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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实习报告

时间:2023-10-10 09:19:07 实习报告 我要投稿

专业实习报告实用[3篇]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报告十分的重要,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语言要准确、简洁。一听到写报告马上头昏脑涨?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专业实习报告,欢迎阅读与收藏。

专业实习报告实用[3篇]

专业实习报告1

  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全过程分析、控制、管理和服务;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概预算的编制和审核;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合同价款的签订和调整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

  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所长负责制。下设总审室、质量监督室、办公室、财务部、造价审核及投资审核部。制定了一整套符合现代企业经营和行业规范的规章制度。具有完备的企业组织章程、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业务质量控制制度以及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本着“服务为先、诚实信用”的经营理念,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

  一、情况说明

  1、为了全面掌握度本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中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方面的业务开展情况,今年第一季度,根据协会的要求和布置,会员单位上报了相关材料,协会对此作了专门的汇总。本市具有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资质的会员单位共198家,截止3月20日,上报材料的单位有160家,占应报单位总数的80.8%,还有近20%的单位没有上报。虽然行业内一些主要企业的资料均已收到,但还是不够全面。在上报的材料中,我们发现有些数据不尽合理,或是合同额、营业收入报得太高,或是从业人数报得太少。对这些不切实际的情况,我们在了解核实后已作了一定的更正。当然,还有可能存在一些尚未发现的问题。

  2、在汇总统计160家企业所签合同额以及营业收入时,我们主要计算了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的合同额和业务收入,对以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业务为主的企业,也计算了他们项目管理与工程咨询的合同额及营业收入。

  二、几项主要数据

  1、本市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企业合同额和营业收入情况

  根据以上说明,160家具有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所签订的造价咨询合同额约11.88亿元,约为本行业协会所有企业年合同额的22.7%;具有招标代理资质的企业所签订的招标代理合同额约4.07亿元,约为本行业协会所有企业年合同额的7.8%。具有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资质企业的营业收入分别约12.48亿元和约4.31亿元,为本行业协会所有企业年营业收入的28.4%和9.8%。另据不完全的.统计,承接的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的项目数分别为19778项和5934项。

  从以上情况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行业的营业收入与相比,均有一定幅度的提高,其中造价咨询方面增长了18.2%,招标代理方面增长了33%。与相比,所承接的项目数在造价咨询方面增加了12.9%,在招标代理方面增加了51%。

  2、本市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企业所接本行政区内业务与外省市业务的情况

  在认真分析了今后本市基本建设的发展趋势后,一些具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资质的企业审时度势,开始走向外省市承接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业务。据统计,在所签的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合同额中,外省市的业务分别占7.7%和6.1%。由此可见,本市的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企业已对向外省市的拓展予以关注。

  3、本市具有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资质的企业中从事该两类工作的从业人员和注册人员情况

  根据对上报材料的汇总,到期末,在160家具有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资质的企业中,造价咨询的从业人员共有3103人,招标代理的从业人员共有1353人(部分单位在填报从业人员数时,因为对从业人员也应该包括注册人员的情况不够清楚,所以存在着少报的现象);注册造价工程师为2602人;上海市招标工程师为1281人。

  三、对本市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企业合同额及营业收入情况的一些分析

  对160家企业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的合同额和营业收入情况的具体分析合同额:所签合同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有5家(他们的合同额占全市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企业总合同额的24.3%);所签合同额在3000~5000万元的企业有12家(合同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17家企业占总合同额54.2%);所签合同额在1000~3000万元的企业有26家(合同额在1000万以上的43家企业虽然只占160家企业的27%,但却占合同总额的83%)。

  营业收入:度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有7家(他们的营业收入占全市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企业总营业收入的28.2%);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5000万元的企业有11家(合同额在3000万元以上18家企业的营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54.1%);营业收入在1000万~3000万元的企业有23家(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41家企业虽然只占企业总数的25.6%,但他们的营业收入却占总营业收入的78.8%)。

专业实习报告2

  一、 工作内容

  在这3个多月中我的主要工作是协助各部门做好各项人事工作,在这一过程中我初步了解了德州汇源人力资源的简单业务知识和程序,首先总结一下我的工作内容:

