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推荐
深化投资体制改革 推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代建制
我国政府在实施新一轮投资体制改革中,提出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决策科学化、主体多元化、管理专业化、行为规范化”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核心是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府投资职能、投资管理职能、工程管理职能的分离,确立投资主体地位,形成工程管理市场,通过市场有效提高政府公共资源的配置效率, 防范投资风险,节约投资成本,提高投资效益,提升建设管理水平。目前,“代建制”作为一种新型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已在全国各地兴起并成全面推广之势。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全面推行“代建制”已势在必行。一、传统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的弊端
长期以来,我市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基本上沿袭传统管理模式,即:
首先,由建设单位提出项目建议方案,报政府研究决策,政府决定同意建设项目;
第二,组织基建班子。其模式可归纳为几种:一是政府各部门单位自行组织建设;二是成立临时机构、专门负责某项工程建设,如**大桥、**工程指挥部等;三是由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某些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代表政府行使某些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的业主职能,如路桥建设管理处,市政设施维护处,学校、医院的基建科(处)等;四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监督职能和具体负责项目管理职能;
第三,项目前期程序。由发改、建设、国土等部门对相关手续进行审批,并由发改委与财政局进行资金对接后,提出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报政府审定,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工程正式动工建设。
这种财政出资、部门管理的“自建式”投资运作模式,对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保证基建任务的完成,曾发挥重要作用,但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 主要表现在:
(一)所有者缺位。政府投资项目主要是政府运用财政资金以拔款方式建设,投资主体是政府。在传统投资体制下,出资人即政府的工作重心主要放在项目立项、资金审批等前期环节上。而在整个建设实施过程中,没有一个相应的部门或机构真正代表政府来履行管理和监督责任,“各自为政,多头管理”,“各负其责”又“不知谁最后负责”,存在着较严重的所有者缺位。
(二)概(预)算软约束,“三超”现象普遍存在。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主要由政府拨付,建设单位基本上是无偿使用资金而享有(或使用)投资成果。概(预)算越大,项目建设标准就越高,这无疑促成了使用单位尽可能争取追加概(预)算的主观动机,许多部门从自身小团体利益出发,想方设法扩大建设规模或提高装修标准,增加政府投资,导致“超规模、超标准、超摡算”三超现象普遍存在,使工程造价得不到有效控制。对于建设施工及监理单位而言,由于现行收费标准基本上依项目投资规模而定,因而投资规模越大,对建设施工及监理单位就越有利,于是在追加概(预)算的问题上,建设施工甚至监理单位具有推波助澜的动因。总之,由于在传统投资体制下,概(预)算是软性的,于是,政府投资项目经常“三超”便成为现实。
(三)缺乏专业化管理,“三低”现象时有发生。由于临时组建管理机构(一次性业主),管理人员往往缺乏全面、专业化的基建工作经验和专业技术知识。在规划设计审查,工程质量控制,工期控制以及成本控制等方面难以全面达到专业化高标准。因此,难免出现各种管理不善的现象,如决策不够成熟,随意调整方案,前期及实施阶段各环节之间相互脱节,工程建设周期长,工作效率不高,投资效益低下等。“低水平、低质量、低效益”现象时有发生。同时,基建班子一般在项目建成后随即撤销,在建设中积累的经验教训不能转为技术资源,供其他单位或后续项目借鉴。
(四)容易滋生腐败。传统模式“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四位一体,某些项目政府部门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无法构建有效的制约,缺乏有效的运作及监管机制,容易引发“暗箱操作”,在建设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等环节上容易出现腐败。
由于上述种种弊端,严重影响了政府投资的总盘子安排以及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投资效益。加快推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制度创新,尽快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和国际规范的新型管理模式势在必行。在这种需求背景下,作为国际上比较成熟的一种项目法人运作方式“代建制”应运而生。
