格的人失去裁决权,同时失去一部分既得利益。利益的重新整合必然带来心理因素的种种变化。为了保证审判任务的完成,实现平衡过渡,必须处理好各种消极因素,调动各种人员的积极性:一是加强自觉性,通过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为人民服务宗旨教育等,着力树立敬岗意识,不管在什么岗位上,都是为国家作贡献,都要勤奋努力,干出成绩。;奉献意识,个人的牺牲是为了改革的需要,是国家整体利益的需要。二是激发主观能动性,完善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行政人员等各系列的考核、晋升机制,规定法官助理晋升为法官的程序等。三是建立法官及其他辅助人员的职业保障机制。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诉讼费收支两条线,由国家对基层法院的行政经费和法官工资进行统一预算和拨款,保证法官的收入和办公条件。四是完善监督机制,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对法官及其他人员的行为实行有效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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