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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国土资源局现行征地制度存在弊端及改革的建议
**区建区以来的征地工作,对保证交通、城镇建设的顺利进行,推进我区工业化、城市步伐作出了重要贡献。但随着土地市场化建设的推进,土地资产价值日益凸显,我区现行征地制度存在的弊端显而易见,由征地引发的矛盾已日益突出,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本文试就征地制度问题提出如下粗浅的看法。
一、当前我区征地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其原因
我区现行征地制度的弊端表现在征地工作引发的一系列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设用地大幅度增加,人均土地明显减少
由于建区前我区属原鲤城区的农业区域,建区后,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建设的推进,我区建设用地大幅度增加,耕地迅速减少,人均土地明显下降。1997年,全区建设用地2971.7公顷,农用地32538.35公顷,其中耕地4836.7公顷;2003年,全区建设用地增加至4050公顷,农用地减少至31362.35公顷,耕地减少至4318.7公顷。六年间,建设用地增加1078.3公顷,农用地减少1176公顷,其中耕地减少518公顷,人均耕地从1997年的0.45亩下降到2003年的0.38亩。
(二)补偿方式单一,难以解决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现有的补偿是以货币的形式兑现,并且是以“买断式”一次性给付,由于征地补偿安置费为数不多,农民拿到手的一般在2~2.5万元/亩之间,只能解决眼前的生活问题,加上农民自身的理财能力和投资能力偏弱,往往容易“坐吃山空”,长远生计没有着落,终将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补偿费用监管不到位,截留、挪用现象确有存在
我区长期以来征地工作基本上依托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区政府实行补偿安置费用包干,由乡镇政府、街道负责分配支付,而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管机制,导致补偿安置不到位;虽然区财政以3.2万元/亩包干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但有的乡镇按2:3:5或3:2:5的比例分成,把本应该支付给农民的补偿费用挪作统筹安排全乡镇的基础设施建设或工业小区建设,实际发放到农民手中的总额没有足额到位,因征地补偿问题上访案件时常发生。
(四)失地农民就业艰难,社会问题不容忽视
随着我区经济建设不断征用土地,一部分农民特别是万安开发区、双阳华侨经济开发区周边部分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个别村组农民已基本无地可耕,而目前我区农民多数属于低文化、没资金、没技能的弱势群体,特别是一些中年农民,适应不了现代企业的管理和技术的要求,往往被现代企业排挤在大门之外,尽管有的人可以到企业中做一些非技术性的重体力劳动,但随着年高体弱,会逐渐丧失劳动能力而论为无业人员。虽然说,工业区引进企业后,能带动周边第三产业的发展,将为失地农民提供很好的就业机会,但并非所有失地农民都能够参与到这一产业中去,还有相当部分的农民因缺资金或不懂经营等因素制约而长期失业。因此,征地后农民的失业问题将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五)上访案件不断,政府公信力受到影响
几年来,因征地问题引发的群众上访案件接连不断,呈逐年上升趋势,虽然做了疏导工作,但根本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社会中仍潜在不稳定因素,政府的公信力也受到影响。
存在以上问题,产生的原因十分复杂,既有机制的原因,也有体制的因素;既有执法力度的问题,也有制度本身存在缺陷的问题。从我区实际看,主要有四个原因:一是有些基层干部的群众观念淡薄;在追求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忽视了群众的利益,把本该兑现给被征地农民的补偿费用截留挪作他用,损害了群众的利益。二是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征地补偿费用疏于管理;长期以来,对于征地补偿费用是否落实到位,没有人过问,明知有的基层单位出现按比例分成截留现象,没有及时制止,得过且过,任其发生。三是个别村居的征地补偿费用管理混乱;有的村居对征地补偿款的收支情况长期不公布,缺乏透明度,群众存在较大疑议。四是查纠力度不足;对出现截留、挪用征地补偿款的违法违纪行为,没有深入查纠,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侵害农民利益行为的蔓延。
二、征地制度改革的建议
基于我区工业化、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完全按照“公共利益”范围征地是不现实的,因此,征地工作在今后乃至一段时间内仍是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工作。认真做好征地工作,既要使征地工作积极服务于各类建设,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同时又要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解决好农民的长远生计,保持社会的长治久安。在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尚未修改完善的情况下,要从根本上解决我区征地中的突出问题,关键是要改革和完善我区的征地制度。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考虑:
(一)严格征地管理,合理和节约利用土地
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关键是规范政府征地行为。一要严格执行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在遵循严格保护和合理、节约用地原则的前提下,认真执行征地工作“两公告一登记”和“一书四方案”工作,严格征地程序;同时要认真执行《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在征地中,凡是村组集体组织或群众要求听证,国土资源部门都要组织听证,保证农民对征地工作的知情权。二要严格控制用地指标和征地范围。首先要盘活现有存量土地;1999年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我区共获省政府批准用地面积380.025公顷,目前已办理供地只有47.3005公顷,占批准面积的12.45%,尚有332.72公顷的土地未办理供地手续,这些未办理供地手续的土地,固然已经引进一些企业项目,并且相当部分也签订用地意向或用地协议,交纳少量的预约金,但迟迟未见动工建设,导致土地征用后未及时建设利用。因此,在全省用地指标日益紧张的情况下,各工业区载体要把工作重点转入到加强签约企业的用地跟踪管理,建立企业用地信用制度,督促企业依法办理供地手续和按计划投入建设,对违反协议逾期未动工建设的企业,应一视同仁依法给予收回土地;在保证盘活园区存量土地后,再根据我区建设的实际需要,按项目报批,保证报批一宗用一宗,不要批而不用、开而不发,造成土地资源浪费。其次要严格控制用地指标,对用地项目要认真筛选,对一些大的用地项目要经过充分论证,用地面积要根据企业的实力、项目投资规模、投资计划、经济社会效益的具体情况而定,不能任凭企业要求多少就供给多少;要逐步建立单位面积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投入产出率等指标控制制度,严格控制用地指标,防止“圈地”行为。再次,要树立科学发展观,严格控制征地范围;经济建设要尊重经济规律,城镇化和工业化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征地工作是城镇化、工业化的前期工作,但不能以征地多少衡量城镇化、工业化的程度。征地工作要尊重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不能任意扩大工业区建设;一些地理条件、基础设施滞后、不具备工业发展条件的乡镇,应从客观实际出发,不要盲目搞工业项目引进,避免浪费土地资源。三要改进征地工作方法,切实做好征地中的群众工作。虽然征地工作是政府行为,具有强制性,但是,土地关系到农民的生活,不少农民视为“命根子”,因此,征地工作要多与农民协商,多做一些思想政治工作、少一些行政强制手段;要把农民的思想工作做在先,并贯穿在征地工作的全过程,不要因征地工作遇到困难就动用警力或千方百计找农民的“把柄”,采用强制手段,越是采用强制手段,农民越是不服气,越会让个别心怀不轨的人挑起事端,擅动群体事件,对征地工作越不利。
(二)改进征地补偿支付方式,防止补偿渠道梗阻和堵塞
征地补偿费用问题是征地工作的核心问题。征地补偿款能否落实到位关系农民切身利益,关系农村社会稳定,关系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在我区执行现行征地补偿标准的前提条件下,要保证有限的征地补偿费用落实到被征地农民手中,需要改变补偿费支付途径,防止补偿费渠道梗阻和漏洞。一要调整补偿费支付主体。省政府《关于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利益的通知》(闽政[2004]2号)文件明确规定:今后征地补偿费用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提供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把应该补偿给农民的部分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长期以来,我区征地补偿费都是以乡镇为主体发放的,由于我区正处在发展建设阶段,基层政府财力不足,有的甚至赤字财政,为求得经济的发展,有的乡镇难免截留部分征地补偿款,投入于基础设施或公共事业建设,导致截留、克扣现象。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从源头抓起,调整支付补偿费的主体,严格按照闽政[2004]2号文的要求,由区国土资源局根据被征地镇(乡)、村(居)提供的农民名单、分配方案,把补偿款直接发放给征地农民,这样可以减少补偿款发放的中间环节,缩短支付渠道,堵塞漏洞。采取这种做法,关键是要处理好同乡镇政府的利益关系;应该承认镇(乡)、村(居)按比例分成土地补偿款由来已久,在上世纪九十年度初就已经有这种做法,已养成了一种习惯,现在要改变由国土资源部门直接发放补偿款,必然涉及到乡镇政府的利益,同时乡镇政府工作在农村基层第一线,在征地工作中将长期担负着艰巨的任务,没有一定的利益驱动,会直接影响其征地工作积极性。因此,在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补偿款的同时,可以根据财力,适当给乡镇政府支付一定的财政补贴,但农民补偿款与对乡镇政府财政补贴不能混在一起,必须分别支付。只有这样,才能既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又调动乡镇政府的积极性,实现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的稳定。
