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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纳税评估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时间:2023-02-26 20:32:12 调查报告 我要投稿

浅论纳税评估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财务资料以及日常掌握的各种涉税信息资料,按照一定的程序,运用一定的手段和方法,对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及有关涉税事项进行系统的审核、分析、确认和评价,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纳税申报行为中的异常情况,促进纳税人依法申报纳税的管理活动。当前,随着全球经济化、信息化的迅猛发展,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迫在眉睫,作为深化改革中的新生事物,纳税评估的发展也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如何正确认识和开展纳税评估,使其更好地为深化税收征管服务,已成为目前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笔者试就纳税评估运行存在的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和对策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当前评估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自2003年实施纳税评估以来,对纳税评估进行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探索,纳税评估把纳税人大量的一般性申报问题解决在日常税收管理过程中,通过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税收业务辅导和税收政策法规宣传,从而促进了纳税人的真实申报,提高了依法纳税的意识,税源管理得到了加强,异常申报率不断下降;同时在评估过程中使纳税人的税收违规行为及时得到改正,减少了纳税人税收违法被处罚的发生,从而减少征纳双方处罚与被处罚的矛盾,进一步融洽税企关系,也为稽查提供了部分案源。但与税收征管改革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对照,尚有明显差距,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纳税评估缺乏法律依据,评估未能得到充分发挥。在有关纳税评估的法律依据方面,目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均无有关纳税评估的规定。仅有一个2005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的规范性文件,且评估通用的分析指标较为复杂、繁锁,无统一标准,操作难度大,对中、小企业帐务核算不健全的难以适用。正因如此大家普遍对纳税评估的认识不足,就如何开展纳税评估思路不清,对这项重视程度出现了参差不齐的现象,致使评估流于形式,评估的质量难以全面提高。

2、对纳税评估执法方式认识不一致,评估不能有效开展。不少人认为纳税评估仅是一种案头的税务审计,评估人员对疑点问题,通过约谈来解决,任凭纳税人自圆其说,评估定性方面评估人员也有主观意断行为,评估效果得不到有效保证。

3、评估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直接约束了纳税评估的质量和效率。纳税评估是一项业务性较强的综合性,这就要求评估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审定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但是,目前评估人员的业务素质参差不齐,不善于从掌握的涉税信息中找出蛛丝马迹,挖掘深层次的问题,使很多评估流于形式,仅仅停留在看看表、翻翻帐、对对数的浅层次上,评估通用分析指标还不能充分运用。

4、评估机构建立参差不全,岗责不明确。目前多数县级地税局以下还没有专门的纳税评估分局,只是在各个分局内部设立了纳税评估岗位或股室,但是由于设立时间不长,通用分析指标还未统一,岗位职责不明确,评估人员的业务培训及业务考试制度仍未健全。

5、纳税评估与征收、稽查等环节衔接、协调不足。纳税评估作为一种新的税收管理手段,与征收、稽查环节有着密切的联系。首先,评估是建立在深化征管改革的基础之上,若没有一定征管基础,纳税评估将是无源之水,而评估反过来又对加强税收监控起到促进作用;其次,评估是介于征收与稽查间的“过滤网”,能够解决一般性税收违规问题,缓解稽查压力,增强选案准确性,有利于稽查“重点打击”作用的充分发挥。但目前评估还处在探索阶段,在与征收、稽查等环节的联系过程中,常常出现一些问题,有时以评代查,以补代罚,使得纳税评估的中心监控地位不能得到很好体现。

6、纳税评估指标存有一定的局限性。现行的纳税评估体系是确定行业内平均值,实际上是企业真实纳税标准的一种假设,企业被测算的指标只要处于正常值的合理变动幅度内,就被认为已真实申报。如果纳税人提供的信息数据质量不高,资料不全,相关信息不足,但被测算的指标在正常幅度内,难道就算真实申报了吗?实际上,评估对象的规模大小,企业产品类型多少等因素,都对“行业峰值”产生较大影响;另外,单凭评估指标测算很难合理确定申报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企业还受到所处的环境、面临的风险、资金流向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纳税评估指标体系的局限性,制约着纳税评估的结果和开展方向。

