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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探讨

时间:2022-08-24 04:29:00 调研报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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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探讨

  农牧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探讨
  
  近几年来,**区认真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政策,把促进农牧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发展农牧业适度规模经营作为当前新农牧村建设的突破口,作为发展现代农牧业的重要抓手,作为遏制土地抛荒、确保农牧业基础的着力点,作为发展农牧村经济、增加农牧民收入新的增长点,通过采取广泛宣传引导、试点示范带动、建设平台规范服务、政策扶持激励等一系列措施,促进了我区农牧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顺利进行。
  
  一、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新特点
  
  从近几年农牧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来看,我区土地流转呈现出面积逐年增加,形式灵活多样,作法趋向规范,影响日益扩大的特点。据调查统计,截至2012年底,我区农牧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65949.19亩,其中:转包9535.19亩,占14.5%,转让1500亩,占2.2%,互换11687亩,占17.8%,出租36643亩,占55.6%,股份合作3378.8亩,占5.1%,其他形式流转3205.2亩,占4.8%。土地经营权流转主要呈现三种规模经营模式:
  
  一是农牧民合作社带动型,合作社+农牧户的发展模式,即通过成立各类农牧民合作社,带动农牧户流转经营。如玛曲县扎西唐欧拉羊养殖合作社,以草场、牲畜入股的方式,流转草场5万多亩,将流转牧户的草场,统一经营管理、统一抗灾保畜、统一畜疫防治、统一生产和销售、统一按股分红,这样,既提高了草场的利用率,又增强了畜牧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形成了权、责、利共担的现代畜牧业管理体系。并吸纳16家流转户的劳动力担负合作社饲养员工作,解决无畜户劳动力的就业问题,共同分享合作社的收益。据调查统计,2012年底,社员人均收入比非社员增加200元,年人均收入达到4562元。
  
  二是种养能手带动型,即种田能手或养殖大户租赁土地,凭借合作社平台实现规模经营。如洛大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原村支部书记郎有才发起,带动全村102户苗木种植户组织参与合作社。租赁闲置土地2000余亩建设苗木种植基地。合作社统一苗木籽种采购和供应,统一生产技术规程,统一技术培训,并组织群众投工投劳进行实际操作。据调查统计,2012年苗木种植面积为2000余亩,年利润达1400多万元,吸收合作社成员750人,人均收入达到1.87万元,即增加了农牧民收入,又有效解决了农牧村土地弃耕、抛荒的难题。
  
  三是龙头企业带动型,公司+基地的发展模式。在不改变土地所有制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权益和依法有偿自愿原则的前提下,采用长期租赁或季节性托管等方式,实现集中联片种植、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之路。如卓尼县佛光藏药材专业合作社是由佛赐藏药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牵头组建,合作社吸纳周边300多户农牧户发展种植丹参、唐古特大黄、秦艽、羌活等藏中药材2400多亩,经过几年的探索实践、从当初的单一种植秦艽发展到现在的种植秦艽、羌活、唐古特大黄、独一味等十多个品种的藏中药材,现已初步形成了“公司+合作社+基地+农牧户”的藏中药材产业发展规模。特别是合作社坚持以科技化、市场化、规模化、规范化为导向,加强与甘肃农业大学、**区农业技术推广站和**区科技开发交流中心等对口科研机构的技术合作,使他们长期成为合作社的技术支撑单位。在基地建设中积极引进新技术、新项目、培养农民技术工。为带动我区藏中药材产业化、规模化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的现实意义
  
  实践证明,农牧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理有序规范流转,对促进新农牧村建设,发展现代农牧业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主要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是可以解决“谁来种地养畜”的问题。当前,由于外出务工的收入远远高于在家种田养畜的收入,农牧村青壮年基本上都外出务工了,留在家的只是老弱病残人员,没有耕种养畜能力。加之,部分农牧民对土地经营权流转在思想上存在一定的顾虑,由于务工经商收入不稳定,担心承包耕地或草场一旦流转出去,自己想种地或养畜时还能不能收回自己的耕地或草场,害怕失去最基本的生存保障,自己不种不养也不愿让他人耕种放牧。推进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利于解决目前“谁来种地”、“谁来养畜”的问题。
  