  1、发布招聘信息,电话通知各符合招聘要求的应聘人员进行面试,安排面试时间地点以及做好招聘时的准备工作。

  2、协助做好新员工的入职培训工作

  3、整理以及保管请假条,整理员工档案,以备随时出档和归档

  4、复印、打印、传真办公表格和文件等

  5、协助其他员工做好新进人员的入职、离职和调职手续

  6、计算管理人员考勤,并将明细送至各部门核对、签字

  7、签发各部门奖、罚单,并保存留档

  8、每月向总部上报工厂员工以及销售人员花名册与统计月报和劳动合同

  9、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 实习体会

  作为大学三年级一员的我怀着忐忑不安、少许不宁和一点紧张但迈着坚定而踏实的步伐,没有彷徨,没有犹豫,没有恐惧,来到了德州汇源食品饮料人力资源部。

  这就开始了我的实习之旅,其实这里的人并没有要求实习生能帮助他们完成什么任务,而真正学到多少宝贵知识,是要靠实习生自己。所以自强、自立、自我增值便成为

  这里实习生的一个座右铭。无论前路有多困难,既然选择了远方,便只顾风雨兼程。

  我风雨兼程的起点便是德州汇源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这里的人都很友善,很幽默,一开始并没有使人感到高高在上而神圣不可侵犯,而是很平易近人地给你传道、授业、解惑。

  装订、打码、复印成为实习生的必经程序,而事实上实习生要学的远远不只如此,实习生真正要学的是什么呢这里的工作程序,这里的工作氛围,这里的人际关系无一不透现着实习生应该努力追赶的方向。

  万事开头难,充实而刺激,好奇而忙碌,紧张而愉快的第一个“黄金周”经已过去,逐渐熟悉这里的人和物,花和草,天与地。每天我们都准时到达工作地点,认真完成每一件事,希望我们的一点微薄之力能减轻一点工作人员的负担。就这样,由最初初来报到的陌生感,到后来的逐渐熟知,再到现在的不舍,就是这样一个过程,可以展示了我们实习的整个历程。

  我觉得我个人得到的比我付出的还要多。偶尔也会觉得发传真、打电话、输入资料很闷,但只要静下心来,用心发现,就会觉得虽然平凡琐碎的事,但都会有一定的规律与技巧可循,正所谓熟能生巧。这同时也端正了我的工作态度,就是要积极主动地做好每一件事,哪怕是一件很小的事。正所谓不积硅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要做好大事,必须先从小事做起。如果连一件小事都做不好,又怎能做好复杂的大事呢!

  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无请假,是我实习的基本宗旨。在实习期里,我都能坚持踏实而坚定地按时实习。坚守岗位,坚持自学,也是我在这里实习的一个重要宗旨,不论领导们在不在办公室,他们所下发的命令和任务,都坚持完成,没有任务时,便坚持学习档案里的劳动保障基础知识,自学,不但是单纯地接授式学习,还要在各种实习工作中,从小事中,从细节中,自我寻找学习机会,自我寻找学习点,“学而思”,“思而学”,“学而时习之”,“温故而知新”,“三人行,必有我师焉”,是我在实习过程中努力做到的又几个重要宗旨。

  在这里实习学到的知识真的多不胜数,有些更是无法用言语能够表达的.,或许此时无声胜有声,无声更动听。与其说我们是去实习,倒不如说我们是去学习,是离开课堂的学习。人际关系加强了,认识了几个朋友,每天一起上班,和同事们聊聊天,积极融入一个大家庭中,工作的累一霎那消失了。每天都是累并快乐着。工作经验的不足,处理问题的不成熟,让我需要加强实践。一旦投入工作,我就应该自觉进行角色转化,用该工作应有的态度来面对问题。

  我刚开始接触的工作就是招聘,我自己还是一个刚刚走上工作岗位的新手,却要去招人,有点紧张也有点兴奋。我开始发布招聘信息,电话通知,组织面试,通过几次招聘,我发现很多看似简单的东西做起来并不容易,尤其是干人事,办事之前应该把事情从前到后考虑周全,预想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状况。怎么安排可以避免这些状况的发生。记得第一次出差,我准备好了一切需要的资料,向公司申请派车,也许是因为当时公司公司缺车,领导不批,由于没有经验很多事情不知道怎么处理,后来经理告诉我关于出

