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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思索与探讨
督查工作在办公厅(室)开展起来,最初的形式是开展查办。到1983年8月,当时的党中央几位负责人批示后,才开建立了专门的查办工作,并陆续建立了相应的机构,直到今天中央、省、市、区(县)督查四级网络的建立健全。但时代在发展,就会不断出现新的挑战,党的领导集体在变更,就会不断提出新的要求,督查队伍在流动使用,就会不断出现新问题。要适应新时期、新思路、新情况,就必须要有新举措,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发展,努力提高督查工作新水平。当前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建立健全是我们督查系统首要解决的问题。
一、科学认识规范的作用,是规范化建设的前提
规范到底是什么?规范究竟为了什么?通常,我们是从“制约”和“束缚”的意义上去理解规范,认为规范主要体现为令行禁止、中规中矩,是对行为主体自由度的限制和约束。这无疑是基层督查人员对“规范”一词最直观的印象和体验,有其客观真实的一面,但远非规范实质意义的全部。事实上,规范化对于基层督查业务和队伍建设等日常工作而言,除上述类似于“紧箍咒”的功效之外,还表现为以下几方面的属性和价值:
(一)规范是“指挥棒”。体现为以静态文字的形式对各项工作方向和目标的动态引领,引导各级督查部门应该怎样,不应该怎样,从而确保每一个体的工作着力点符合本系统整体的既定目标。
(二)规范是润滑剂。合理、健全的规章制度,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顺畅的工作秩序,使原本凌乱无序的基层工作趋于合理,从而减少内耗,形成合力,提升效率。
(三)规范是“推进器”。在实践中,广大督查人员已经习惯于通过自己的行为与规范之间契合度的评价作为争先创优的重要标尺,从而使作为抽象化、固定化工作价值取向的制度规范具备了显著的激励功能。(四)规范是“标识牌”。成熟、完善的制度规范往往是历经实践反复检验之后对某项工作规律性认识的固定和升华,是成功经验的外化形式,是合理工作机制和良好工作状态的显著标识,反映着单位的业务水平、管理状态以及督查干部的精神风貌。正是基于这一认识,规范化建设无一例外地成为了先进集体的一贯追求和必由之路。
二、健全制度是制度化管理的基础
我们的督查工作,从创立到发展壮大,也有过一系列的制度来规范各项工作,但制度建立以后,还要通过实践的运作来不断地进行完善。督查内部的管理制度缺一不可,如果缺失那一方面的制度,就会造成管理制度上的空缺,就会形成日常工作的空缺。所谓健全制度是建立在制度建立的基础上。因此,我们通常讲要不断地建立健全制度,也就是这个道理。要健全制度主要是一方面要向制度的纵向深入,另一方面要向制度的横向拓展。纵向深入是指向制度的深度、广度、内涵上提升,横向拓展是指在制度与制度之间的制衡和关联性上展开。只有向两个方面建立健全制度,才能涵盖督查业务的方方面面,督查工作的日常运作才能游刃有余,督查工作的制度化管理才能有坚实的基础。
三、规范制度是制度化管理的核心
管理制度不是时尚,因此贯彻制度是规范制度的核心,也是制度保持权威性、强制性的根本保证。怎样规范制度:
1、在制定制度时要把握政策性和实效性,即使是阶段性的制度也要充分的体现这一点。同时在制定制度时要注重多一些标准,少一些概念;多一些定量,少一点定性。我市的“四个一套”制度,标准明确、定量合理,就是一套很好的规范制度。
2、建立制度关键在执行,这样的制度才有生命力。各级督查业务部门的领导层,要做执行制度的模范,要做到高层带头执行、中层不折不扣执行、基层自觉执行,同时要做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按制度办事,个个按制度规范行为,要形成以制度治事、治人的良好氛围。
3、制度要在执行中规范,在实践中完善。无论制定那一项制度,一旦出台就要坚决执行,尽管各地的情况千差万别,但只要制定了制度,就要保持制度的纲性,否则制度就失去了严肃性。
4、在制度的连续性上规范。督查工作的管理制度在没有修订创新之前,原有的制度仍要继续执行。在修改创新制度时,要注意保持制度的连续性,要避免全盘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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