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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农机安全事故隐患及对策
文章标题:我区农机安全事故隐患及对策
我区现有拖拉机1191台、收割机382台以及其他各类农业机械,担负全区10万余亩农田耕作,收获、脱粒作业和运输任务,在农业生产环节中占据重要的地位。据统计,我区从1970年至今,35年来农机事故死亡人数已有30多人,近几年来农机事故虽不多,但事故的隐患严重,事故的苗子屡屡出现,究其原因:农机从业人员变化,使综合素质在下降;农机设备老化,技术状态在降低;农机配件市场三无伪劣农机配件在流通;有的农机安全生产管理难于落实到实处,如不对这些不安全因素控制和疏导,一旦诱发则将可能发生重大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法》与《行政许可法》出台后,农机监理的内容、方式、方法将发生变化,用老的管理模式难以适应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笔者是个多年从事农机安全管理的同志,对目前我区农机安全监理提出一些看法和建议。
1、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机从业人员发生很大的变化,上世纪70—80年代从事农机驾驶的人员是从农村中挑选出来的文化程度较高、素质好,比较灵敏的年轻人,能较快地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技能的培养,随着我区城市化进程加快,这些人逐渐改行,从事其他行业去,到目前仍在从事农机作业的人员是一批文化程度相对较低,年纪较大或从外地来宁波承包土地的农民和外省来甬搞运输的人员,他们中往往是生活条件、劳动条件较差、法制观念淡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对行业中安全生产检查,往往是敷衍了事,对事故苗子不以为然,一旦酿成事故,又难以承担经济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就容易出现一些未经专业培训和考核的无证无牌作业和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冒死作业。
2、农机设备老化,技术状态在下降。江北区是宁波市农业机械发展较早的区,80年代初到现在拖拉机拥有量一直徘徊在1200台左右,现农业机械都属个体所有,因从业人员经济条件的限制,缺少对农机具资金投入和我们在管理上未实施强制报废的措施,使现有的农机具设备老化、技术状态下降,如按大中型拖拉机报废年限15年,小型拖拉机报废年限8年,我们对1200台拖拉机使用年限估算大约超期服役的有30(大型15年以上,小型8年以上)。使用年限过半的有50(大型9年—15年,小型5年—8年)。
3、农机配件市场“三无”伪劣配件在流通,低劣的质量危及农机安全生产。90年代前农业机械配件是由县级农机公司经销,进货渠道是向制造厂进货,售出的配件不管是制造厂生产的或是外加工的都由制造厂检验,由该厂对该产品负责,所以配件质量基本有保证。而现在农机配件由个体商店(规模不大)经销,进货渠道随意,那里进货价低就到那里进货,有的向制造厂委托加工企业进货,有的在商店之间调剂,有的甚至测绘样品送企业加工,质量得不到保证。笔者在处理农机事故中发现“因另配件质量原因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也曾同技术监督部门一起查处和跟踪调查,发现农机另配件销售环节存在着事故的隐患。
4、有些农机安全管理难于落实到实处,农业机械作业分散,线长面广,操作人员素质相对来说较差,驾驶行业是属于危险性较大的行业,安全管理难度大,而安全生产管理大量的在基层农机管理站,而镇农机站系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资和奖金靠自己挣,而农机安全管理只有支出,没有收入,所以有些乡镇农机站在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上不能真正到位,尤其是农忙季节,安全管理精力不够集中,而目前又面临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单位的类型划分管理人员去留,人员与管理经费来源问题都没有着落,在现有人员中出现思想波动。
针对上述提出的几个问题,我们切不能因为近阶段事故不多而放松对事故隐患的警惕,因为人的不安全因素、设备不安全因素、环境不安全因素,管理不安全因素互相诱发,一旦同时同地出现则将酿成事故。为预防农机事故的发生,应采取一些针对性的措施,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投入,安全与管理关系,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确定农机监理执法主体地位;强化上岗前培训、考核,严格驾驶证的核发;制订实施农机更新报废计划;提高机车技术状况;规范农机市场和维修行业;探索农机操作者协会的路子。
1、确立农机监理执法主体地位。《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确定了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是《道路交通法》的执法主体之一,确定具有行政职能。过去二十年来,农机监理一直承担上述行政职能,在这次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中,农机监理机构应该参照公务员管理,农机监理机构经费由政府财政来保证,使农机监理机构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赋予的拖拉机牌证管理职能与《行政许可法》相关的规定不相违背。
2、强化上岗前培训
考核,搞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机驾人员的素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人员系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根据《劳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必须进行专门安全技术培训,进行考试,考试合格,核发驾驶证方准上机驾驶。我区现有1800台拖拉机或收割机,还有20—25人员未经培训。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应采取有力措施:对未经培训考核的无证人员酿成事故的、触犯刑律的要受法律制裁,造成人员受伤或财产损失的,无证操作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次要减轻农民负担,政府要增加培训教育方面投入,相对减低培训费和农机监理规费;再则农机管理部门要依靠政府和社会力量,宣传党的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宣传法律、法规的强制性,遵守《安全生产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
