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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乡镇申报材料

时间:2024-08-14 13:10:19 申报材料 我要投稿

【经典】卫生乡镇申报材料

卫生乡镇申报材料1

  为了加强卫生创建工作,巩固城乡环境卫生整治成果,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就我县创建卫生县城、卫生乡镇、卫生村、卫生社区、卫生单位工作作出如下安排:

【经典】卫生乡镇申报材料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县委提出的总体发展思路,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因地制宜、城乡统筹原则,按照“以人为本、强化基础、建立机制、优化环境”的要求,采取县、乡、村三级联动的机制,开展卫生县城、卫生乡镇、卫生村、卫生社区、卫生单位创建工作,改善全县城乡环境卫生水平和人居环境,巩固城乡环境卫生整治成果,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

  (二)目标任务。以解决城乡环境“脏、乱、差”为重点,彻底解决我县城乡环境卫生存在的突出问题。在巩固现有三个市级卫生单位的基础上,在“十二五”期间,争创省级卫生县城,创建3个省级卫生乡镇、5个省级卫生村、10个省级卫生单位;全县20%的以上的乡镇创建为市级卫生乡镇,15%以上的村创建为市级卫生村,30%以上的单位创建为市级卫生先进单位。全县保证至少有一个以上的乡镇创建成县级卫生乡镇,各乡镇力争每个村都有卫生社。

  二、创建范围

  全县各乡镇、村、社区,县直及省市驻宕单位、企业。

  三、创建标准

  (一)组织管理

  1、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健全,有分管领导,有专职工作人员。

  2、措施得力,各项卫生管理制度有效落实。

  3、有年度计划及工作总结。

  4、卫生单位创建资料归档管理,有据可查。

  (二)制度措施

  1、有卫生管理制度,实行卫生分片包干责任制。

  2、有爱国卫生月活动成效。

  3、定期开展爱国卫生活动,有检查,有记录。

  4、有禁烟制度,公共场所有明显的禁止吸烟和禁止随地吐痰的标志。

  (三)环境卫生

  1、有专(兼)职环境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定期清扫保洁。

  2、单位院内道路平坦硬化,基本做到环境整洁、干净卫生,卫生保洁责任落实,设置必要的卫生设施。

  3、门前“五包”责任落实,车辆定点停放,整齐有序。

  4、绿化、美化好,合理布置盆景,做到四季常青,环境整洁优美。

  5、办公室、走廊、楼梯干净卫生,无积尘、无蛛网、无蝇、无鼠害,室内物品摆放有序,合理养殖花卉,无卫生死角,做到窗明几净。

  (四)除“四害”

  1、坚持做好每年春秋两季除“四害”工作,做到灭防结合。

  2、无鼠迹(包括鼠粪、鼠洞、鼠咬痕迹、死鼠),无蟑迹(包括蟑螂卵荚、蟑螂粪便、死蟑螂);“四害”侵害率达国家规定的标准。

  3、重点部门(饮食、食品加工、销售行业以及单位职工食堂)及重点部位必须落实“四防措施”(防腐、防尘、防蝇、防鼠)。

  4、除“四害“工作资料完整,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五)卫生设施

  1、办公室和楼道干净卫生,有禁烟标志。

  2、单位厕所全部为水冲式卫生厕所;厕所有专人管理和保洁,卫生状况良好,达到“四无四净”(无尿碱、无蛛网、无恶臭、无蝇蛆、地面净、墙壁净、便池蹲坑净、厕所周围净)要求。

  3、单位院内有足够数量的'垃圾箱、废物箱。

  4、垃圾定时专人清运,垃圾箱周围整洁、地面硬化。

  (六)健康教育

  1、单位要设立固定健康教育宣传栏,定期更换宣传内容。

  2、积极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资料完整。

  3、开展各种有利职工健康的文体活动,积极预防各种传染病、职业病,消除一切危害健康的因素。

  4、干部职工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纸屑等废物。

  四、创建程序

  (一)申报

  凡申报创建卫生单位的必须在7月20日前,向县爱卫办提出书面创建申请,并附年度创建规划。

  (二)考核

  由县爱卫办组织,对照卫生单位标准,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指导检查,10月中旬完成考核验收工作。各创建单位要在9月底以前将申报验收材料报县爱卫办,并做好验收命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推荐

