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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工作心得体会

时间:2022-06-21 16:25:21 心得体会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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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工作心得体会

  我们有一些启发后,不如来好好地做个总结,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我们就可以提高对思维的训练。相信许多人会觉得心得体会很难写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仲裁员工作心得体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仲裁员工作心得体会

仲裁员工作心得体会1

  从海事仲裁的实践中深切感受到,不断提高和培养仲裁员的综合素质及能力很重要,尤其是自觉严格地遵守仲裁员的职业操守,是对中国海事仲裁员的基本要求,也是做好仲裁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要求我向大家汇报一下担任海事仲裁员的体会,对我而言,这是一次个人实践的小结,也是一次学习和反思。以下汇报的内容以及本人的认识、做法、建议和观点未必妥当,希望就教于大家。

  一、担任海事仲裁员是自己极好的学习、充实、提高的机会

  每一个案子都是一次重新学习的机会。平时觉得已经掌握的东西,每次处理具体案件时还需重新查考订正。每次都是一次重新学习、深化认识的机会。正如吴焕宁老师说的,研究海商法和参与海事仲裁所以乐趣无穷,皆因其知识浩瀚而魅力无限。

  作为海仲的仲裁员,学习机会很多。除了海仲委每年针对仲裁员的培训、讲座、简报信息外;还有,更重要的是向实践学习。例如:

  1、向仲裁庭其他成员学习的机会。例如:自己第一次参加仲裁,首席是高隼来先生,给自己印象深刻;还曾分别与朱曾杰先生、尹东年老师、雷旭辉先生,以及一些资深律师组庭参加对案件的仲裁。他们的经验、学识对自己帮助很大。

  2、向涉案双方代理律师学习的机会。常常会从不同角度中的代理意见中受到启发,引发思考,消除“仲裁庭意见”的盲点。

  3、向仲裁庭秘书学习。他们经验丰富,对仲裁规则、仲裁程序的理解和把握到位,是仲裁员在裁案时的顾问、指导和支持。

  4、最后,直接受教于海仲秘书处。特别是秘书处领导对裁决书提出的审核意见和建议。

  二、是否接受指定作为某案件仲裁员的考虑和判断的因素

  首先,要看自己与涉案的当事双方及其代理人之间有无利益冲突、是否需要回避,或者有无需要声明的项;

  其次,要结合个人的知识结构和经验、经历,看对案情和案件性质有无把握和能否把握,该案所涉的事项是否属于自己知识结构和经验范畴的,是否属于能力所及的;

  还有,了解一下拟议中的仲裁庭组成情况,最理想的是仲裁庭组成人员之间能够协调、沟通方便、通畅,相互能很好地配合,以及知识和经验互补。

  另外,很重要的一点,需要客观地权衡一下自己的时间和精力是否允许处理此案,是否能够切实保证处理此案所需投入的时间,而不至于由于自己的时间安排影响案件处理的速度、进程和质量。

  三、担任仲裁员应努力尽职尽责

  接受指定成为组成特定案件仲裁庭的成员后,视自己担任仲裁员的类别应努力做到:

  做首席,要注意办案时间节点,掌握节奏,积极推进。还要注意与仲裁庭成员,尤其是与仲裁庭秘书保持及时、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做边裁,要注意全力配合,积极建议,及时反馈。

  做独任,要特别注意与仲裁庭秘书的密切沟通和协调,认真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无论担任什么类别的仲裁员,都应特别注意发挥仲裁庭秘书的作用,倾听其意见,多主动与之商量。这是保证仲裁案件效率和质量的关键。

  四、对庭审程序的安排

  庭审安排很重要,仲裁程序是否合法有效往往体现在这个环节。当事人申请法院推翻仲裁庭的裁决也主要是针对程序,而不是裁决的意见。所以,程序上尽量避免瑕疵。从这个意义上讲,作为仲裁员,与处理案件所需的法律知识相比,可能更需注意的或者比较欠缺的,往往是对案件审理节奏的把握,以及对案件处理过程的控制。

  严格、周密的程序可以保持仲裁的严肃性,体现仲裁的权威性,并可防止程序疏漏。根据涉案双方提供材料的情况、仲裁庭对案件把握的情况、以及大家的时间安排等因素,通过仲裁庭秘书协调确定开庭时间。该时间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

  另外,庭前会议很重要。仲裁庭成员可交换对案情的理解和掌握情况,讨论并汇总争议焦点和要点,研究庭审程序和拟向当事人提出的问题,甚至对请求事项的大体判断等。这就要求仲裁庭成员要提前认真做好功课,熟悉案卷材料和具体细节。