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的规定,着手制订农机具报废、更新计划,逐步实施强制报废制度,提高机车的技术状况,首先搞好调查统计,把拖拉机出厂年月、使用情况、技术状况列成表,摸清情况,对照有关规定制订报废更新计划,在年检年审中严格把关,逐年报废使用年限长,技术状况差的机车,在年度检审验前做好法规宣传,宣传法规中强制机车报废制度的报废标准。阐明拖拉机技术状况与安全生产关系,与经济效益关系,另外积极争取在农业发展资金中列出一部分资金,对更新农机具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对报废的机车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报废的机车要解体,不能仍流转在农村。
4、规范农机市场和维修网点,整顿经济秩序,依法打击违法经营,保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另配件质量和维修质量,农机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与工商部门、技术监督部门配合对经营农机具及配件商店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三无”伪劣另配件,维修网点中组装、拼装主要部件,改变拖拉机技术参数,按装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因另配件质量问题而酿成的事故要一追到底,不仅要追究经济赔偿,触犯刑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5、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要建立农机操作者协会,探索农机安全村、农机协会和注册安全主任制度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因农机作业分散,人员又难于集中,建议筹建行业协会,成立一个既能维护农机操作者合法权益,又是一个自我教育、自我约束,遵守国家法令和行业公约,同时聘请安全注册主任(或由原乡镇农机专管员向市安委会申报考试,获得执业资格)为本协会农机操作手在安全生产方面提供社会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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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搞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机驾人员的素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人员系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根据《劳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必须进行专门安全技术培训,进行考试,考试合格,核发驾驶证方准上机驾驶。我区现有1800台拖拉机或收割机,还有20—25人员未经培训。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应采取有力措施:对未经培训考核的无证人员酿成事故的、触犯刑律的要受法律制裁,造成人员受伤或财产损失的,无证操作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次要减轻农民负担,政府要增加培训教育方面投入,相对减低培训费和农机监理规费;再则农机管理部门要依靠政府和社会力量,宣传党的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宣传法律、法规的强制性,遵守《安全生产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
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的规定,着手制订农机具报废、更新计划,逐步实施强制报废制度,提高机车的技术状况,首先搞好调查统计,把拖拉机出厂年月、使用情况、技术状况列成表,摸清情况,对照有关规定制订报废更新计划,在年检年审中严格把关,逐年报废使用年限长,技术状况差的机车,在年度检审验前做好法规宣传,宣传法规中强制机车报废制度的报废标准。阐明拖拉机技术状况与安全生产关系,与经济效益关系,另外积极争取在农业发展资金中列出一部分资金,对更新农机具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对报废的机车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报废的机车要解体,不能仍流转在农村。
4、规范农机市场和维修网点,整顿经济秩序,依法打击违法经营,保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另配件质量和维修质量,农机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与工商部门、技术监督部门配合对经营农机具及配件商店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三无”伪劣另配件,维修网点中组装、拼装主要部件,改变拖拉机技术参数,按装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因另配件质量问题而酿成的事故要一追到底,不仅要追究经济赔偿,触犯刑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5、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要建立农机操作者协会,探索农机安全村、农机协会和注册安全主任制度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因农机作业分散,人员又难于集中,建议筹建行业协会,成立一个既能维护农机操作者合法权益,又是一个自我教育、自我约束,遵守国家法令和行业公约,同时聘请安全注册主任(或由原乡镇农机专管员向市安委会申报考试,获得执业资格)为本协会农机操作手在安全生产方面提供社会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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