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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收费站申报材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在林业建设中的作用,尽快把科技成果和先进技术转化为生产力,提高林业技术推广项目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业技术推广项目的管理包括:项目的选题、立项,组织实施,验收和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经省林业局审批立项的林业技术推广项目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选题、立项
第四条林业技术推广项目的选题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围绕全省林业发展重点,优先安排生产中急需推广的新品种、新技术成果。
(二)能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生态效益、社会效益、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的项目。
(三)对已推广的科技成果不能重复立项。
(四)生产中已普及的常规技术不再立项。
第五条承担单位申报项目时,需经有关专家论证,由主管部门把论证意见、审核意见填入"项目申请书"(见附件一),于每年六月底前报河北省林业技术推广总站。河北省林业技术推广总站对申报的项目进行筛选和综合平衡,报河北省林业局批准立项。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六条林业技术推广项目立项后,由河北省林业技术推广总站(甲方)同主要承担单位(乙方)和主要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丙方),在计划下达后一个月内签定"林业技术推广项目合同"(见附件二),各方按合同规定的责任与义务组织实施。
第七条林业技术推广项目在实施期间,项目承担单位要于每年六月底前向河北省林业技术推广总站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十二月底前上报年度总结及"推广项目年度进展情况报告表"(见附件三)。
第八条林业技术推广项目经费的使用,分别实行无偿、部分有偿、有偿的办法,并逐步扩大有偿使用的范围和比例。
第四章项目验收
第九条林业技术推广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项目合同所规定的任务后,要向河北省林业技术推广总站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填写"林业技术推广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件四)。
第十条林业技术推广项目验收,需申报以下材料:
(一)林业技术推广项目工作报告。
(二)林业技术推广项目技术报告。
(三)林业技术推广项目的实施方案。
(四)林业技术推广应用时间、范围、效益证明材料。
(五)林业技术推广项目验收申请书。
(六)林业技术推广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
(七)林业技术推广项目经费决算表(见附件五)。
第十一条林业技术推广项目的验收经局审核,由河北省林业技术推广总站组织。验收人员名单,由河北省林业技术推广总站审查确定报省林业局备案。
第十二条参加验收的人数要根据推广项目的范围大小等因素确定,一般以7-11人为宜。验收组一般由同行专家、上级主管部门和生产单位的代表组成,承担项目单位和人员不得参加验收组。验收时要提前半个月将验收的有关材料送参加验收的人员审阅。
第十三条推广项目通过验收后,验收结果报省林业局备案。
第五章立卷、归档
第十四条推广项目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请书。
(二)审批文件。
(三)协议书、合同书。
(四)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五)实验、测试原始记录。
(六)图表、照片、录像带等声像资料。
(七)会议记录。
(八)阶段工作报告、专题总结。
(九)论文、专著。
(十)实物、样品标本的目录。
(十一)项目评价意见及有关验收材料。
(十二)应用报告、得奖材料。
(十三)推广项目经费予决算材料。
(十四)有关来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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