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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民政工作实施意见
加强民政工作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七次民政会议精神,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民政工作的意见》(***政〔2012〕8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民政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经济转型示范市、促进“四化”协调科学发展,以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支持和促进国防建设、提供和强化社会服务为主要任务,突出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宗旨,充分发挥民政在社会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在全面建设中原经济区经济转型示范市进程中贡献更大力量,开创我市民政事业科学发展新局面。
二、总体目标
围绕******市建设中原经济区经济转型示范市总体方案,贯彻落实国家、省及我市“十二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加大公共政策和公共财政对民政事业的扶持力度,加强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和人才队伍建设。到2015年,基本实现全市民政事业城乡发展一体化,初步形成基本民生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基层民主活力和社会自治功能明显增强,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更加有力,民政基本社会服务网络健全有效的发展新格局。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救灾救济体系。建立并逐步完善救灾应急响应机制和救灾救援体系,建立覆盖全市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的救灾工作网络。加强救灾应急队伍组建、救灾物资储备、救灾装备配置、灾害信息评估、紧急救援、灾情监测、预警、救助捐赠等工作体系建设,提高灾害紧急救助能力和减灾救灾综合协调能力,确保自然灾害发生12小时内,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保障。积极开展减灾培训,实施以减灾进社区、进学校、进乡村为重点的减灾宣传教育计划,提高全民防灾减灾意识。
(二)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资金投入自然增长机制和家庭收入核算机制,健全完善政策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善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强化监督检查,健全动态管理,确保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分类施保,推进城乡低保协调发展。到2015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运行更加规范顺畅,科学化精细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确保所有符合条件城乡困难群众的生活都得到有效保障。
完善专项救助制度。全面实施低收入家庭认定和救助工作,理顺基本生活救助与专项救助之间的关系,推进专项救助制度在覆盖低保对象的基础上向低收入家庭延伸,探索建立资金落实、运转协调、管理规范、衔接有序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规范临时救助程序,对低收入家庭面临的阶段性、临时性困难的及时有效救助,发挥临时救助制度的补充作用。扩大医疗救助覆盖面,推广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模式,在利用爱心基金开展医疗救助的基础上,探索建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探索针对困难家庭的助学、住房、法律援助等项救助制度,提高对特殊困难群体的保障服务能力。
全面落实五保供养政策。供养资金及管理经费、人员工资等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确保不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建立农村五保对象医疗保障机制,基本实施五保对象在县乡两级医疗机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零支付”。全面整合农村养老资源,加强乡镇敬老院建设,推进敬老院法人登记,推行等级管理,促进敬老院健康发展。
(三)推动社会福利事业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发展。“十二五”期间,按照“试点先行、分期分批”的建设原则,每个县(市)建成1所集养护、康复、托管于一体,为老年人、孤儿、精神病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孤老优抚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提供服务的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全面落实孤儿最低养育标准,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自然增长机制,完善孤儿安置、养育、教育、医疗康复、成年后就业、住房保障的政策体系。逐步建立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机制,着力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功能建设,提高服务困境儿童的质量和水平。完善落实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残疾人集中就业。
(四)推进老龄事业快速发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发展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在市县两级规划建设示范性老龄服务产业项目,完善社区服务设施,多方筹措资金建设一批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老年日间照料中心。鼓励社会服务机构和企业在社区设置养老服务网点。以社区为依托,广泛开展日间照料、短期托养、康复护理、精神慰籍等社区养老服务,加强社区医疗卫生、居家养老等社区服务的改革与发展,逐步形成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体系,切实提高社区养老服务质量。积极探索农村互助养老新模式,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文化娱乐、健身休闲服务。到“十二五”末,全市每千名老年人平均拥有养老床位30张,居家养老服务网络覆盖全市所有的城镇社区和60%以上的农村建制村,基本实现人人享有养老服务的目标。
(五)促进公益慈善事业健康发展。以市县慈善协会为支撑、以慈善爱心超市为依托,积极开展慈善救助,基本形成覆盖城乡的慈善工作网络。大力提高慈善机构的专业化程度,推动社会捐助工作规范化,提高慈善组织运作透明度和公信力,组织开展各类劝募活动,不断壮大慈善基金。探索慈善超市的长效运行模式,为社会捐助搭建良好平台。到2015年,90%以上乡镇(街道)要建立社会捐赠站点和慈善超市。贯彻《彩票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加强福彩文化和保障能力建设,推动福利彩票销售量总体稳步增长,力争年增长率超过全省平均水平,为发展社会福利事业提供有力资金支撑。
