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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申报材料1
苏财会〔2021〕21号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职称办关于做好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职称办〔2021〕39号)精神和要求,并商省职称办同意,现将我省2021年度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申报材料报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2021年我省正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按照《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18〕2号,以下简称《资格条件》)执行。
(二)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评审。
(三)省内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均可申报。
(四)非公有制企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人社厅发〔2020〕13号文的要求在所在地进行相关申报。
(五)外省或中央驻苏企业、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需在我省申报评审的,须经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同意并提交委托函,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理委托手续。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同意后受理申报(详见苏职称办〔2021〕39号文)。
(六)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后,有关专业年限计算、继续教育、专业理论知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工作业绩与成果、论文著作等其他评审材料的具体要求,对照《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
(七)申报职称的资历(任职年限)的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证等截止时间为2021年3月31日。
(八)凡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经调查核实确认的,将按《江苏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苏职称〔2020〕42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职称办关于做好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职称办〔2021〕39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报送要求及时间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资格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苏财规〔2011〕11号)要求,对委托评审的材料严格把关,认真做好审核、公示和推荐工作,确保材料真实、齐全、手续完备。
1.申报人必须先行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2.申报人必须登录江苏省财政厅门户网,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在“江苏人才信息港”职称申报评审管理服务平台上也有相应的链接)进行个人申报。网上申报的起止时间为:2021年7月1日9:00至7月30日17:00(具体详见操作指南),逾期不补报。
3.申报人按要求在申报系统上如实填写各项信息,并将相关申报材料原件扫描上传。提交之后,申报人应按时携带本人身份证及所有申报材料前往所在地财政局会计管理部门,办理材料现场核对(受理后当场退回材料原件)和网上缴费等相关事宜(具体时间依当地的安排)。
4.因评审工作全部在网上进行,申报人不再提交纸质材料。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发文公布评审结果后,评审通过人员自主打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编号和用印的'电子职称证书。
5.评审通过人员经评委会签章后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末页(需归入本人档案)等相关材料,将统一采取邮寄到付的方式,通过中国邮政EMS从南京送达。
6.省各有关单位应于8月6日17:00前,携带申报材料原件(包括申报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书)至省财政厅会计处(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63号天目大厦808、809室)进行现场核对(受理后当场退回材料原件)。
7.各设区市及昆山、泰兴、沭阳县(市)财政局于8月11日前,将经市职称管理部门审核后的《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情况一览表》报送省财政厅会计处。
逾期不再受理。
三、收费标准及要求
按照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每人评审和面试及论文鉴定费500元。申报材料提交并现场核对通过后,由申报人在网上申报系统中直接支付(详见网上申报系统操作说明)。8月6日24:00前未缴费的,视同放弃申报。缴费成功后,不办理退费。需票据凭证的,可根据系统提示自行下载打印电子票据(截止2021年12月31日24:00)。
四、其他事项
1.本次评审拟于10月份进行。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采用评审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最终由执行评委会根据申报人综合情况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2.《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资格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和所需填报的相关表格,请登录江苏省财政厅门户网,在“会计综合管理平台”相关栏目中查询下载。
联系电话:025-83633209
附件:
1.材料目录及要求
2.江苏省申报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
3.论文鉴定申报表
市场申报材料2
一、扶持内容及资金额度
(一)种植养殖基地扶持。在规划区内,通过土地流转方式或村集体统一组织实施的方式,集中连片新发展蔬菜或林果1000亩以上、桑蚕500亩以上的,对种植大户或负责统一组织实施的村集体组织给予60元/亩扶持,用于贷款贴息或土地流转补贴;对获得农产品质量无公害认证20xx亩以上、绿色认证1000亩以上、有机认证500亩以上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补贴。
每新建一处存栏生猪3000头以上的标准化养猪场、存栏奶牛100头以上标准化奶牛场、存栏肉牛500头以上的标准化肉牛养殖场,分别给予养殖户10万元补贴;每新建一处存栏10万只以上标准化肉禽场,给予养殖户20万元补贴。
(二)生产道路扶持。每按规划标准新建1公里硬化道路,补贴5万元;每按规划标准新建1公里一般性生产道路,补贴0.5万元。