所谓“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交付给使用单位的制度。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代建制”的核心也正是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法人职责。代建单位工作性质为建设管理和咨询,其单位性质是企业,其盈利模式是收取代理费、咨询费、从节约的投资中提成,其风险是相应的管理、咨询风险。“代建制” 管理模式将真正形成依靠市场配置公共资源,遵循市场规则,辅之于行政手段的市场化政府建设项目的管理体系。是对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进行市场化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克服传统项目管理模式弊端的制度创新。
近年来,全国各地均已开始“代建制”模式的试点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目前已渐成全面推广之势。1993年开始,厦门市就通过采用招标或直接委托等方式,开始“代建制”的试点。2002年3月开始在土建投资总额1500万元以上的市级财政性投融资建设的社会公益性工程项目中实施项目代建制度。1999年初,上海浦东咨询公司受原上海市计委委托,全过程代理建设上海市收教收治综合基地项目,开始了上海市财政投资项目以“代建制”形式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建设的试点。在2001年就先后出台《关于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和《上海市市政工程建设管理推行代建制试行规定》。 北京市从2002年10月开始,对全额使用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进行“代建制”试点。目前,北京市提出包括奥运项目在内,凡是北京市新批的公益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将百分之百的实行“代建制”管理。据不完全统计,重庆、黑龙江、山东、江苏、四川、湖南、安徽、贵州、福建、云南、深圳以及浙江等都相继进行了多形式的“代建制”试点,并出台了一些关于“代建制”的管理规定。
国家对实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代建制”非常重视。2004年9月财政部出台了《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2004年7月国务院颁步实施《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指明了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的方向,加快了我国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的步伐。《决定》明确指出:“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实行代建制”。
2005年2月《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颁布实施,为我省各市、县人民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提供了参照标准。经省政府批准选择华强学校作为第一个试点项目。2005年我市遂昌县对投资2754万元的体育中心主体工程试行项目“代建制”。
各地试点项目的建设实践说明“代建制”与过去的“自建式”相比,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能够发挥独特的作用,效果比较显著,优势十分明显。
二、“代建制”的优势
(一)为出资人补位,使投资概(预)算成为刚性指标。从制度设计的角度来看,“代建制”的基本架构大致如下:一是运用市场竞争机制,以招标为手段,确定专业代建单位,并通过高度专业化的管理体系保证投资效率和项目建设质量;二是在出资人、代建人、使用单位之间建立起市场合约关系,以法律为手段使合约主体间的权利、责任、义务形成刚性约束,从而使投资概(预)算等成为刚性指标,项目的投资、质量和进度要求在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的委托合同中一经确定,便不得随意改动,从而能有效的遏制“三超”现象。三是赋予代建人项目法人地位,使其为出资人补位,从而化解所有者缺位的矛盾,这是使“代建制”行之有效的根本保证。
(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代建制”下,通过招标选择的代建单位往往是专业从事项目投资建设管理的咨询机构。它们拥有大批专业人员,具有丰富的项目建设管理知识和经验,熟悉整个建设流程。委托这样的机构代行业主职能,对项目进行管理,能够在项目建设中发挥重要的主导作用,通过制订全程项目实施计划,设计风险预案,协调参建单位关系,合理安排工作,能极大地提升项目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从而有效的解决“三低”问题。
(三)发挥市场竞争机制作用,使政府的项目管理向市场化转变。“代建制”的实施,有助于加快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主要把握产业政策和宏观决策,项目具体执行实施依靠市场机制管理。代建制采用多道环节的招标采购,竞争充分,无论是投标代建的单位还是投标前期咨询、施工或设备材料供应的单位,必然会尽其所能,以合理的报价提供最优的技术方案、服务和产品,这不仅有利于降低项目总成本,还能起到优化项目的作用。
(四)有利于遏制腐败。“代建制”的实行将打破现行政府投资体制中“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四位一体的模式,使各环节彼此分离、互相制约。使用单位不再介入项目前期服务、建设施工及材料设备采购等环节的招标定标活动,代建单位在透明的环境下进行招标,公开、公平、公正地定标,这将有利于遏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腐败事件发生。
