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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中小学职务犯罪情况调查报告
对广西自治区农村中小学职务犯罪情况的调查报告2006年以来,广西自治区检察机关共查处涉及农村中小学职务犯罪案件38件45人,涉案金额764.3284万元;大案21件27人,大要案1件1人,特大案件2件2人,重大案件2件2人;其中贪污贿赂案件31件38人,渎职案件7件7人。广西象州县检察院通过对这些案件调查、分析后发现,广西自治区农村中小学职务犯罪案件虽不是普遍现象,但作为教书育人的特殊岗位,社会期望值比较高,一旦犯罪,危害性大,社会影响面广。因此,如何预防农村中小学的职务犯罪,提高监管效能,变被动的事后查处为主动的事前管控和监督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分析农村中小学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探索农村中小学预防职务犯罪的新方法、新途径,以期堵塞易发职务犯罪的漏洞,推动全区教育改革的健康发展。
一、近年来广西自治区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农村中小学职务犯罪典型案例
(一)周某英、周某全贪污案。犯罪嫌疑人周某英,在任原贵港市覃塘区振南乡中心小学校长和樟木乡中心小学副校长兼中周小学校长期间,在学校进行校园建设和校舍维修及经费开支等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学校统计员周庆全采取虚假报帐的手段套取学校公款进行私分。其中犯罪嫌疑人周某英分得人民币75153元,周某全分得人民币26853元。同时,周某英在将学校校园建设和校舍维修等工程转包的过程中,收受工程老板谭某送的“好处费”5000元归个人所有。
(二)黄某规、陈某朗等七人共同贪污案件。2006年春季学期末的一天,时任武宣县禄新乡中心校校长的黄某规召集副校长陈某朗等七人一起商量,决定以工作辛苦为由,以发“劳务费”的名义,采取收入不入帐、虚开发票手段骗取单位公款共同侵吞。自2006年秋季学期至2011年秋季学期,被告人黄某规、陈某朗等七人共同侵吞禄新中心校学生保险回扣费、教辅资料回扣费及学生照相费共计149000元,虚开列支耗材费等发票侵吞单位公款145000元,总计贪污金额294000元。同时黄某规、陈某朗还伙同其他中小学校长多人申报骗取国家“普九”化债资金449618元,贪污204960.14元。
(三)罗某来受贿案。犯罪嫌疑人罗某来在任原平南县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该机构后改名为平南县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校安办)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分别收受承建平南县教育局下属中小学危房改造项目工程的建筑工头送的好处费及部分申请危房改造项目的中小学校长送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380000元。
二、广西自治区农村中小学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嫌疑人都担任一定的领导职务,都有利用职务权力之便谋取利益的行为。从查处案件来看,多数犯罪嫌疑人都是中小学的校长,对学校的重大事项决策“一言堂”,为了一己之私铤而走险。如原玉林市育才中学校长莫某,在学校工程建设、食堂发包过程中,利用职务先后14次收受承包老板送给的“好处费”共计178000元人民币。
(二)作案人员文化程度相对较高,多为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对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并不陌生,自作聪明钻政策、法律的“空子”、打“擦边球”。如原武宣县禄新乡中心校校长黄某规、副校长陈某朗与他人合伙申报骗取国家“普九”化债资金449618元;又如原岑溪市大隆镇教育管理办公室主任黄某才,在发放大隆镇有关学校所得的上级所拨的“普九”化债资金时,以大隆镇西宁中心小学需要搞学校基建的名义,分两次从大隆镇西宁社区支书杨统仁手中拿了共62000元上级下拨的“普九”化债资金拨款,但黄旭才只将其中35000元用于学校建设,并将剩余27000元据为己有。
三、农村中小学职务犯罪的原因
(一)权力过于集中,缺乏有效监督。目前中小学实行的是校长负责制,校长一人掌握了学校的人事、教学、财务、管理等诸项大权,一些学校的重大事项讨论、研究、决策,往往只是一个形式,实际上就是“家长作风”,大小事情都是校长说了算,使之 在学校的工程建设、招生收费、物资采购等方面具有了腐败的便利条件。
(二)作案人法制观念淡薄,存在侥幸心理。行为人个体心理因素是引发职务犯罪行为发生的主观原因。从上述案例看,多数中小学校长在收受贿赂时都抱有“天知、地知、你知、我知”的幻想,认为行贿人得到利益,自己收点“好处”也是理所当然,因此有了一次,进而多次,逐步走上犯罪深渊。
(三)财务管理混乱是导致中小学校领导触犯刑律的主要原因之一。随着国家补助资金多元化,学校经费的来源从过去的单一财政拨款转换为多渠道多方位的筹资,给财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一些学校的财务管理及其运作机制存在较大缺陷,学校财务人员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能规范、真实反映单位资金及经营状况,有章不循,有禁不止,私设“小金库”,将国家法律、单位规章制度彻底抛于脑后,消极作为甚至不作为,严重影响了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对权力缺乏有效监督。学校一直都是人们心目中的“清水衙门”,没有职务犯罪的滋生之地,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忽视纪检、监察工作,客观上给作案人有了可乘之机;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作用发挥不够,上级对下级重工作实绩,轻制度制约和日常监督;社会监督相对弱化。长期以来,社会各界职能部门及人民群众把学校当作“净土”,客观上造成了人们对校园缺乏警惕性,从而使得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导致校领导“被犯罪”。
四、预防农村中小学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一)强化教育,增强拒腐防变能力。要加强对教育系统人员尤其是中小学校长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法律知识教育,用身边的案例开展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解决好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的问题,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思想,切实做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在思想上构筑起反腐倡廉的堤坝。
(二)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教育主管部门要结合农村中小学实际,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如校务公开制、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财务资金流动管理监督和组织的制约监督等制度,依靠制度来规范、约束权力的行使,预防和遏制职务犯罪发生。
(三)加强中小学内部管理。建议教育主管部门对农村中小学校长全面实行竞争上岗、定期轮岗制,从制度上消除一些学校“校长终身制”现象,同时通过“离任审计”、定期述职等,时时敲响廉政警示钟,让阶段性小结式的排查使中小学校长的职务犯罪机率降至最小,从而有效防止中小学校长职务犯罪的发生。
(四)加强对相关人员的监督。进一步强化党纪、政纪和法律监督,置校长于有效的监督之中,使之不想贪、不敢贪,有效防范和遏制腐败蔓延。学校应实行校务公开、财务公开制度,重大事项决策要征求全体教职员工的意见和建议,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学校应加强与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联系,加强财物检查和审计,形成监督合力。同时,还应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及群众的监督作用,及时披露、鞭笞腐败现象,从而达到遏制和预防职务犯罪发生的目的。
(作者单位:广西自治区象山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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