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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城市申报材料

时间:2024-08-12 14:42:34 申报材料 我要投稿

文明城市申报材料

文明城市申报材料1

  城区学校在校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的实施遵循三项原则:

文明城市申报材料

  (一)学生收费不提高;

  (二)学生保险险种不减少;

  (三)学生保障待遇与原商业保险原则相一致。

  二、参加范围和对象

  x市柯城区城区学校(幼儿园)在册的学生(以下简称城区学校在校生)。

  城区学校是指x市本级及柯城区属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城区公办和民办的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等技术学校和普通高校。

  三、资金筹集

  (一)参保登记

  城区学校在校生初次参保以所在学校(幼儿园)为单位,学生持身份证(户口簿)、一寸彩照,到所在学校(幼儿园)办理登记缴费手续。已有缴费记录的城区学校在校生参保不需提供上述材料,只需凭医疗保障卡缴费登记。学校(幼儿园)收集参保学生的个人信息资料,汇总登记造册,并将信息以网上申报形式报送柯城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区社保局)。

  (二)缴费标准

  1.柯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在校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

  2.低保、残疾等级二级及以上在校生,不分户籍,个人缴费部分统一由政府财政负责解决。符合条件的学生由所在学校负责参保登记和免缴证件的初审,学校汇总造册后,将信息资料和免缴证件复印件送交区社保局。

  3.筹资标准根据我市区经济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和医疗保障待遇水平变化作适时调整。

  (三)参保缴费时间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费按年收缴,在校学生缴费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医疗保障待遇享受期。参保学生均应在规定的缴费期内一次性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费。逾期未缴纳者,不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待遇,中途不办理补交或退出手续。缴费凭证随参保信息资料汇总表一起送交区社保局。

  四、资金支付范围

  (一)城区学校在校学生医疗保障报销范围:参保学生在统筹期内因病或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定点医疗机构诊疗及特殊病种门诊所产生的符合柯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即有效医药费用)。

  (二)柯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医疗费用诊疗项目及用药范围参照《浙江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三)参保学生因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医疗保障资金支付范围:

  1.在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支付标准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

  2.未按规定就医、购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3.因违法犯罪、自残或自杀、斗殴、酗酒、吸毒等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

  4.因医疗事故、大面积食物中毒及因其他赔付责任发生的医疗费用;

  5.出国、出境(港、澳、台)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6.参保人员被暂停、停止享受医疗保障待遇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7.其他按规定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五、医疗保障险种及其待遇标准

  (一)x市柯城区城区在校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由区社保局向商业保险公司再保险。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由柯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择优确定。再保险具体事项由区城医办与商业保险公司商议确定,由区社保局与商业保险公司签约。再保险险种有:在校生平安保险、在校生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在校生住院医疗保障、在校生校园意外伤害保险。

  (二)再保险项目、内容、服务、期限、责任等由区社保局与商业保险公司作详尽的约定;区社保局负责制定城区在校生基本医疗保障报销工作流程。要本着以人为本、服务至上、效率优先原则,协调和落实好协议内容。

  (三)承保商业保险公司要按照约定的责任,对承保《柯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规定的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原则上以区社保局审核为准。承保商业保险公司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按章行事,以服务优质、信誉至上为准则,履行理赔责任,并协助做好在校生的医保工作。

  (四)在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障待遇标准:

  1.在校生平安保险:参保学生在保险期限内,因疾病或因遭受意外伤害死亡,给付身故保障金xx000元;因遭受意外伤害残疾,按以下比例给付残疾保障金,最高以xx000元为限。(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规定)

  2.在校生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学生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在定点医疗机构诊疗(包括门诊和住院治疗)产生的费用,经核准的有效医疗费用自付50元后按80%报销,一个医保年度最高保障额为6000元,超出部分的住院医疗费进入《城镇居民在校生住院医疗保障》,按政策规定给予报销。

