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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分拆结售汇业务自查报告

时间:2023-10-23 08:16:17 自查报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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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分拆结售汇业务自查报告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需要使用报告的情况越来越多,报告具有语言陈述性的特点。那么一般报告是怎么写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个人分拆结售汇业务自查报告,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个人分拆结售汇业务自查报告

  限额制度作为一种管理模式和方法,应用范围很广泛,但无论是在哪个领域或因何种需要而采用,都必然伴随着规避限额制度行为发生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政策执行力。为保障外汇市场健康发展,无外乎两种对策,一是“堵”,另一个是“疏”。

  一、个人分拆结售汇“关注名单”管理的背景意义

  我国自20xx年对个人结售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规定境内个人年度结售汇限额为等值5万美元,限额以内不再区分资金性质,超过年度限额结售汇,银行需对交易背景进行真实性审核后办理,个人资本项下需经外汇局核准。随着我国涉外经济快速发展,个人持有和使用外汇需求不断扩大,银行业务创新呈现出电子化、网络化的发展趋势,在便利个人办理业务,减轻银行柜台压力的同时,规避限额管理分拆结售汇案件频发。尤其是通过电子渠道以分拆形式掩盖真实交易性质(网上银行、自助银行、电话银行),且案件手段呈多样化、复杂化趋势,成为个人外汇管理的重点问题之一。20xx年1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实施了《关于银行开办电子渠道个人结售汇业务试行个人分拆结售汇“关注名单”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41号文),其主要内容包括:

  对“关注名单”的构建、筛查、核查、添加、范围、报告及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外汇管理部门和银行依法行政提供了依据。通过限制“关注名单”内的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的便利程度,达到行政处罚以外的警示和预防违规行为的作用,对个人实行区别分类管理。电子渠道与银行柜台个人外汇业务管理原则一致,通过技术支持,实现在同一银行全渠道业务数据的定期筛查管理和名单共享。在关注期限内,银行不得为“关注名单”内的个人办理电子银行结汇和购汇业务,通过柜台为其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应比照超过年度总额的结售汇要求,经常项下需进行真实性审核,资本项下需经必要的核准。“关注名单”的关注期限为被纳入“关注名单”之日起的当年及之后2年。

  二、个人分拆结售汇“关注名单”筛查标准

  根据监管部门和银行操作的需要,41号文对“关注名单”筛查标准做了明确规定。经筛查核实,在筛查期间内个人结售汇交易符合下列任何一类行为标准的,应被认为进行了分拆结售汇交易。

  (一)5人(含,下同)以上分别发生年度总额以内结汇;且结汇金额均接近年度总额,并每人划转接近年度总额的等值人民币资金至同一个人或机构账户。

  (二)5人以上分别发生年度总额以内购汇,且购汇金额均接近年度总额,并每人汇出接近年度总额的外汇资金至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或划转至境内同一个人(根据现行规定,境内外汇划转双方应为本入及其直系亲属关系)。

  (三)5人以上分别发生年度总额以内购汇,且购汇金额均接近年度总额,其在购汇前均收到来源于同一个人或机构划转的接近年度总额的等值人民币资金。

  (四)5人以上分别发生年度总额以内结汇,且结汇金额均接近年度总额,其在结汇前均收到来源于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接近年度总额的外汇汇款,或境内同一个人接近年度总额的外汇划转。

  三、个人分拆结售汇“关注名单”管理效果分析

  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20xx年1—11月,全国各分局共发现异常交易线索3574件,金额合计亿美元,涉及30,863人;向外汇检查部门移交案件和线索420件,金额合计亿美元,涉及5457人。其中,已查处案件144件,涉及1,227人,金额亿美元。20xx年,陕西省发现涉嫌分拆结售汇交易线索32件,金额1126万美元,纳入“关注名单”201人。从社会效果看,实行“关注名单”管理是确保国家个人外汇管理法规有效实施,维护正常外汇市场秩序采取的必要监管方式,对分拆交易行为具有一定遏制和警示作用。以下通过典型案例进行“关注名单”管理效果分析。

  (一)境外汇入外汇、分别结汇、人民币转存同一账户,包括以下个典型案例:

  案例

  1、贸易项下分拆结汇。20xx年8月,香港A公司分散汇给境内王某等12人15笔外汇,合计金额51万美元,分别结汇后将人民币转存某公司法人何某账户。据了解,与该公司合作的进出口公司面临破产,而该公司未办理进出口备案登记和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因此,让香港A公司将货款分散汇给公司员工,通过个人渠道结汇并转存至公司账户,王某等人被纳入“关注名单”,并移交检查部门。

