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查报告4篇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报告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报告包含标题、正文、结尾等。那么,报告到底怎么写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企业自查报告4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企业自查报告 篇1
1、企业基本情况
2、近3年的收入,应纳税额,已纳税额,(要列明税种)
3、自查结果,有无问题,何种问题
4、处理措施,调整方式
5、结尾(我公司今后……做一个……纳税人。
国税提纲就54条,也是这么写,不用按提纲逐条的分析和列明,分两大块写就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主要是写如果哪方面发现了问题,着重写一些问题发生原因,怎样处理之类的,没有问题的就可以概括为未发现其他问题等。
根据市局工作安排,我局于20xx年7月至9月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纳税评估企业需先进行自查。希望贵单位对此次工作给与高度重视,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自查20xx年度各项收入、各项成本费用是否符合税法有关规定,其中自查重点如下:
一、预缴申报方面
(一)自查要点
实行据实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实际利润额”的填报数据,与企业当期会计报表上载明的“利润总额”数据进行比对,是否存在未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635号)第一条规定申报的情况。
(二)政策规定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635号)第一条的规定,“实际利润额”应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填报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xx] 34号)第四条的规定,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收入方面
1、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须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二条至二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第875号)。
2、不征税收入:
(1)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折旧、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
(2)不征税收入不得填报为免税收入;
(3)不征税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
(4)不征税收入(即使作为应税收入申报),其对应的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5)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未按规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不能确认为不征税收入;
(6)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仅限于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该软件生产企业须符合如下条件:取得软件企业证书,并在证书有效期内,且通过当年年审的;
(7)软件生产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且作为不征税收入填报的,若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不大于研究开发支出金额的,按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做全额纳税调增处理,有加计扣除的同时要做纳税调增处理;若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大于研究开发支出金额的,按研究开发支出金额做纳税调增处理,有加计扣除的同时做纳税调增处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xx] 15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 [20xx] 8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1号)第一条第(一)款。
3、企业发生的视同销售行为应按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828号)第二条、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xx]148号第三条第(八)款)。
4、投资收益:
(1)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应作为计算企业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
(2)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满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八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79号)第三、四、八条对于投资收益税务处理的相关规定。
三、成本费用方面
1、工资薪金:
(1)国有性质企业的工资薪金不应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
(2)已计提尚未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不能税前扣除;
(3)工资薪金的合理性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3号)第一条的规定;
(4)工资薪金中不应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务费等费用;
(5)工资薪金发放对象为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
(6)对于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7)已经实现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税收上不得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8)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3号);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xx]242号)(该文件中与税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收法律法规为准)。
2、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方面:
(1)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能超过税法允许扣除的限额;