  3.城镇居民在校生住院医疗保障:学生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或者因疾病住院治疗产生的费用,最高保障80000元。

  (1)起付标准学生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疾病住院治疗的,起付线为三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一级医院200元。特殊病种门诊年度内一次起付标准500元。

  ①急诊留院观察后直接住院的,起付标准按一次计算。留院观察后未住院的,不作住院计。

  ②住院期间发生转院的,起付标准按一次计算。从低级别医院转往高级别医院时,起付标准按高级别医院计算;从高级别医院转往低级别医院时,起付标准不作调整。

  ③特殊病种的特殊门诊治疗费用每3个月结算一次,年度内一次起付标准500元。

  ④设立家庭病床以后住院或出院以后设家庭病床的,起付标准均应分别计算。家庭病床的设立不跨年度,每半年计算一次起付标准,每次的起付标准按所在治疗医院等级计算。

  ⑤参保学生经区社保局核准转外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资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先由个人按以下比例自负,再按规定比例进行结算:省内定点医院8%、省内其他医院及省外医院15%。

  ⑥住院期间跨医保年度的,起付标准按出院结算日的医保年度计算。

  (2)学生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疾病住院治疗的具体报销比例为:

  报销金额分段标准报销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至xx000元部分支付60%

  xx001元至20000元部分支付70%

  20001元至40000元部分支付75%

  40001元及以上部分支付80%

  (3)以下病种列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特殊病种门诊治疗范围:

  ①恶性肿瘤治疗;

  ②尿毒症的血透和腹透;

  ③组织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

  ④脏器功能衰竭症(心、肺、肝、脑、肾)手术后抗凝治疗;

  ⑤再生障碍性贫血;

  ⑥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肺、肾、肝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

  ⑦精神分裂症伴精神衰退。

  (4)对于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非危、重症病人,确需由医务人员进行连续观察治疗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建立家庭病房。

  ①恶性肿瘤晚期;

  ②慢性肺功能不全合并肺性心脏病、肺性脑病;

  ③各种原因引起的截瘫、偏瘫。

  4.在校生校园意外伤害保险:参保学生在保险期限内,在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安排的校外活动时,为学生遭受意外伤害提供保障,每一参保学生最高可享受200000元的保障金。

  5.在校生疾病门诊医疗保障:城区学校在校生在统筹期年度内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其有效医疗费在定点非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就诊的按20%报销,在定点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就诊的按30%报销,实行当场结报,年度内报销最高限额为200元。

  六、医疗费用的报销结算

  (一)申报

  1.申报时间和方式:因疾病在未联网医院住院和遭受意外伤害诊疗的,须在诊疗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区社保局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在校生办理窗口申报。申报方式:

  (1)电话申报;

  (2)书面申报。

  2.申报人:参保学生的法定监护人或学校的经办人员。

  3.申报内容:参保学生的姓名、年龄、学校名称、家长姓名、疾病名称、事故地点、发生事故原因、申报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等。

  4.特殊病种门诊、家庭病床及转院须报区社保局审批,经同意后方可办理。

  (二)办理报销须提供的材料

  1.在校生平安保险报销须提供的材料:

  A、申请死亡保障金须提供材料:

  (1)参保学生监护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2)公安部门或经区社保局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或殡仪馆出具的《尸体火化死亡证明书》;

  (3)参保学生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的,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4)参保学生户籍注销证明;

  (5)监护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如公安、交通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和材料;

  (6)监护人银行帐号。

  B、申请残疾保障金须提供材料:

  (1)参保学生或其监护人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2)参保学生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3)参保学生或其监护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如公安、交通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和材料;

  (4)参保学生或其监护人银行帐号。

  2.在校生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报销须提供的材料:

  (1)申报表;

  (2)参保学生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发票原件、诊断证明记录、出院记录、费用清单等;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如公安、交通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和材料;

  (5)参保学生或其监护人银行帐号;