  关于庭审过程的安排,其程序应相对固定,最好提前编写好,然后按设定好的步骤进行,对其中必要环节和必须提到的事不能省略,并注意庭审时请秘书记录在案。为了便于记录,推荐先电脑写好程序,开庭前交秘书先输入电脑,记录起来既方便又有层次,结构上不会乱。

  仲裁庭提问是一个重要环节。提问应当针对争议要点,围绕将来裁决书中的“仲裁庭意见”的需要进行,不要漫无边际,不要有提示、暗示,避免与双方进行讨论或争论。要始终保持中立、裁判的地位。同时,要注意对双方均等提问,给双方均等作答和发言的机会。

  尝试调节,虽然不是必要程序,但是对双方负责,只要双方有此意愿,就应努力尝试。

  庭审后对双方的建议:举一反三,总结经验教训。但,这不是必须环节,可视情而定。

  以下,试举一个关于“仲裁庭庭审程序”安排的例子予以说明。(以下从略)

  (一)宣布开庭

  宣布开庭,看似简单,很有意义,可以增加庭审严肃性,有助于界定庭审内外语言的法律效力。开庭后和庭审结束前的这段期间,即,在庭审过程中,大家都会也需要格外注意自己的言行。因为所有的表述都会被记录和录音,并成为日后的证据。

  (二)对出庭人员资格认证

  1、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出庭人员资格认定。

  2、就仲裁员和秘书是否需要回避征求双方意见。

  (三)说明

  1、本仲裁庭同意受理申请人提交的仲裁请求的依据。

  2、请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确认是否已收到仲裁庭转寄的“仲裁申请书”和双方提供的全部材料,以及,本案的“组庭通知”、“开庭通知”等所有文件。

  3、申请人和/或被申请人如曾有过书面申请延期开庭,也要如实说明,并说明仲裁庭经研究后决定是否接受其申请,是否如期/延期开庭,及其理由。

  4、如果有缺席到庭的情况(缺席通常为被申请人),应说明转交材料、发出通知和开庭通知,以及哪一方未到庭,和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不影响正常开庭和裁决结果等,并请秘书在庭审记录中记录在案。然后,依然严格按照正常的程序继续进行庭审。

  5、请问双方对以上说明有无异议。

  (四)本次庭审的程序

  先向双方当事人介绍程序安排,并征求双方有无异议或建议。

  正常的程序应该是:双方各自陈述、相互质证、庭上辩论、仲裁庭提问,最后陈述。

  1、陈述程序:先请申请人陈诉仲裁请求及其理由,然后请被申请人陈诉答辩理由。关于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反驳意见,将在庭辩阶段进行表述。

  2、质证程序:先请申请人出示证据并予以说明,由被申请人对其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再请被申请人出示证据并予以说明,由申请人对其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提请双方注意: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有效性。

  3、证人出庭作证不一定每个案子都有此程序,但是如果有,则按下述进行:仲裁庭审核证人的身份(书面材料);申请人介绍证人并说明拟需证明的事项;证人自我介绍(公司和本人的资质);证人就须证明事项作证;被申请人提问;申请人提问;作证结束。注意每一个环节仍有仲裁庭主导和控制,避免散、乱现象。

  4、庭辩

  这个环节要特别注控制程序和节奏,防止走题、漫无边际、过激言论;要重在说理,帮助仲裁庭搞清楚事实和依据。

  庭辩程序:先请被申请人发言辩论意见,请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意见发言;然后请申请人发言辩论意见。请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意见发言。

  5、仲裁员提问

  这个环节需注意:

  (1)应围绕案子中双方争议焦点,以及将来裁决书中的“仲裁庭意见”部分的内容需要提问题;

  (2)针对案子中的事实发生过程和细节提问;

  (3)针对案件中的技术问题提问题;

  (4)针对案件材料中需要求证和澄清的环节提问(对此可能需要由双方回答);

  (5)应避免引导、诱导、启发,或提醒某一方注意式的提问;

  (6)应避免无关的提问;避免超限裁决的提问等。避免重复提问。最好在仲裁庭庭前碰头时,几位仲裁员将拟提的问题协调汇总并在仲裁员之间分配一下。

  提问开始:请双方认真记录提问的内容。

  6、作最后的陈述

  请双方结合前面的陈述、质证、庭辩和提问环节最后做一个总的、概括的陈述,要求只需把要点讲一下,无须再做进一步展开。首先,请申请人然后请被申请人做最后陈述。

  7、尝试调解

  对此需首先说明:通常,仲裁庭可以安排一个调解的环节。但是,须经征询双方同意,并且是在双方确有进行调解的愿望和要求的前提下才能进行。由于调解非必要环节,该程序将不做记录。