7、纳税评估当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处理权限问题,直接影响着纳税评估的效力。在纳税评估中允许评估环节让企业以自查申报的方式补缴税款,极易在实际中造成和稽查的执法权力错位。总局关于商贸企业评估的文件中明确规定在评估中“其中任何一项内容属于异常,即须移送稽查部门进行检查。”,但对于纳


税人的“非故意偷、漏税”行为,评估人员应当给予纳税人自查自纠的机会,即只要是纳税人不是态度恶劣或评估人员有理由认为企业有异常申报现象而企业拒不承认的除外,实际上都可以认定为是自查自纠税款,在评估环节入库后不存在罚款问题,这也是税务机关认为最有亲和力的一种方式,但如何客观判断企业是人为的“偷税”或非主观意愿上的偷税?且是否不论税额多少,一律由评估来入库,免除扰乱税收秩序所应受到的处罚,哪怕是涉及到十万、百万、甚至上千万的税款,都可以免于行政处罚,免于移送司法机关?这一点是否会与《征管法》的有关意图相违背,相关的条款都未明确。

8、计算机依托不足,大量数据需要手工制作,评估文书复杂,可操作性差。(1)目前全国广泛推广应用的税收征管系统数据库的不统一,给信息共享带来技术障碍,大量的评估信息搜集靠手工操作录入,效率低下,差错率高;(2)文书繁多,而且不少税务文书内容重复,或与评估关联不大,很容易让人产生敷衍态度,不利于评估的健康发展。(3)相关文书内容十分单一,审核分析内容不多,与实际不相适应,可操作性不大,不能真正体现对纳税人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综合评定。我们亟须切实可行的文书或评估软件,真正把纳税评估落到实处。

二、完善纳税评估体系的对策与思考

1、提高认识,统一政策,规范评估运行。纳税评估是日常管理、税务稽查的前奏曲,是日常征管中非常重要的事前、事中管理,对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和促使纳税人知法、守法、诚信纳税,减少偷税现象的发生都有积极作用。因此,建议国家通过法律形式尽快制定正式的《纳税评估和日常管理检查办法》,替代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对纳税评估的概念、评估范围、内容、预警值指标、岗位职责、执法方式等进一步予以明确。在适当时机将纳税评估作为税源监控的重要内容纳入《征管法》或《实施细则》之中,使评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各地也能在正式、规范的《纳税评估和日常管理检查办法》指导下,统一认识,健全评估机构,完善评估管理体系,规范评估。

2、进一步树立纳税评估的思想理念,明晰与税务稽查的功能差别,加强与征收、稽查环节的衔接协调。不能片面地认为纳税评估仅是一种足不出户的案头稽核,不实地进行评估。纳税评估作为税务机关行使税收执法权的一种方式,也可以将纳税评估定为辅导性评估检查,充分应用征管法及其细则规定的一切手段,而不应自我限制、自缚手脚。但是,纳税评估的目的毕竟与税务稽查不同,因此,对在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有偷税嫌疑等问题的,为了打击违法行为,震慑违法企图,应按规定程序移交稽查局处理。但同时也不要认为纳税评估就是税务稽查,只不过税务稽查由稽查局来实施,纳税评估由基层征管部门来实施,仅仅是执行的主体不同。其实两者还是有明显区别的,税务稽查是打击税务违法行为的手段,以纳税人具备违法嫌疑为开展的前提和依据,其对象是特定的而不是普遍的。而纳税评估不必以纳税人具备违法嫌疑为开展的前提和依据,可以根据征管的需要开展,其对象总体而言是普遍的而非特定的。此外,税务稽查是对纳税人的纳税结果做出评价并做出税务处理,目的在于打击违法行为,震慑违法企图。而纳税评估则是通过对纳税人纳税结果的分析找出形成结果的原因并提出解决的方法,目的在于提出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水平。加强与稽查部门的联动建设,加强与其他监控方式的沟通和配合,制定出科学的联系制度,真正实现征管一体化。