  (6)在市区外就医的提供《医院等级证明》。

  3.城镇居民在校生住院医疗保障报销须提供的相关资料:

  (1)参保学生在与区社保局联网医院住院的,出院时按规定支付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应由居民医疗保障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区社保局结算。

  (2)参保学生在未联网医院住院的,须提供的相关资料:

  ①申报表;

  ②住院原件发票;

  ③出院病历;

  ④住院医疗费用汇总清单;

  ⑤参保学生或其监护人银行帐号。

  (3)其他情况需另外提供的材料:

  ①在市区外就医的,提供《医院等级证明》;

  ②因故在市区外就医的,提供《外出人员住院报告单》;

  ③外伤住院的,提供能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如公安、交通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和材料。

  4.在校生校园意外伤害保险报销须提供的材料:

  在对应在校生平安保险、在校生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在校生住院医疗保障三个险种的材料的基础上,还须提供校方责任证明书。

  (三)审核支付

  1.材料的初审:参保学生的医疗费报销,由所在学校做好材料的初审工作和外伤的初步调查、核实,并出具相应外伤证明。

  2.区社保局在受理学校送交的材料后,进行审核。对于材料齐全、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报销申请,于8个工作日内完成医疗费的审核、审批、转帐支付医疗保障金。

  3.对事实不清、责任不明确或有其他需要调查核实的,由区社保局委托承保商业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对于发生在本地的医疗费,经核实符合规定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医疗费的审核、审批、转帐支付医疗保障金;对于发生在外地的医疗费,经核实符合规定的,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医疗费的审核、审批、转帐支付医疗保障金;经核实不符合规定的,发出《拒付通知书》。

  七、定点医疗机构和残疾程度认定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住院、特殊门诊等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有关规定执行。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疾病门诊原则上定点在市区医疗机构、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站),由区社保局确认公布。

  (三)残疾程度认定:由区城医办、区社保局、x市人民医院、承保保险公司组成鉴定小组进行残疾程度认定。

  八、基金监督管理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接受社会监督,监督机构设在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监督电话:xxxxxxxxx;传真:xxxxxx。

  (二)在校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保费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足额、安全移交到“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民办学校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各自管辖学校(幼儿园)保费收缴移交的督查工作。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按“收支两条线”管理,实行专户储备专款专用,收支运行单独建帐。审计部门定期对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区社保局要健全财务管理和内控检查制度,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资金预警制度,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九、其他

  (一)农村在校学生,统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其与城镇学生待遇差额部分可通过商业再保险解决。

  (二)农村学校城镇户籍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由学校上报区社保局,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待遇。

  (三)享受医疗补助的参保学生产生医疗费后,先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报销。对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核准报销额以外的医疗费,凭《x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结算单》,按各单位的规定办理医疗补助,其医疗费用的报销金额不得超过有效医疗费的xx%。

文明城市申报材料2

  1、城市工程档案特点

  城市工程档案是指产生于整个工程建设全过程,从项目的提出、可研、立项、设计、决策,到招投标、施工、质监、监理,以及各个阶段的验收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计算材料等不同形式与载体的各种历史记录。对榆林市而言,还应包括历年(次)开展的城市建设普查(调查)资料。其主要特点:贯穿于工程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涉及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部门(计划、财务、验收、管护、运行等)和工程参建的各方面(包括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对于不同历史阶段形成的城市建设,应通过调查研究、走访考证等不断完善工程档案。

  2、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一般规定

  在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管理中,榆林市要求:工程档案管理工作进程与城市建设建设管理进程同步;档案资料包括文字、图表、录音、照片、录像、电子数字等多种形式的历史纪录,以纸张为载体的文字资料不得用圆珠笔、铅笔、红墨水等易褪色材料书写;档案资料的内容应来源明确、真实可靠、系统完整、手续齐全、清洁整齐;档案资料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定期归档;档案资料应有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如有人事变动,应作好档案的交接工作。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素质和资质,经过必要的技术培训;档案资料的完整程度、保存状况是评优达标的主要内容之一。

