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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乡镇申报材料汇总(5篇)
卫生乡镇申报材料1
一、目标任务
20xx年全区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新建任务为10000户,其中陈集镇900户、屠园乡700户、中扬镇1200户、仓集镇1200户、郑楼镇900户、洋北镇800户、埠子镇1200户、龙河镇800户、罗圩乡1200户,南蔡乡800户、耿车镇300户。
二、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
(一)资金筹集
按照政府支持引导与集体、群众自筹相结合原则,多渠道筹集农村改厕所需资金。区财政按规定标准进行配套,由乡镇负责组织生产改厕材料,以实物形式配发给改厕户。卫生户厕地上部分材料及安装费用由农户自筹资金、自主购买,村统一安装施工。各乡镇和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农村改厕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对本地农村改厕工作给予扶持。
(二)资金监管
区财政设立农村改厕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各乡镇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供货厂家和付款方式,区财政按工程序时进度及时拨付资金,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年终,区财政、审计部门对本年度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并将审计情况报送区政府。
三、项目管理
(一)实行项目申报审批制
各乡镇具体负责改厕项目申报、集体组织施工、质量管理及检查验收工作。改厕项目村应放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试点村(居)或符合上级审批乡镇总体规划的村(居)。项目村改厕必须整村连片推进,改厕普及率应达到80%以上。新农村康居示范点不列入项目改厕。非农民集中居住点的小散农户,暂不改厕。
项目申报程序为:各乡镇根据项目改厕要求填写申报材料,向区改厕办申报,经区改厕办审核同意后报市改厕办备案。具体申报内容包括村农户总数、已改厕情况、拟改厕受益户数、改厕类型、拟施工时间、预算费用、资金筹措等基本情况。
(二)规范改厕材料和施工管理
1、改厕器材采购。由各乡镇要公开招标确定生产化粪池材料厂家,统一组织生产和采购。水封式蹲便器尺寸要达到60×45厘米的'标准。过粪孔直径要达到10厘米。化粪池统一推广三只内径(120×80cm)的水泥函管式,函管用C30混凝土制作抗渗标号达到S6,内外壁光滑,渗漏量为加满水时水位减少不超过10mm,样品要通过区改厕办认可方可使用。
2、厕屋必须选建在院内或室内。厕屋面积≥1.2㎡,厕窗面积≥0.26㎡,厕门高≥2米、宽≥0.9米,屋顶可用水泥板、机砖瓦、石棉瓦等,地面有地坪并高于室外。
3、施工质量控制。各乡镇要严格按照《省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技术规范》的要求,加强对改厕材料和施工过程的质量监管,既要保证质量,又要降低成本,严禁使用有质量问题的材料。区改厕办要组织相关专家,对各乡镇所确定生产厂家的采购材料和产品进行严格检验,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督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工程竣工验收。各乡镇要先行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改厕工程进行质量验收,按庄形连续编号,建立改厕户台帐,并将受益户全部录入微机管理并进行公示。乡镇自验合格后,分期分批向区改厕办申请验收,区改厕办组织专业人员对项目村改厕工程质量及受益户数量进行复查验收。
(三)进度要求
各乡镇要严格按序时进度完成改厕工作,具体要求是:2月底完成全面发动,确定改厕项目村、改厕模式,完成改厕材料招投标;3月底完成示范户建设和全面推进;4月底完成任务的60%以上;5月底完成任务的80%以上;6月底全面完成年度任务;7月份区组织改厕工作考核验收;10月底迎接省、市全面验收。
(四)使用管理
各项目村在建成无害化户厕时,要印制无害化卫生厕所使用方法的宣传资料,发放到农户,引导群众正确使用无害化卫生厕所。改厕专业施工队在施工结束时要教会农户使用方法,使农户养成良好的如厕习惯。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区农工办、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农委、国土分局、环保分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改厕工作。区农村改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改厕工作的组织、协调、培训、督查和考核。各乡镇政府要成立改厕工作领导机构,召开专题会议,明确改厕任务,明确职责分工,明确完成任务时限,于3月1日将领导小组名单、办公室专职主任和具体推进计划报区改厕办。
(二)宣传发动,典型带动。各乡镇要充分运用广播、板报、宣传栏、知识讲座等形式大力宣传改厕工作,引导农民建立健康文明的生活习惯,理解支持并自觉参与改厕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在确定材料生产厂和经过培训的专业施工队伍之后,动员项目村党员干部、教师、医生等条件较好的家庭作为改厕示范户,先行建好化粪池和新厕屋,以点带面,连片推进。
卫生乡镇申报材料2
一、目标和原则
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大病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全面推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同时,可选择2—3个县(市)作为示范点,通过示范指导推进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开展。力争到20xx年,在全国基本建立起规范、完善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医疗救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确保这项制度平稳运行。农村医疗救助从贫困农民中最困难的人员和最急需的医疗支出中开始实施,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二、救助对象
(一)农村五保户,农村贫困户家庭成员。
(二)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农民。
救助对象的具体条件由地方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救助办法
(一)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资助医疗救助对象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二)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对因患大病个人负担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医疗救助。
(三)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对象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地规定的医疗救助标准。对于特殊困难人员,可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四、申请、审批程序
(一)医疗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申请人(户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已参加合作医疗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等,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上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医疗救助金由乡镇人民政府发放,也可以采取社会化发放或其它发放办法。
五、医疗救助服务
(一)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由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卫生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救助服务;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由救助对象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医院等提供医疗救助服务。
(二)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等应在规定范围内,按照本地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三)遇到疑难重症需转到非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要按当地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四)承担医疗救助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
六、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各地要建立医疗救助基金,基金主要通过各级财政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集
