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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心得体会

时间:2023-12-12 16:56:15 心得体会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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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心得体会范文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好好地写一份心得体会,通过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总结积累经验。那么要如何写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打架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打架心得体会范文

打架心得体会范文1

  打架斗殴的行为是一种不良行为,会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伤害和不良后果。作为一个成年人,我们应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避免打架斗殴的行为,但偶尔在不可避免的情况下,我们需要应对和处理这一局面。在我的生活中,我有几次不得已打架的经历,今天我想分享一下我的。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打架斗殴绝不是解决问题的好方法。如果遇到矛盾或冲突,我们首先应该采取合理和和平的方法去解决,例如通过沟通交流、寻求调解等方式。如果这些方法无法解决问题,我们也不能轻易动武,需要仔细权衡自己的利益和风险,权衡对方的实力和背景等因素,尽可能选择避免冲突的方法。

  如果不得已需要打架,我们应该保护好自己的'安全和利益,并尽量避免伤害他人。在战斗中,我们需要时刻保持清醒和冷静,注意自己的呼吸和节奏,不被情绪控制。我们需要抓住对方的弱点和破绽,寻找机会给对方以致命一击,但同时也要注意保护自己的要害部位,避免受到对方的攻击。

  打完架后,我们也需要好好反思和总结经验教训。我们需要分析自身的失误和不足,以便在未来的战斗中做到更好的准备和应对。我们需要及时采取措施治疗和修复受伤的部位,避免留下后遗症和影响日常生活。

  打架斗殴是一种不良行为,应该尽可能避免。但如果不得已需要打架,我们也应该保持冷静和清醒,尽量保护好自己和他人的安全,打完架后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做好身体的治疗和修复。希望我们都能学会正确处理矛盾和冲突,避免不必要的伤害和后果。

打架心得体会范文2

  七一班主任 王瑞 担任孟庄镇初级中学七一班主任已经快一年了,这一年里,我自认为尝尽了酸甜苦辣,而这份“酸甜苦辣”则主要体现在工作和感情两方面。 刚接任班主任,我也曾满腹抱怨,因为每天要处理教学、学生工作等各种各样的事情,尤其是要处理那么多学生各种大大小小的事情。但随着工作的逐步深入。我逐渐充分地认识到了班主任工作的重要意义:如果说一个班级体是一个大家庭的话,那么我们班主任无疑就是这个班级的大家长。这个大家庭是否团结稳定,是否具有向心力,是否能让家庭的每个成员感到温暖,很大程度上都取决于班主任的组织和领导。班级是构成学校这个大集体的重要组成单位,只有把每个班级组织管理好,我们的学校,我们的孟庄一中才能往更好的方向发展。而这一重任自然就很直接地就落在了我们这些与学生朝夕相处的班主任的身上。

  我在上初中的时候就一直在读背《论语》,其中的“每日三省吾身”是流传较广的一句,而这其中的“省”,意思就是反思、反省。让一个成年人反思自我是一件困难的事,每一个成功的人都是会自我反思的人,教师职业更是一个需要不断反思的职业,我们的教学工作、班主任工作等都需要我们时刻反思,才能有好的收获。 人生要学会反思。教师更要学会感恩,爱有职业的爱和情感的爱之分,现代教育学把教育定义为服务与人、服务与社会的一门学科,人们常说:“爱自己的孩子是本能,爱别人的孩子是神圣”,爱孩子是作为教师合格的底线,我们教师是需要对孩子们付出爱的,只有爱的教育才是没有缺憾的教育。我记得上学期时,孟庄二中的司晓燕老师来我们班上课,我的英语课交给了她。

  在那节课上,我发现学生较之以往,格外地活跃、甚至是开心,看着我的学生那么给我“挣脸面”,我也很高兴,可心里又似有一种“酸酸的吃醋味儿”与伤感:为什么我上课的时候学生没有这么活跃呢?想到这样的问题,我就陷入了思考——是的,我需要自我反思了,我需要改变一下上课方式与教学方法了。于是,我真的稍微改变了一下教学方式,更进一步融进了孩子们的学习世界与心理世界,结果出乎意料的好,她们表现的特别好,而这时,我心里涌起了浓浓的甜味儿。

  和十二、三岁的孩子们相处,需要很多艺术与智慧,更重要的是爱。班里有一位卢姓同学,他是单亲家庭的孩子,父亲又在富士康忙于工作,因此这个孩子缺少来自家庭的关怀与爱护,也就顺势造就了他的性格——偏执、极端、情绪化。上学期,这位学生打架、早恋、与老师对峙,有时候一件小事会被他推向不可解决的白热化阶段。有一次周日返校后,我发现他晕晕乎乎趴在桌子上,经询问,我知道了他在家喝了很多酒后才来学校。当时我第一反应是特别生气,但看着他那么难受,我忍着心里的怒气把他叫到办公室,用我自己的杯子给他接了热水,后来还把我自己的花茶给他泡了试着给他戒舒胃。那件事之后,我发现他变好了许多,他还会与其他老师顶撞,可再也没有跟我发生过矛盾,就算是我批评他,他也是笑嘻嘻地接受批评。