  县爱卫会人员对申报县级卫生单位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后,根据创建工作开展情况和平时检查结果,进行汇总打分并填发创建审验表,向县爱卫会进行推荐。对申报省、市级卫生单位且达到标准要求的,向市爱卫办提出推荐意见。

  (四)命名

  卫生单位分为省、市、县三级,命名权限分别属于省、市、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申报县级卫生单位的,经县爱卫办初审、考核,达到标准要求后,以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名义表彰命名。申报省级和市级卫生单位的,经县爱卫办考核,且达到标准要求的,由县爱卫会进行逐级推荐,并分别按照命名权限进行表彰授牌。

  五、工作要求

  (一)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卫生城镇建设的相关政策法规,宣传疾病防控和健康保健知识,增强广大群众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不断提高居民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卫生行为形成率。卫生部门要将健康教育纳入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保证健康教育经费优先投入,并随着公共卫生经费投入比例而增加。教育部门要将健康教育列入中小学课程,落实教学内容和授课时间。

  (二)大力整治市容环境卫生。住建、工商、交通等部门及各乡镇要以治理“脏、乱、差”为重点,狠抓城镇临街立面、建筑物及户外广告的清理和规范,整治违章占道经营行为;加强背街小巷、城乡结合部的卫生整治与管理,提高人居环境质量。规范集贸市场管理,商品实行划行归市、分类经营。加强建筑工地施工管理,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科学实施旧城改造,完善道路、给排水等公共设施建设,提高路面硬化率、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垃圾清运率及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率、绿化覆盖率,努力提升城乡整体服务功能。

  (三)加强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住建部门及各乡镇要增加城乡垃圾箱、公共厕所数量,确定专人进行清扫保洁。整治乱贴乱画,加强环卫基础设施维护,保证路灯、人行道、排水井、通信线路井,井盖完好;加快城区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厂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村改水、改厕、改圈工作,加强粪便管理,硬化村内路面,推广户有垃圾桶、组有垃圾池、村有垃圾填埋场的经验,从源头上治理农村脏、乱、差。

  (四)全面改善公共场所卫生。住建、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宾馆、酒店、车站等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以背街小巷、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和“五小”(餐饮、洗浴、歌舞、美发、食品经营)行业的整治为重点,加强环境治理,严格卫生标准,规范执业行为,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加强饮用水的卫生管理和供水设施的监管。

  (五)加强食品卫生监管。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卫生监督等部门要加强食品生产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卫生监督与管理,严厉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开展中小饭店集中整治,加强对夜市、集贸市场、城中村、食品饮食摊点的规范建设和卫生管理,重点加强职工食堂、民工食堂、学生食堂的卫生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不法行为,把好食品生产、流通卫生质量关,保障广大居民食品卫生安全。

  (六)认真开展病媒生物防治工作。爱卫办及医疗卫生单位要对城区公共场所、集市、垃圾堆放点、垃圾箱定期开展集中消灭杀菌,各乡镇、各单位也要购置消杀器具、药品,按照统一组织、集中消杀、合理用药的原则,在本单位开展灭蚊蝇、灭鼠工作,严格控制“四害”密度,有效遏制病媒传播疾病的发生与流行。

  各单位尤其是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成立组织机构,落实专人负责,做到职责明确,任务落实,严格标准,规范操作,加强督导。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领导、部门配合、地方负责,社会参与、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总体要求。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建立健全目标考核机制。各乡镇、各单位要按照县政府确定的总体目标,制订本乡镇、本单位的创建工作规划,确定创建目标,明确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并分解落实到相关的部门和单位、村、社,建立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工作要求、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定期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确保创建工作落到实处。