3、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选择一批懂税收、通法律、会财务,精通计算机应用的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的干部从事评估,发挥他们的模范作用,合理搭配人员,达到资源的最优组合;大力开展干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评估人员政治、业务素质。对评估涉及的税收业务、财务管理、计算机相关知识等内容进行系统培训学习,加强经验交流,切实提高培训学习的质量和效果,培养出一批能胜任评估的“专家”,和一支富有战斗力的评估队伍。加大干部考核力度,科学合理设置考核指标,将评估列入岗位责任考核内容,对达不到评估质量要求和完成不了评估指标的,追究主管负责人和评估有关人员的责任。

4、完善评估方法体系,提高评估手段。纳税评估其实是一个征管监控过程。而在我们日常税务中监控是无处不在的:从办理税务登记、申报、征缴、办理减免退税、报送资料等等都是监控。所有这些监控,都包含在纳税评估的范畴之内。因此,对纳税人申报资料真实性的评估,仅仅是纳税评估的一个方面。税务机关根据实际管理的需要,可以是对退税真实性的专项评估、也可以是对所得税费用列支情况的专项评估、也可以是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实施政策执行情况的专项评估、也可以是对纳税人发票管理情况的专项评估等等。可以这么说,凡是税务机关日常管理事项,都可以是纳税评估的范围。当然,对纳税人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评估应该是纳税评估的重点内容。评估管理要实行分类评估管理,拓展评估监控面,实现对纳税人的整体综合评定。(1)对大型企业集团或重点税源实行分类评估管理,依靠计算机网络、信息数据库和企业的会计电算化和电子报税,逐步实现税企联网,对企业的生产销售全过程实施全方位的控制;(2)对中小企业实行行业税收监控管理,通过行业税收评估指标体系的建立和统计分析,对纳税情况实时监控,及时发现问题确定评估对象进行评定处理;(3)对个体工商业户或规模较小、未建帐的小企业,可采取事前测定评估方法,即用计算机定额管理系统管理,将纳税人的平均经营水平和销售水平,用保本推算或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利用计算机得出一个定期内与营业规模相适应的较为合理的应纳税定额。使纳税评估贯穿征管各环节和全过程,从而实现对纳税人的综合管理和全面监控。

5、完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做到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有机结合。(1)注重调查,不断丰富和完善评估分析指标体系。在对纳税人涉税信息全面收集整理、抓好评估基础指标测算的基础上,对纳纳税人正常经营状态下的销售额、销售成本、流动资产等指标进行纵横对比分析和综合测定,建立较为完善的评估指标体系,做好评估“量化”分析,以准确体现纳税行为的共性和规律,不断提高“筛选”异常信息的准确性,为评估的实施提供真实的指导信息;(2)建立模糊分析体系。将评估范围扩大至纳税人的生产能力、生产规模、进销规模、仓库出入等方面,实现对生产销售的全方位分析,应用经济指标,进行非量化的模糊分析,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有机结合以提高分析的科学性、准确性。

6、简化程序,规范评估运作。(1)简化程序和文书数量,提高评估的可操作性。要本着简化、实用的原则,结合各地实际,合理确定程序和文书,增强评估方法的可操作性,以免评估流于形式;(2)规范评估运作。通过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方法,加强对评估质量的全过程控制,明确评估中征收、管理、稽查的相互协作关系,使各环节、各项互相紧密衔接,保证评估管理操作行为规范运行。

7、依托计算机网络,提高信息收集能力和质量。(1)以多元化电子申报为切入点,加强评估所需信息的电子转换能力,减少人工输入信息量,提高效率和质量;(2)重视信息的管理和应用,集中人力、物力、技术,改变信息处理各自为战的分散局面,实现信息处理的集中加工与广泛共享,提高信息的加工能力和利用效率。适时构建税务数据仓库,开发纳税评估软件。

8、发挥评估作用,开展纳税信誉评价,实行等级管理。纳税评估为纳税信誉等级管理制度提供全面的信息来源,我们应有效利用评估结果,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标准进行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在此基础上对纳税人提供差异化的纳税服务,对高等级的纳税人为他们提供最佳纳税服务,同时对信誉等级低的纳税人加强培训和辅导,提高他们的办税能力,对有意偷税的移送稽查,加大稽查打击力度,严格依法处理,形成良好的体制激励,营造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税收环境。

税收征管新格局的确立,赋予了纳税评估更深的内涵和更广的外延,纳税评估在税收征管中的地位和作用必将越来越突出。要提高纳税评估的质量和效率,就必须结合征管实际,按照《征管法》和《实施细则》的要求,大胆创新,相信我们的纳税评估一定会大有成效,更具特色。