  本学期以来,他更是慢慢地转化了,想着他以前告诉我的一句话,“老师,你别说了,我的性格是改不掉的”,现今,他的性格却有了很明显的转化与进步。这使我心里充满了来自职业的幸福感。只有我们心里充满爱,放出爱,才会使孩子们深切体会到这深深的爱意,我们才会收到来自他们的爱。

  但我认为目前的教育还是面临着三大难题:

  (1)网络。孩子们明辨是非的能力是弱的,他们对网络上的信息没有自制力,他们不能正确使用网络资源,往往容易受到不良信息、游戏的诱惑而不能自拔,孩子们的模仿能力强,因此孩子们就会误入歧途。我们班的许多孩子就会趁星期天去网吧打通宵,到校了精神萎靡不振,作为一名教师,此时我们就要永远保持一颗童稚的心,走向孩子们的.内心世界,摸清孩子们的内心需求,从心理辅导孩子们健康成长。

  (2)单亲子女问题。当今的社会发展迅猛,人们的思想观念在改变,成年人的婚姻观也在发生着变革,人们都发现,现在流行离婚,因此社会上的单亲子女就随之增加;再加上孟庄本地的许多家长都去新疆包地种枣,因此孩子们几乎见不到家长、感受不到来自家庭的爱。这些孩子面对缺失的爱倍感迷茫,他们面对的爱是不完整的,孩子们就会在家庭因素的影响下渐渐迷惑,作为教师面对此类学生,更要付出更多的爱,来感化教育孩子们,以弥补孩子们的心理缺失的爱。

  (3)早恋问题。现在电视、网络等现代媒体技术高速发展,少年儿童能迅速了解世界,接受新生事物,但对孩子们的负面影响也是

  在所难免的,这些问题在小学阶段还不太突出,但是到了我们初中就成了非常棘手的教育问题。

  结合自身发展历程,总结了一个普通教师成长为名师的步骤:

  (1)、学会调查,也就是平常工作中的家访、谈话、问卷调查等;

  (2)、学会反思;

  (3)改变;

  (4)、创新;

  (5)学会总结,高层次的反思,也就是把实践中的经验转化为教育理论成果;

  (6)学会读书,不断更新知识;

  (7)学会提升。

  我认为人生中的三大幸事就是:

  (1)上学遇到一个好老师;

  (2)工作中遇到一个好师傅;

  (3)成家后遇到一个好伴侣。因此作为一名教师,我们要恪守本分、奉献爱心,让我们的学生们幸运地拥有一位“好老师”;其次,我们要在班主任工作和教学工作中多向有经验的老教师学习,谦虚谨慎,拥有意外的收获;再次,我们要把自己在工作中培养的良好习惯中去,造就更好的自己,遇见更好的另一半,成就更美好的生活。

  我们作为一名教师,要能正确看待自身职业特点,昨天才刚刚逝去的汪国真诗人说过,“既然选择了远方,便只顾风雨兼程”。同样的,既然选择了教师,我们就选择了奉献,教师要能感受到社会对教师的尊重和承认。不要总是抱怨“睡得比狗晚,起得比鸡早”,想想我们每年两个带薪休假长达三个多月,想想那一声声稚嫩的:“老师好!”我们就应该欣慰啦。

  “静下心来教书,潜下心来育人。”作为一名教师,作为一名班主任,我,很幸福。

打架心得体会范文3

  通过法律课程的学习,让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识,为以后的生活和工作打下了基础。我们可以利用我们所学的法律知识来维护我们自己和他人的权利。 法学是一门科学学科,所谓科学是关于客观世界的知识,这些知识是系统的知识,研究人类生活中的规律及现象的科学,如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等。法律具有社会性、规范性、概念性、目的性、正义性、实用性:

  一、社会性 法律首先是一种社会规则,如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学等,民法学是研究人与人之间、财产与人之间的关系。法学作为社会科学,具有社会性,它与自然科学是不同的,表现在:

  1、不可计量、不可检验、不可实验,而自然科学则是可以计量、可以检验、可以实验的。虽然我们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但实践不等于实验,实践是整个人类社会的实践而不是做实验,如马寅初的新人口论,到现在我们才认识到新人口论是一种真理,又如单一公有制计划经济,经过一百多年时间最后证明了单一公有制经济行不通。