(一)地方各级财政每年年初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二)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中西部贫困地区农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给予适当支持。
(三)社会捐赠及其它资金。
中央具体补助金额由财政部、民政部根据各地医疗救助人数和财政状况以及工作成效等因素确定
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七、组织与实施
地方人民政府要制订农村医疗救助管理办法,医疗救助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一)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建章立制,完善程序,并做好综合协调工作。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医疗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财政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确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位。
(三)卫生部门应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等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卫生乡镇申报材料3
一、目标和原则
农村医疗救助是由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大病的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
全县农村医疗救助工作要从实际出发,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逐步调整、保障适度的原则,确保这项工作平稳运行。
二、救助对象
(一)持有《河南省农村五保供养证》的人员。
(二)持有《河南省农村特困户救助证》的家庭成员。
三、救助办法
我县的医疗救助起付线为500元,救助对象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对于个别特殊困难人员,可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资助医疗救助对象缴纳新型合作医疗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
救助对象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仍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以适当的医疗救助。
四、申请、审批程序
(一)医疗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申请人(户主)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在20日内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上报县民政局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三)县民政局对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应在15日内进行复审核实,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医疗卫生救助金由乡镇民政所发放,也可以采取社会化发放或其它发放办法,全县采取统一的发放办法。
五、医疗救助服务
(一)农村医疗救助原则上由救助对象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医院等提供医疗救助服务。实行新型合作医疗后由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救助服务。
(二)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在规定范围内,按照我县合作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三)医疗救助对象如确需转院治疗,由乡(镇)卫生院或县级医院提出建议,经县级卫生、民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转院,实行新型合作医疗后,原则上按合作医疗规定的转诊手续办理,遇到疑难重症需转到非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要按县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四)承担医疗救助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
六、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县本级要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基金主要通过各级财政拨款,公益金、社会各界捐款、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等多渠道筹集。
(一)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二)上级补助金额,专项用于对农村医疗救助的支持。
(三)各级发行机构筹集的公益金予以资助。
(四)社会捐赠及其他资金。
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县财政,民政部门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七、组织与实施
全县农村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在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管理,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县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财政部门要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
(一)民政部门要认真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建章立制,完善程序,并做好综合协调工作。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医疗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财政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县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确定用款计划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位。
(三)卫生部门应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卫生乡镇申报材料4
第二条本办法的救助对象为:持有我县常住农村户口的农村五
保户、农村低保户(或农村特困救助对象)以及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家庭成员。
第三条农村特困医疗救助工作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县政府要加强对农村特困医疗救助工作的领导,多渠道筹集资金,民政、财政、卫生、审计部门要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同时,要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通过社会捐助、扶贫帮困等方式,加大农村特困医疗救助的力度。
第四条救助方式
(一)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乡(镇),资助医疗救助对象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或全部资金,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对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二)大病救助。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乡(镇),对因患大病医疗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根据实际情况,按救助标准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三)特种传染病救治。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四)下列情况不享受医疗救助:
1、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伤害、吸毒、自杀、自残、事故伤害等;
2、器官移植、镶牙、整容、矫形、配镜等;
3、婚前检查、保健、康复等;
4、未经允许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或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应当享受医疗救助的。
第五条救助标准
1、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乡(镇),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
政策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2、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对患大病个人费用难以承担的,当年累计医疗费超过1500元以上部分,按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救助,对于农村五保户和农村特困户中的“三无”人员、重残疾家庭,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按40%比例救助,但当年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