  3、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的主要内容

  凡是反映与项目建设有关的重要职能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图片、照片、录像和光盘等资料,都属收集的范围。

  (1)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中、省、市、县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等。

  (2)技术资料:年度下达的计划文件、设计说明书及批复、批准的变更文件等。

  (3)开工前的准备资料: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组建机构、相关人员职责分工、相关人员须知等。

  (4)施工资料:

  ①施工企业:放线、测量记录,各单元工程不同部位的土壤含水率、干容重自测记录,砂浆混合比记录,施工材料检验单、质量鉴定报告、复验单及试验报告,质量检验记录、报告,隐蔽工程自验记录等,事故及缺陷处理报告等相关材料。

  ②监理资料:签署开工令,施工放线检查,基础处理工程的质量控制,放(泄)水工程的质量控制,上料填筑的质量控制,工程变更及处理,竣工验收准备阶段。

  ③建设单位资料:各阶段或分部工程的质量抽检资料,分部工程及隐蔽工程的验收资料。

  (5)竣工资料: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竣工报告与图纸、审计报告、监理报告、竣工决算、施工工作总结等。

  (6)施工日志、重大事件记录及领导检查考察资料。

  (7)移交资料:移交合同、管护合同、工程管护须知、防汛预案等。

  (8)工程建设声像资料:主要指施工过程中记录声像材料。

  (9)科研资料:工程设计报告、勘察资料、批复文件、协议合同、研究方案、施工计划、调查报告、图表、照片、数据计算、施工报表等。

  4、城市建设工程档案资料的收集及要点

  工程档案资料的收集按照“谁形成、谁收集、谁整理”的原则,由法人单位的`专职人员整理而成。

  4.1规范性文件

  技术规范,中、省、市、县制定的城市建设建设管理办法或细则。要点:由建设单位负责搜集,应收集整理工程建设相关的各类规章制度与管理办法。这类规章制度与管理办法大体可分为两类:一是上级相关的规章制度与管理办法,包括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和省市印发的城市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和办法,还有所在省市主管部门印发的相关管理制度与办法;二是要有本县和本单位关于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各种制度和管理办法。如:建设单位向施工现场派驻坝技术员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运行管理制度等。

  4.2技术资料

  (1)年度下达的计划文件。要点:建设单位搜集。

  (2)扩大初步设计说明书、设计批复文件。要点:含说明书、附件、附图、报批文件及审批文件缺一不可,要注意归档文件的完整性。各阶段的审查意见也应一并归档。设计单位提供,建设单位搜集。

  (3)变更文件:属转址建设、工程移动、工程规模增减的变更,由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原设计审批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审批,由原计划下达单位批准。属施工方式、供排水建筑物结构型式或结构尺寸变化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市级城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属建筑物高程、位置、长短、坡比等的变化,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签署意见。要点: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重点是变更申请和变更批复两个文件,变更理由要充分、合理,批复时间要在施工前,防止先变更后履行报批手续。

  4.3工程基础资料

  (1)招投标文件要点:包括招标实施方案报告及批复、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开标记录、开标资料、中标结果公示、招标修改文件、招标补遗及答疑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等。由建设单位搜集。

  (2)施工合同要点:建设单位提供。

  (3)监理合同要点:建设单位提供。

  (4)组建结构要点:以文件形式确定的领导小组或其他形式的专门组织。由建设单位提供。

  (5)相关人员职责、须知要点:制定的规章制度,明确责、权、利。

  (6)开工申请要点:施工设计方案获得批准;施工图纸通过审查;现场“三通一平”到位,施工设备入场;主要建筑材料通过检验;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完备;工程基线、标高等经过复核;已进行质量教育及技术交底。