  为此,先征询双方有无进行调解的愿望和要求:如有,分别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和解条件,进行调节;若当庭调节未果,可宽限若干日再行决定裁定。若果双方不同意调解,则按进行下一个程序。

  8、仲裁庭要求

  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要求:

  (1)申请人变更仲裁请求需办理相应手续和不足预交的仲裁费

  (2)说明对裁期及结案时间会延期,具体时间待委员会批复后会即时通双方。

  (3)没有特殊情况不再开庭,再交换证据(被申请人对?年?月?日收据提供证据),原则上两次,以书面方式进行。(注意:对此,没有硬性规定,但是根据以往的`经验,原则上需要两次)

  (4)需要补充提供的证据和说明应在?年?月?日前向本仲裁庭提供,该日期为证据,

  关门的最后日期,之后的证据将不再接受;除非仲裁庭提出要求。(然后,相对方10天回复)

  (5)结合本次开庭的陈述、对证据的说明、和仲裁庭提问的表述,如有进一步(最后)

  的陈述应在?年?月?日前(此为最后日期)向本仲裁庭提交。请结合证据材料将提请仲裁的各项请求金额的计算标准详细说明,并于?年?月?日前提交本仲裁庭。

  9、声明

  本仲裁庭将按照《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于开庭后(?)天,即具体日期(年月日)前,对申请人的请求做出最终的裁决。日期如难以确定,可以“尽快作出裁决”进行表述。

  10、宣布:本次的庭审结束。

  (五)仲裁之外的建议

  注意:建议是对当事人负责和关怀的表现,但不是必须的,应视情况而定,不要好心办错事,弄巧成拙。而且建议应在宣布庭审结束后提出。重点是建议双方针对案件认真反思和总结经验教训,以利于今后业务的开展和发展。

  五、庭后合议

  由于仲裁庭成员来自不同方面,平时都很忙,能集中凑到一起不容易,所以庭后合议极其重要。庭审后仲裁庭马上进行合议,趁热打铁,非常重要。这是因为:大家都很忙,凑齐不易;以及,趁热打铁,容易形成意见。

  如果不及时合议,事后再另找时间合议时,不但安排合适时间不易,而且每次要重新复习案情和进入状况,浪费精力,且影响质量。

  合议应以裁决书的起草为主线,重点是其中“仲裁庭意见”部分。通过充分地讨论、分析,形成结论性意见,以便为起草裁决书奠定基础。合议对仲裁庭统一意见,形成共识,保证及时结案,避免事后再协调的麻烦等很有帮助。

  六、裁决书的撰写

  仅就个人体会提及几个要点,其中讲的未必准确,请以培训内容为准。

  对于裁决书,仲裁庭负责的重点主要在第二部分“仲裁庭意见”和第三部分“裁决”。撰写的注意事项:提炼对争议焦点、逐一分析提出意见,对每一个结论性的意见,都要有具体分析或论证,要说明得出结论的理由。另外,还要注意不回避(问题和争议焦点),不越界(适度掌握界限,不讨论与本案裁决无关的事,严格控制围绕请求事项进行),秉持公正,不越俎代庖(不做不符合仲裁员立场的事,即,坚持仲裁员的立场,而不是律师的立场)。

  在裁决书中,仲裁庭意见最好协调一致,这样就可以“仲裁庭认为”或“仲裁庭一致认为”来表述;如果对某个问题实在达不成一致,则可分开表述,裁决以多数意见为准。但这种情况最好不要出现。为此要求仲裁员,无论是哪一方指定的,都应站在客观、公正的中立立场上思考问题,力戒进入当事人代理律师的角色思考问题。

  如果仲裁庭争议较大,或者认为问题较严重、较具代表性,为慎重起见,可以申请仲裁委组成专家委员会针对特定的具体问题提供专家意见。该专家组意见虽有很大的权威性,但是并不能替代仲裁庭的结论,因此是否采纳或部分采纳,最终仍由仲裁庭独立决定。

  七、仲裁员有较大的发挥空间

  担任仲裁员,可以将自己的法制理想、法制观念和法治精神化作行动、付诸实践。

  仲裁员与律师的最大区别,在于不是单纯按照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行事,放大或回避一些事实,替一方辩护;而是坚守公平、正义,从法律的本意出发作出客观、合理、公正的判断。

  法律规定再详细,也不可能穷尽所有细节和全部可能性;如何正确理解法律的规定和原则,如何正确适用于特定的案件,如何解决法律的可操作性,……等等,都为仲裁员提供了发挥的空间。从这个意义上讲,仲裁员常常相当于处在成文法和普通法结合的实践地带。