患有以下疾病的农村特困群众可享受大病医疗救助:
⑴、尿毒症定期血、腹透析的;
⑵、恶性肿瘤并化疗或放射治疗的;
⑶、严重传染性肝炎、肺结核的;
⑷、急性白血病和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病的;
⑸、急性心力衰竭和心肌梗塞的;
⑹、脑中风急性期的。
第六条指定医疗救助定点单位。各乡(镇)卫生院及县医院门诊部、住院部为新型合作医疗定点医院,县医院门诊部、住院部为我县大病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对于疑难重症需转到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的,由县大病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出具相关证明,经县民政局同意,可到上级医院就诊、治疗。
第七条救助对象未经批准的外购药品费、出诊费、门诊费、住
院陪护费、特护费、专家会诊费等不予救助。
第八条申请医疗救助程序
1、申请人凭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者
农村长期特困救助证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医疗救助申请表,并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已参加合作医疗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
2、村委会成立医疗救助评议小组,组长由村委会主任担任,成员由村委会成员及村民代表组成,该小组具体负责下列事宜:
⑴、受理申请救助人员的申请,索取相关证明材料;
⑵、入户核实;
⑶、集体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张榜公示7天,统一张贴在村委会公示栏内,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核查。
⑷、将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及评议结果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3、乡(镇)人民政府成立医疗救助评审小组,负责本乡(镇)医疗救助的审核、上报工作,组长由乡(镇)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乡(镇)民政助理担任,吸收有关人员为成员。该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在10个工作日内,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入户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对救助对象是否符合条件进行集体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及相关材料报县民政局备案审批。
4、县民政局对乡(镇)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并在10日内签署审批意见。对经审查符合救助条件的,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度,并委托乡(镇)、村屯对救助金额等予以公示,对不符合条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医疗救助金的筹集、管理和发放
(一)基金筹集
1、县财政预算资金:资助农村贫困群众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和大病救助的财政预算资金,由国家、省财政各承担三分之一,县财政不少于三分之一;
2、县福利公益金按5%比例提取;
3、社会各界自愿捐款;
4、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所形成的利息收入;
按规定可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二)基金管理
1、基金以县为单位进行统筹、核算和管理。县财政局要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分户,将所有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资金纳入专户,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不得挤占、挪用。
2、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年度预算由县民政局会同财政局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县民政局定期向财政局和上级民政部门报送收支计划执行情况。
3、县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按季划拨至县财政局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户;经批准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公益金应及时由财政专户划拨至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户;社会各界的捐款及其他各项资金及时交存县财政局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户;县财政局收到上级补助资金之后,及时全额划拨至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户。
4、县财政局按时将医疗救助资金从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户划拨至乡(镇)财政所,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确保在1个月内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三)基金发放
经审批合格后,救助对象凭审批手续到乡(镇)财政所领取医疗救助资金。
第十条医疗救助定点医院要对就诊的特困户给予优惠,制定优惠政策,减化就诊程序,减免相关费用,提高服务质量,使救助对象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卫生乡镇申报材料5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有效缓解特困家庭医疗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20xx〕10号)、《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民发〔20xx〕121号)和湖南省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加强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基本医疗保障的意见》(湘卫合医发〔20xx〕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所称城乡医疗救助是为了解决本县辖区内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以及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对象而给予的适当医疗救助。
第三条城乡医疗救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救助水平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二)自救互助为主、政府救助为辅的原则。
(三)城乡一体、分类施救、公开公正、属地管理的原则。
(四)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和社会互助相衔接的原则。
第二章救助对象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城乡医疗救助:
(一)经县民政部门审批并持有效《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
(二)经县民政部门审批并持有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以下简称《农村低保证》)的农村低保户;
(三)经县民政部门审批并持有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以下简称《城市低保证》)的城市低保户。
(四)本县行政区域内根据国家《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民发〔20xx〕101号)规定的优抚对象:退出现役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役人员(在本实施意见中简称重点优抚对象)。
第三章救助方式及标准
第五条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四种方式,即资助参合、住院救助、门诊救助、大病救助。
第六条资助参合是指资助农村五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七条下列情形,在规定的用药目录和治疗范围项目内并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可实行住院救助:
(一)城市低保对象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对象,当年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达到2000元的,按自付部分的15—50%予以救助;城市低保对象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对象当年个人实际住院费用扣除职工医疗保险按比例补助外,自付部分达到2000元的,按自付部分的15—50%予以救助。