  二是可以解决土地撂荒闲置的问题。据调查统计,目前全区土地撂荒主要是季节性的撂荒,占土地总面积的三分之一。土地撂荒闲置从分布上看,主要分布在城郊乡镇或少数边远、零星、贫瘠耕地的村组。推进土地经营权流转,抓紧研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鼓励和支持撂荒闲置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牧场、农牧民合作社流转,有利于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三是可以解决土地规模经营的问题。目前,就我区农区而言,大多数农户仍然维持着“一家三四口,种地五六亩,分散七八处”的生产经营格局,不便于开展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不便于农业机械化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不便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这已成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突出障碍。因此,只有推进土地经营权流转,将土地承包权价值化、资本化、市场化,实现生产要素宽范围、大规模地优化配置,才能引导社会资金源源不断地流向农牧村,促进农牧村经济和现代农牧业的发展。
  
  四是可以解决土地经营纠纷问题。当前,在农牧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中,有很大部分与土地纠纷有关。农牧村土地纠纷,根源在于多数农牧户土地流转不规范、合同内容不完善,农牧村土地流转平台建设滞后,土地纠纷不能得到及时的调解、仲裁和司法处理。推进土地经营权流转,使农牧民的土地承包权益有可靠的保障,有利于化解土地纠纷,能够为农牧村的和谐稳定奠定制度基础。
  
  三、现实问题分析
  
  农牧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对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完善农牧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牧民土地承包权益,促进现代农牧业发展及增加农牧民收入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受观念、利益、制度、政策等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农牧民有“恋土”情结和担忧顾虑。土地对于农牧民来说,既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又是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也是农牧民求发展的重要资源。由于传统思想意识、宣传引导不够广泛深入和农牧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等原因,致使农牧民“恋土”情结较浓和担忧顾虑较多。特别是随着年龄的增加,在外打工越来越困难。尤其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取消农业税和实行农业各项补贴等一系列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之后,土地更成了农牧民的聚宝盆,农牧民的“恋土”情结更强了。加之相当一部分农牧民对土地流转政策认识不清,担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出去后,没有了稳定收入,失去生活保障;担心各种惠农补贴享受不到,自身利益受损。又加之国家逐年增加补贴力度,农畜产品价格的普遍上涨,土地的亩均净收入绝对量呈增长态势,使得农牧民不愿意把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出去。农牧民的这些顾虑和担心,制约着土地流转,是一些地方土地流转速度慢、规模小、合同期限短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重视不够。县市乡镇基层政府和村级组织对农牧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尚未引起高度重视,没有把这项工作作为“三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存在着越位和缺位现象。在对土地流转管理工作中,有的不顾农牧民意愿,对当地土地流转制定硬性指标,习惯于用行政手段要求农牧民流转土地经营权,有的顺其自然发展,未能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鼓励、引导土地流转的政策措施,缺乏行之有效的土地流转管理制度,使土地流转尚处于一种自然无序的状态。
  
  三是缺乏健全的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县市乡镇村尚未健全农牧村土地流转服务网络,不能及时开展土地流转工作信息发布、项目推介、政策咨询、纠纷调解等经常性事务以及经验总结、推广。在供求主体之间缺乏专门从事农牧村土地流转的中介服务组织,使流入者找不到合适的流出者,而需要土地的人则又找不到有意向的出让者。由于缺乏规范的土地流转市场支撑,农牧民在土地流转中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往往出现利益分配不合理,农牧民拿小头,大户或企业拿大头的现象。
  
  四是土地流转行为不规范。在土地流转活动中,由于一些农牧民法律意识淡薄,往往是口头约定的多,统一、规范地签订具有法律效力书面合同的少,即使有书面合同,其格式、内容也不够规范、完整,流转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表述不清,漏洞百出,特别是对农牧业各种补贴,没有明确谁有土地谁受益、还是谁经营谁受益的问题,容易出现纠纷,并且难以调处。同时,这种土地流转的随意性很强,难以形成规模,使具有规模化经营能力的经营主体无法实现最佳规模经营效益。
  
  五是流转服务机构不健全。各县市及乡镇村尚未健全农牧村土地流转监管机构,目前承担此项工作的农经部门,其地位和监管职能不相匹配,在日常服务和监管方面工作乏力,对违法违规的农牧村土地流转未能发挥真正的监管作用。
  
  六是缺少相应的保障机制。对离土农牧民没有相应的转移就业促进机制,没有比较完善的为其解除后顾之忧的生活保障机制,没有平衡利益关系的流转价格调控机制,农牧民缺少对未来生活保障预期信心,所以不敢流转或不敢长期流转,重新就业也很难安心。
  