(五)有利于加强和规范政府对投资项目的监管。“代建制”将增强项目建设各方的责任意识。通过职责分工,项目建设各方之间产生互相监督工作的关系。特别是使用单位,在提出项目功能和建设要求后,其主要工作就是对代建单位的监督,有利于自觉规范投资管理行为。“代建制”有利于政府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监管。政府主要以合同管理为中心,运用法律手段,制衡各方。同时,项目审批部门根据国家政策审批项目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标准,并下达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财政部门将政府资金集中起来,根据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直接拨付给代建单位;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运用稽查、审计、监察等手段,对项目进行强力有效的外部监督。
三、“代建制” 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投资方关注的是项目整体的投融资效率和效益,而代建单位则专注于项目建设实施工程的效率和效益,使用单位关注的是项目建成后的质量、性能。投资方负责投融资,代建单位负责建设管理。为了实现责权利统一,从资产所有权来看,投资方具有资产的归属权、使用权、控制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实行“代建制”需要将投资方的部分权利转移到代建人,即将资产的控制权从所有权中分离,即代建单位具有与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商的依法招标投标、合同谈判签订权、付款控制权、关键(重要)设备、材料确定权、合同索赔权。当然为减少投资风险,投资部门应对上述代建人行为具有否决权,以维护政府的投资效益。“代建制”中三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一)政府投资部门的权利义务
1.审批审核
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核设计规模、标准、预算。
2.计划督促
下达投资计划、安排建设资金、按计划及时拨付资金。
3.稽查工程规模标准及实施过程中的重大变更和资金调整计划,协调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4.依法监督
对建设过程中项目管理公司依法监督、查处违规现象。
(二)项目管理公司的权利义务
1.在政府委托的职责范围内对项目建设进行全方位、全权制、全责制的管理。
2.在项目策划、方案设计、前期准备、工程预算、施工单位的招标选定及材料设备的采购等整个建设过程中,对项目的投资、质量和工期进行专业化控制与管理。
3.负责对建设资金进行管理,保证建设资金控制专用,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和监督。
(三)项目使用单位的权利义务
1.提出功能要求
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要及发展规划提出项目建议书,在项目方案设计阶段提出项目的具体使用条件、建筑物的功能要求,有关专业、技术对建筑物的具体要求和指标。
2.协助配合并参与监督
在完成项目立项后,及时向项目管理公司办理前期工作移交手续并协助做好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相关工作,为工程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在建设过程中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监督代建单位的行为,参与工程验收,负责接收竣工建筑物及其使用和维护。
四、“代建制”的运作模式和组织实施程序
(一)运作模式
1.政府指定专业代建公司模式。由政府指定的项目管理公司,对指定项目实行代理建设,按企业经营管理。如武汉市通过招标选定了3家项目管理公司作为代建单位,对于具体项目,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从这3家单位中选择一家作为代建单位。又如上海市实行“政府、政府所属投资公司、工程管理公司”的三级管理模式,已在市政、水务、环卫、交通等系统确定了1l家单位为首批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管理公司。上海政府主要借助工程管理公司完成政府投资工程的管理,并赋予投资公司较大的责任,确立投资公司作为政府业主代表的投资主体地位,主要对项目投资与还贷、设施经营进行全过程管理。投资公司直接委托工程管理公司对政府投资工程进行专业化管理。工程管理公司根据政府或经政府授权的投资公司的委托,组织开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项目管理、工程监理等工作。
这种模式的优点是政府意愿可以较好地实现。缺点是代建单位具有垄断性,容易与使用单位串通,造成概算的不科学,并且由于缺乏竞争,管理力度和水平不能得到提高。这种模式往往在代建制试点阶段运用较多。
2.政府常设代建管理机构模式。由政府成立代建管理机构,按事业单位管理,对所有或部分政府投资实行代理建设。如“安徽省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中心”、“深圳市建筑工务局”等都是专门组建的政府机构或事业单位。深圳主要借鉴香港等地的做法设立工务局,作为负责政府投资工程和其他重要公共工程建设管理的专门机构,总体思路是按“相对集中,区别对待”的原则,取消政府投资工程“一次性业主”的建设管理模式。工务局承建的政府投资工程一律实行“交钥匙工程”,由政府财政拨款;工务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建设管理任务,对工程前期工作、设计委托、施工及监理单位的确定、工程竣工验收等进行全方位、全过程负责,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使用单位负责提出项目功能设计要求,并派人参与项目的设计审定和工程竣工验收。在工程实施阶段,通过公开招标选择社会监理、咨询、担保等中介组织,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严格控制建设投资和施工日期。这样有利于发挥工务局的人才、专业及经验优势,解决政府投资工程分散管理的弊端,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全面做好质量、投资和工期三大控制,保证政府投资工程效益。
