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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村改居社区存在的现状

时间:2023-02-26 20:33:14 调查报告 我要投稿

区村改居社区存在的现状


2005年11月份,我们根据区领导有关“村改居”社区如何融于城市的指示精神,对郊区护城、东郊、南坪、东江4个乡镇18个村改居社区的运行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

区村改居社区存在的现状

一、问题
根据综合调查,我区村改居社区目前存在问题可概括为八盼:

一盼城市基础设施尽早延伸到社区。一些社区虽己实现了村改居,但社区路不平、水不通、灯不亮、卫生死角等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如东郊乡楠竹山社区,一条臭水沟横贯东西,从社区居委会的办公房背后流过,雨天污水遍地,晴天臭气熏天,社区虽多方奔走呼吁,甚至请市新闻媒体曝光,但问题仍未得到解决。皇经阁社区的自来水管道是上世纪70年代末,由村里出钱安装的,30多年来,水管己严重老化,爆管漏水现象时有发生,使居民的水费高出市规定价格的2-4倍。其供水主管道急需纳入城市供水设施规划。
二盼环卫处清扫范围扩展到村改居社区。根据“一把扫帚扫到底”的政策,城市社区的卫生清扫责任纳入了环卫处的责任范围,但目前还未完全将村改居的社区的卫生清扫管起来,多数村改居社区卫生只好自己救自己,每次搞卫生创建时,人力、物力、财力都靠社区自己筹措,加重了社区经济负担。如皂果树社区共有9名卫生清扫员(每组一名),每名清扫员月工资500元,年需工资5.4万元,由社区自己解决。有的社区因经济实力薄弱,经济压力难以承受,从而影响了卫生创建的落实,使村改居社区的环境卫生死角较多,城市垃圾中转站拒收村改居社区的垃圾,使村改居社区垃圾无处倒。
三盼拆迁品补时按同一身份对待。多数村改居社区都反映,他们的居民遇到房屋拆迁时,有关部门把他们按农民对待,按农村集体土地给予品补,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品补270-300元(城市居民房屋的品补标准为每平方米1000-1300元)。而他们申请建房时,有关部门又把他们当城市居民对待,按城市标准收费,按建筑面积收取每平方米28元的城市建设配套费,一般每个建房户要交费万元左右(农民每户只需600元
四盼能与城市社区同等待遇。在经费方面,这些村改居社区自2003年、2004年改居以来,未能和城市街道办事处管辖的社区居委会享受同等待遇,即未得到市政府给予的每社区3万元财政补助待遇。在社区基础设施方面,未能享受城市社区的资金补助优惠政策。村改居社区如新建或改建办公用房,要求享受城市社区居委会新建办公用房补助15万元(改建补9万元)的待遇。
五盼失地居民有出路。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城镇建设、水利工程、铁路公路建设以及各类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城市土地被大量征用,20多年来共被征用25000多亩,使四分之一的郊区农民人均耕地在0.3亩以下。2003-2004年,区政府对郊区18个村实施撤村建居委会。目前我区村改居社区有失地居民10000多户、34000多人,其中有劳动力22430人。这些失地居民由于文化偏低,年龄偏大,且无一技之长,另谋职业相当困难,得不到城市下岗职工同等的待遇,生活无着落,社会保障未完全落实。
六盼实现“一区(社区)一警”。根据中办发[2000]23号文件,城市每个社区都己配备了一名警察,协助社区健全治安防范体系,组织开展经常性、群众性的法制教育,加强对“两释”人员安置帮教和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消除社区不稳定因素。但村改居的社区没有实行“一区一警”制。由于村改居社区位于城郊结合部,暂住人口多(如仙源社区居民房屋基本都由文理学院学生租用),情况十分复杂,比城区和纯农村都难管理,综治维稳使村改居社区压力大,盼望在村改居社区实行“一区一警”,加强综治维稳。
七盼村改居社区能规范管理。村改居社区目前承担的职责不规范,似村似居,几不管。有的部门从自身需要出发要求村改居的社区挂“农村党支部、村委会”的牌子。有的社区还被下达了沼气池推广任务等。多数村改居社区未按城市社区标准要求自己,上墙的规章制度还是农村党支部村委会的,标准方式还是农村那一套。他们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常发[2005]1号,区委、区政府常武发[2005]3号文件精神,规范村改居社区居委会职责,免去不应由村改居社区承担的。
八盼对驻社区单位实行属地管理。由于村改居以前,驻村里的各类企事业单位都明确由城市相关社区管理。现在村改居以后,这些单位地域范围在村改居社区的地盘内,但却不归村改居的社区管,要求实行属地管理。
二、对策
撤村建居委会是加快城市化进程和城市扩容的需要;是加强城市社区建设和管理的需要;是保护转非居民利益提高转非居民生活质量的需要,也是改变“村委会管居民”这一尴尬局面,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为帮助村改居社区尽早融入城市,现提出几点建议。
(一)思想观念上要强化城市社区意识。一是区直部门要增强法制政策观念。18个村改为社区居委会,


