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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文明市民”评选活动的通知
xxx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xxx市文明市民”
评选活动的通知
各街镇乡党委(党工委)、县委各部委、县直各部门党组(党委、党工委):
根据xx文明办[2005]5号文件要求,今年“xxx文明市民”评选活动已全面启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1、全县城乡居民、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学校师生,均可参评。
2、外地(外籍)来xxx工作的各类人员,在足工作满1年以上,符合评选条件,也可参评。
3、因公牺牲和逝世的xxx市民,生前事迹特别突出,社会影响大,具有典型示范的,可以追授“重庆市文明市民”。
二、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道德情操,热爱祖国,热爱重庆,热爱家乡,崇尚科学,宣传文明,积极参加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努力争做“四有”公民。
2、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xxx市市民公约》、“七不”行为规范,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社会责任感,敢于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扶贫济困,积极参与各项社会公益活动。
3、积极投身西部大开发和xxx县的各项建设,从自身做起,积极参加改善xxx发展环境的各项工作,具有优良的职业道德,廉洁奉公,爱岗敬业,锐意改革,顽强拼搏,诚实守信,文明从业,在工作中作出了突出成绩。
4、具有良好的家庭美德,孝敬老人,教育子女,夫妻和睦,邻里团结,勤俭持家,健康生活。
三、评选机构
1、评选工作由xxx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县委副书记、县人大主任、县文明委主任xxx同志任评选委员会主任,县委常委、宣传部长、县文明委副主任xxxx同志,副县长、县文明委副主任xx同志任副主任。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成员单位为评选机构成员单位,共同参与评选。
2、县委宣传部、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内)。
四、评选程序
1、xxx市文明市民评选,每三年评选一次。
2、评选xx市文明市民,必须充分发扬民主,认真贯彻群众路线,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逐级审核上报,由县文明委审核后,报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文明委审定予以表彰奖励。
3、鼓励市民向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自荐与直接推荐,凡推荐票达1000张者,直接成为“xxx市文明市民”候选人。
五、名额分配(见附表)
六、表彰活动
1、以精神奖励为主。评选出的“文明市民”由xxx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颁发奖章、证书。
2、每年评选工作结束后,将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示表彰。
八、有关要求
1、各级各单位、各有关行业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开展评选表彰工作的重要意义,要确定专人负责,确保评选工作顺利完成。
2、各地区、各有关行业部门,要根据开展评选表彰工作不同的工作特点,结合本地区及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特别是今年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采取灵活多样的组织形式,创造性地开展评选工作。
3、认真做好被推荐人选的报送工作,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推荐部门要认真填写《xxx市文明市民推荐表》并附300-5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其它相关材料(如公开报道过的文字资料,表彰决定,奖励证书复印件等)附后,于2005年5月31日前上报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xxx
联系人:xxxxx
xxx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5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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