  (三)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各乡镇、各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广泛筹集创建工作资金,加大投入,保障创建工作的需要。

  (四)建立健全奖惩激励机制。县上将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奖优罚劣,激励工作。对在卫生创建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创建不力,卫生脏、乱、差的单位,要进行处罚,并取消一切评优资格。

卫生乡镇申报材料2

  第二条本办法的救助对象为:持有我县常住农村户口的农村五

  保户、农村低保户(或农村特困救助对象)以及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家庭成员。

  第三条农村特困医疗救助工作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县政府要加强对农村特困医疗救助工作的领导,多渠道筹集资金,民政、财政、卫生、审计部门要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同时,要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通过社会捐助、扶贫帮困等方式,加大农村特困医疗救助的力度。

  第四条救助方式

  (一)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乡(镇),资助医疗救助对象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或全部资金,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对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二)大病救助。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乡(镇),对因患大病医疗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根据实际情况,按救助标准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三)特种传染病救治。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四)下列情况不享受医疗救助:

  1、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伤害、吸毒、自杀、自残、事故伤害等;

  2、器官移植、镶牙、整容、矫形、配镜等;

  3、婚前检查、保健、康复等;

  4、未经允许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或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应当享受医疗救助的。

  第五条救助标准

  1、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乡(镇),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

  政策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2、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对患大病个人费用难以承担的,当年累计医疗费超过1500元以上部分,按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救助,对于农村五保户和农村特困户中的“三无”人员、重残疾家庭,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按40%比例救助,但当年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

  患有以下疾病的农村特困群众可享受大病医疗救助:

  ⑴、尿毒症定期血、腹透析的;

  ⑵、恶性肿瘤并化疗或放射治疗的;

  ⑶、严重传染性肝炎、肺结核的;

  ⑷、急性白血病和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病的;

  ⑸、急性心力衰竭和心肌梗塞的;

  ⑹、脑中风急性期的。

  第六条指定医疗救助定点单位。各乡(镇)卫生院及县医院门诊部、住院部为新型合作医疗定点医院,县医院门诊部、住院部为我县大病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对于疑难重症需转到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的,由县大病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出具相关证明,经县民政局同意,可到上级医院就诊、治疗。

  第七条救助对象未经批准的外购药品费、出诊费、门诊费、住

  院陪护费、特护费、专家会诊费等不予救助。

  第八条申请医疗救助程序

  1、申请人凭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者

  农村长期特困救助证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医疗救助申请表,并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已参加合作医疗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

  2、村委会成立医疗救助评议小组,组长由村委会主任担任,成员由村委会成员及村民代表组成,该小组具体负责下列事宜:

  ⑴、受理申请救助人员的申请,索取相关证明材料;

  ⑵、入户核实;

  ⑶、集体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张榜公示7天,统一张贴在村委会公示栏内,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核查。

  ⑷、将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及评议结果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3、乡(镇)人民政府成立医疗救助评审小组,负责本乡(镇)医疗救助的审核、上报工作,组长由乡(镇)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乡(镇)民政助理担任,吸收有关人员为成员。该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在10个工作日内,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入户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对救助对象是否符合条件进行集体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及相关材料报县民政局备案审批。

  4、县民政局对乡(镇)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并在10日内签署审批意见。对经审查符合救助条件的,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度,并委托乡(镇)、村屯对救助金额等予以公示,对不符合条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医疗救助金的筹集、管理和发放

  (一)基金筹集

  1、县财政预算资金:资助农村贫困群众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和大病救助的财政预算资金,由国家、省财政各承担三分之一,县财政不少于三分之一;

  2、县福利公益金按5%比例提取;

  3、社会各界自愿捐款;

  4、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所形成的利息收入;

  按规定可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二)基金管理

  1、基金以县为单位进行统筹、核算和管理。县财政局要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分户,将所有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资金纳入专户,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不得挤占、挪用。