这种模式的优点是方便协调建设中的各种问题,政府易于管理。缺点在于要新设机构,并且政府管理机构无法承担超概算责任。
3.项目管理公司竞争代建模式。由政府设立准入条件,符合条件的均可参与项目代建的竞争,通过招标择优选择。如北京市发改委委托专业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选定具备资格的代建单位。
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引入竞争,避免指定做法的不科学及发生权力寻租,并可降低投资。缺点是政府主管部门必须具有较强的经济、法律、技术水平和能力,方可与专业公司进行代建谈判事宜,并避免代建公司的索赔和追加资金。
实行“代建制”的关键在于选择具有专业素质的代建单位,用合同管理代替行政管理。而如果缺乏公开竞争,代建单位具有垄断性,同样会存在着激励和约束问题,并且容易产生腐败寻租现象。因此,项目管理公司竞争代建模式是较优的选择。这种模式也正是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投资体制改革方案》所明确的代建制方式。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的精神,浙江目前着力推行的也是项目管理公司竞争代建模式。
(二)组织实施程序
代建管理因项目特点不同,在组织实施的具体操作中略有差别。
1.全过程代建的操作——适用于投资规模较小或专业性强的项目。由发改委在使用人提出项目建议书后,确定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选择代建人,投资人、代建人、使用人三方签订合同,明确责权利,代建人承担项目建设工期、质量和投资的风险,节奖超罚(以初步设计阶段的文件为标准)。由代建人提出项目可行性报告,发改委委托咨询机构通过评估、论证,确定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投资水平和长远的调整规划,授权代建人办理项目立项审批等手续;由代建人(或由发改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通过招标选择设计单位开展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核后,开展施工图的设计,取得项目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协助使用人办理土地征用、拆迁等手续;通过招标选择工程监理单位,组织管理协调施工期工程建设;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包括工程分包单位,履行工程施工、如期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的职责,负责保障工程项目在保修期内的正常使用。
该模式的优点是突出了代建人的地位和作用,简化了三方之间的协调关系,有利于加快建设进度和提高工程总体质量;缺点是建设的投资规模和水平在建设期间有可能发生较大的变更,建设投资在项目建设的阶段和具体建设内容的分配上,由代建人负责,有可能造成工程质量的不平衡和相对缺陷。
2.两阶段代建的操作——适用于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项目。 将代建工作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管理代建(前期代理),第二阶段为工程代建。第一阶段由发改委招标选择管理代建(前期代理)人,在使用人编制完成项目建议书的基础上,协助使用人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负责组织完成项目可行性报告的评估工作并通过论证,完成立项工作。通过招标落实设计单位,完成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初步设计通过内容和概算审核,施工图设计工作,取得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协助使用人完成土地征用、拆迁等前期工作,投资人(发改委)通过招标选择确定监理单位。 第二阶段,按照初步设计所确定的建设标准和内容、投资概算, 由发改委招标选择工程代建人,并签订投资人、代建人、使用人三方合同,工程代建人承担项目建设工期、质量和投资的风险,节奖超罚。授权代建人办理项目开工申请等手续,取得施工许可证,由工程代建人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包括工程分包单位),组织管理协调工程的施工建设,履行工程如期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的职责,负责保障工程项目在保修期内的正常使用。
该模式的优点在于由于建设项目第一阶段的工作,使代建的内容明确,能更好的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强化了投资人的地位和作用,监管能力强,如果组织管理有力,有利于加快建设进度,工程质量有保障。从实施代建制度的背景和法律环境上讲,可操作性强,专业化管理的程度较全过程代建模式相对较高;缺点是投资人需要协调的内容较多,相互之间的衔接水平较重要。
3.联合代建的操作——适用于有一定收益的以及综合性较强的政府项目。由发改委在项目可行性报告通过论证,基本确定了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投资水平和长远的调整规划后,通过公开招标选择代建人,该代建人的投标必须提供和达到初步设计阶段图纸文件的深度,中标的代建人签订投资人、代建人、使用人三方合同,明确责权利,代建人承担项目建设工期、质量和投资的风险,节奖超罚。这种模式对代建人招标时,扩大招标内容,即一般要求代建人需要组成联合体(如包括投融资、法律、设计、施工多方参加)投标,投标文件延伸到初步设计。