  差申请单填制,派车单费用报销单,出差补助等一些事项。我才对出差有了进一步的了解。

  后来没有招聘方面的工作了,我便开始干一些打杂之类的工作,包括整理档案、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明、相片、健康证、入职申请表等。整天都是些重复的工作,有没有技术含量,又琐碎。我开始有了些许不情愿的情绪,经理好像看出了我的心思。对我进行了一场别开生面的开导,说这些事情虽然看似简单,但是关系重大,对以后的工作会有很大的帮助,很大程度上会提高效率,加之这些工作都是人力资源的基础性工作。由于我对工厂人员不熟悉,加上前期档案的混乱,我花了将近两个星期的时间才整理好,我将这些东西等电子台帐,把档案按字母先后顺序排列在档案库中。同事们都收我办事稳重认真,我感到很幸福很兴奋。

  三、 实习收获

  在这一过程中,我采用了看、问、学等方式,初步了解了公司工作中的具体业务知识,拓展了所学的专业知识。为以后正常工作的展开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从个人发展方面说,对我影响最大的应该是作为一个社会人工作作风以及在工作过程中专业知识对工作的重要作用,因为这些都是我在校学习中不曾接触过的方面,所以我将在报告中首先讲述我在实习期间积累的这方面的认识和经验。

  毕业实习是每个大学生必须拥有的一段经历,它使我们在实践中了解社会,让我们学到了很多在课堂上根本就学不到的知识,受益匪浅,也打开了视野,增长了见识,为我们以后进一步走向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由于我所在的公司是德州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是一家私企。刚步入工作岗位,才发现自己有很多都不懂的。现在在办公室,有闲的时候就会看一些其他方面的书,虽然自己所学的专业在此时没有派上什么用场,但我觉得应该多学点,有几个技能在以后找工作也可以给自己我几个选择。我现在上班3个多月了,在这短短3个多月中,也许我是刚开始工作,有时受不了经理给的“气”, 自己心里很不舒服,就想辞职再重新换个工作得了。但静下心来仔细想想,再换个工作也是的,在别人手底下工作不都是这样么

  刚开始就应该踏踏实实的干好自己的工作,毕竟又没有工作经验,现在有机会了就要从各方面锻炼自己。不然,想念以后干什么都会干不好的。我现在的工作,相比其他人来说待遇挺不错的了,也不是和其他人比,工作也不是很难,很容易进入工作,关键是学习对人怎么说话、态度及其处事。由于经验少,我现在这方面还有欠缺。现在才明白,在校做一名学生,是多么的好啊!早晚要工作,早晚要步入社会,早晚要面对这些避免不了的事。所以,现在我很珍惜学习的机会,多学一点总比没有学的好,花同样的时间,还不如多学,对以后择业会有很大的帮助。

  再说回来,在工作中,互相谅解使我很感激他们。有时同事有事要晚来一点,就要我一个人在办公室办公,偶尔我也会的,大家相处的很好,没有什么隔恰。感觉现在的工作还是挺不错的,最重要的事就是周围的同事都很不错的。心里上没有什么额外的,不必要的压力,可以好好工作,学习。先就业,后择业。

  我现在要好好锻炼自己。再好好学习,之后相信自己通过努力一定会找个好工作来

  回报父母及其所有的老师的。别的没有什么奢求的,现在当然是把磨练自己放在第一位,更何况现在的待遇还不错。在这3个多月中,我学到了一些在学校学不到的东西,即使都明白的事,可是刚开始有时还做不好。现在做事,不仅要持有需心求教的态度,还要懂得取长补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忍”了也就是坚持不懈。现在,我工作的时间虽然不久,可是我发现自己真的变了点,会比以前为人处事了。

  人生难免会遇到挫折,没有经历过失败的人生不是完整的人生。在秘书这个职位上,技术性的劳动并不多,大多是些琐碎重复的工作,因而秘书在工作中所会遇到的挫折主要可能发生在:

  [1]与上司沟通不好;

  [2]上司给的某份工作感觉吃力,难以胜任;

  [3]对琐碎重复的工作感到怨烦;

  [4]与上司发生争执;