  八、注意事项

  1、认真学习和领会《仲裁规则》,其中的程序等规定的非常详细,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只要严格遵守、照做,一般不会出大问题。

  2、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仲裁员在处理案子时没有朋友。要始终坚持不偏不倚,对双方负责。

  3、公正,既要实质公正,也要形式公正。而公正应体现在程序给双方提供的机会方面:程序保证给双方平等的机会,让双方把话说尽,可以充分表达。这不但公允,而且可以做到兼听则明,避免错裁、漏裁、误裁。

  4、程序要严谨、缜密、合法,不能有瑕疵,不能因程序而被推翻裁决。避免程序可能的疏漏,可以采取规范化的程序设计方案,事先写好“脚本”,然后按步骤进行。

  5、仲裁员一定要主动回避与之接触。

  6、仲裁员很辛苦,现实情况下不能期待更高的个人回报,但很有意义的工作。

  九、小结

  仲裁不同于诉讼,仲裁庭不同于法院,作为仲裁员,除了要具备必要的法律素养,还要了解、熟悉和具体掌握相关的实务。处理仲裁案件,都要从实际出发,尽可能帮助当事双方寻求最佳和最经济的解决途径。尽管通常无法达到当事双方都完全满意,但结果应当是公平、合理合经得起推敲的。为此,既要重视不同行业的特点和习惯,又必须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还要防止去法律化的倾向。了解和掌握实务,充分考虑不同行业的特点和习惯,绝不是可以完全不顾或背离法律规定和法律原则,而恰恰是为了更好地贯彻和更准确的把握法律原则,使法的精神在实务中得以更完整地体现。

  程序是为了保证机会均等和体现公正,证人和证据是为了帮助仲裁庭分辨事实和作出判断。然而这些并不是,也不能改变事实。

  仲裁员不是律师,也不是法官,更不是什么监督和管理机构,仲裁庭不负有综合管理的执法职能。仲裁应在给予当事双方充分的时间和机会的前提下,只需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材料就当事人的请求和反请求事项针对性地做出裁决。

  仲裁员,无论是那一方指定的,均应秉持公正的职业操守,认真了解、研究、分析案情,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个人意见,作出独立的判断。

  当然,最理想的状态是仲裁庭能够形成共识,就最后的裁决意见达成一致。但是,如果实在无法实现那种理想状态,也没有关系,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规则在裁决意见中采取不同表述的存疑方式,以多数意见为准,做出最后的裁决。

  现实条件下,经济生活节奏越来越快,时间对于任何一方都非常宝贵,因此一旦仲裁员接受了指定,便应该全力以赴,争取尽可能早地结案。这也是对当事人负责的表现。

仲裁员工作心得体会2

  我是济宁市诚信公证处的一名公证员,20xx年被济宁仲裁委员会聘任为仲裁员。担任仲裁员当然很荣耀,但如何才能优质高效地完成所担负的仲裁任务?如何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仲裁员,不辜负双方当事人的重托?如何提高仲裁的信誉度和公信力,这是我多年来反复思考的一个问题。通过仲裁委组织的各类学习、沙龙活动和向成功仲裁员学习,结合承办仲裁案件的实践,我在这个问题上得到了一些粗浅的体会。

  我认为“好的仲裁员”可以用两个客观标准进行衡量:一方面他们应当具有处理仲裁案件的相应的学识、能力和经验;另一方面他们必须具备仲裁员应有的较高的职业操守,并且能够严格执行相应的行为规范。我们聘任的仲裁员都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相应的学识、能力和经验;因此我想从恪遵职业操守谈起,因为职业操守贯穿于仲裁案件的始终。

  所谓职业操守,是指人们在从事职业活动中必须遵从的最低道德底线和行业规范。它具有“基础性”“制约性”的特点,凡从业者必须做到。仲裁员的职业操守,或者叫做仲裁员的道德规范或职业伦理,是指仲裁员在执业仲裁工作所应具有和表现的良好品德和行为。《济宁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对仲裁员道德品行方面做了明确规定:“仲裁员应当根据事实,依照法律,并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仲裁员应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得代表或者偏袒如何一方当事人。”

  恪守职业操守,这既是一个正派人道德水准的集中表现,也是仲裁职业的客观要求。仲裁员应当恪遵职业操守。因此,我们应努力做好如下几点:

  一、恪遵仲裁员职业操守,积极勤勉高效优质地审理案件

  当接受每一件仲裁案件后,作为兼职仲裁员,一定要克服“工作忙、顾不上”的思想,切实把接手承办的仲裁案件放在重要位置,集中精力抓紧抓好,那种“平时忙于其他,临时仓促上阵”的方法,对办好仲裁案件非常不利,应当注意克服。