  案例

  2、资本项下分拆结汇。20xx年6月,由境外母公司汇给在境内子公司员工高某等8人每人万美元,合计金额39,2万美元,分别结汇后将人民币转存该子公司账户。据了解,结汇资金用于子公司增资和补充流动资金,高某等人被加入“关注名单”,并移交检查部门。

  案例

  3、劳务项下分拆结汇。20xx年2月,境内苏某香港注册公司法人,其通过网银将外汇汇给境内肖某等6人每人5万美元,合计金额30万美元,经银行柜台结汇全部提现,并分别以人民币现钞形式返还给苏某。为了应对外汇现场核查,苏某还与有关人员签订了劳务合同,合同金额为年收入5万美元。

  (二)人民币境内划转、分别购汇、汇出境外同一账户,包括以下2个典型案例:

  案例4:20xx年3月,境内蒋某将购买年度总额外汇所需人民币资金通过网银分别划转至权谋等12人账户,经银行自助渠道购汇并汇出境外,收款人为境外同一机构,合计金额等值60万美元,权某等人被纳入“关注名单”,并移交检查部门。案例5: 20xx年7月,境内19人通过电子渠道分拆购汇并汇款至香港李某账户,金额共计94万美元,购汇所需人民币资金来源于境内同一账户划转,该账户户主为李某丈夫,相关人员纳入“关注名单”和反洗钱名单。

  四、产生原因

  (一)政策因素。一是按照我国现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尚未完全放开对境内个人资本项下的外汇收支,如:境内个人直接对外投资,移民境外财产转移等,即使有相关政策,因提供所需材料繁琐,审批程序复杂,财产转移限额控制过于严格,使有境外投资、移民、购房需求的个人通过自费留学、旅游等经常项下用途采取分拆来实现。二是目前从事对外贸易的个人取得相应执照登记和对外贸易经营权成本较高,有一定难度,同时基于避税方面考虑,办理相关证照的意愿较弱,有些从事对外贸易经营的个人往往会选择分拆,借个人非经营项下流通或汇兑。

  (二)银行因素。我国属外汇管制的国家,个人经常项下完全放开,但超过年度限额仍需进行真实性审核。银行是确保国家外汇管理法规实施有效性的前沿,追求市场利润最大化是银行的经营理念和目标。由于银行代位监管意识薄弱,真实性审核不严,受各种人情关系的影响,对异常情况难以发现,在一定程度上为个人分拆结售汇起到了某介作用。

  (三)科技因素。当前,我们正处在一个现代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快速发展的新时期,且全面覆盖和渗透到我们工作和生活的每个领域,电子银行既符合市场发展规律,也是未来银行业发展的趋势。电子银行为社会提供极大便利,节约管理成本,减轻柜台压力的同时,一些恶意分拆者利用电子渠道的便利性和隐蔽性来扰乱正常的外汇秩序。从涉嫌分拆案件情况看,绝大多数是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完成的。

  五、社会影响

  (一)弱化外汇政策执行力。规避个人结售汇限额管理的分拆行为,是恶意绕开了我国按照经常项下和资本项下交易背景,区分资金性质,实行分类管理的外汇管理框架和原则,影响了外汇管理法规实施的有效性。

  (二)扰乱外汇市场秩序。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扰乱了贸易、服务贸易、个人、证券等金融市场正常的外汇秩序。从查处案例情况看,有的借个人分拆资金流入贸易货款,逃避联网核查;有的借个人分拆资金流入外债,逃避外债监管;有的借个人分拆将非法资金转移境外或通过分拆造成热钱流入境内,加大了外汇监管的难度。

  (三)外汇统计数据失真。通过外汇管理部门核查取证情况看,涉嫌分拆的个人在填写或申报相关栏目中都没有填写真实的外汇用途和来源。如:分拆购汇汇出用途填写为教育培训或咨询服务,分拆结汇来源填写境外劳务或赡家款等,反映了分拆结售汇行为扭曲了外汇收支、供求关系、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导致个人结售汇统计不真实,给国家决策依据数据基础带来一定影响。

  六、“关注名单”管理存在的问题

  随着电子银行的迅速普及和发展,“关注名单”管理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对规避限额分拆行为起到了警示和限制的积极作用,同时也反映了一些疏漏和不完善之处,值得关注。