这种模式的优点是通过评审初步设计方案、建设投资概算、工期等,评标效果较好,可以较优地选择代建人(联合投标体);缺点是投资人需要组织强大的顾问机构进行代建人、代建方案的评审、选择和认定,成本较高,代建前期投入不足将影响投标人的积极性和参与感,并直接关系到项目的成败。
五、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推进“代建制”要着重解决的几个问题
推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代建制”,是当前我国投资体制改革的大趋势。丽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代建制已经起步,后铺经济适用房、接官亭农民公寓项目、及遂昌体育中心主体工程项目的试点工作,为我市推行“代建制”积累了一些经验。但总体来说,我市此项改革尚处于刚刚起步阶段,要全面推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代建制”,还需要加快构建完善的体制和机制,加大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的步伐。
(一)明确代建制的范围。要严格区分政府投资项目和非政府投资项目,进一步区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对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仍然采用项目法人责任制。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实施采用代建制,在此基础上再逐步推广。这样界定,符合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的精神。根据我省的《暂行规定》,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公益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1.党政工团、人大政协、公检法、人民团体机关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中心等;2.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3.看守所、劳教所、监狱、消防设施、审判用房、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4.环境保护、市政道路、水利设施、风沙治理等公用事业项目;5.其他公用事业项目。并规定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上述项目实行代建制。
(二)制定《丽水市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管理办法》。实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一项重要的改革,为了确保这项制度的顺利实施,我市政府应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丽水市的实际情况,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为项目的代建管理提供依据。《管理办法》应该对“代建制”的内涵、实施的范围和原则、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代建程序(包括项目立项、项目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项目竣工及移交等)、资金管理、监督和奖惩等等都要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从过程来看,要从项目的决策开始,到项目执行组织、项目执行中对人、财、物的管理,到项目后评估等,制定出严格管理制度。同时,要完善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制度,政府投资工程投资控制、审计监理制度,政府投资工程财务管理制度等配套制度,让各方主体,各个环节都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三)加强对代建合同的管理。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的核心和提高管理水平、经济效益的关键,贯穿于工程实施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加强对代建合同的管理是政府部门对“代建制”管理最有效和有力的核心手段。在实际操作中,有必要为政府投资项目设计专门的项目管理标准合同文本,将要实施的工程的各种边界条件(如各方协调机制、范围管理、费用与采购管理、代建单位报酬、出资方提供的条件、各方权利和义务、争议解决、工程担保、违约责任等等)事先作约定,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规范管理。
政府与代建单位签定合同不是一般的商业行为,在遵循合同法一般原则的基础上,具有较强的行政性,其合同应该体现公益性和行政优益权两方面。公益性体现在,行政合同目的是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优益权体现在,在行政合同履行过程中,行政主体被赋予特权,享有合同履行的监督权、指挥权、单方变更权、解除权以及制裁权。因此,政府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应享有一般建设单位所没有的特权,有必要强调业主可根据代建人的表现,为了公共利益而解除合同或中止合同。