税人的“非故意偷、漏税”行为,评估人员应当给予纳税人自查自纠的机会,即只要是纳税人不是态度恶劣或评估人员有理由认为企业有异常申报现象而企业拒不承认的除外,实际上都可以认定为是自查自纠税款,在评估环节入库后不存在罚款问题,这也是税务机关认为最有亲和力的一种方式,但如何客观判断企业是人为的“偷税”或非主观意愿上的偷税?且是否不论税额多少,一律由评估来入库,免除扰乱税收秩序所应受到的处罚,哪怕是涉及到十万、百万、甚至上千万的税款,都可以免于行政处罚,免于移送司法机关?这一点是否会与《征管法》的有关意图相违背,相关的条款都未明确。

8、计算机依托不足,大量数据需要手工制作,评估文书复杂,可操作性差。(1)目前全国广泛推广应用的税收征管系统数据库的不统一,给信息共享带来技术障碍,大量的评估信息搜集靠手工操作录入,效率低下,差错率高;(2)文书繁多,而且不少税务文书内容重复,或与评估关联不大,很容易让人产生敷衍态度,不利于评估的健康发展。(3)相关文书内容十分单一,审核分析内容不多,与实际不相适应,可操作性不大,不能真正体现对纳税人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综合评定。我们亟须切实可行的文书或评估软件,真正把纳税评估落到实处。

二、完善纳税评估体系的对策与思考

1、提高认识,统一政策,规范评估运行。纳税评估是日常管理、税务稽查的前奏曲,是日常征管中非常重要的事前、事中管理,对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和促使纳税人知法、守法、诚信纳税,减少偷税现象的发生都有积极作用。因此,建议国家通过法律形式尽快制定正式的《纳税评估和日常管理检查办法》,替代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对纳税评估的概念、评估范围、内容、预警值指标、岗位职责、执法方式等进一步予以明确。在适当时机将纳税评估作为税源监控的重要内容纳入《征管法》或《实施细则》之中,使评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各地也能在正式、规范的《纳税评估和日常管理检查办法》指导下,统一认识,健全评估机构,完善评估管理体系,规范评估。

2、进一步树立纳税评估的思想理念,明晰与税务稽查的功能差别,加强与征收、稽查环节的衔接协调。不能片面地认为纳税评估仅是一种足不出户的案头稽核,不实地进行评估。纳税评估作为税务机关行使税收执法权的一种方式,也可以将纳税评估定为辅导性评估检查,充分应用征管法及其细则规定的一切手段,而不应自我限制、自缚手脚。但是,纳税评估的目的毕竟与税务稽查不同,因此,对在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有偷税嫌疑等问题的,为了打击违法行为,震慑违法企图,应按规定程序移交稽查局处理。但同时也不要认为纳税评估就是税务稽查,只不过税务稽查由稽查局来实施,纳税评估由基层征管部门来实施,仅仅是执行的主体不同。其实两者还是有明显区别的,税务稽查是打击税务违法行为的手段,以纳税人具备违法嫌疑为开展的前提和依据,其对象是特定的而不是普遍的。而纳税评估不必以纳税人具备违法嫌疑为开展的前提和依据,可以根据征管的需要开展,其对象总体而言是普遍的而非特定的。此外,税务稽查是对纳税人的纳税结果做出评价并做出税务处理,目的在于打击违法行为,震慑违法企图。而纳税评估则是通过对纳税人纳税结果的分析找出形成结果的原因并提出解决的方法,目的在于提出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水平。加强与稽查部门的联动建设,加强与其他监控方式的沟通和配合,制定出科学的联系制度,真正实现征管一体化。

3、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选择一批懂税收、通法律、会财务,精通计算机应用的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的干部从事评估,发挥他们的模范作用,合理搭配人员,达到资源的最优组合;大力开展干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评估人员政治、业务素质。对评估涉及的税收业务、财务管理、计算机相关知识等内容进行系统培训学习,加强经验交流,切实提高培训学习的质量和效果,培养出一批能胜任评估的“专家”,和一支富有战斗力的评估队伍。加大干部考核力度,科学合理设置考核指标,将评估列入岗位责任考核内容,对达不到评估质量要求和完成不了评估指标的,追究主管负责人和评估有关人员的责任。