(六)创新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管理体制。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健全农村党组织领导、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推动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统筹推进城乡社区建设,加强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城镇新建小区、新型农村社区要同步规划、配套建设社区服务设施,原有社区要整合、优化社区服务设施。到2015年,城镇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90%以上,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60%以上,社区服务设施面积每百户居民不低于20平方米,60%以上的县(市)区建有社区综合服务信息平台,80%以上的社区具备信息化服务能力。建立多方参与、优势互补、利益协调、规范有序的社区服务运行机制,健全多元投入和运行经费保障机制。壮大社区服务队伍,提高社区服务人员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加强和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协调发展,把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七)推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坚持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的方针,推进社会组织创新发展。落实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加快推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四大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积极稳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与发展。采取授权委托等方式,推动政府部门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开放更多的公共资源和领域,落实国家现行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建立社会组织综合监管机制、信息平台和政府资助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的有效机制,推行政府向取得3A以上的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完善社会组织培育制度,建设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加强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建设和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工作督导。加大执法监察力量和执法监察力度,依法查处非法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违法行为。
(八)推进社会工作职业制度建设。坚持社会化、专业化、职业化和知识普及化的建设方向,适应社会服务个性化、多样化需求,遵循社会工作发展规律,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使社会工作面向基层、服务群众。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管理体制机制,充实管理力量,完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保障政策。建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志愿者队伍联动服务机制,完善志愿服务体系。
(九)推进优抚政策的完善和落实。建立健全“普惠”加“优待”的优抚保障模式,促进优待政策落实。保障优抚事业配套经费,按时足额发放各项抚恤金和义务兵优待金。加强烈士褒扬工作,确保按期完成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抢救保护工程,建立健全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长效机制。继续完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结算,优先重点安排扰抚对象危房改造,实现重点优抚对象生活水平明显提高、医疗保障状况明显变化、住房条件明显改善、优抚事业单位建设有明显成效的目标。
(十)做好军休人员安置管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要求,改进服务管理方式,逐步建立健全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军休安置管理模式。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管理工作,落实其政治待遇、生活待遇和医疗待遇,确保军队退休干部享受安置地同职级退休公务员医疗待遇,确保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各种地方性补助补贴经费落实到位。将服务管理机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有效解决军休服务管理机构用房、服务管理工作及工作人员经费不足,不断改善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基础设施和服务条件。
(十一)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围绕安置改革总体目标,全面实施新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安置主管部门和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密切协同,合理编制安置计划。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等刚性手段和沟通协调、制度激励等柔性措施,安排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就业。招录(聘)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和国有、国有控股、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职工,应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招录(聘)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积极做好伤病残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各级政府要制定落实针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的优惠政策措施,着力完善退役士兵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制度,建立健全校企合作培养机制,广泛开展“订单式”培训工作,确保有培训意愿的退役士兵100%参加培训,培训合格率、推荐就业率达到90%以上。
(十二)推动双拥工作创新发展。贯彻军民融合式发展战略,持续巩固军民融合式发展成果,持续拓展军民融合式发展路子,持续完善军民融合式发展机制。各级政府要坚持每年为驻焦部队解决若干实际问题,建立健全军地互办实事的制度化、常态化、持续化工作机制。完善落实涉及军民利益的双拥政策法规,切实维护军民合法权益,促进部队与社会和谐稳定。深入开展双拥模范城(县、区)创建活动,通过创建活动促进政策落实和热点、难点问题的有效解决。加强军供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军供综合保障能力。坚持“平战结合,国防效益优先”的原则,创新工作思路,进一步完善市军人接待站和月山军供站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服务质量,满足部队快速供应的需求。