  第一,做好庭前准备工作。

  1、及时召开或按时认真参加庭前会议。根据仲裁委办案规则,组庭后,应组织召开庭前会议。这时,作为仲裁员就要积极主动,尽快地进入角色,为尽快地进入“角色”,首席仲裁员,就要尽快安排召开庭前会议,俗话说:“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而不应该拖拖拉拉。具体说,就是要在第一时间内,集体查阅和分析案卷材料,使基本案情了熟于心。

  2、庭前会议要初步做到“三熟悉”、“一确定”。所谓“三熟悉”,一是熟悉基本案情,了解纠纷产生的来龙去脉,便于庭审的驾驭;二是熟悉相关证据和事实,初步审查考量其证明力,便于庭审中能够有目的的调查和确认。还可根据证据的数量确定是否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将双方当事人均予以确认的证据记录在案,可提高庭审效率和效果。三是熟悉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庭审时心中有数。根据集体阅卷和案件的性质,及时熟悉相关适用的法律法规,为顺利庭审打下基础。所谓“一确定”,即在熟悉案情的基础上,初步确定争议焦点或需要查明的重要问题,制定详细的审理计划,预测庭审中可能发生和出现的问题,对可能出现的反请求、抗辩、管辖异议等有一点应对准备。拟定庭审提纲,为庭审中准确确定争议焦点打好基础。

  3、按程序要求及时确定开庭时间。注意发现庭前调解的可能性因素,双方同意调解的及时调解结案,将调解贯穿于仲裁程序的始终。

  第二,全面驾驭庭审。

  一是认真细致地开展庭审调查。在庭审过程中有的放矢地发问,根据当事人各方的陈述迅速而准确地概括出争议的焦点,合法而娴熟地驾驭庭审活动,避免离开争议焦点的东拉西扯,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同时为裁决书的制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是要充分体现仲裁的价值观念,平等地对待当事人双方。说话的语气语调、用词谴句应保持中性,对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有情绪化的语言,包括肢体语言。特别是对选择自己做仲裁员的当事人,庭审询问时要把握语言分寸,切不可在庭下与其单独交谈,避免误会。倡导“亲和仲裁”,树立“让当事人双方都满意”的仲裁工作理念。

  三是注意引导当事人在有限的时间内陈清事实和理由,始终把握良好的陈述气氛,避免吵架式的辩论。不武断地截住当事人说话,对当事人冗长的且与案件无关的陈述与议论,委婉地以提问的方式引导其走向正题。对当事人之间细枝末节的争论,可以用轻松善意的幽默缓和气氛,把当事人的注意力吸引到重要的问题上来,牢牢把握庭审主动权。

  四是充分保障当事人的仲裁权利,给当事人充分的发言时间。在仲裁案件时,切实保证双方当事人在程序上的权利,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请求、答辩和辩论意见,使得当事人尽量围绕自己的主张举证、质证,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

  五是在庭审中切忌与当事人争执。在案件仲裁过程中,不与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论。在庭审中不要表露对案件的看法,不对案件枉加评论,不随便发表自己的意见。

  六是准确归纳焦点和需调查的问题,把握庭审方向,确保庭审不偏离争议焦点和调查重点。

  七是注意提醒当事人要调整语速,与秘书的打字速度相适应,避免遗漏、记错需记录的内容。

  在仲裁的任何程序中尽量做到体现仲裁员个人的话语魅力。仲裁员的裁断权是双方当事人授予的,仲裁员对此应当十分珍惜并对当事人的信任心存感激。在加强业务能力提高的同时,注意加强个人修养,丰富办案语言艺术,体现个人魅力。生、冷、硬的纠问式语调和语气不应出现在仲裁程序中,商讨式、调和式、沟通式的语言,应当成为仲裁程序中主体用语,形成一种让当事人能够接受和喜欢接受的语言风格,为纠纷的顺利解决打好基础。

  3、耐心做好案件调解工作。调解可以及时处理仲裁案件,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仲裁的全过程。在仲裁程序的各个阶段,都应当以沟通的方式让当事人感到仲裁庭所处的居间调停的地位,让当事人感到仲裁庭是在为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着想,从而取得当事人对仲裁庭的信任。在此基础上,把仲裁的优势通过亲切友好的语言和行动传达给当事人,使调解结案成为可能。在查明事实、明确双方责任的基础上,深入细致地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告诉他们既然双方发生了纠纷,就要妥善处理,任何激化矛盾的言语和行为都无济于事。耐心说服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告诫他们进一步两败俱伤,退一步海阔天空。