(二)农村低保对象因病医疗费用除农村合作医疗按比例补助外,剩余自付部分达到1000元的,按自付部分的15—50%给予救助。
(三)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低保对象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三无”人员(以下简称“三无”人员)因病医疗费用除农村合作医疗按比例补助外,按自付部分的100%给予救助。
(四)重点优抚对象在农村的参照农村低保对象的医疗救助标准予以救助;重点优抚对象中在城镇的参照城市低保对象的医疗救助标准予以救助。
上述对象,全年每人累计救助资金不超过2500元。
第八条下列情形可实行特殊门诊救助,按当年门诊总费用的'20%实行救助,但不能超过最高救助限额:
(一)尿毒症(肾功能衰竭)、白血病、癌症和意外颅骨骨折并颅内血肿、大型外科手术,最高救助1500元。
(二)重症胰腺炎(急性坏死型)和系统红斑狼疮,最高救助1000元。
(三)重症肝炎(急性或亚急性坏死)和重度大面积烧伤,最高救助800元。
第九条下列情形可实行常见病门诊救助:
(一)肠炎、肺炎、胃炎、类风湿关节炎、胆囊炎、气管炎、肝炎。
(二)重症皮肤病、糖尿病、心脏病、偏瘫、卵巢囊肿、子宫肌瘤等。
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常见病的门诊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农村五保对象常见病门诊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
第十条下列情形,经县以上医疗机构诊断,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住院治疗的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可申请大病困难救助:
(一)恶性肿瘤。
(二)白血病。
(三)尿毒症。
上述情形,全年每人累计救助不超过1000元。
第十一条下列情形不享受医疗救助:
(一)打架斗殴、酗酒伤害、吸毒、自杀、自残和违法犯罪造成人身伤害的。
(二)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有赔付责任的。
(三)婚前检查、保健、康复、器官移植、镶牙、整容、整形、配镜的。
(四)未经允许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的。
(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予报销的其他费用。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应当享受医疗救助的。
第四章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申请城乡医疗救助实行申报审批和报销制度。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向所属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委会审查评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对符合条件实行张榜公示,并填写审批意见,报县民政局审批。
县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查、审批,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的标准实施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通过乡镇或村(居)委会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申请住院医疗救助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住院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二)住院医疗诊断证明书、必要的病史资料、费用清单、年内住院医疗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三)《农村五保供养证》、《农村低保证》或《城市低保证》复印件。
(四)农村(城镇)医疗补助审批单或医疗保险报销凭证。
(五)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六)其他应予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申请特殊病门诊救助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特殊病门诊救助申请审批表。
(二)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发票。
(三)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
(四)《农村五保供养证》、《农村低保证》或《城市低保证》复印件。
(五)其他应予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申请常见病门诊救助,需提供《农村五保供养证》、医院诊断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填写常见病门诊救助申请审批表。
第十六条申请大病困难救助,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及病史资料、《农村五保供养证》、《农村低保证》或《城市低保证》、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填写大病困难救助申请审批表。
第十七条住院救助、特殊病种门诊救助和大病困难救助全年只能申请一类救助,不得重复申请。
第五章医疗救助资金来源、管理及使用
第十八条医疗救助资金的来源主要是财政拨款和从社会募集。县财政每年初按全县城市总人口数人平1元,农村总人口数人平0.5元的标准安排医疗救助资金预算;社会募集主要通过从公益金中提取一定资金和吸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经费由县财政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安排。
第十九条县财政部门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户,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业务。县民政局设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医疗救助基金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自然增长。
第二十条县民政局按审批结果,将医疗救助金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第二十一条县民政局应按照财经管理要求适时向县财政局和上级民政部门报送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实行年度统统筹,余额结转下年使用。
第六章定点医疗机构的确认及义务
第二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经县民政部门登记,可以确认为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院: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
(二)具备专门的服务窗口及各种服务标识,建立救助公示栏与救助对象电子台帐并形成电脑数据库,指定专人负责救助对象的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必须承诺给救助对象实行下列优质优惠服务:
(一)免收挂号费。
(二)普通住院床位费减免20%收取。
第二十四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一)医疗救助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按照我县医疗救助有关规定和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二)农村贫困对象遇到疑难重症需转到上级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要按我县农村合作医疗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三)承担医疗救助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
(四)医疗机构要提供优质服务,认真履行所承诺的服务公约,不得弄虚作假,欺骗群众,否则取消定点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对不执行诊疗常规,不坚持出入院标准,将不符合入院的病人收院治疗或任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采用病人挂床、挂名住院、做假病历、出假医疗证明等方式增加医药诊疗费和冒领救助金的医疗救助定点医院,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对限期整改无效的单位,取消其医疗救助定点医院资格。违规经办人员、医务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救助对象应如实提供相关证明和材料,对骗取医疗救助金的,民政部门要如数追回,并取消其医疗救助待遇。情节严重的,按法律程序予以追究责任。
第七章医疗救助职责分工
第二十六条医疗救助职责分工如下:
(一)县民政局是医疗救助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救助工作计划,研究协调解决医疗救助中的具体问题,对全县医疗救助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办理医疗救助对象的审批、医疗救助资金的发放、医疗救助资金预算等日常工作。
(二)县财政局协助制定医疗救助工作计划,负责落实医疗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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