4、完善评估方法体系,提高评估手段。纳税评估其实是一个征管监控过程。而在我们日常税务中监控是无处不在的:从办理税务登记、申报、征缴、办理减免退税、报送资料等等都是监控。所有这些监控,都包含在纳税评估的范畴之内。因此,对纳税人申报资料真实性的评估,仅仅是纳税评估的一个方面。税务机关根据实际管理的需要,可以是对退税真实性的专项评估、也可以是对所得税费用列支情况的专项评估、也可以是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实施政策执行情况的专项评估、也可以是对纳税人发票管理情况的专项评估等等。可以这么说,凡是税务机关日常管理事项,都可以是纳税评估的范围。当然,对纳税人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评估应该是纳税评估的重点内容。评估管理要实行分类评估管理,拓展评估监控面,实现对纳税人的整体综合评定。(1)对大型企业集团或重点税源实行分类评估管理,依靠计算机网络、信息数据库和企业的会计电算化和电子报税,逐步实现税企联网,对企业的生产销售全过程实施全方位的控制;(2)对中小企业实行行业税收监控管理,通过行业税收评估指标体系的建立和统计分析,对纳税情况实时监控,及时发现问题确定评估对象进行评定处理;(3)对个体工商业户或规模较小、未建帐的小企业,可采取事前测定评估方法,即用计算机定额管理系统管理,将纳税人的平均经营水平和销售水平,用保本推算或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利用计算机得出一个定期内与营业规模相适应的较为合理的应纳税定额。使纳税评估贯穿征管各环节和全过程,从而实现对纳税人的综合管理和全面监控。

5、完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做到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有机结合。(1)注重调查,不断丰富和完善评估分析指标体系。在对纳税人涉税信息全面收集整理、抓好评估基础指标测算的基础上,对纳纳税人正常经营状态下的销售额、销售成本、流动资产等指标进行纵横对比分析和综合测定,建立较为完善的评估指标体系,做好评估“量化”分析,以准确体现纳税行为的共性和规律,不断提高“筛选”异常信息的准确性,为评估的实施提供真实的指导信息;(2)建立模糊分析体系。将评估范围扩大至纳税人的生产能力、生产规模、进销规模、仓库出入等方面,实现对生产销售的全方位分析,应用经济指标,进行非量化的模糊分析,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有机结合以提高分析的科学性、准确性。

6、简化程序,规范评估运作。(1)简化程序和文书数量,提高评估的可操作性。要本着简化、实用的原则,结合各地实际,合理确定程序和文书,增强评估方法的可操作性,以免评估流于形式;(2)规范评估运作。通过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方法,加强对评估质量的全过程控制,明确评估中征收、管理、稽查的相互协作关系,使各环节、各项互相紧密衔接,保证评估管理操作行为规范运行。

7、依托计算机网络,提高信息收集能力和质量。(1)以多元化电子申报为切入点,加强评估所需信息的电子转换能力,减少人工输入信息量,提高效率和质量;(2)重视信息的管理和应用,集中人力、物力、技术,改变信息处理各自为战的分散局面,实现信息处理的集中加工与广泛共享,提高信息的加工能力和利用效率。适时构建税务数据仓库,开发纳税评估软件。

8、发挥评估作用,开展纳税信誉评价,实行等级管理。纳税评估为纳税信誉等级管理制度提供全面的信息来源,我们应有效利用评估结果,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标准进行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在此基础上对纳税人提供差异化的纳税服务,对高等级的纳税人为他们提供最佳纳税服务,同时对信誉等级低的纳税人加强培训和辅导,提高他们的办税能力,对有意偷税的移送稽查,加大稽查打击力度,严格依法处理,形成良好的体制激励,营造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税收环境。

税收征管新格局的确立,赋予了纳税评估更深的内涵和更广的外延,纳税评估在税收征管中的地位和作用必将越来越突出。要提高纳税评估的质量和效率,就必须结合征管实际,按照《征管法》和《实施细则》的要求,大胆创新,相信我们的纳税评估一定会大有成效,更具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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