(四)加强代建单位的培育及管理。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管理中起关键作用,是建设管理的实施者和政府投资管理部门控制投资意志的贯彻执行者。但面对这种新的管理方式,我市目前有能力接受工程项目全过程委托管理的比较独立、成熟的企业或企业集团极为短缺。如果参照《浙江省代建单位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规定,目前丽水市范围内还没有符合代建资格的单位。这对我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全面实施和建筑行业的发展很不利,培养专业的管理公司是我市目前的当务之急。同时对该行业的管理也还是个空白。为改变这一被动局面,在《浙江省代建单位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基础上,我市应该结合本地的实际制定出台相关的资格评审办法,科学、合理地设定丽水市代建单位资格评审条件,对本地的代建单位进行培育,促进我市的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在试行阶段我市可以考虑从本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监理单位中培养专业管理机构。当然应该看到,目前这些企业仅在某一方面具有专业水平,不一定具有项目全过程管理经验,因此在推行“代建制”过程中,要鼓励这类企业接受业主委托和主动参与市场竟标,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组织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和服务,在实践中逐渐成熟壮大。但是,最终代建市场还是要打破界限,扩大到全社会范围,将企业交给“看不见的手”调节,以支持保障市场优胜劣汰的良性机制,消除企业主体不平等待遇。实行项目管理公司竞争代建模式要求适度开放市场,打破行业之间和专业之间的壁垒,在代建人的行业、专业选择上,应当按照能力优先的原则,面向能力相当的大型工程承包商、项目投资公司、咨询顾问机构等各类法人实体或其联合体,进行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同时,随着条件的逐渐成熟,要进一步完善对代建单位的管理。包括代建单位的市场准入、代建单位资格、代建单位的选择等都要进行科学、严格的管理。
(五)完善招投标制度,加强对招投标全过程监督。实行代建制度,原来由政府机关直接面向市场的许多交易转由招标投标市场进行,加强招投标的管理被提到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上。我国《招标投标法》早已施行,但实施以来,过去存在的针对政府投资工程一些特有的问题尚没有有效地得到克服,尚有一些立法空白。因此,我市应该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丽水市实际,完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同时要加大对招投标的监管力度。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都应该进入有形市场进行招投标活动,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的规定,对相应的工程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或共同监督。除了严格按照招标评审工作程序,完善评标专家管理制度,加大对有形建筑市场的监管力度之外,招投标中的几个重要环节必须改进:一是推行合理最低价中标,将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内容直接锁定在价格上;二是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提供一个由市场形成工程价格的平台。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全过程监管,既要依法对工程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又要加大对中标后工程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督管理,督促建设项目各方主体严格履行合同。
(六)要本着“先行试点,逐步推广”的原则,循序渐进稳步推广“代建制“模式。实施“代建制”的目的在于政府借此实现财政投资绩效最大化,实现公共资源通过市场配置效率最大化。制度是合理的,如果盲目激进的推进,恐欲速则不达,会出现副作用,有悖于国家提倡“代建制”的初衷。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要在原有试点的基础上扩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试点实践,积累政府相关部门对“代建制”项目的管理技术和经验,提高代建单位进行工程管理的竞争能力,为我市全面推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制”管理积累经验和夯实条件。在此基础上,再逐步推广。
【深化投资体制改革 推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代建制】相关文章:
市政府投资管理的调研报告02-24
浅谈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现状及政策分析08-05
试论财政投资项目待摊投资评审02-20
项目投资分析报告08-20
投资管理口号01-10
关于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02-21
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与实践08-05
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08-23
投资项目建议书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