  [5]情感方面。

  针对这个职位的特点,具体到挫折时,不妨从调整心态来舒解压力,面对挫折。古曰“天降大任于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行拂乱其所为,增益其所不能。” 遇到挫折时应进行冷静分析,从客观、主观、目标、环境、条件等方面,找出受挫的原因,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树立一个辩证的挫折观,经常保持自信和乐观的态度,要认识到正是挫折和教训才使我们变得聪明和成熟,正是失败本身才最终造就了成功。学会自我宽慰,能容忍挫折,要心怀坦荡,情绪乐观,发奋图强。善于化压力为动力,改变内心的压抑状态,以求身心的轻松,重新争取成功,从而让目光面向未来。

  我一直认为在大学里学的不是知识,而是一种叫做自学的能力。“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参加工作后我更加深刻的深刻体会到这句话的真正含义。课本上学的理论知识用到的很少很少。在实习的过程中,通过我认真的观察和虚心的学习,初步了解了人力资源工作中的具体业务,拓展了所学的专业知识,并了解了很多关于招生培养方面和管理方面的知识。这与我所学的专业有着密切的关系通过这次的实习,为以后正常工作的展开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从个人发展方面说,对我影响最大的应该是作为一个社会人工作作风以及在工作过程中专业知识对工作的重要作用,因为这些都是我在校学习中不曾接触过的方面,所以我将在报告中首先讲述我在实习期间积累的这方面的认识和经验。

  大学期间的实习是每个大学生必须拥有的一段经历,它使我们在实践中了解社会,让我们学到了很多在课堂上根本就学不到的知识受益匪浅,也打开了视野,增长了见识,为我们以后进一步走向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专业实习报告3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4月29日作出()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

  委托代理人:盖如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孝贵

  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2/0A-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1999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6月,均在经贸公司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

  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

  1996年9月四平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1998年6月开工。

  1999年6月7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

  4月25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筑面积89.5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34.5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起诉前,尹杰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控制。

  9月25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贸公司法律顾问)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中兴二期工程建筑楼房)的所有权进行了确认。三方协商一致,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所有,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7月29日经贸公司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9月6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尹杰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强行占有了合同约定房屋,10月23日郭继魁向铁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协议约定商品房。

  证据: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

  3、批发市场新建楼所有权确认书。

  4、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5、开发公司给尹杰送达的通知。

  6、经贸公司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证。

  8、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

  9、施巍证言材料。

  10、王金荣的证言材料。

  11、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五、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

  根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哪一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其买卖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时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受投资人经贸公司的委托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以及经贸公司作为投资方、开发公司作为项目开发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均处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状态。它需要这一项目明确产权所有人,并由产权所有人申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这些合同进行确认,才能生效。因而郭继魁与建筑公司当时签订协议时,其效力并未确定。但后来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他对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再次进行了确认,使该协议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变成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因而,商品房理应由郭继魁所有。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尹杰受到的损失按规定应得到赔偿。

  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于产权所有人没有确定,《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但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没有对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这一合同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由效力待定状态,成为无效合同。虽然当时签合同时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来还由经贸公司予以换据,但由于经贸公司当时既不是产权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持有人,其换据行为只能是属于收款行为。所以,经贸公司成为所有权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公司向尹杰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合同,发生在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协议两年之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属侵害了初始买受人郭继魁的'合法权益,郭继魁的初始买受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合议庭评议时还认为,造成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其责任完全在于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具发票,后来又由经贸公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而这三家企业对房屋重复出售是明知的。而尹杰对开发公司的重复出售行为当时是不知道的,买受行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损失理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卖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依据这一规定,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由于案件牵涉关系复杂合议庭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其中包括我个人的意见在内的合议庭意见一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意见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对于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以及考虑多方客观因素,对第三人获赔问题经激烈讨论采取了其他观点,即由于尹杰在本案中没有向法院请求返还和赔偿,应另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郭继魁上诉有理,应予支持。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39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的规定,判决:

  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 二、中兴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买卖关系成立; 三、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

  四、二审案件受理费22,220.00元,由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兴经贸公司、中兴建筑公司负担。

  通过对本案的深入研究,我认为四平市中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但是,其中对于第三人尹杰的赔偿问题我仍坚持在合议庭中我提出的意见:1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2中兴建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依法律规定应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基于以上两点原因,我认为,法院应对第三人利益予以保护,即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而不应该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径解决。这样,对善意第三人利益没有有效保护,而且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

  本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也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作为一个南开学生,我竭力成为一名南开文化的使者,向社会各界的朋友们介绍南开,使他们走近南开,了解南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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