  (一)“关注名单”管理系统功能不一致。由于各银行在人力、技术、现有系统承受力等方面参差不齐,因此形成“关注名单”管理系统功能设置不一致的现状。如:中国银行由基层网点人工负责筛查工作,添加“关注名单”后报上级管理部门;工商银行由各省级行电子银行部负责筛查工作,并添加“关注名单”;招商银行由总行负责基础数据的统一筛查,将“关注名单”下发至各省级行自行添加。由于科技手段和人工操作筛查有一定差别,易出现银行人员责任心不强,筛查添加不及时,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二)“关注名单”管理信息不能共享。我国个人分拆结售汇“关注名单”管理尚处试行阶段,“关注名单”管理信息仅适用于同一银行的柜台和电子渠道共享,受技术等方面因素影响,即使在同一银行内也难以满足查询需要。由于“关注名单”信息在全国范围内未实现各银行之间、银行与外管局之间共享,给跨银行、跨区域、跨渠道再次实施分拆行为造成机会,没有彻底遏制和杜绝分拆结售汇行为发生。

  (三)“关注名单”管理提示程序不规范。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41号文件规定,要求银行应采取适当方式提前提示个人将纳入“关注名单”管理,未明确适当方式涵盖哪些具体内容。监管发现银行采取的提示方式不统一,也存在不提示的问题,在“关注名单”提示程序方面法律依据不够严谨,容易引起银行和监管部门与被关注个人之间的法律纠纷。

  (四)“关注名单”关注期限定位不准。按照41号文件规定,“关注名单”的关注期限为个人被纳入“关注名单”之日起的当年及之后2年。在具体执行中发现,由于当年年初与当年年末的被关注时间跨度较大,有的甚至相差半年以上,结果出现纳入“关注名单”的实际执行期限不一致,在一定程度上对个人有失公平。

  (五)为分拆提供人民币资金“关注名单”不明确。按照现行规定,5人以上分别发生年度总额以内购汇,其在购汇前均收到来源于同一个人或机构划转的接近年度总额的等值人民币资金,应被认为进行了分拆购汇交易。但为实施分拆提供人民币资金的个人如何关注法规不明确。银行认为,境内划转人民币不受任何限制,且本人未购汇或结汇,纳入“关注名单”法律依据不足,银行内部也没有相关规定,造成以上行为游离于外汇管理之外的现状。

  七、“关注名单”管理机制完善思路与建议

  (一)完善政策合理引导。提高外汇管理法规的社会认知度。逐步放开个人资本项下管理与服务。当前,我国个人外汇管理的难点问题是,资本、贸易项下外汇资金借非经营性个人经常项下渠道流动和汇兑。为适应个人外汇收支呈现多元化发展的趋势,外汇管理应对个人资本项下资金流出入问题进行研究和论证,妥善处理好个人收支便利和风险可控的矛盾,疏堵结合,开正门,堵歪道,在坚持真实、合理原则前提下,为满足个人资本项下外汇收支需求提供合法渠道和政策支持。

  进一步完善“关注名单”管理机制。一是规范“关注名单”提示法律程序。通过电子渠道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是每个公民享有的合法权利,一旦该权利由于某种原因被加以限制时,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履行一定程序告知当事人。因此,建议总局在“关注名单”提示或通知的法律程序上进一步明确细化,便于银行在执行中做到统一规范化,避免因此产生纠纷。二是统一“关注名单”关注期限。由于当年被纳入“关注名单”之日起的时间不一致,为公平起见,建议将“关注名单”关注期限为被纳入关注之日起计算满3年。三是为分拆提供人民币资金纳入“关注名单”管理。建议将以分拆结售汇为目的提供人民币资金的个人纳入“关注名单”管理,银行应按照外汇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二)强化综合信息管理与共享。构建全国“关注名单”管理系统平台。目前,我国个人分拆结售汇“关注名单”管理尚处试行阶段,在管理方式和数据渠道利用方面比较单一,未起到防范个人通过跨银行、跨区域交易,规避外汇监管的合力作用。建议在总结个人分拆结售汇“关注名单”管理试行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完善系统资源设置,依托个人结售汇系统平台,增加“关注名单”信息管理模块,不受时间和地域限制,实现全国范围内共享,便于银行办理业务时登陆查询,进一步提高“关注名单”数据发布及运用监管的实效性。

  将个人分拆结售汇与个人征信管理挂钩。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诚信问题已经渗透到我们工作和生活的各个领域,引起社会普遍关注,能否自觉遵守外汇管理法规,反映了个人对社会的信用程度。因此,外汇管理应加强与人民银行征信部门、反洗钱部门之间的监管协作。通过数据清理、接口程序开发、数据测试,对不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法规、出借年度限额、实施分拆结售汇添加到个人征信系统,有利于提升联合监管水平,促进社会形成遵纪守法的良好氛围,通过信用体系对外汇管理起到法规宣传、信息披露、履行义务的提示和辐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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