这是区人民政府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做出的决定,既顺应了城市发展要求和群众的呼声,又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是合法有效的。因此,各级领导及其区直机关都要尊重法律事实,增强法制观念,充分认识村改居的事实,在发文件、开会议、布置时,要将村改居的社区与城市社区同等看待,一个标准严要求。在称呼上不能再称其为某某村。要坚决克服目前存在的不尊重村已改为社区居委会这个事实,仍称呼其为某某村委会的不当做法。总之,要从观念上来一个转变,切实把村改居的社区当社区,不再随心所欲地乱称呼。不再在已改居的社区树立农村方面的先进典型,布置农村任务,而要引导村改居的社区逐步融人城市。

二是乡(镇)党委政府,在指导社区时,要将已改居的社区与未改居的村区别开来,属于农村的任务尽量不要安排给村改居社区,属于村改居社区应享受的照顾政策应原原本本地为其兑现。乡镇要明确分管社区的领导和专干,及时指导村改居社区的,帮助建立健全社区居委会的规章制度。特别要注意在称呼提法上不再称已改居的社区为某某村,并一以贯之认真坚持。

三是作为村改居的社区,适用的法律由《村委会组织法》变更为适用《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要严格按照《居委会组织法》,加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力度。已改居的社区自己要高标准、严要求,要教育居民从思想观念上要来一个转变,首先要做到把自己当成一个城市人看待,在土地管理、卫生创建、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等方面,要更加严格要求居民。

(二)实践上要尽力解决实际问题。村改居社区反映的问题是客观存在的,但要解决这些问题也需要有个过程,这个过程也许20年、30年或者更长;解决这些问题不可能一蹴而就,也没必要一筹莫展。我们在今后的实践中,要立足于尽量为村改居的社区解决力所能及的实际问题。对社区提出的“环卫处清扫范围扩展到村改居社区”、“能与城市社区同等待遇”、“规范村改居社区职责”这几个方面的问题,区委、区政府能够研究解决的要尽快研究解决。(1)关于村改居社区居委会经费问题。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常办发[2002]4号文件关于“社区居委会按每个每年2万元的标准,纳人区县(市)财政年度预算。市财政对市城区(含德山镇和武陵镇)的社区居委会每年每个补助3万元”的精神,目前,区级财政以财政转移支付形式落实了对村改居社区每个每年2万元的经费(实际平均每个每年2.75万元)。市级的3万元补助经费没到位。区委、区人民政府要积极争取,尽快落实市财政对村改居社区每个每年3万元的财政补助款。(2)关于“市环卫处清扫范围扩展到村改居社区”问题,区委、区政府以及区城管局要积极向市里汇报,争取市环卫处尽早将村改居社区的卫生清扫纳入其职责。(3)关于规范村改居社区职责问题,建议由有关乡镇党委、政府和区直部门要严格按照市委1号文件和区委3号文件执行从而规范村改居社区的职责,改变其“居委会身份、农村的搞法”问题。