(2)职工福利费支出范围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3号)第三条规定;
(3)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对象应为企业职工;
(4)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中不应包括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支出费用;
(5)企业20xx年以前按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xx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上述福利费余额;
(6)企业20xx年以前结余的职工福利费,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7)对于软件生产企业全额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须能够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支出。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3号)第三条、第四条;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xx]242号)(该文件与税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法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98号)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202号)第四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1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 商务部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xx]63号)。
3、利息支出:
(1)企业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数额,须进行纳税调整;
(2)企业向无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扣除;
(3)企业的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须按规定作纳税调整;
(4)企业已计提但确实无法偿付的利息支出,须按税法规定计入当期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浪子注:此处可否推定为按照权责发生制计提但为支付的符合扣除标准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xx]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7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xx]312号)。
4、资产损失:
(1)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属于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方能扣除的范围的,须取得税务机关的批复文件;
(2)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须作纳税调整;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须作纳税调整。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57号);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xx]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772号。
5、其他费用支出:
(1)不得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2)不得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3)不得随意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4)不得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
(5)不得擅自扩大研究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6)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不得进行税前扣除。
(7)计提的不符合规定的准备金须进行纳税调整。
(8)工会经费应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款专用收据》在规定的比例内税前扣除。
(9)公益性捐赠的对象应符合财税[20xx]160号、京财税[20xx]542号文件有关规定,并取得文件规定的有关公益性捐赠票据。
三、税收优惠方面:
享受税收优惠企业,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或备案。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重点自查以下内容: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的自查要求见本提纲“成本费用”中“利息支出”部分。
2、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 20xx年1月1日前(不含)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xx]31号)第六条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3、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政策衔接须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xx]92号)第五条的规定。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项目(成本对象)开工前或已向税务机关备案的开发项目(成本对象)发生改变时,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xx]92号)第六条的规定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发项目(成本对象)情况备案表》;
20xx年1月1日前已开工未完工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开发项目(成本对象)情况备案表》。
5、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xx]92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开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预算成本情况表》。
6、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计税成本的核算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xx]31号)第四章的相关规定,其中重点提示以下内容:
(1)对本期未完工和尚未建造的成本对象应当负担的成本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分别建立明细台帐,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xx]31号)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2)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预提费用的税前扣除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xx]31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3)停车场所的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xx]31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xx]31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7、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申报应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xx]92号)附件四《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口径》的要求。
8、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应符合国税函[20xx]20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纳税人应全面自查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不局限于本提纲中的内容。请您在自查报告中详细说明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按规定时间将自查报告报送主管税务所。本次自查主要针对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如果自查中发现涉及以前年度所得税申报问题,请在自查报告中单独说明。自查报告须加盖公章,自查中没发现问题的,要在自查报告中明确说明。自查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税收管理员联系。
企业自查报告 篇2
一、认真贯彻总厂政治工作精神,部署年度反工作
年初,根据重组后的实际,结合总厂纪检监察工作要点,我们研究制定了《xx厂二OO五年度纪检监察工作意见》,对全年纪检监察工作进行了规划:一是采取多种形式,扎实开展党风廉政教育;二严肃党的纪律,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三是加强监督力度,提高勤政水平;四是加大信访处理力度,坚决查办违法违纪案件;五是加强制度建设,促进源头治理工作逐步深化;六是加强责任考核,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七是抓好业务培训,加强队伍建设。
在此基础上,针对重组期间干部职工思想活跃容易出现问题的新形势,为强化各级干部的责任意识,分厂党委责成分厂纪委根据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对班子、班子成员及各车间、处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进行了细化,分解到了部门和责任人。同时,印制了《xx厂南阳分厂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拟定了分厂党政负责人与分厂班子成员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内容14项,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内容12项,并于4月隆重召开了由各部门一把手、各支部书记、纪检监察信息员和重点业务部门的干部职工共计200多人参加的全厂政治工作会议,会上不仅部署了年度政治工作,同时也对全年的纪检监察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并在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负责人之间层层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
二、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党风廉政教育
主要开展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第一是加强了节前教育。节日期间是各种不正之风易发期和高发期,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节日病的治理是节日期间反腐倡廉工作的重点。为此,双节前夕,分厂纪委专门下发文件,及时转发了中纪委《关于20xx年元旦、春节期间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坚决禁止奢侈浪费行为的通知》,并结合企业实际,明确提出了六点具体要求:一是各部门要组织本部门干部职工,认真学习《通知》精神,把上级规定和要求传达到每一名干部职工,教育和引导党员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廉洁意识,增强纪律观念和法制观念,始终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保持艰苦奋斗、勤俭朴素、廉洁奉公的良好风气;二是强调了各级干部要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和纪律。重申了领导干部不准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规定;三是严禁党员干部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要求各部门负责人要切实加强对本部门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党员干部参与赌博问题不制止的,要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负责任人的责任。四是要认真转变作风,切实关心群众生活。领导干部要深入基层,加强同群众的密切关系。五是要倡导文明、健康的新风尚。要坚决抵制和反对各种封建迷信非法活动;六是各部门节后要组织干部认真搞好自查,并结合学习和执行《通知》规定的情况写出部门书面自查报告。节后一上班,24个部门都上报了负责的自查报告,未发现一例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事件。
第二是大力开展了学习宣传贯彻《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体系实施纲要》和总厂《制度汇编》活动。《实施纲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工作的一个指导性文件,为使全厂党员干部全面把握纲要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把建立健全惩治与预防体系的工作纳入企业发展的总体规划,为落实好《实施纲要》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分厂纪委把《实施纲要》的学习宣传教育作为上半年的工作重点。一方面,我们购置了《实施纲要》单行本100本,连同总厂《制度汇编》一并发放到中层以上干部,做到人手一册,使全厂各级干部对纲要内容熟读牢记,入脑入心。另一方面,又购置了由中纪委宣教室录制的《实施纲要》学习辅导光盘,集中进行了放映观摩学习。同时,为检验干部的学习效果,六月中旬,分厂纪委又组织全体中层以上干部开展了一次学习《实施纲要》和《制度汇编》知识测试活动,较好地调动了各级干部学习的自觉性,收到了较好的效果。测试优秀率达95%以上,真正达到了以考促学的目的。