  2、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年度预算由县民政局会同财政局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县民政局定期向财政局和上级民政部门报送收支计划执行情况。

  3、县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按季划拨至县财政局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户;经批准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公益金应及时由财政专户划拨至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户;社会各界的捐款及其他各项资金及时交存县财政局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户;县财政局收到上级补助资金之后,及时全额划拨至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户。

  4、县财政局按时将医疗救助资金从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户划拨至乡(镇)财政所,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确保在1个月内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三)基金发放

  经审批合格后,救助对象凭审批手续到乡(镇)财政所领取医疗救助资金。

  第十条医疗救助定点医院要对就诊的特困户给予优惠,制定优惠政策,减化就诊程序,减免相关费用,提高服务质量,使救助对象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卫生乡镇申报材料3

  一、目标和原则

  农村医疗救助是由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大病的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

  全县农村医疗救助工作要从实际出发,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逐步调整、保障适度的原则,确保这项工作平稳运行。

  二、救助对象

  (一)持有《河南省农村五保供养证》的人员。

  (二)持有《河南省农村特困户救助证》的家庭成员。

  三、救助办法

  我县的医疗救助起付线为500元,救助对象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对于个别特殊困难人员,可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资助医疗救助对象缴纳新型合作医疗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

  救助对象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仍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以适当的医疗救助。

  四、申请、审批程序

  (一)医疗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申请人(户主)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在20日内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上报县民政局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三)县民政局对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应在15日内进行复审核实,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医疗卫生救助金由乡镇民政所发放,也可以采取社会化发放或其它发放办法,全县采取统一的发放办法。

  五、医疗救助服务

  (一)农村医疗救助原则上由救助对象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医院等提供医疗救助服务。实行新型合作医疗后由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救助服务。

  (二)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在规定范围内,按照我县合作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三)医疗救助对象如确需转院治疗,由乡(镇)卫生院或县级医院提出建议,经县级卫生、民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转院,实行新型合作医疗后,原则上按合作医疗规定的转诊手续办理,遇到疑难重症需转到非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要按县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四)承担医疗救助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

  六、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县本级要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基金主要通过各级财政拨款,公益金、社会各界捐款、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等多渠道筹集。

  (一)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二)上级补助金额,专项用于对农村医疗救助的支持。

  (三)各级发行机构筹集的公益金予以资助。

  (四)社会捐赠及其他资金。

  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县财政,民政部门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七、组织与实施

  全县农村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在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管理,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县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财政部门要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

  (一)民政部门要认真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建章立制,完善程序,并做好综合协调工作。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医疗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财政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县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确定用款计划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位。

  (三)卫生部门应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卫生乡镇申报材料4

  第二条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实行政府资助、社会捐助与个人负担相结合,坚持以个人负担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资助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大病医疗救助由移民开发区、江南新区管委会负责。

  移民开发区、江南新区民政部门负责农村医疗救助的日常管理和审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申请对象的审查,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医疗救助资金的发放工作。

  村(居)委会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办农村大病医疗救助申请的接收、调查核实、张榜公布等工作。

  第四条移民开发区、江南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工作。

  财政部门做好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工作,安排适当的医疗救助工作经费。

  卫生部门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审计部门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

  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所需情况,配合有关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核实。

  第五条大病医疗救助的范围为本区农业常住户口的下列人员:

  (一)持有民政部门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

  (二)持有民政部门发给《农村特困户救助证》的农村特困户;

  (三)农村重点优抚对象(不含医疗费实报实销的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

  第六条救助对象患下列重大疾病之一的住院医疗,可申请救助:

  (一)急性脑中风;

  (二)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三)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

  (四)重度精神分裂症;

  (五)重度大面积烧伤;

  (六)经移民开发区、江南新区管委会确定并经区民政局认可的其它重大疾病。

  第七条对患有属于重大疾病的救助对象,实行分类救助。

  (一)五保户当年大病住院治疗个人负担费用超过500元时,超过的部分可按60%予以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资金不超过3000元;