(三)水利设施扶持。每新打一眼深井并配套机电水泵,补贴2万元;每新打一眼大口井(直径3米以上)并配套机电水泵,补贴0.5万元;每新铺设一公里管道(直径4吋以上),补贴0.3万元。
(四)农产品批发市场扶持。每按规划标准建成一处综合性的大型蔬菜批发市场,扶持50万元;每按规划标准建成一处果品批发市场,扶持10万元。
(五)农产品加工项目扶持。当年度内,凡企业用于新建、扩建农产品加工项目所产生的银行贷款,且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均按实际贷款利息给予贴息。
(六)深松整地项目扶持。在规划区内,深松整地集中连片达到200亩以上的,每亩补贴35元。
二、申报材料
(一)种植养殖基地扶持。各乡镇街道按照申报扶持的基地类型分别填写对应的《20xx年财政扶持种植养殖基地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报送至各产业主管部门,并附报产业基地简介;标准化认证奖励申报,由各乡镇街道组织认证单位填写《20xx年财政扶持标准化生产专项资金申请表》,报送至市农业局,并附报认证基地简介与认证证书原件。
(二)生产道路扶持。各乡镇街道填写《20xx年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基地生产道路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报送至各主管部门:蔬菜基地生产道路报市交通局,林果基地生产道路和桑蚕基地生产道路分别报送市林业局和市丝绸公司。
(三)水利设施扶持。各乡镇街道填写《20xx年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基地水利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报送至市水利局。
(四)农产品批发市场扶持。各乡镇街道填写《20xx年财政扶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报送市农业局。
(五)农产品加工项目扶持。由各乡镇街道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20xx年财政扶持农产品加工项目专项资金申报书》,报送市农业局,同时附报以下企业申报材料:
1、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新增固定资产评估报告原件;
2、银行贷款手续(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进账单、利息单)复印件,原件备查;
3、企业银行信用等级证明原件;
4、企业与基地农户签订的农产品原料定购(销售)合同;
5、营业执照;
6、技术中心、科技成果、发明专利、驰名商标、名牌产品的公布文件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非必报材料,各企业根据自身情况据实出具)。
以上材料与申报书合并装订成册。
(六)深松整地项目扶持。各乡镇街道填写《20xx年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基地深松整地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报送至市农机局。
三、申报程序
各乡镇街道将申报扶持的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产业分工分别报送各主管部门。蔬菜基地建设项目、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项目、农产品冷藏及加工项目报市农业局;林果基地建设项目及配套道路交通建设项目报市林业局;畜禽养殖项目报市畜牧局;桑蚕基地建设项目及配套道路交通建设项目报市丝绸公司;蔬菜基地道路交通建设项目报市交通局;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报市水利局;深松整地项目报市农机局。
各项目主管部门对乡镇街道申报的扶持项目进行初审把关,根据扶持办法要求制定出初步扶持方案并报市农业局汇总,由市委农工办、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对扶持项目进行重点抽查核实。
根据抽查核实情况,由市委农工办、市农业局、市财政局提出扶持方案,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召开联席会议确定后,报市政府领导签批,由市财政局按照相应政策兑现扶持。
四、申报时间及要求
1、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三份(项目主管部门、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各一份),种植养殖基地、生产道路、水利设施、批发市场、深松整地项目于20xx年12月20日前上报,农产品加工项目于20xx年1月6日以前上报。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农业局信箱:。
2、农产品加工项目扶持要组织人员到已建成或在建项目现场进行实地查看实物工作量和工程形象进度;产业基地及配套项目扶持,由各项目主管部门组成检查组,严格按照《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规划(20xx—20xx年)》(新政发〔20xx〕52号)要求的区域和标准进行检查验收,在20xx年12月30日前将扶持项目上报材料汇总后报市农业局,由市委农工办、市农业局、市财政局采取现场察看、实地丈量的方式进行重点抽查核实。
3、凡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当年享受上级项目扶持的,不再重复扶持;扶持资金全部专款用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基地建设及配套重点项目建设。
市场申报材料3
按照《海南省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海南省农业龙头企业须由企业申报。
1 、申报条件
申报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或农业投入品生产、加工、流通中介、休闲观光农业或农业科技、农机服务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制有限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60 %以上。
(3)企业规模。从事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等经营业务的企业,资产总额须达1 5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总额达700万元以上,年营业额须达1 500万元以上;从事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的企业年交易额达1.5亿元以上。企业从业人员50人以上。
(4)企业效益状况。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且连续二年保持盈利。企业要具备较好的发展能力,营业额年增长幅度不低于10 %。
(5)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 %;企业应按时缴纳税款、发放职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金。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6)企业带动能力。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过程中,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机制带动农户的数量最少应达到500户以上;从事休闲观光农业的企业带动当地农村劳动力就业人数100人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与本省农户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销售货物量的50 %以上。