  4、及时公平公正地裁决案件。为了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调解不成的仲裁案件,要及时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决。几年来,不管是当事人选定,还是仲裁委主任指定,我作为案件仲裁员,始终牢记自己是公正的第三方,对案件进行秉公裁决,作出的各类案件的仲裁裁决基本得到自动履行,说明裁决结果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我也以案件质量和公平公正的态度赢得了当事人的尊重。

  5、庭审完毕,及时按照评议要求进行评议。由于仲裁庭是一个临时工作组,每个成员的本职工作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和处理,仲裁员之间由于经历不同、职业不同、看问题角度方法不同,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判断、法律理解上也会出现不同,这是正常现象。因此,要注意维护仲裁庭的团队精神,树立大局意识和整体观念,互相尊重,谦虚相行,相互分工,默契配合。首席仲裁员应该允许各仲裁员依公正中立的立场发表意见进行探讨、争论,互相之间要尊重,要以建设性的态度、合作精神办案,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最后形成一致意见。如遇难以裁决的复杂疑难案件,可由仲裁庭报批后提交专家委员会咨询论证。

  评议意见形成后要及时草拟文书。承办案件审理完毕,合议庭的意见或独任仲裁员的意见一经作出,仲裁员就应当趁热打铁,及时地制作裁决文书交领导审核,不能借口忙而一拖再拖,也不能等到审限到期再匆忙草拟。及时地草拟文书大有裨益。一是可以保证文书质量。庭审合议完毕,思路比较清晰,“锅子正热”,草拟文书有水到渠成的感觉,制作的东西往往逻辑严密,说理性强,质量较高。而“拖一段时间再说”,往往需要重新清理思路,回忆庭审的有关细节,所以草拟出的东西相对显得凌乱,费时费力,效果欠佳。二是能争取时间,避免超出审限。文书草拟完毕,呈送审查签发审核修改定稿,这都需要时间。如果你草拟的文书过晚,审批签发领导一时抽不出时间审核修改,就有可能因此超出法定审理期限。这在程序上是违法的。

  6、仲裁文书应当体现仲裁的特点。民商事仲裁是一项全面尊重当事人私权自治的法律制度,充分体现了“商人、商人,就是商量着做人”的民商事交往宗旨,因此,仲裁的全过程都应更多地显现人性化的东西。仲裁文书伴随着案件受理、审理、裁断、执行的整个过程,能够比较集中地反映出仲裁的优势和特点。表达方式应该更礼貌客气一些,让人感到既理性又有人情味。裁决书在案情介绍方面可以从简,仲裁庭所做的工作、仲裁庭对案件的认识、每个仲裁员的意见、裁决结果所依据的道理、交易习惯、法律法规等应该详细表述,多一些分析解释的内容,力争使“败诉”的当事人也能明白事实和原因,心悦诚服地接受和履行裁决结果。

  二、恪遵仲裁员职业操守,公平、廉洁地审理案件

  公平是包括仲裁在内解决争议方式均应遵循和追求的价值目标,也是当事人寻求解决争议时最主要的心理期待。仲裁员作为裁判者,必须要强调公心,不谋私利,决不以牺牲法律的公正、仲裁员的`名誉、仲裁机构的信誉和当事人的利益来换取人际关系和物质利益。特别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坚持中立,不要做当事人的“代理人”。仲裁员在执行职务时,无论是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还是一方选定,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并始终牢牢把握住一个基本的立场:中立与独立,决不做当事人的“代理人”。所谓做当事人的“代理人”,是指仲裁员故意放弃或者无意中没有坚持中立立场,说话做事偏向一方当事人。这种情况在仲裁实践中大多是过失充当“代理人”,即一些仲裁员,他们不是为捞取什么好处,而是因为片面地理解当事人对自己的选定,“过失”地偏向甚至偏袒一方当事人。他们错误地认为当事人选我就是要得到我的帮忙,我应该“该出手时就出手”;还有的认为,对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肯定帮着对方,我如果不向着我这方当事人,是很没面子的事,于是便好心办坏事,当起了“代理人”。过失充当“代理人”可能出现以下问题:一是容易犯下私自会见当事人或代理人的错误,把当事人(包括代理人)的约见当成是对自己的尊重,盛情难却之下便如约相见,地点不慎的话还很可能同时犯了吃请受礼的错误;二是在设防不够的情况下把案情和自己对本案的看法和盘托出,热情一点的还可能为当事人“出谋划策”;三是在庭审中让“本方”当事人多说,同时压制对方当事人,还可能不时给“本方”当事人提个醒,使其“免入歧途”;四是在合议的时候为“本方”当事人据“情”力争,不满足“本方”当事人的要求就拒绝合议、拒绝签字;五是在“本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没有满足或没有完全满足的情况下,出于“没帮上忙”的内疚心理,帮着当事人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又犯了一个重大错误。犯上述错误的仲裁员,大多可能是碍于情面。但是,为面子所困,可就坏了名声。对仲裁员来说,名声的清白是很有用的,它不仅能给你带来荣誉,还能让你免受你本来就不该受到的处罚。