(三)政策措施上要积极争取上级支持。(1)关于“城市基础设施延伸到社区”问题要积极向市财政、建设、规划、公用事业等部门汇报呼吁,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尽早延伸到社区,改善那里的居住环境,增设公益服务设施,加强环境绿化、美化、亮化,消灭卫生死角,改善人居环境。(2)关于“拆迁品补按同一身份对待”问题,要多向市建设、规划、国土、拆迁事务处汇报呼吁,争取有关部门制订村改居社区居民房屋拆迁品补方面的新政策,消除不平等待遇,维护转居社区居民利益。(3)关于“村改居社区实现“一区一警”问题,要积极向市委、市政府和市政法委、市公安局汇报联系,争取为郊区18个村改居的社区实现“一区一警”。(4)关于“对驻社区单位实行属地管理问题”,建议在撤乡建立街道办事处调整区划时一并研究,暂时不改变现状,以前已明确由城市社区管理的维持不变;今后新成立的驻片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归村改居社区管理,以维护安定团结。
(四)切实解决好失地居民出路问题。要向市委、市政府汇报并争取相关政策。一是对失地居民实行留地开发。建议市里出合相关政策,在今后的土地征用过程中,预留一部分土地给当地失地居民,量化到户,但不进行分配,明确相应的土地规划用途,由集体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鼓励、支持和引导当地失地居民集中开发办企业、办商业以及从事其它实业,既吸纳当地失地居民再就业,也为失地居民保持了一份长远的收益来源。二是对失地居民实行优惠政策。考虑到失地居民的实际困难,建议市里出台政策把失地居民与城市下岗职工同等对待,在就业政策上,加强和实行免费技能培训,帮助失地居民尽快掌握一技之长,实现再就业。失地居民在办企业、经商和参与其它方面就业时,享受下岗职工创业有关减免税优惠政策,为他们自主创业营造宽松环境。此外,对失地居民享受社保、医保、工伤和生育保险的政策,也要尽快研究出台,以保障他们的基本权益。三是对失地居民的安置进行长远考虑。失地居民问题与城市建设发展相伴而行,长期存在。因此,建议对失地居。民问题作长远考虑,对将要作为失地居民安置小区的土地及其设施要超前规划,把供水、供电等相关的生活设施配套纳人城市公共设施建设体系,避免重复拆近和重复建设。要通过上述办法,切切实实让失地居民真正享受城市居民的生产生活待遇,解决其“居民身份,农民待遇”的切身利益问题。


这是区人民政府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做出的决定,既顺应了城市发展要求和群众的呼声,又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是合法有效的。因此,各级领导及其区直机关都要尊重法律事实,增强法制观念,充分认识村改居的事实,在发文件、开会议、布置时,要将村改居的社区与城市社区同等看待,一个标准严要求。在称呼上不能再称其为某某村。要坚决克服目前存在的不尊重村已改为社区居委会这个事实,仍称呼其为某某村委会的不当做法。总之,要从观念上来一个转变,切实把村改居的社区当社区,不再随心所欲地乱称呼。不再在已改居的社区树立农村方面的先进典型,布置农村任务,而要引导村改居的社区逐步融人城市。

二是乡(镇)党委政府,在指导社区时,要将已改居的社区与未改居的村区别开来,属于农村的任务尽量不要安排给村改居社区,属于村改居社区应享受的照顾政策应原原本本地为其兑现。乡镇要明确分管社区的领导和专干,及时指导村改居社区的,帮助建立健全社区居委会的规章制度。特别要注意在称呼提法上不再称已改居的社区为某某村,并一以贯之认真坚持。

三是作为村改居的社区,适用的法律由《村委会组织法》变更为适用《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要严格按照《居委会组织法》,加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力度。已改居的社区自己要高标准、严要求,要教育居民从思想观念上要来一个转变,首先要做到把自己当成一个城市人看待,在土地管理、卫生创建、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等方面,要更加严格要求居民。