(7)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和创品牌能力居全省领先水平,企业必须有自己的注册商标或知名品牌,产销率达90 %以上;企业注重实施标准化生产,有健全的投入品登记使用管理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有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控制和可追溯制度。
(8)企业的创新能力。企业必须注重先进科学技术应用和推广,有自己的核心产品或技术。企业必须建有互联网站进行产品宣传并保持正常信息更新。
(9)产业符合政策,企业管理规范。企业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健全的生产、财务、安全等管理制度,前二年没发生过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生产事件。设有专职财务人员,按照计准则设置会计账目,独立核算。
(10)市县龙头企业的.认定状况。已开展市、县(自治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的市、县(自治县)申报企业原则上应是市、县(自治县)级农业龙头企业。
对中部山区定安、屯昌、五指山、琼中、保亭、白沙六市县和农产品出口加工企业、农业高新技术开发企业申报龙头企业适当放宽条件,但必须达到第七条3、4、5、6款规定指标的70 %以上。
2 、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应提供如下材料:
(1)申报省级龙头企业申请书。申请书除应按照申报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应符合的条件如实反映企业的基本情况外,还应包括企业经营及财务状况、企业创新情况、企业发展前景、企业文化等情况。
(2)海南省龙头企业申报表。申报企业应认真填写海南省龙头企业申报表,并经市县政府出具同意意见和盖章,申报表做为申请书的附件。
(3)资产和财务状况审计报告书。企业须提供经省农业厅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前年度审计报告原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结论应为无保留意见的审计结论。
(4)信用证明。申报企业须提供银行信用评级机构提供的信用等级证明或基本户开户行出具的的信用证明。应付账款达到资产总额30 %的,应提供主要债权人出具的信用情况说明。
(5)带动农户证明。与农民合作社或农户签订的生产或购销合同复印件,与当地农民签订的就业合同复印件,或者市县农业部门出具的企业与农户建立利益关系、带动农户增收的证明,要写明具体的带动方式、利益机制和分别带动农户的数量,并附上农户姓名、电话、所在村名的通讯录。
(6)企业所在地市县级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二个年纳税情况证明、社保部门出具的企业上二个年度企业职工缴纳的各项社会劳动保险费证明。
(7)农业质检部门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的近2年内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证明。
(8)土地承包、租赁合同或权属证书复印件。
(9)畜牧养殖、农产品加工等排污企业须提供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达标排放证明。
(10)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或有机食品证书复印件(需提供一项以上)。
(11)企业取得的各种证书复印件,可根据情况据实提供:省著名商标证书、国家驰名商标证明文件复印件;省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复印件;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复印件;专利证书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科技成果等其他荣誉称号证书复印件。
上述所列一至十项为必须提供的材料,第十一项所列资料按实际情况提供。
3、 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农业行政(农经)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各市、县(自治县)农业行政(农经)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3)各市、县(自治县)农业行政(农经)主管部门将审核通过的申报企业材料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盖章,正式行文向省农业厅推荐,并附上企业申报材料。
4 、有关事项
(1)申报省级龙头企业申请书。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介绍(2 000字左右),主要内容为企业组织形式、经营产品、企业规模等基本情况;企业的经济效益、发展情况;采取的产业化经营模式,与农户的联结方式,带动基地和农民情况;公司发展前景等。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介绍材料必须以电子版形式发至联系人的邮箱。
(2)资产和财务状况审计报告书。企业须提供经省农业厅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前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原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结论应为无保留意见的审计结论。
(3)凡是复印、复制的材料均需盖企业公章,以确认复印件、复制件与原件一致。
(4)申报企业在市县注册的公司,报经所在市县农业(农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市(县)政府同意,由农业(农经)行政主管部门正式行文将材料上报省农业厅;在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公司,由企业基地或市场所在地市县上报。如果在多个市县有基地、工厂、市场的企业,可由主要基地、工厂、市场所在地的市县上报。
市场申报材料4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加快全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步伐,确保实现商务部、省政府提出的工作目标,现就做好x年省级“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建设规划工作
根据全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工作目标、要求和各市“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建设情况,经综合平衡,现制定了《x年度省级“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表》(附件1)。各地级以上市经贸主管部门要根据全省的规划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市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规划。要鼓励、引导承办企业在尚未建立农家店的乡镇和行政村建店,重点建设改造村级日用消费品农家店。
二、做好申报工作
(一)申报企业条件。
流通企业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自愿申请承担“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建设,提出拟实施的地区及拟建设的农家店数量。
1.在广东省范围内依法登记设立,以经营生活必需品为主的各种所有制连锁经营企业;