  (二)应当充分体现公平合理。仲裁的最终目标是在温和友好的气氛中协商解决当事人的利益纷争,既省事、省气,又省时、省钱。我们应当明白,民商事纠纷的发生绝大多数是偶然的,是双方当事人不愿意发生的,不能要求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把将来进入仲裁的情况想象得那么清楚明了,即使当事人在证据、事实等方面不能提供完整、有力的文字,但只要合乎逻辑、公平合理、不违反法律,也是可以在裁决中弥补无过错的实际损失,尽量减少用“证据不足”、“没有法律依据”等简单理由驳斥当事人。诉讼中硬碰硬的对抗,不适用于仲裁。只要真正替当事人着想,耐心向当事人说明情况,相信当事人即使没有完全满足初衷,也会接受仲裁庭的意见。

  (三)“关系案”的处理。仲裁案涉及到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为获取较大利益,当事人会利用各种各样的人际关系干涉仲裁案件,“碰到案子找关系、有理无理求关照”的情况普遍存在。因此我们仲裁员要做到向理不向人、关系服从规定,以事实和法律定案。

  (四)保密问题。仲裁员应当严格保守仲裁秘密,不得对外界透露案情、审理过程、案件涉及的商业秘密等,不得向当事人透露本人对案件的看法和仲裁庭合议的情况。否则就会失掉了仲裁员基本的职业道德和操守。

  (五)不要吃请收礼。我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仲裁员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将导致仲裁员必须回避、仲裁委员会将其除名、所作出的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等不良法律后果。因此,仲裁员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仲裁员守则的有关规定。

  三、恪遵仲裁员职业操守,审慎地审理案件

  (一)树立和强化仲裁服务意识。关注当事人,首先要把当事人当作服务对象来看待和对待,在遵守法律法规、廉洁制度、办案程序和仲裁员守则的前提下,真正为当事人提供热情周到的仲裁法律服务。这就要求仲裁员做到热情服务、公平裁决,真正体现圆桌会议解决纷争的效果。

  (二)遵守开庭时间。仲裁员应当按时参加庭审,按时参加合议、现场调查及其他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迟到、早退。但从实际情况看,仲裁员不按时参加合议、拒绝参加调查、庭审迟到、中途随意进出仲裁庭甚至缺席现象也是存在的。这些情况有三大危害。首先,不守时是对当事人的不尊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其次,不守时是对当事人的不公平。申请人迟到或者缺席,我们可以动用权力,视其撤回申请,使其丧失挽回利益的权利;被申请人不按时到庭,我们同样可以依权缺席裁决,使其丧失辩解和反请求的权利。虽然仲裁以仲裁员为中心,但遵守庭审规定、守法守时是对仲裁员和当事人的共同规定,仲裁员理应率先垂范。第三,仲裁员不守时直接影响仲裁的形象和法律的尊严。连自己确定的时间都不遵守,能否依法办案吗?仲裁员一定要守时,这既是办案的需要,也是人格的要求。

  (三)随时履行风险告知义务。仲裁工作的最终目标是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让当事人双方都满意。仲裁员应该设身处地地为当事人着想,想方设法减少当事人的损失,风险告知是非常必要的。仲裁员在案件办理的各个阶段,对当事人变更请求、反请求、申请鉴定、评估、审计以及数额问题,应当及时告知他们可能发生的种种后果,使当事人明白其风险,以权衡利弊,确定自己的行动。决不能为了高收费而暗示、怂恿当事人无故增加申请数额。对涉及当事人承担的处理费的使用以及鉴定、评估、审计等活动要合理安排,以避免浪费,减轻当事人的负担。四是自我宣传要适当。我们不反对仲裁员在政务、商务以及其他社会活动中公开自己的仲裁员身份,但自我宣传应当坚持真实、合法、严谨、适度,不能有夸大、虚假、误导甚至欺骗的内容,不得明示或暗示自己与仲裁机构、司法机关、党政领导及其他与仲裁有关的组织和个人的特殊关系,尤其是自己在仲裁机构的特殊地位、影响和作用。不得以比较的方式贬低其他仲裁员和仲裁机构。