(十三)增强区划、地名和界线管理服务效能。积极审慎推进行政区划调整,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按照区域统筹、城乡统筹、合理布局、完善功能的要求,适时调整行政区划,编制指导未来、便于管理的区划调整方案,认真开展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申报工作,稳妥开展乡改镇、镇改街道体制调整,加快培育中心镇,使之成为连接城乡的节点和繁荣农村、服务农业、集聚农民的重要载体,推进城镇化建设进程。围绕平安边界建设,进一步提升边界线管理水平。按要求完成市县界线年度联检,积极调处边界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研究拟定加强地名管理的政策性文件,全面推进城乡地名设标工作,扎实推进地名公共服务,完善地名标志服务体系,健全市县两级地名数据库,建立地名公共服务平台,探索开展地名服务信息亭建设,提高地名公共服务能力。
(十四)提高专项社会事务管理服务水平。加快建设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保护体系,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实现网络化管理,到2015年,全市每个县(市)建成1所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的救助管理站,并配备救助专用车辆等设备。推进救助工作进社区、进乡镇,基本实现街面无滞留流浪未成年人目标。推进婚姻登记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及等级评定工作,加强全市婚姻登记数据库建设,提高窗口服务质量,确保婚姻登记合法、规范、便民,有效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在推动殡葬改革中的主导作用,坚持推行火葬,努力提高火化率。创新骨灰安葬方式,推行节能、节地、环保的绿色葬法。体现殡葬公益性原则,各级财政加大对公益性公墓的支持力度。新型城镇化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应将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作为必备附属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实现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全覆盖。加强对经营性公墓规划建设及经营行为的指导与监督,探索推行经营性公墓按比例配备公益性墓位,限价销售,惠及困难群众。改善殡葬服务设施,完善殡葬救助制度,“十二五”期间实现全市惠民殡葬政策全覆盖。
(十五)加强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和标准体系建设。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民政事业发展各项规划,加快建设基本社会服务网络,采取加大政府投入、增加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鼓励社会投资等多种举措,全面推进婚姻、殡葬、养老、优抚安置、防灾减灾、社区服务、社会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及孤残儿童养育等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确保规划项目按时开工、精心施工、如期竣工。统筹安排各类设施建设和设备配置,做到既有设施与新建设施相结合、设施改造与功能提升相结合。积极推动民政信息化、标准化体系建设,不断提高民政服务及设施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到2015年,形成总量适度、分布合理,设施配套、功能完善、管理有序、服务规范的民政公共服务设施网络和民政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加快推进民政综合信息服务与人口、社保、医保、工商等各类信息资源共享,基本满足城乡不同层次群众的服务需求。
四、保障措施
(一)着力强化民政工作协作协同机制。各级政府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建立健全做好民政有关工作的部门协作协调机构,制定相应的议事协调制度,积极整合民政工作社会资源,进一步加强相关政策衔接,切实提高民政工作行政效能。各级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卫生、编制、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履行有关职能,齐抓共管、协调联动,真正形成推进民政工作的整体合力。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有效整合内部力量,不断提高管理民政事务、提供社会服务的能力。建立健全社会大力支持、群众广泛参与的协同机制,通过福利彩票发行、慈善捐赠、城乡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社工人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等途径,有效聚合社会力量,共同推进民政事业发展。
(二)完善民政事业经费多渠道筹措机制。进一步加大民政事业经费投入,逐步形成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广泛参与的多渠道筹集民政事业经费的保障机制。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确保民政事业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增长,新增财政投入要优先用于救灾救济、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城乡社区和优抚安置、社会福利等方面,福利彩票公益金要重点支持和优先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建立民政事业经费自然增长机制,加大对民政事业的投入,确保与民生保障和社会建设需要相适应。(www.fwsir.com)各级政府要根据民政部门职能任务需要,安排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保障民政事业健康发展。要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民政事业发展,完善政策扶持体系,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增强民政事业发展活力。进一步加强民政事业经费分配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和挪用。
(三)重点夯实民政事业发展基层基础。各级政府要落实基层民政部门工作机构办公经费、办公场所及设施、制度、队伍建设等实际需求,确保有人干事、有钱办事、有能力服务,推进基层民政组织规范化建设。全市所有乡、镇和街道办事处普遍达到“四有三全一加强一提高”的规范化建设目标,即有承担民政工作的机构,有适应工作任务需要的人员,有满足为民服务需要的办公场所,有保证工作正常运转的经费;办公设施设备全、规章制度全、文档资料全;涉及基层的各项民政工作得到加强;基层民政能力得到大幅度提高。
(四)继续保持民政部门优良作风。各级民政部门及广大民政干部职工要进一步大力弘扬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淡泊名利、竭诚奉献的“孺子牛”精神,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加强政风、行风和作风建设,增强社会管理创新本领,廉洁奉公、为民惠民,不断增强民政部门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能力,更好地服务广大人民群众,为充分发挥民政在社会建设中的骨干作用,提供坚强思想政治保证,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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