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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企业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难点及其对策研究
在现在社会,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想学习拟定制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深化企业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难点及其对策研究,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人事制度是关于用人以治事的行动准则、办事规程和管理体制的总和。广义的人事制度包括工作人员的选拔、录用、培训、工资、福利、监督、退休与抚恤等各项具体制度。狭义的人事制度指国家公务人员的任用、管理制度。
人事制度是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由经济基础决定并为经济基础服务。西方国家一般称为文官制度,中国古代称为官吏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称为人事制度,又称干部制度。
古代人事
中国古代官吏的铨选和管理制度。铨选主要解决官吏的来源,职官的管理包括对官吏的任用、考绩、奖惩、品秩、俸禄及休假、退休等制度。
铨选制度
中国古代官吏铨选的途径很多,有世袭、纳赀、军功、荐举、郎选、恩荫和科举制等。主要有三个阶段和三种制度,即先秦的世袭制、秦汉至魏晋南北朝的荐举制和隋唐至明清的科举制。
世袭制
亦称世卿世禄制,盛行于夏、商、周时代。原始社会末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的禅让制破坏后,出现了“大人世及以为礼”的世袭制。世袭制的特点是王权与族权统一。它通过家族血缘关系来确定政府各级官员的任命,依血缘亲疏定等级尊卑和官爵高下。凡定爵位与官职者都世代享有采邑和封地。
荐举制
是荐举贤才,授以官职的官吏选拔制度。举荐的标准主要是德行、才能,而非全靠家世,它冲破了先秦贵族血缘世袭制的藩篱。西汉的察举、征辟制的出现,是荐举制成熟的标志,而魏晋南北朝“九品中正制”的施行,表明其走向衰败。
察举是根据皇帝诏令所规定的科目,由中央或地方的高级官员,通过考察向中央推荐士人或下级官吏的选官制度。它也是荐举制精髓所在。察举分诏举与岁举。诏举是皇帝下诏选取特殊人才。岁举是地方长官定期定员向朝廷推荐人才。察举的科目主要有贤良方正、孝廉、太学博士弟子及特举特科等。有时皇帝对于贤良方正等用“对策”、“射策”的方式进行考核。征辟是皇帝及公卿郡守选拔任用属员的一种制度。皇帝特征、聘召人才为“征”,公卿郡守聘任幕僚属官为“辟”。东汉后期选拔官吏中钻营请托、结党营私和弄虚作假之风盛行,察举、征辟制渐趋败坏。
曹魏时,魏王曹丕接受吏部尚书陈群建议,实行“九品官人法”,即“九品中正制”。在州、郡设大小中正官,负责按家世门第和道德才能,并博采舆论,从上上至下下分九等品评地方士人,供朝廷按品级授官。九品中正制是察举制的发展,它将选官权由地方收归中央,人分九等在人才学分类上是一种创新,选才标准趋于周密。魏、晋时期门阀统治的加强,至东晋后此制弊端丛生,中正权重,品评随意,世族门阀把持中正,控制选举,至后期造成“高门华阀有世及之荣,庶姓寒族无过进之路”。九品中正制已成为门阀统治的工具。
科举制
隋统一全国后,为了加强中央集权,隋文帝开皇七年(587)废九品中正制,设秀才科。隋炀帝时又建进士科,以“试第”取士,并创立了以公开考试,择优选才为特征的科举制度。科举制创于隋代,形成于唐代,发展完备于宋代,强化于明代,衰落于清代,先后绵延1300多年,是中国封建社会中后期的官吏主要铨选制度。
其主要特点是:
①公开考试,一定程度上的平等竞争。除工商隶皂倡优等人士外,不论门第等级和贫富,只要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均可怀牒于州县公开报考。它冲破了魏晋以来的门阀统治,为中小地主阶级的士人入仕开辟了途径。
②考试制度日趋完备。科举即分科举士,按科目性质又可分文举、武举。文举又有制科和常科之分。制科是皇帝临时设置考取名士的科目。常科是定期分科取士的制度。常科科目繁多,有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算、童子等科。各科考试方法和内容各异。考生来源也趋正规,属京师或州县学馆的士子叫“生徒”;经地方考试及格的称“乡贡”。考试程序,唐代有州试和省试,宋代增加殿试,明代以后又有院试、乡试、会试和殿试。殿试三年一考,由皇帝亲自裁定名次,定一甲一、二、三名,称状元、榜眼、探花。
③以文化知识为主要录取标准。科举考试科目不同,内容各异,但考诗赋、经义、策问、算学、法律等,都以文化知识为主。科举制在前期有一定积极意义。
明清加强了君主专制集权以后,科举制从考试内容到形式都发生了较大变化。主要表现在:
①考试内容重经义,不切实用。考试命题必须依朱熹所注儒家经典四书、五经为主,并“代圣贤立言”,儒家思想成了入仕的必修课目。
②以八股取士,形式死板,内容空洞,束缚人们的思想。
③考题割裂,偏、难、奇、奥,加之科场舞弊,请托监临,官场腐败现象日益滋生。科举制逐渐成为社会发展的阻碍,至清末终于被废止(见科举考试制度)。
科举制虽为隋、唐以后官员铨选的主要途径,但世袭制,荐举制以及军功、吏进、纳赀捐官、荫封等其他选官制度作为科举制的补充形式仍继续存在。
当代人事
它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政权建设、组织建设的理论同中国革命和建设实际相结合的产物。其基本原则是:党管干部的原则,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计划指导统筹安排的原则,任人唯贤、合理使用、用其所长的原则。
其发展分为3个阶段: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开始。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各部门都建立了人事管理机构,形成了吸收录用、调配任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大中专毕业生分配派遣以及工资福利、退休退职等制度,制订了一些成文的人事法规,奠定了中国人事制度初步的基础。
②1966年5月~1976年10月期间的10年。各级人事管理机构被冲垮,人事管理十分混乱,人事制度遭到严重破坏。
③1976年10月以后,特别是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马克思主义思想路线、政治路线、组织路线的重新确立,人事管理机构得以恢复,人事管理工作逐渐正常,人事制度在经济改革的带动下开始改革,向科学化、法制化、现代化的方向发展。
管理体制
干部管理体制是在中国共产党管理干部的根本原则指导下建立的,但随着形势的变化在不同时期有所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基本上采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管理体制,所有干部都由中共中央及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统一管理。1953年11月中共中央借鉴苏联干部管理的经验,作出了《关于加强干部管理工作的决定》,建立起在中共中央及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统一领导、统一管理下的分部、分级的管理体制。
分部管理