  (四)关注当事人。许多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在签订仲裁条款的时候对仲裁并不知晓,更谈不上了解。在发生纠纷后,往往是受律师或法院的指点才来到仲裁机构。对这些当事人来说,仲裁机构、仲裁员乃至仲裁的一切都是新鲜的。要使仲裁为当事人所了解、接受和欢迎,让每一个当事人成为仲裁制度的正面宣传员,我们仲裁员必须做到关注当事人。因为当事人是仲裁之树常青的土壤,没有当事人也就没有仲裁,仲裁当事人越来越少,仲裁之树就会慢慢干枯、死去。所有当事人都有争取最大利益、避免最小损失的初始仲裁意愿,对此,我们应该了解和谅解。不少当事人没有法律知识和出庭经验,情绪激动甚至恶语相向时有发生。仲裁员应当学习和掌握做思想工作的本领与技巧,多做“灭火器”和“减压阀”,多做安心工作,切忌简单、沉默,放任双方当事人唇枪舌剑。可亲才可信,仲裁员在当事人心目中树立起良好的可信形象,他们会心悦诚服地听从你的劝解,案件的顺利解决也就有了基础。

  (五)适当的语言仪表。言谈举止、仪表风范是一个人内在素质的外在表现。当事人对仲裁的感知,往往是从对仲裁员的第一印象开始的,能否信任仲裁,接受仲裁制度,也往往取决于能不能从仲裁员身上获得信任感。仲裁员要避免在庭审前后和庭审过程中说话过于随意、过于情绪化的现象,从而避免降低仲裁的社会公信力。如不自觉地把自己不愉快的情绪流露出来,不耐烦地打断当事人的陈述,或者自以为是地替当事人下结论,增加当事人的心理压力等。在庭审中对熟识的代理人要按照庭审中的规范称呼,不给对方当事人以“关系户”的印象;不要在庭审间隙或庭审后,与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窃窃私语”,使对方当事人疑窦丛生。从仲裁员的穿着来看,如果没有统一服装的话,建议着正装。

  (六)杜绝草率办案。仲裁员肩上所担负的是裁断市场经济主体经济利益的神圣职责,公平和正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很可能因为我们的一纸裁决而维护或改变,所以应该认认真真、小心翼翼地把案件办好,决不能草率办案,走完程序就算完成任务。我们知道,“无论做什么事,你的态度决定你的高度。”如果仲裁员以漫不经心的草率态度办案,不仅不能展现仲裁优势,反而随时都可能出现差错。如有的仲裁员自恃专业很熟,把自己的行政领导身份带进仲裁庭,不耐烦地打断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武断地剥夺了当事人发表意见的权利。有人说:喜欢工作是喜欢自己的一种方式,如果一个人轻视他的工作,而且做得很粗陋,那么他决不会尊重自己,因为一个人所做的工作就是他人生的部分表现。这话对指导仲裁员办案是很有意义的。

  (七)避免“传统诉讼式”办案。仲裁和诉讼都是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途径,那为什么要在几千年的诉讼制度之外又产生并迅速发展出仲裁制度呢?就是因为仲裁有许许多多不同于诉讼的优点,它的协调、和解以及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特点在解决民商事纠纷中有广大的市场需求。仲裁员应该按照仲裁的规矩来从事仲裁,尽量避免传统的诉讼色彩。有的仲裁员误认为审理案件就该“严肃阴森”、“高人一等”,对当事人态度冷峻,言语生冷;有的不懂得仲裁的“柔性机制”,过于刻板仔细,过分强调法律依据和法律条文,体现不出仲裁独特的公平合理原则。这些都是仲裁员应当避免的。

  (八)不超审限办案。快捷是仲裁的重要优势,是我们应该始终守住的“金矿”。市场瞬息万变,当事人选择仲裁的最大愿望就是在一个合理的程序中以最短的时间得到公正的结果。而为数不少的仲裁员却没有用好快捷的优势,缺乏起码的责任感和效率观念,无缘无故地拖延办案时间,使有些案件在组庭后五、六个月不能审结,个别的甚至拖上一、两年,严重违反仲裁规范,触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而言之,仲裁员的一言一行,都应体现出完善的人格魅力和特殊的职业教养。一名好的仲裁员,一名严守仲裁员职业操守的仲裁员,他应该兼有优秀法官、优秀公证员、优秀律师所具有的优良素质:

  1、具有正义感、责任感、良心感和荣誉感;

  2、具有健康的人格和温和的性情;

  3、机智、果敢、幽默,见微知著、触类旁通;

  4、诚信执着且不无细腻,虚怀若谷又持有定见,谨言慎行而刚毅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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