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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治劣”必须规范化、制度化
党的“十六”大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明确的给我们指出了健立健全市场监督与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与道德为支撑、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规范市场经济体系的必要条件。因此,当前对积极探索“打假治劣”加快形成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总框架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重要的深远意义。
现在依靠法律“打假治劣”规范化、长效化、已成为建立市场监管和社会信用的重要手段。今天“假货劣货”现象在市场经济中较为普遍,“假烟、假酒、假货”劣质商品大量的在市面上流通。一些地方领导、一些人为了一已私利,治假造假,甚者用有毒的工业原料来降低成本,开设治假治劣“工厂”,不择手段用假货劣货在市场上拚命捞取金钱,一些不法行为令人们听起来毛骨悚然。
对于“假冒劣次”商品,广大的消费者都具备一定的辩别能力。有的消费群体因为经济收入状况较低,为图虚荣还去购买“假冒”名牌,这样就助长了“假冒”品牌的产生,但这种商品质量往往能够被消费者所接受。然而在商场里的商品出现了商品质量“问题”,就会被人们认为商场卖了“假劣产品”。现在要想在市场上“打假治劣”,首先就要分清“假劣”的商品和“正宗”的商品的界限?这是一个从根本上杜绝“假劣”现象的关键。
假劣商品主要表现在它的“三无”特性(即无厂名、厂址、标识),还有一些冒牌冒标价格大大低于于正常商品价值的价格。而对一些正宗商品质量的认识不清,形成消费者与厂家、商家的商品质量的争辨,因此说很有必要在“假劣商品”以“正常商品”质量的分别差上,应该有一个清晰的概念。如果混淆了这两者的概念就无法使打假治劣工作程序化、规范化,长效化。就此问题笔者经过大量的调查研究,认为在我们面前虽然“打假治劣”刻不容缓,但在这个问题的观念上有待搞清楚。
首先是商品的检测标准不同,就会产生出不同的产品质量结果。依据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等等,它们的检测标准的则重点是不同的。例如企业标准中,安全、卫生等指标就低于强制性标准,它是以强制性标准作为质量的判断依据的。一般来说有两套检验标准,一套是“非破坏性标准”,即在不破坏商品的原则下利用科学仪器对其质量进行检测,如用X射线的莹光下对商品进行测试,这种方法多用于流通领域内在商品的检测。另外一种标准即“破坏性标准”,也就是对商品进行解剖式检查。这种检查方法一般多用于厂家定期的商品质量测试,然而同一样商品就有了这两种不同的检查质量的标准,这样他们之间就有了误差范围,因此在检验时必需要分清楚商品的检验标准范畴,以达到对称的质量承诺。
此外,消费者不要认为自己去寻找商品质量问题,就一定能检测出质量问题。这是消费者对商品质量问题认识的一个误区。如对商品质量、产生质量疑问,消费者首先应该查看商品是否超过了保质期、保修期等。如果出现了这样的问题,就可以向经销商厂反应,针对这个问题,指出国家相关规定来进行解决。如果经协商能够妥善解决,就没有进行检测的需要。如果消费者不按有关规定办理,认定商品有质量问题不容协商,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向技术检测部门咨询。如果受理投诉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检测,再按照产品检测程序进行,千万不要自说自话,盲目地进行商品质量检测。
例如有一位顾客花了二千多元钱买了计算机,使用了不足两个月该计算机就不行了。如此高档商品在短期内发生这种问题,消费者怀疑自己买了“假冒”的商品,于是去质检站要求质量检验,结论是:计算机内电池没电,引起了失准,这位消费者持有这个报告,找到商店去解决。商场解决的方法是:第一、可以免费更换电池。第二、是适当延长保修期。第三、千余元检验费用由消费者自己支付。因为计算机没有问题,消费者在产品质量检验前没找售货单位进行协商。经过调查了解该计算机型号较老,在商场已存放了两年,机内电池没电不属质量问题。虽然问题搞清了,但消费者心里极不舒服,毕竟自己破费了千元的检查费。所以说对商品质量的认可及检验一定要规范化,不能自我盲目地寻求质量检验。
其二、质量检验是科学、公正的,但未必对送检者有利,因为检测本身也存在着风险性。从一般的检验结果来看有四种:合格、不合格、中性结论、无法检测。这几种判断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也是依据标准检测。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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