  (7)施工组织设计报审要点: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重点要说明设备、人员状况;施工组织机构(分几个部)、人员分工及各部门主要职责;施工现场的平面布置;施工进度、劳力安全;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各分部工程的主要施工方法、工艺要求;质量保障体系;安全保障措施等。

  4.4施工资料

  (1)施工企业放线、测量记录要点:包括水准点等施工定位测量和数据复核,施工放线记录,记载工程沉降、位移等变化情况的各种监测记录,工程标高、位置、坡度测量记录等,各项记录均采用规定的测量记录表式。由施工企业提供,建设单位整理。

  (2)各单元工程不同部位的土壤含水量、干容重、泥浆浓度自测记录要点:用固定的表格记录。

  (3)砂浆混合比记录要点:按照砂浆砌筑标号要求,做好配比记录。

  (4)建筑材料质量证明、鉴定凭证、复验单及试验报告要点:水泥、钢筋、混凝土管等主要材料厂家出具的相关质量证明。

  (5)设计方案、技术要点、图纸会审等要点:工程设计、建设方案、图纸等,是施工单位组织施工建设的技术依据,也是施工监理控制、建设单位施工检查、建设主管部门核查督查的重要技术依据,应完整、真实反映设计意图和完善情况。工程技术要求、技术交底、图纸会审纪要等文件材料,须有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确认公章或会审纪要文件相印证。

  (6)干砌石、浆砌石、混凝土预制及安装、预制管安装、现浇混凝土等各单元工程质量检验记录、申请表要点:单元工程是工程质量检验的基本单元,由施工单位要进行质量检验,监理单位要进行抽查,经抽查合格的单元工程方可认定为合格单元工程。只有每个单元工程的质量检验合格,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单位的专职质检人员对已完成的单元工程施工质量按有关标准进行自验,填写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见表,质量标准详见附录二:城市建设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质量责任人履行相应签认手续后,向监理单位申请验收。施工单位应提供从单元工程到单位工程的一系列工程质量评定表、报验表、工程验收表等,它可以记载和反映工程建设各阶段的质量情况与相关单位的评定认定结果,是档案收集整理的重点。为此必须明确城市建设工程质量评定的项目划分。

  (7)隐蔽工程自验记录等要点:密蔽试验的办法、效果等。自检填写下表,报验表同SG6。

  (8)基础开挖与处理等分部工程报验申请要点:自检、申请报验表格同单元工程。

  (9)事故及缺陷处理报告等相关材料要点:应包括事故或缺陷发生或发现时间、部位和状况的定量描述,必要时应附图说明,事故或缺陷的分析与处理结果等。

  (10)监理通知要点:监理工作联系单。

  5、档案资料整理造册与管理责任分工

  为能如实反映工程建设过程的真实情况,形成详实、准确、规范的归档资料,使资料整理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结合城市建设的实际,将归档资料划分为7册。其管理责任主体为三类:

  (1)责任主体项目法人对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工作负总责。须认真做好自身产生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并应加强对各参建单位归档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项目法人应设立档案室,落实专职档案人员或配备相应人员负责工程档案工作。项目法人的档案人员对各职能处室归档工作具有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

  (2)参建单位的责任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应明确本单位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归档责任,切实做好职责范围内水利工程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属于向项目法人等单位移交的应归档文件材料,在完成收集、整理、审核工作后,应及时提交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认真做好有关档案的接收、归档和向流域机构档案馆的移交工作。

  (3)参与者的责任工程建设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归档工作的直接责任人,须按要求将工作中形成的应归档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如遇工作变动,须先交清原岗位应归档的文件材料。

文明城市申报材料3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的申报和审批工作等事项的办理。

  第三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受理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的申请。

  第四条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的申请人依法应当先向省、自治区建设厅和直辖市园林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然后将初审意见和企业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建设部。

  第五条申请核定一级资质等级的园林绿化企业,应按建设部公告【20xx】278号文件要求提交下列材料:

  (一)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验资证明和企业章程;

  (三)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与经营手册;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参加社保的证明单;

  (五)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的证明单;

  (六)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中级以上技术工种岗位证书、身份证、毕业证书、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的证明单;

  (七)申请表中所列的工程项目业绩材料的证明资料;

  (八)由具有资格的审计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出具近三年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企业近三年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九)申请表中所列的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及企业业绩证明;

  第六条建设部城建司收到省级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后,即时制作《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发送初审机关经办人。

  建设部城建司审查初审后的申请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自收到省级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如果经初审的申请材料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制作《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发送申请人(或由初审机关经办人转交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在五日内制作《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或由初审机关经办人转交申请人)。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建设部城建司对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依法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过评审,建设部城建司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部长同意后,依法按时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申请人(或由初审机关经办人转交申请人)。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八条建设部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在建设部网站等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阅。建设部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10日内,颁发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建设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九条建设部城建司应加强对省级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资质证书:

  (一)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做出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园林绿化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的;

  (五)1、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况。

  2、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当手段取得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十一条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二、三级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批等有关事项,可参照本规程制定实施办法。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批准新的企业资质的一个月内将批准的文件、申报书以及申报资料的电子版按规定报建设部城建司备案。

  第十二条其它有关事宜,按《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执行。

文明城市申报材料4

  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351号)精神,为做好我市20xx年度建工城建专业工程师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在全市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建工城建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的资历一律计算到20xx年12月底,在此期限内已到达退休年龄的,除按规定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者外,不列入申报范围。

  二、申报条件

  (一)在企业从事建工城建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人员,申报工程师资格,按照原市人事局、市经济委员会、市建设委员会和市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工程师申报条件(试行)>的通知》(甬人专〔20xx〕69号)执行。

  (二)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建工城建专业技术人员(含事业编外人员)按以下规定执行:

  1.正常申报条件

  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之一者,可正常申报工程师资格。

  (1)获得硕士学位,从事建工城建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2年。

  (2)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

  (3)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

  2.破格申报条件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担任助理工程师满3年不满4年,具备下列条件的2条及以上,可以破格申报工程师资格:

  (1)获县级以上科技进步奖项目的完成者;或获省厅技术进步二等奖以上项目的主要完成者;或获本专业市级以上奖项(“甬江杯”、市优秀勘察设计一等奖、“市标化工地”等)的主要完成者;或获本专业县级两项工程质量奖、标化工地的主要完成者。

  (2)任现职以来被评为市级以上(含建设系统)专业工作先进工作者、优秀项目经理;或被评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党员(指党委、政府颁发的.奖项,不含年度考核优秀)。

  (3)主持本单位相关业务技术工作3年以上;或长期(指满xx年以上)在基层第一线工作并取得工程类相关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如二级建造师、二级建筑师等。

  (4)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以上;或具有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以上。

  (三)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要求。在事业单位工作的申报人员,凡年龄在45周岁以下,申报评审工程师资格,须获得3个科目(模块)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在企业工作的申报人员,按照甬人专〔20xx〕69号文件执行。计算机免试按浙人专〔xx〕351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职称外语要求。职称外语要求按甬人专〔20xx〕36号文件规定执行。在企业工作的申报人员,按甬人专〔20xx〕6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继续教育按甬政办发〔20xx〕150号文件规定执行,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时管理,在一个继续教育周期内不少于72学时(含公共课和专业课)。

  (六)公示要求。所有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均须公示,具体要求按甬人专〔20xx〕32号文件执行。

  三、面试要求

  凡破格申报、越级申报、直接申报、特殊申报的人员,均需参加评委会组织面试。

  四、材料报送及要求

  为确保评审推荐工作顺利进行,送审的材料必须真实规范,材料中的论文、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应提供原件,材料中的证书提供复印件时,须由单位人事干部负责验证后,在复印件上签名,加盖单位公章,县(市)、区申报的材料需经当地人社部门审核盖章,市属单位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对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已参加评审取得资格的取消其评审结果。送审材料具体要求是:

  (一)专业技术人员技术业务档案(包括任期内年度考核材料1套);

  (二)《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审表》(需贴照片),一式3份,另备二寸正面免冠近照1张;

  (三)《推荐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A3纸打印)一式30份,并须加盖公章;

  (四)《推荐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对象名册》1份,另报电子文档;

  (五)任现职以来专业工作总结1份;

  (六)任现职以来能够反映本人专业水平的业绩材料;

  (七)任现职以来撰写的论文;

  (八)破格申报和特殊申报人员,需填报《破格(特殊)推荐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查表》一式3份,同时,需说明符合哪几条破格(特殊)申报条件,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九)以下材料请按顺序装订成册:

  1.学历证书、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书、外语考试合格证(或外语免试审核表)、计算机合格证(或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审核表)、继续教育证书、本人身份证,近1年劳动合同(企业及事业编外人员提供),近1年(按申报材料截止月往上推1年算)在甬工作养老保险缴纳证明(企业及事业编外人员提供,多人申报的单位可统一出具)等原件,同时再附上述所有证书的复印件各1份。

  2.宁波市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材料公示确认表1份;

  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1份。

文明城市申报材料5

  一、关于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问题

  (一)《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规定的需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中,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是指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直接行文批复的建设项目,或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文批复,但在批复文件中注明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

  (二)农用地转用批准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涉及征用基本农田,或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一般耕地超过35公顷,或征用一般耕地和非耕地总面积超过70公顷的,报国务院批准。

  (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是否占用基本农田,按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认定。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应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补划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被占用基本农田属农村集体土地需要征用的,报国务院批准。

  二、关于建设用地申请报批有关问题

  (四)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提供建设用地。对国务院(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交通、能源、水利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虽未纳入规划,但已经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的具体要求及时调整规划。

  对在规划文本中已作安排,但由于选址未定,没有落实在规划图上,或规划文本和规划图上已作安排,但用地位置需作调整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可以按规定对规划作局部调整。

  (五)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地块选址不得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

  因特殊原因,小部分建设用地确需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的,经批准可以按规定对规划作局部调整。

  (六)需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涉及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一同报批。

  (七)水利水电工程坝区、库区及移民安置等配套设施用地原则上应一次报批;对已经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大型、特大型水利水电工程,一次报批确有困难的,经国土资源部同意,坝区、库区及移民安置等配套设施用地可以分别申请和报批;涉及占用农用地和土地征用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审批手续,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由建设单位负责补充耕地。

  (八)需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拟开发地块中,涉及使用国有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一同报批。

  城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建设需要和地方财政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能力确定申请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并要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作出说明。

  每个城市每年度申请分批次建设用地一般不超过3个批次。

  (九)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部分在圈内,部分在圈外)的大中型基预见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可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要求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十)采矿(油)工程用地,建设单位依据采矿登记机关审批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或采矿许可证和经批准的开采方案申请建设用地,并作为建设用地报批必备材料。

  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压覆重要矿床和按规定需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重要矿床的评估报告和按规定审查认定后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作为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建设用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十一)呈报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时,凡发现存在未批先用等违法用地行为的,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报批建设用地时附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的,附行政处分决定文件或行政处分建议书。违法用地行为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不得呈报建设用地。

  三、关于建设用地报批材料有关问题

  (十二)按简化后的文书格式填写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文书格式及填报说明见附件一。

  (十三)按简化后的要求组织建设用地报批材料。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目录见附件二;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目录见附件三。

  报批材料份数减少为文字材料两套、图件材料一套。

  (十四)组织建设用地项目报批材料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拟征(占)用土地进行现场踏察,复核土地权属。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将土地权属复核情况填写在“征用土地方案”的“权属状况”栏中;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除在“征用土地方案”的“权属状况”栏中填写土地权属复核情况外,须填写“建设拟征(占)用土地权属汇总表”,文书格式见附件四。