  四、推进农牧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几点建议
  
  进一步深化完善农牧村基本经营制度,推进农牧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促进农牧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农牧业适度规模经营,建设现代农牧业,是党的十八大赋予的新的重要任务。特别是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对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现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加大对农牧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着重解决对土地流转认识不深不透的问题。一要进一步深入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文件和法律法规。一号文件连续十年关注“三农”,目的就是从各角度凝聚合力,加强对三农问题的重视。三农问题是重中之重,是安天下、稳民心的工作,对保持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意义非常重大。如何才能在新形势下,加快发展现代农牧业、增强农牧村发展活力。文件有不少新的提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其一是在快速发展工业化、城镇化的背景下,只有进行农牧业经营机制的改革创新,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种植大户、养殖大户、农民合作社、农牧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牧业经营体系,才能满足现实农牧村发展的需要。
  
  其二是工商资本进入农牧业要管制,要探索建立严格的工商企业租赁农牧户承包耕地(林地、草原)准入和监管制度。资本有强烈的下乡冲动,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释放的信号是既有所鼓励又有所限制,引导城市工商资本到农牧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探索建立严格的工商企业租赁农牧户承包耕地(林地、草原)准入和监管制度。“资本下乡”目前争议很大。赞成者认为资本下乡于民于企业于当地政府都是有利的,是“三赢选择”,可以盘活原来分散低效率的农牧业,满足工业化、城市化的需求;反对者认为这种做法会出现“政企合谋,农牧民受损”现象,其实这些担忧是完全可以通过规范的政策能够避免的。
  
  其三是补偿金不落实的不得征地。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合理确定补偿标准,严格征地程序,约束征地行为,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其四是用5年完成承包地确权登记。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牧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牧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加快农牧村宅基地在内的农牧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牧村集体产权制度,是激发农牧业农牧村发展活力的内在要求。以上新的提法,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媒体,面向广大农牧村和社会,广泛深入地大力宣传,力争做到家喻户晓。二要有针对性地加强指导,注意抓典型、树榜样,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让更多农牧户认识到土地流转带来的好处,增强土地流转的信心,促进农牧民积极、主动、自觉、自愿地加入到土地流转中来。三要严格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推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充分尊重农牧民群众的意愿和农牧民的主体地位,要得到农牧民的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也不能妨碍自主流转,损害农牧民利益。
  
  二是强化农牧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建设。一要建立农牧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机制,鼓励农牧民流转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牧村劳动力转移和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是制约农牧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两个关键因素。如果没有农牧村劳动力的转移,而片面强调土地的规模经营,就会使农牧村剩余劳动力无事可做,陷入生活困境。只有人“动”了,动地才能顺理成章,水到渠成。因此,探索建立土地流转激励机制,愿意流转土地的农户民,开展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对其再创业、再就业给予优先支持;出台种植养殖大户优惠扶持政策,鼓励规模经营;完善养老统筹、医疗保险等基本生活保障机制,为农牧民流转土地解除后顾之忧。二要建立机构,服务土地流转。要建立土地流转服务和仲裁机构,建立中介组织,培育土地流转市场。建立土地流转价格评估机构,根据不同产业、区域,科学确定各类农地的质量、等级,客观公正地予以评估,为土地公平流转提供服务。同时,逐步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和司法判决的农牧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调处体系,切实维护好农牧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是强化农牧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范化管理。农牧村土地流转关系农牧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必须坚持农牧民自愿,科学引导,依法有序,规范运作。一要认真地规范整理和永久管理好农牧村土地承包档案资料,力争在全区范围内实施农牧村土地承包微机化管理,逐步建立起农牧村土地承包的信息化管理系统;二要重视做好农牧村土地流转合同签订的指导工作,(www.fwsir.com)引导农牧民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统一规范的书面合同文本,同时建立健全农牧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制度。三要严格规范农牧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程序。农牧村土地流转必须在坚持原则、把握政策的前提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一年以上的,都应当签订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四是加大财政和信贷支持力度。一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农牧村土地流转专项经费,支持农牧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和信息化平台建设,扶持土地流转与规模经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整合各类支农项目,向通过土地流转形成的专业大户、农牧民合作社和农牧业龙头企业基地等规模经营主体倾斜;金融部门要加大对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实力强、资信好的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简化贷款手续,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加强农牧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支持担保公司开展为农牧业适度规模经营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五是处理好在“工业化、城镇化、农牧业现代化”三化同步及新农牧村建设中的关系。一要处理好政府推动与群众自愿的关系,积极稳妥健康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二要抓好城与乡的关系,在山区、郊区等不同的地点进行探索;三要农牧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乡镇要大力推广,在城镇规划范围内审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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