即按工作需要将全体干部分类,在中共中央及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的统一领导下,由各部门分别进行管理。类别是:军队干部;文教工作干部;计划、工业工作干部;财政、贸易工作干部;交通、运输工作干部;农、林、水利工作干部;少数民族、宗教界的党外上层代表人物,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的民主人士,华侨民主人士,工商界代表人物,协商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佛教协会、伊斯兰协会和国民文化协会的机关干部;政法工作干部;中共党委、群众团体工作干部;以及未包括在上述九类之内的其他工作干部。
分级管理
即由中共中央及各级党委分工管理各级干部的制度。凡属于担负全国某个方面重要职务的干部,均由中共中央管理,其他干部则由中共中央局、分局及各级党委分工管理。管理的层次是分别管理党政机关下属两级机构中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干部。
干部管理体制遭到严重破坏。1976年10月粉碎江青反对革命集团后,特别是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干部管理体制得到了恢复、改革和完善。1981年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决定废除干部领导职务实际上存在的终身制,实行干部任期制;1982年中共中央提出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1984年4月在改革干部管理体制上以“管少、管好、管活”为原则,改革了干部管理体制,下放了干部管理权限,将过去上级干部人事部门管理下两级、改为原则上只管下一级主要领导干部;同年,国务院颁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进一步扩大了企业的使用干部的自主权;另外,在干部管理体制上不断加强法制建设;坚持贯彻共产党管干部的原则,并逐步实现干部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现代化。
管理机构
干部管理机构根据干部管理体制相应设置。1949年10月~1953年期间,所有干部都由中共中央及各级党委组织部统一管理。同时,在政务院及内务部等单位设立人事机构,协助中共中央组织部管理政府机关及有关系统的干部。1953年后,改为由中共中央及各级党委组织部分别负责管理中共党委、群众团体、以及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中担任主要领导的干部,各级人民政府设立人事机构,协助各级党委组织部综合管理政府机关及企事业单位中的干部工作,负责办理本系统、本部门干部工作的具体事宜,按干部管理权限,分管一部分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干部管理机构大致有以下变化:
1949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了直属政务院的人事局,协助中共中央组织部管理政府机关干部。同时,政法委员会、财经委员会、文教委员会也设立人事处,分别主管本系统的干部。内务部设立人事司、主管地方人民政府的干部。
1950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为加强政府系统的干部管理工作,撤销了政务院、内务部、政法委员会、财经委员会、文教委员会的人事机构,成立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负责综合管理全国政府机关的干部。此后,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以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也相继建立了人事管理机构。
1951年东北、华北、华东、华南、西北、西南六大行政区设立了人事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了人事厅(局),专署,县设立人事科。
1954年12月根据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央各部门进行了调整,撤销了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成立了国务院人事局,其职责范围有了很大的压缩。主要负责办理国务院任免干部的手续;办理国家机关干部的调配及统计事项;办理国家机关(不包括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及福利补助事项;办理国家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行政编制事宜。与此同时,六大行政区及其人事部门也相继撤销。
1959年7月根据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精简机构”的决定,撤销了国务院人事局,同年6月在内务部设立了政府机关人事局,负责办理除编制工作以外原国务院人事局管理的各项业务工作。此后,有些省、市、县的人事部门并入了当地的民政部门。
1978年3月,在重建中央民政部(原内务部)的同时,设立了民政部政府机关人事局。负责综合管理政府系统的干部人事工作。在此前后,国务院各部委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门也陆续恢复。
1980年8月,国务院决定:将民政部政府机关人事局与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合并,成立国家人事局。负责综合管理政府系统的人事工作。
1982年5月,国务院将国家人事局同国家劳动总局、国家编制委员会和国家科技干部局(1984年划归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合并成立劳动人事部。负责综合管理劳动、工资、人事工作。
1988年3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撤销劳动人事部,组建人事部。人事部成为国务院综合管理国家人事和机构编制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能是: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综合管理全国专业技术人员;建立有利于人才成长、选拔和合理使用的人事管理制度;协调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负责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和职能调整,机构管理等工作。
改革要点
人事选拔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2010年6月2日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组部部长李源潮主持会议并讲话,要求各地各部门按照中央部署要求,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加快落实《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提出的各项任务,积极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1]
中国人事制度改革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建立科学合理的选人用人机制;
二是废除领导干部职务的终身制;
三是完善干部交流制度和培训制度;
四是加强干部的监督检查,建立完善考核制度;
五是实行收入分配宏观管理,建立国家统一的公务员薪水制;
六是全面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改革;
七是加快人事立法进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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