(二)实践上要尽力解决实际问题。村改居社区反映的问题是客观存在的,但要解决这些问题也需要有个过程,这个过程也许20年、30年或者更长;解决这些问题不可能一蹴而就,也没必要一筹莫展。我们在今后的实践中,要立足于尽量为村改居的社区解决力所能及的实际问题。对社区提出的“环卫处清扫范围扩展到村改居社区”、“能与城市社区同等待遇”、“规范村改居社区职责”这几个方面的问题,区委、区政府能够研究解决的要尽快研究解决。(1)关于村改居社区居委会经费问题。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常办发[2002]4号文件关于“社区居委会按每个每年2万元的标准,纳人区县(市)财政年度预算。市财政对市城区(含德山镇和武陵镇)的社区居委会每年每个补助3万元”的精神,目前,区级财政以财政转移支付形式落实了对村改居社区每个每年2万元的经费(实际平均每个每年2.75万元)。市级的3万元补助经费没到位。区委、区人民政府要积极争取,尽快落实市财政对村改居社区每个每年3万元的财政补助款。(2)关于“市环卫处清扫范围扩展到村改居社区”问题,区委、区政府以及区城管局要积极向市里汇报,争取市环卫处尽早将村改居社区的卫生清扫纳入其职责。(3)关于规范村改居社区职责问题,建议由有关乡镇党委、政府和区直部门要严格按照市委1号文件和区委3号文件执行从而规范村改居社区的职责,改变其“居委会身份、农村的搞法”问题。

(三)政策措施上要积极争取上级支持。(1)关于“城市基础设施延伸到社区”问题要积极向市财政、建设、规划、公用事业等部门汇报呼吁,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尽早延伸到社区,改善那里的居住环境,增设公益服务设施,加强环境绿化、美化、亮化,消灭卫生死角,改善人居环境。(2)关于“拆迁品补按同一身份对待”问题,要多向市建设、规划、国土、拆迁事务处汇报呼吁,争取有关部门制订村改居社区居民房屋拆迁品补方面的新政策,消除不平等待遇,维护转居社区居民利益。(3)关于“村改居社区实现“一区一警”问题,要积极向市委、市政府和市政法委、市公安局汇报联系,争取为郊区18个村改居的社区实现“一区一警”。(4)关于“对驻社区单位实行属地管理问题”,建议在撤乡建立街道办事处调整区划时一并研究,暂时不改变现状,以前已明确由城市社区管理的维持不变;今后新成立的驻片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归村改居社区管理,以维护安定团结。
(四)切实解决好失地居民出路问题。要向市委、市政府汇报并争取相关政策。一是对失地居民实行留地开发。建议市里出合相关政策,在今后的土地征用过程中,预留一部分土地给当地失地居民,量化到户,但不进行分配,明确相应的土地规划用途,由集体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鼓励、支持和引导当地失地居民集中开发办企业、办商业以及从事其它实业,既吸纳当地失地居民再就业,也为失地居民保持了一份长远的收益来源。二是对失地居民实行优惠政策。考虑到失地居民的实际困难,建议市里出台政策把失地居民与城市下岗职工同等对待,在就业政策上,加强和实行免费技能培训,帮助失地居民尽快掌握一技之长,实现再就业。失地居民在办企业、经商和参与其它方面就业时,享受下岗职工创业有关减免税优惠政策,为他们自主创业营造宽松环境。此外,对失地居民享受社保、医保、工伤和生育保险的政策,也要尽快研究出台,以保障他们的基本权益。三是对失地居民的安置进行长远考虑。失地居民问题与城市建设发展相伴而行,长期存在。因此,建议对失地居。民问题作长远考虑,对将要作为失地居民安置小区的土地及其设施要超前规划,把供水、供电等相关的生活设施配套纳人城市公共设施建设体系,避免重复拆近和重复建设。要通过上述办法,切切实实让失地居民真正享受城市居民的生产生活待遇,解决其“居民身份,农民待遇”的切身利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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