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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纪审查安全工作自查报告

时间:2023-03-28 14:58:25 自查报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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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纪审查安全工作自查报告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报告对我们来说并不陌生,报告成为了一种新兴产业。那么,报告到底怎么写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执纪审查安全工作自查报告,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执纪审查安全工作自查报告

执纪审查安全工作自查报告1

  今年以来,我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各类违纪违法案件25件,涉及县级干部1人,科级干部6人,结案21件,处分21人,其中党纪处分19人(开除党籍13人,党内察看1人,严重警告2人,警告3人),政纪处分9人(开除4人,撤职2人,记大过2人,警告1人),双重处分7人,移送司法机关4人,挽回经济损失160余万元,共对4名涉案人员使用了“两规”措施。在查办案件工作中,我们既对贪腐分子严惩不怠、保持查办案件强劲势头,又始终把办案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坚持做到了严惩贪腐案件与安全文明办案相统一,实现了办案安全零事故、办案人员零违纪、办案结果零申诉,确保了办案工作的顺利进行,取得了良好的执纪办案和政治、经济、社会效应。

  一、加强教育,切实提高办案安全意识

  在查办案件中,牢固树立办案安全第一的观念,克服重案件查办、轻办案安全的现象,把办案安全工作与查办案件工作一起布置,一起检查,一起落实。特别是中纪委《关于使用“两规”措施的规定》(中纪发〔xx〕12号)、《关于六起办案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情况的通报》、省纪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纪通〔xx〕3号文件的通知》等文件下发后,市纪委及时召开由县(区)纪委书记、监察局局长和办案工作人员参加的专题常委扩大会议,逐条逐项认真组织学习,特别强调“没有安全就没有办案,违反办案纪律就是违反政治纪律”的`观念,进一步提高了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干部和办案人员对安全文明办案特别是使用“两规”、“两指”措施重要性和严肃性的认识,增强了做好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在具体的办案工作特别是使用“两规”、“两指”措施时,首先组织办案人员认真学习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关于“两规”、“两指”的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分析一些在办案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引以为戒,高度警惕,增强政治意识、法纪意识、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严守办案纪律和保密纪律,为防止办案安全事故的发生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完善机制,不断强化办案安全责任

  市纪委、监察局高度重视办案安全工作,先后制定完善了《办案安全防范责任书》、《“两规”期间陪护工作守则》、《纪检监察机关陪护人才库管理暂行办法》、《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人才库管理暂行办法》、《“两规”“两指”谈话值班制度》、《办案点管理制度》、《“两规”“两指”案件审查与陪护分离制度》等制度规定,为办案安全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证。在使用“两规”、“两指”措施时,市纪委与办案负责人及陪护人员签订严格的办案工作责任书,在每一起案件中确定一名分管领导为领导责任人,办案组长为第一直接责任人,负责谈话的办案人员及陪护人员均为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一名办案人员为安全监督责任人,为办案安全工作提供了严格的责任体系。同时,对每一起使用了“两规”、“两指”的案件,委、局主要领导经常到现场检查指导,分管领导驻点进行监督检查,办案人员严格执行各项办案安全措施,从制度机制上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强化措施,严格落实办案安全管理

  对违纪违法人员实施“两规”、“两指”措施前,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在选择“两规”、“两指”场所上,注意把握好“四个原则”,即选择“环境安静、地点安全、信息畅通、就诊便利”的地方作为办案场所,缺其一不可。在具体工作中切实做到“三查三看”,即查“两规”、“两指”办案点各项安全措施,看安全防护设施是否牢固,室内硬质器皿是否撤销,电源线、插头、插座是否裸露,卫生间各悬挂点是否消除和锁栓是否处理等;查“两规”、“两指”对象所带物品和送进物品,看是否有违禁物品带入室内;查陪护制度落实情况,看陪护人员是否在岗,陪护措施是否到位,室内有无异常情况等,切实将“办案安全无小事”的具体要求落实到每一位办案人员、陪护人员身上和每一个办案细节之中。特别是针对“两规”、“两指”对象思想斗争激烈、感情变化起伏、心理状态复杂的情况,要求办案人员密切注意其异常举动和特殊要求,及时采取法律教育与情感教育、政策教育与心理教育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疏导,有效避免意外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严格条件,从严审慎使用办案措施

  “两规”、“两指”措施是党内法规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权力,也是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的重要方法和手段,如果使用得当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成效,如果使用不当则会使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陷入骑虎难下的窘境。因此,在使用“两规”“两指”措施时,我们坚持从严、审慎原则,严格确定使用条件,严格界定使用对象,严格执行使用程序。在确定必要的情况下,需要采取“两规”、“两指”措施的,严格履行报批、备案程序。市纪委使用“两规”、“两指”措施,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向同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汇报后,填写《纪检监察机关使用“两规”、“两指”措施呈批表》,报省纪委批准后实施;县、区纪检监察机关使用“两规”、“两指”措施,经县、区纪委常委会研究,报市纪委常委会研究批准后实施;对辖区内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使用和解除“两规”、“两指”措施的情况及时向省纪委案管室上报备案;乡(镇)纪委及市、县、区直机关纪委(纪检组)不得使用“两规”措施,切实增强了使用“两规”“两指”措施的严肃性。在具体的案件调查过程中,既坚持铁面无私、严肃执纪,又做到与人为善、文明执纪,不诱供逼供,不侮辱打骂,尊重被调查对象的生活习惯,维护其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