三、严肃党的纪律,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是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工作的关键。今年我们重点抓好了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针对重组进入实质运作阶段的实际情况,重申了全厂各级领导干部必须认真遵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严格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严格遵守省委对各级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做出的12条要求。同时,特别强调要严格遵守总厂纪委提出的重组期间的五项纪律要求,明确提出全厂上下务必要与总厂党委、厂部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保持高度一致,认真落实总厂党委、厂部关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与改革、稳定、发展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确保政令畅通。与此同时,我们还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总厂的要求,认真对照检查,及时自查自纠,要特别加强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的管理,要把检查对照的过程作为党性锻炼的过程,从细微处入手,防微杜渐,警钟常鸣,在广大干部职工中树立起艰苦奋斗、清正廉洁、勤政为民的形象。
二是继续落实领导干部不准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规定。并把此项工作同治理节日病捆绑进行,从节前教育、节中监督、节后检查三个方面入手,重点加大了节后监督检查力度。特别是在传统节日春节过后,厂纪检监察室即印发通知,要求各部门上报节日期间落实上级精神和贯彻执行有关规定情况的.自查报告。从上报的情况看,各部门都能够加强思想教育,认真贯彻执行省公司党组精神,针对厂纪委提出的六条要求,干部和各部门都能够严格遵守。有2个部门对业务单位赠送的慰问品进行了登记,未发现据为己有现象。
四、拓宽监督渠道,认真组建纪检监察信息网络
组建由广大职工参与的纪检监察信息网络,是充分发挥职工群众监督作用的有效渠道,这一制度在南阳分厂已坚持多年,今年,我们继续实施了这一有益做法。在年初的政治工作会议上,分厂党委把纪检监察信息工作也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了全面部署。会上,对去年的活动情况进行了总结,对今年的工作进行了布置,明确了工作重点。同时,对去年涌现的3个先进信息组和21名优秀信息员进行了表彰,并对今年新产生的56名信息员予以大会聘任,重新组建了纪检监察信息网络。会后,我们还开展了年度第一次信息收集活动,有32名信息员提供了各种信息52条,经归纳整理为10条。这些信息为纪检监察工作提供了第一手资料,同时也为厂领导洞察职工的思想状况、正确进行决策提供了依据。
五、强化责任意识,切实搞好责任制半年自查
认真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强化领导干部责任意识的有效手段。六月初,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分厂纪委就着手组织半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自查工作,要求各部门要以目前正在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责任内容和部门工作实际,结合与分管厂领导签订的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目标书中所规定的内容,全面进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自查。重点自查贯彻落实总厂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情况、部门和干部履行岗位职责情况、部门和干部落实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等五个方面,要求各部门要认真回顾和总结半年来的工作情况,写出负责的自查报告。截止6月底,全厂24个部门都结合工作实际进行了认真自查总结。从检查和各部门上报的材料看,各职能部门和干部个人都能强化责任意识,狠抓工作落实,把承担的任务切实落到实处,较好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同时,各部门都能结合实际详细制订了下一步抓落实的具体措施,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
上半年,在抓好上述各项工作的同时,我们还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努力加强信访工作,并把拓宽案源、畅通信访举报渠道作为查办案件的基础性环节来抓,提倡和鼓励全厂广大干部职工通过不同渠道积极对各种违法、违纪、违规事实进行举报。但是,由于半年来没有收到有价值的案件线索,查办案件工作未立案一起。下半年,我们要认真学习总厂办案工作经验,积极寻找案源,主动出击,加强案件查办工作,努力使案件查办工作有所突破。
总之,半年来,我们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在为企业生产经营保驾护航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开展了一些积极的工作,但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深深感到,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还面临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有:一是一些部门和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认识不到位、定位不准,主动学习党纪条规劲头不足,存在一手硬、一手软的问题;二是一些工作机制制订的还不健全,工作深度和广度不尽人意;三是监督检查的力度还有待进一步加强。下半年,我们要在总厂党委的正确领导下,认真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围绕年度工作目标,扎实开展工作,以更加饱满的工作热情努力为推进分厂的党风廉政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
企业自查报告 篇3
按照上级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要求,我厂成立了质量安全管理小组,由法人fwdq任组长,组员由质量负责人和质量检验人员、生产加工人员担任,按照各自分工,对照《食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自查表》,从企业资质变化情况,采购进货查验落实情况、生产过程控制情况、食品出厂检验情况、不合格产品管理情况、食品标注标识情况、食品销售台账记录情况等10个方面,逐条进行自查。根据企业自查情况,企业自身感觉各方面做得尚可,基本符合质检部门的要求。对于稍有差次的,及时做了整改。现阶段,企业基本能做到系统管理,按标准要求组织进货、生产和销售。现将企业目前能达到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企业资质变化情况:
企业名称为安全生产自查报告,厂址是济南市长清区归德镇开发区,检验方式为自行检验,固态调味料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为qs37010307092,新证正在办理中。本厂证照齐全,经营范围是味精、鸡精调味料和固态调味料。
二、采购进货查验落实情况:
本厂主要采购的原料为鸡肉精膏、麦芽糊精、柠檬黄、呈味核苷酸二钠、食盐、谷氨酸钠、淀粉、白砂糖、包装袋、纸箱等。所有物品均从具有合法资格的企业够仅仅,购进时索取了企业相关资质证明。我厂生产的味精没有食品添加剂。鸡精调味料和固态调味料的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严格遵照了gb2760的要求,并做了详细的相应记录。食品添加剂还备有单独的进货台账。
三、生产过程控制情况:
我厂每天安排专人对厂区卫生进行打扫,保持厂区内环境整洁干净。定期对生产场所、设备、库房、进行打扫、消毒。保持在加工过程中与产品接触的一切设施、设备、环境的卫生,杜绝一切污染的可能。定期养护设备设施,每批产品生产前和生产结束后,均对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清洗、消毒。生产人员的个人卫生,工作服帽的整洁情况,班班检查。工作人员洗刷、更换专用工作服后,经人员专用通道进入生产车间。验收合格的原料从原料专用通道进入生产设备。从原料到成品及成品库均保持独立空间,没有交叉污染。
四、食品出厂检验落实情况:
我厂配备了架盘天平、分析天平、电热干燥箱、水浴锅、旋光仪、分光光度计、ph计、超净工作台、台式培养箱、显微镜、蒸汽压力灭菌器等检验设备,具有检验辅助设备和化学试剂,实验室测量比对情况均符合相关规定。检验人员经过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培训,具有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发放的检验资格证书。按照国家标准,对生产出的每个单元的`每批产品进行检验,将检验的原始记录和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留存备查,对出厂的每批产品留样,并进行登记。
五、不合格品的管理情况和不安全食品召回记录情况:
我厂生产需要的各种原料均从合法、正规渠道购进,并索取相关的证件。严格按照产品生产工艺及《食品卫生法》的要求组织生产,未遇到购买不合格原料和出现生产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六、食品标识标注情况:
我厂生产的各个单元产品的包装上按照相关规定印有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产品标准代号,以及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编号和qs标识以及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名称和产品的贮藏方式和保质期等相关信息。
七、食品销售台账记录情况:
我厂建立了食品的销售台账,记录了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销售日期、检验合格证号、生产批号以及购货者的相关信息,包括购货者的名字,地址、销货场所等。
八、产品标准执行情况:
企业积极并严格执行各个产品的国家标准和企业标准。味精执行的是gb/t8967—XX、鸡精调味料执行的是sb/t10371—XX、复合调味料执行的是本企业标准q/01zh0001s—20xx、鸡味调味料执行的是本企业标准q/01zh0002s—20xx。所有标准的状态都是现行有效。
九、企业人员培训、体检情况:
我厂所有和生产相关的人员均参加了体检,取得食品从业许可证书(健康证),并定期参加企业组织的食品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知识、食品技术知识培训。
十、企业售后服务和产品安全预警和风险评估:
我厂主要消费者都是回头客,目前为止,还没有接到过消费者投诉。我厂已经设立消费者投诉登记本,并制定相应的处理制度、应对机制,确保一旦出现消费者投诉情况,能及时做出反应,力保消费者权益。
经过此次自查,我厂基本符合食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要求,提高了质量安全意识,杜绝了质量安全隐患。在此基础上,我厂建立了质量安全保证长效机制,为长期、持续地生产优质产品,打下了坚实基础。
企业自查报告 篇4
一、企业概况
泉州市灵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位于晋江市五里科技工业园区,始建于20xx年。20xx年公司注资100万元,成立泉州市灵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公司位于园区的西北,占地约3.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约1770平方米,20xx年12月1日通过QS认证审查,并于20xx年9月9日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代用茶)。目前公司主要产品有盐薄荷、清凉茶、灵源万应茶(代用茶)。由于产品季节性比较明显且刚取得QS证不久,目前生产销售量比较少。
二、自查情况
根据《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进行自查,情况如下:
1.厂区卫生管理:
1.1厂区周围环境及内部环境、整体布局:
厂区新址位于晋江市五里高科技工业园区,环境优化、交通便利,厂前为园区道路、距泉安路500米,后距市区环形主道20xx,西与恒安纸业公司相邻;东与紫华药业有限公司相连,周围环境没有污染源产生、空气清晰。常年主导风向以东南风为主、西北风为辅、综合车间位于主导风向上侧,生产区与生活区严格区分,厂区布局合理,符合卫生要求。
厂区周围设有消防环形通道,建筑物周边设有便于人流物流畅通的道路。厂前大门为人流主要通道,厂边门为物流出入口,符合人流、物流分开的指导思想,厂区地面除绿化面积外,其余为硬化地面,厂区整洁卫生。
1.2设施:生产车间采用彩钢板设计装修,厂房以按要求设计施工,建筑物耐火等级为一级,内装修材料彩钢板,符合阻燃无毒要求的保温材料,其空间可满足生产规模要求。工艺布局符合生产流程,避免物料输送往返,生产过程粉尘散发量大的`岗位设有除尘室。此外,还设有生产容器具洗涤间,洁具存放间等生产工艺卫生设施。
1.3卫生:生产区有专人清洁卫生,保持厂区的日常清洁卫生,垃圾污物定点存放,有防蚊、蝇、虫等进行厂区的措施。生产区无非生产物品和个人杂物,生产中产生的废异物及时处理。更衣室、厕所的设置合理,不对生产区产生不良影响,设有洗手池、消毒池,有自动感应开关的水龙头和烘手设备。工作服选用质地光滑,不产生静电,不脱落纤维和颗粒性物质的布料。
根据不同设备,器具和清洁工具等分别制订消毒灭菌措施,对操作台、墙、地面、门窗、设备、房间定期进行消毒或熏蒸,消毒剂定期更换,以防产生耐药菌株。
2.原辅料采购管理
2.1按规定对食品用原辅料、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物进行供应商审计(目前产品无涉及食品添加剂情况),审计内容包括供应商资质审计及供应商产品质量审计,供应商资质审计主要索取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有效证件资料;供应商产品质量审计主要索取供应商质量保证体系调查、产品质量合格检验报告、产品样品(进行自行检验试用)、供货质量保证书。
食品用原辅料、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物未进行供应商审计合格的,不进行采购,并要求保持供应商相对稳定。
2.2公司设有检验中心,在综合楼四楼,履行对物料、中间产品或成品取样,留样,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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