(三)创新安置方式,切实解决农民生活的长远之计
目前普遍实行的以货币方式进行安置,容易产生“分光吃光”的状况,对于农民生活的长期保障和农村稳定是十分不利的。从长远来说,应该把农民的安置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但就我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看,这种做法尚不可行。目前,虽然我们正在实行农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但这也仅是“聊补无米之炊”,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的生活问题,更谈不上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安置问题,最根本的要着眼于农民的“造血功能”,在征地过程上,为农民提供自我发展的空间,只有让农民过自我发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长远生计。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给予考虑。一、实行国有土地留地安置的方式,引导被征地农民入股创办经济实体。浙江省采用按批准面积的10%-15%作为安置人员的“村留地”,用以发展二、三产业,建立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吸引农民用征地得到的补偿费入股,在“村留地”上办经济实体,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我区邻近的丰泽区城东街道浔美社区居委会,也采取类似的做法,动员被征地农民留置一定比例的补偿安置费,在10%的征地“回拨地”上投建工业楼、厂房等实体,并同农民签订入股“公约”,在年终兑付“红”利,既取得农民的信任,又让农民得到实惠。我区不妨借鉴其他地区的做法和经验,在原来部分乡镇、街道实行的“回拨地”的基础上,组织引导农民把部分安置费以入股的形式创建经济实体。笔者认为,这不失为一个好的安置方式,一方面解决了部分农民就业问题,另一方面从根本上解决了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二、加强技能培训,提高失地农民的就业技能。农民素质的高低是决定就业的关键,当前,加强农民技能知识培训,让农民具有一定的技能知识,我区两个工业区周边的村(居),可以中、小学校为依托,以夜校等形式,同相关企业联合举办各类技能培训班,提高农民的劳动技能,尽可能地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邻近的城东街道浔美社区居委会就采取这种做法,最近该居委会与一家企业联合举办一期缝纫技术短期培训班,既为企业输送一批员工,又解决了社区部分剩余劳动力,受到农民的称赞。三、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努力为老、弱、病、残农民提供生活保障。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征地中留成的补偿款部分,应当用于农民的安置保障方面,投入发展再生产,壮大集体经济,每年从村财政中拨出一定的资金为老、弱、病、残等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办理保险或直接发放养老金、补助费。我市大多经济较发达的村(居)都采取这种做法。总之,土地征用安置还有其他方式,有待于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进行探索。
(四)建立必要的监督机制,保障征地补偿款落实到位
现行《土地管理法》第49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要保障征地补偿费及时足额落实到农民手中,必须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其一,加强村级财务民主监督。丰泽区有的村(居)对征地补偿款实行专款专户,不纳入村(居)财政收入,成立民主理财组专门管理,每笔征地补偿款的使用都要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理财组负责监管,并定期向村(居)民进行公布,得到群众的普遍认可。我区虽然也建立村务公开制度,但不少的村(居)都将征地补偿提成的部分纳入村财收入,没有设立专户管理,有的村只公布村财收入,而征地补偿费的使用情况没有明确公布,缺乏透明度,必须彻底改变这种状况,学习其他先进村(居)的做法和经验,让群众对征地工作和征地补偿情况多一些知情权、参与管理权,这对于农村的稳定和基层政权的建设将有益而无害。其二,要加强行政和司法监督。政府需要建立强有力的行政监督机制,对征地补偿从源头到兑付都要进行跟踪检查,建议建立由监察、国土、财政、审计、农业等部门组成联席制度,对征地补偿款的数额、分配方案、支付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克服补偿的腐败现象和堵塞补偿中的的漏洞。同时要严肃查处征地补偿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对个别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款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要认真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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