  2、研究者与研究对象不可分,研究者的教育水平、生活背景等与研究对象密不可分。而自然科学,如化学、物理、生物等,其研究对象较少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影响,而法律的研究结果则较多的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因素的影响。如许多的观点,不同的学科认识都有道理,不同的学者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的观点。 我认为应独立思考,独立判断。即不受他人影响,要自己思考,自己作出自己的判断。在讲到独立判断时有一个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关于判断标准。如公平、诚信等皆为生活经验,就是说当法学上的不同意见都有道理时该怎么办呢?除用基本原理外,更重要是要用社会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标准。所以对于法律理论现象中的是与非、对与错,可以用社会生活经验来作为判断标准。只有符合社会生活经验的理论才可能是正确的。

  二、规范性 既然法律是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因此法学也就有了规范性,它是法学区分于其他学科的特征。如经济学讲的是效率问题,是效益最大化,而法学家讲的是合法不合法,规范不规范的问题。因为法律的规范性,每一法律条文都可以分解为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力。只要我们掌握了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果,那么我们对这个法律条文也就掌握了。 法学特别强调的是规范性、逻辑性、体系性。规范性也就是我们说的可操作性。如我们将要制定民法典,是要制定一种松散性的呢?还是制成规范性、逻辑性的呢?江平教授说要制定一种开放性的民法典体系。民法典如何开放呢?我认为一定要有逻辑性和规范性。

  三、概念性 法学之概念性来源于法律规则。如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分别为两个概念,欺诈行为又是一个新的概念;再如损害赔偿,直接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为三个不同概念,只有掌握了概念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规则。 法学说开了就是一套概念体系。掌握了概念体系我们就可以建立起一套法律思维,就具备了法律人的资格。因此我们的学习方法就是从概念入手,一定要掌握概念,要理解概念,切记不可死记硬背,先记忆,然后要理解。如欺诈行为,我们先要弄清什么叫欺诈,才能进一步理解欺诈行为。这种方法在法律解释上叫文义解释。文义解释就是指每一个法律条文都是由语言文字组成的,所以要先把语言文字弄清楚了才能把握概念之含义。同时语言文字又有多义性和模糊性。如法律上所说“产品”与社会生活中所说“产品”就不一致。所以我们就不能仅*字面意思来理解,应该有多种其他的理解方法。

  一个法条就可能有多种理解,因此法律人在现实生活中就大有用武之地。

  四、目的性 法律是行为规则,是人制定的。在我国是由人民代表代表人民来制定各项法律的。既然是人制定的,就一定有目的。法学当然也有目的性,在历史上曾不被人注意,特别是德国的概念法学,它们过分注意概念问题,而忽略了目的性。直到德国著名学者耶林,他本是个概念法学派的学者,到中年时逐渐意识到概念法学派有僵化的缺点,于是写了一本书。

  在这本书中,他指出每部法律都是有特定目的的,我们要了解、掌握、运用一门法律,必须先搞清楚它的目的性,我们学习任何一部法律,不能只是搞清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后果,还要思考这个法律制度、法律规则的目的,这样才能真正掌握它,如果只讲概念,就会成为“概念”法学。耶林说,光讲“概念”的法学,会成为概念游戏,他说,法律的目的就好像天上的北极星一样。而法律的目的正像天上的北极星一样,引导我们学习、掌握、运用法律。对每一个法律制度、规则,我们都从目的入手,这就构成了现在法学上的一种新的法学研究方法——目的解释方法,即解释、运用每一个制度、规则,一定要紧紧扣住立法目的,如果有两种解释,则只有紧扣立法目的的那个解释才正确。

  五、正义性 法学正义性源于法律正义性,法律规则因为有正义性才能区分于技术规则,同时法律也就有了良法、恶法之分。我们评价法律的好、坏、先进与落后就是依据法律的正义性。

  同时,现在还存在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问题。现在很多人过分关注形式正义而忽略了实质正义,但是形式正义只是获取实质正义的手段,只有在无法获得实质正义时退而求其次满足于程序正义。实质正义是目的,程序正义是手段。一旦我们将形式正义强调过分,我们就悖离了法律的正义性。 法官、律师这些法律人不同于社会上其他的人,他们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正义之道,是社会正义的维护者。所以,不能把法律混淆于其他职业。我们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它,因为我们选择了法律,我们就选择了正义!

  六、实用性 我们学习法学是为了用法律来解决问题,所以我们就不能只知道闭门读书,我们还要关注社会生活中的案件,讨论实际发生的和假设的案件,讨论它应怎样判决。像我们在家的时候,可能会有左邻右舍拿一些案件来请教我们拿什么回答他们呢,所以在我们平常学习中就要注重法学的实用性,不断锻炼自己的实际能力,有人向我咨询什么是投案自首?如何才能从轻处理?

  通过对刑法知识的学习我了解到: 根据刑法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审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罪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还应该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不同的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轻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通过对法律的认识和平时的学习,我更加了解到了法律的重要性,无论走到哪,都离不开法律。法律对人人都是平等的,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我们每个人都要知法、懂法、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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