2.拥有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的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配送商品品种(单品)1500种以上,已经发展日用品连锁店不少于10个;或拥有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农资配送中心,配送农资商品品种两大类以上且单品数量在30种以上,已经发展农资连锁店不少于100个;
3.工商营业执照显示具备2年以上从业经验;
4.商品分类分品种摆放,有相匹配的仓储设施,有必要的商品配送运输工具;
5.制定了x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规划;
6.自愿与县(市、区)经贸部门签订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承诺书;
7.已建立商品的准入制度和可追溯制度,有与连锁经营方式相适应的台帐管理制度。
(二)申报程序。
各县(市、区)经贸局会同当地财政局按照规定,组织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做好有关申报工作(省直有关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经贸、财政部门提出申报),并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加具意见后,报地级以上市经贸、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地级市以上经贸、财政部门将本地区申报企业的材料审核汇总后统一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
(三)申报材料。
1.县(市、区)经贸、财政部门联合行文推荐;
2.地级以上市经贸、财政部门验收报告;
3.企业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资金使用的绩效目标(新增销售收入、利润、税收等)以及增加社会就业等;
4.《广东省省级“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2),《x年度省级“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配送中心项目申报表》(附件3)、《x年度省级“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项目申报表》(附件4),须附每个项目(配送中心和农家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表格可在省经贸委网站“市场建设”栏目下载;
5.申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6.涉及药品经营或设立药品专柜的需提供药品零售经营资格证以及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经验收合格,同意上报”的意见;
7.当地国税、地税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有关企业税收证明(包括纳税金额)。
申报材料需用文字材料(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报送,同时发送电子版至省经贸委邮箱。
(四)申报时间。
申报材料和电子文档请于9月25日前由地级以上市经贸、财政部门汇总后统一报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逾期不予受理。
(五)申报注意事项。
各地经贸主管部门要会同当地财政部门认真做好申报企业的资格审核工作,确保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提高文件材料的报送质量。
三、项目建设标准
(一)项目必须在x年1月至9月底建设或改造完成;
(二)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坑农害农的记录;
(三)达到四个统一,即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统一标识、统一价格;
(四)各地要按照《商务部关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验收的通知》(商建发〔x〕533号)、《商务部关于加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的通知》(商建发〔x〕600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复查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x〕129号)、《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SB/T10393—x)、《农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关于进一步加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建设的通知》(粤经贸市场〔x〕777号)等文件的精神,准确把握配送中心和农家店验收的标准。
四、验收工作
(一)各地县(市、区)经贸部门应会同当地财政部门于9月10日前完成本地区x年省级“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验收工作,并将企业申报材料和验收报告报各地级以上市经贸、财政主管部门。
(二)各地级以上市经贸、财政主管部门应对本地区上报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进行复检验收,并于9月25日前将有关申报材料和地级以上市的验收报告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
(三)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在收到各地级以上市经贸、财政主管部门的验收报告后,组织开展对地级市进行交叉抽查,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届时派员进行督查。
五、扶持方式
省扶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资金采取补助的扶持方式,即根据省认定的申报企业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补助。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按规定通过财政部门核拨到承办企业。
六、省财政厅根据有关规定,对下拨的扶持资金开展绩效评价。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将按规定对资金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被检查的用款企业要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七、申报企业要对扶持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行为,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八、各地经贸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的监督检查,制定质量抽查验收整改制度,对已验收的农家店实行回访。发现问题或有违规行为的,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积极组织整改,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经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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