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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址意见书
意见书又称“建议书”。个人、集体、单位就某一问题或情况,向有关领导或机构提出建议的文书。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选址意见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非行政许可内容
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三、非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发。
四、非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人需取得产业主管部门同意该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文件。
五、申请材料
业务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选址申请。
所需资料名称: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文件;
2、建设单位向省建设厅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报告;
3、填写《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项目所在地县(市)、市(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地区行署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分别签署意见、盖章;
4、标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A3图幅,交通、输变电及管道工程的地形图按实际情况确定)2份,项目所在地县(市)、市(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地区行署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分别签署意见、盖章;
5、大型建设项目应附送由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选址规划;
6、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选址意见;
7、项目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地区行署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
8、项目选址相关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图纸,项目所在地县(市)、市(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地区行署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分别签署意见、盖章。
六、申请表格(格式文本)
《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无电子文档)
七、非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八、非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贵州省建设厅
九、非行政许可程序
第一步:备齐申报材料报省建设厅规划处;
第二步:规划处处长安排相关工作人员办理;
第三步:工作人员到现场踏勘;
第四步:工作人员提出选址意见,经处领导初审同意后,报总规划师及分管厅长审定;
第五步: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十、非行政许可时限
申报材料收齐后30个工作日。
十一、非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该项目最终未经审批或核准,即自行失效。
十二、非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作为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支撑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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