  总之,近年来我们在案件查办工作中始终把安全工作作为前提,落实工作责任,完善防范措施,堵塞安全漏洞,规范执纪办案行为,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水平不断提升,但在实际工作中也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困难和问题。一是办案场所及设备投入不足,加大了办案风险和办案人员的工作强度及难度。二是安全文明办案的机制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办案人员的能力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对以上问题和不足,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办案安全制度和规定,坚决杜绝各类办案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查办案件工作健康深入推进。

执纪审查安全工作自查报告2

  一、执纪审查证据种类

  (一)被审查人陈述

  1.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动机、目的,事先有无预谋策划以及策划的具体内容;是否知道其行为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违反哪些规定;与相关人员的关系,是否有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的主观故意等。

  2.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被审查人未认真执行党的干部政策、用人标准和规定的程序等,致使识人不准、用人不当的动机、目的;与相关人员的关系,是否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主观故意;未认真执行党的干部政策、用人标准和规定的程序的时间、地点、手段、参与人员、经过、处理结果和造成后果;对其未认真执行党的干部政策、用人标准和规定程序及违规违纪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的认知程度等。

  3.共同违纪的,纪律审查人员要查明通谋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以及形成何种内容的共同违纪故意。

  4.有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纪律审查人员要查明被审查人的动机、目的.,以及具体谋划、实施的情况。

  (二)证人证言

  1.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参与决策、经办人员关于被审查人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研究、决策、实施情况的证言,证明被审查人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主观故意。

  2.干部选拔任用环节中参与决策、经办人员关于被审查人未认真执行党的干部政策、用人标准和规定程序,致使识人不准、用人不当的证言,证明被审查人对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观过失。

  (三)书证

  干部任免职书证、选举结果公告、选举文件等。

  二、执纪人员收集证据要注意的问题

  收集证据是指执纪人员为查明违纪事实,依纪依法发现、取得、接受和保全一切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材料的活动。收集证据任务完成得如何,直接关系着认定违纪事实和执纪审查的质量。笔者认为,执纪人员在收集证据时,除了要遵循“主动及时、客观全面、深入细致、严格保密”等要求外,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证据的收集、固定必须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具体规定了审查谈话、暂扣、封存涉案款物、冻结等调查取证措施。如第二十九条规定:审查谈话、执行审查措施、调查取证等审查事项,必须由2名以上执纪人员共同进行;第三十二条规定:严格依规收集、鉴别证据,调查取证应当收集原物原件,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第三十四条规定: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调查取证环节应当全程录音录像。据此,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必须严格收集、固定证据,这就要求执纪审查人员在收集固定证据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方式、步骤进行,不能图省事而减少环节,造成证据来源不合规不合法,导致千辛万苦收集到的证据丧失证明力。

  收集证据要注意明确证明对象。执纪审查中,证据的收集要围绕证明对象进行。所谓证明对象,是指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违纪事实的范围,执纪人员只有明确了证明对象,才能在执纪审查中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按相关要求,执纪人员在收集证据时,要注意明确以下四个方面的范围:要注意违纪行为是否确已发生;要注意构成违纪事实的全部情节;要注意对定性量纪有实际影响的法定情节和裁量情节等事实证据的收集;要注意其他需要证明的情况。

  收集证据要注意保全和固强证据。保全证据是指对收集到的证据采用适当的方式方法固定,妥善保管。固强证据是指对已收集到的直接证据或主要间接证据采用多种方法加以固定,使其不易发生变更变化,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据要求。在执纪实践中,常常会遇到证据变更、变化的情况,被审查人翻供、证人翻证的现象常有发生,而有的执纪人员不注重固强证据,当出现翻供或翻证现象时被弄得措手不及。因此,执纪审查中要注意在保全、固定证据的基础上固强证据。固强证据通常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一是间接证据链条固强法,收集大量的间接证据,使间接证据之间环环相扣,形成环形链条,对直接证据或其他主要间接证据起到固强作用的方法。这种方法要求执纪人员在审查谈话时,不仅要问清主要事实,还要特别问细与这一事实相关的人和事,然后围绕这些相关的人和事一一查清,进一步固定被审查人的陈述和证人证言等;在搜查、扣押书证和物证时,要注意将书证和物证的数量、特征记录清楚,核对无误后,履行程序,予以固定;凡涉及到有必要进行相关技术鉴定的,要作技术鉴定,如在执纪审查中的会计检验、鉴定,印章、文字鉴定等,使一些证据以科学技术鉴定的形式,加以固定。

  二是视听资料同步固强法,是指执纪人员在收集固定证据的同时,同步制作录像或录音将证据固强的方法。这种方法要求执纪人员在审查谈话、询问证人、搜查、扣押或收缴赃款赃物等调查取证活动中,要在制作笔录的同时,同步制作录像或录音,起到加强证据的作用。三是言词证据重复固强法,所谓言词证据重复固强法,是指执纪人员在对被审查人询问中,有意识地就主要违纪事实让其多次地重复陈述,同时让其当场写下亲笔供词或亲笔证词,起到固定固强作用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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