  (十五)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须达到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的《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规程(试行)》的技术要求,并按国家和集体两种土地所有性质和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三种地类分别汇总面积。

  建设用地报批地类归并标准见附件五。

  (十六)建设用地项目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的,需填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与建设用地报批材料一并报批。文书格式见附件六。

  (十七)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涉及多个市、县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工程年度投资计划,组织相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准备报批材料,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情况后,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报批。

  (十八)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应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报批材料。市辖区或开发区组织的建设用地报批材料,须经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

  (十九)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各功能分区的名称和内容须与建设用地指标文件中规定的名称相一致。

  (二十)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各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均应单独拟文呈报国务院;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请示文件中不注明年度和批次编号,有关内容在报批材料中反映。

  农用地转用批准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涉及征用土地需报国务院批准的,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中要注明批准农用地转用和补充耕地的有关情况,报批材料不再报送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及有关附件。

  四、关于地方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批责任有关问题

  (二十一)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土地权属复核、征地调查、补充耕地等前期工作,对建设单位的用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请用地条件的,及时组织报批材料,在收到用地申请材料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工作。

  (二十二)市(地、州)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报批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报批条件、报批材料齐全的,在收到报批材料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

  (二十三)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须实行内部会审制度,对建设用地报批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报批材料,在收到报批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内部会审,提出审查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在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呈报建设用地请示文件时,及时将报批材料报送国土资源部,并保证呈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

  (二十四)建设用地项目经审查需补充完善报批材料的,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通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将所需材料报送国土资源部。

文明城市申报材料6

  为进一步推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中央文明委拟于今年第四季度表彰第二批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和第四批全国创建文明城市工作先进城市、创建文明村镇工作先进村镇、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为做好我省推荐工作,根据中央文明办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扎实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战略,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为目标,推动形成新一轮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热潮,不断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现代文明程度,激励广大干部群众同心同德、万众一心,为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要求

  (一)全面部署。各地各部门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安排。要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发动群众参与,把评选表彰工作同正在广泛开展的抗震救灾斗争结合起来,同“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结合起来,同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结合起来,同各地各部门的实际工作结合起来,通过深入细致、扎实有效的.工作,使推荐表彰过程成为总结经验、改进工作、不断提高精神文明建设水平的过程,成为为群众多办好事、多办实事、吸引群众广泛参与的过程,成为学习先进、激励后进、不断提高城乡文明程度和公民文明素质的过程。

  (二)广泛宣传。各级文明办要组织报纸、电台、电视台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先进经验,在当前抗震救灾斗争和“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中的先进事迹,切实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受到表彰的城市、村镇和单位的动态管理,加强指导和监督,帮助他们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创建工作水平,长期保持先进性。

  (三)确保质量。评选工作要严格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和《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做到客观公正,公开透明,严谨有序,优中选优,真正把工作基础扎实、创建成绩突出、在当地具有示范作用的先进评选出来。要坚持群众标准,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把评选工作置于社会和群众监督之下,使评选出来的城市、村镇和单位叫得响、立得住,经得起群众和实践的检验。推荐工作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防止搞形式主义。要坚持实事求是,对于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取消其推荐申报资格。要严格实行中央文明办有关严肃评选表彰工作纪律的有关要求,确保推荐工作公开、公正完成。

  三、申报安排

  1、首批全国文明城市复查。列入复查的宁波市,要求依据2008年版《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和今年全国文明城市的申报条件,认真进行自查,符合申报条件的,于6月5日前向省文明委提出参加复查的申请报告。省文明办将于6月15日前,组织有关部门依据《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和今年全国文明城市评选程序对申报城市进行复查。6月20日前,将有关材料上报中央文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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