  (二)特困户、重点优抚对象当年大病住院治疗个人负担费用超过20xx元时,超过部分可按40%予以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资金不超过3000元。

  第八条审核确定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时,应剔除下列费用:

  (一)医疗单位按规定应减免的费用;

  (二)患者本人或家属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

  (三)参加各种商业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四)社会各界互助帮扶给予救助的资金;

  (五)不在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内发生的费用;

  第九条申请享受大病医疗救助的对象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三)《农村五保供养证》、《农村特困户救助证》、《优抚证》,申请对象是残疾的还应提供《残疾证》;

  (四)填写《申请救助审批表》;

  (五)指定医疗机构诊断病历、医疗收费收据、处方,必要的病史材料;

  (六)需要出具的其它有关证明和材料。

  医疗救助对象应在治疗期间或医疗终结后3个月内提出救助申请,医疗终结或出院3个月后未提出救助申请的,原则上不再受理。

  第十条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实行按季审批。审批程序为:

  (一)村(居)委会及时开展入户调查,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并在村(居)务公开栏张榜公布,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上报的申请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根据需要,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进行第二榜公示,并将公示无异议的对象上报移民开发区、江南新区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通知村(居)民委会告知申请人。

  (三)移民开发区、江南新区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有关材料及时进行复查审核,核定其应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说明理由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申请救助人。

  第十一条医疗救助金由民政部门发放,救助对象于每季度次月1日到10日直接到民政部门领取。对边远乡镇领取不便的,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代领的,但必须出具代领手续,确保救助资金及时发放到户。

  第十二条乡(镇)中心卫生院和指定的县级医院为定点医疗救助服务医院。定点医疗救助服务医院由移民开发区、江南新区民政、卫生部门联合授牌,并向社会公布。

  救助对象持相关证件(五保供养证、特困救助证、优抚证等)到定点医疗救助服务医疗就诊时,免收普通挂号费,大型检查费、普通住院床位费、手术费等费用按30%予以减免,规定范围内药品费用按正常销售价20%优惠后收取。

  第十三条移民开发区、江南新区要建立独立的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基金来源:

  (一)上级财政拨入的农村医疗救助专项资金;

  (二)区和移民开发区、江南新区财政部门每年预算安排的农村医疗救助资金;

  (三)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社会各界自愿捐赠资金;

  (四)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五)按规定可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其它资金。

  第十四条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具体财务管理办法由区财政部门和区民政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民政部门要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台帐和个人档案,加强规范化管理。采取适当方式将农村大病医疗救助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的投诉并负责办理。

  第十六条定点医疗救助服务医院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按照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优质医疗服务,控制医疗费用。

  第十七条移民开发区、江南新区财政部门要按照民政部门报送的用款计划,按季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划拨到民政部门,保证医疗救助按时足额发放。或由民政部门先垫支,按季与财政部门结算。

卫生乡镇申报材料5

  村位于109国道西,据县城南5公里处。东临沿河村,是镇最南边的一个村,现有农户470户农业人口1640人,耕地面积3978.9亩。新建了一个占地4000多米的村级活动场所,治理了脏、乱、差,改变了全村环境卫生面貌,为全村通上了自来水,使村民吃上了干净卫生的水。流转540亩土地,建造了节能日光温室,即增加了群众的收入,使剩余的劳动力得到转移,安装了46个卫生保洁箱,从而改变了全村的村容村貌,生活环境“脏、乱、差”现象得到有效治理。大力宣传卫生知识,组织村民举办各类的培训班,普及卫生知识。

  在村庄巷道配备了垃圾箱,在主要路口配置了垃圾池14座,使村民垃圾入箱、入池,村委会定期清运垃圾保持干净整洁。大力开展清洁活动,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活动,重点清理粪堆、柴堆、搞好巷道硬化、净化。明确责任制,量化卫生责任区,所有区域包括乡村巷道、路面等,做到了任务明、范围清、标准高、责任强。通过卫生工作专项治理活动,清除卫生死角。主要措施有:

  1、定期组织村民对全村的环境卫生进行整治,同时进行全村房前屋后美化,彻底改善村民居住环境和生活条件,提高村民身体素质,积极开展除“四害”、清理卫生死角等活动确保环境优美。

  2、不定期对农户庭院及室内卫生检查评比,督促村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3、每个生产队安排有义务保洁员,以周为周期进行排班,负责本区域的卫生保洁工作,对主要巷道的.道路进行硬化,方便了村民的出行。

  4、并且建立了村级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成效明显,通过宣传栏广播宣传,张贴创建卫生环境的宣传标语八十多条,广泛宣传卫生尝试及日常保健知识,请专家来村上课讲座等形式,不断提高村民素质,努力营造人人讲卫生,户户爱环境的创建氛围。使卫生环境创建意识深入人心。

  5、村委会要重视卫生工作,配合“三创”工作的开展,组成由程巧英书记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全面落实各项卫生工作要求,到群众中去讲解创卫生城市的必要性。

  通过以上措施,全村形成了人人讲卫生,爱护环境的良好氛围,通过环境卫生整治,村容村貌焕然一新,道路平整,沟渠畅通,空气清新,农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大大提高。

  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1、进一步强化创卫生村工作干部责任制,在现有的领导分工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责任,做到责任到人,为我村创卫生村工作奠定基础。

  2、加大队创卫生村工作投入,做好现有的垃圾池、垃圾箱的维护工作。

  3、提高保洁人员综合素质和责任心,保持我村卫生环境整洁、干净,为群众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4、做到从群众来到群众中去。征集群众所反映的问题,创卫,生村从解决群众所关心的具体问题出发,使群众满意的同时,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提高群众的环境卫生意识。

卫生乡镇申报材料6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有效缓解特困家庭医疗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20xx〕10号)、《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民发〔20xx〕121号)和湖南省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加强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基本医疗保障的意见》(湘卫合医发〔20xx〕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所称城乡医疗救助是为了解决本县辖区内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以及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对象而给予的适当医疗救助。

  第三条城乡医疗救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救助水平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二)自救互助为主、政府救助为辅的原则。

  (三)城乡一体、分类施救、公开公正、属地管理的原则。

  (四)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和社会互助相衔接的原则。

  第二章救助对象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城乡医疗救助:

  (一)经县民政部门审批并持有效《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

  (二)经县民政部门审批并持有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以下简称《农村低保证》)的农村低保户;

  (三)经县民政部门审批并持有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以下简称《城市低保证》)的城市低保户。

  (四)本县行政区域内根据国家《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民发〔20xx〕101号)规定的优抚对象:退出现役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役人员(在本实施意见中简称重点优抚对象)。

  第三章救助方式及标准

  第五条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四种方式,即资助参合、住院救助、门诊救助、大病救助。

  第六条资助参合是指资助农村五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农村重点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七条下列情形,在规定的用药目录和治疗范围项目内并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可实行住院救助:

  (一)城市低保对象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对象,当年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达到2000元的,按自付部分的15—50%予以救助;城市低保对象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对象当年个人实际住院费用扣除职工医疗保险按比例补助外,自付部分达到2000元的,按自付部分的15—50%予以救助。

  (二)农村低保对象因病医疗费用除农村合作医疗按比例补助外,剩余自付部分达到1000元的,按自付部分的15—50%给予救助。

  (三)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低保对象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三无”人员(以下简称“三无”人员)因病医疗费用除农村合作医疗按比例补助外,按自付部分的100%给予救助。

  (四)重点优抚对象在农村的参照农村低保对象的医疗救助标准予以救助;重点优抚对象中在城镇的参照城市低保对象的医疗救助标准予以救助。

  上述对象,全年每人累计救助资金不超过2500元。

  第八条下列情形可实行特殊门诊救助,按当年门诊总费用的20%实行救助,但不能超过最高救助限额:

  (一)尿毒症(肾功能衰竭)、白血病、癌症和意外颅骨骨折并颅内血肿、大型外科手术,最高救助1500元。

  (二)重症胰腺炎(急性坏死型)和系统红斑狼疮,最高救助1000元。

  (三)重症肝炎(急性或亚急性坏死)和重度大面积烧伤,最高救助800元。

  第九条下列情形可实行常见病门诊救助:

  (一)肠炎、肺炎、胃炎、类风湿关节炎、胆囊炎、气管炎、肝炎。

  (二)重症皮肤病、糖尿病、心脏病、偏瘫、卵巢囊肿、子宫肌瘤等。

  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常见病的门诊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农村五保对象常见病门诊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

  第十条下列情形,经县以上医疗机构诊断,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住院治疗的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可申请大病困难救助:

  (一)恶性肿瘤。

  (二)白血病。

  (三)尿毒症。

  上述情形,全年每人累计救助不超过1000元。

  第十一条下列情形不享受医疗救助:

  (一)打架斗殴、酗酒伤害、吸毒、自杀、自残和违法犯罪造成人身伤害的。

  (二)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有赔付责任的。

  (三)婚前检查、保健、康复、器官移植、镶牙、整容、整形、配镜的。

  (四)未经允许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的。

  (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予报销的.其他费用。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应当享受医疗救助的。

  第四章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申请城乡医疗救助实行申报审批和报销制度。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向所属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委会审查评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对符合条件实行张榜公示,并填写审批意见,报县民政局审批。

  县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查、审批,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的标准实施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通过乡镇或村(居)委会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申请住院医疗救助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住院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二)住院医疗诊断证明书、必要的病史资料、费用清单、年内住院医疗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三)《农村五保供养证》、《农村低保证》或《城市低保证》复印件。

  (四)农村(城镇)医疗补助审批单或医疗保险报销凭证。

  (五)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六)其他应予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申请特殊病门诊救助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特殊病门诊救助申请审批表。

  (二)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发票。

  (三)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

  (四)《农村五保供养证》、《农村低保证》或《城市低保证》复印件。

  (五)其他应予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申请常见病门诊救助,需提供《农村五保供养证》、医院诊断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填写常见病门诊救助申请审批表。

  第十六条申请大病困难救助,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及病史资料、《农村五保供养证》、《农村低保证》或《城市低保证》、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填写大病困难救助申请审批表。

  第十七条住院救助、特殊病种门诊救助和大病困难救助全年只能申请一类救助,不得重复申请。

  第五章医疗救助资金来源、管理及使用

  第十八条医疗救助资金的来源主要是财政拨款和从社会募集。县财政每年初按全县城市总人口数人平1元,农村总人口数人平0.5元的标准安排医疗救助资金预算;社会募集主要通过从公益金中提取一定资金和吸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经费由县财政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安排。

  第十九条县财政部门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户,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业务。县民政局设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医疗救助基金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自然增长。

  第二十条县民政局按审批结果,将医疗救助金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第二十一条县民政局应按照财经管理要求适时向县财政局和上级民政部门报送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实行年度统统筹,余额结转下年使用。

  第六章定点医疗机构的确认及义务

  第二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经县民政部门登记,可以确认为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院: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

  (二)具备专门的服务窗口及各种服务标识,建立救助公示栏与救助对象电子台帐并形成电脑数据库,指定专人负责救助对象的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必须承诺给救助对象实行下列优质优惠服务:

  (一)免收挂号费。

  (二)普通住院床位费减免20%收取。

  第二十四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一)医疗救助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按照我县医疗救助有关规定和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二)农村贫困对象遇到疑难重症需转到上级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要按我县农村合作医疗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三)承担医疗救助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

  (四)医疗机构要提供优质服务,认真履行所承诺的服务公约,不得弄虚作假,欺骗群众,否则取消定点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对不执行诊疗常规,不坚持出入院标准,将不符合入院的病人收院治疗或任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采用病人挂床、挂名住院、做假病历、出假医疗证明等方式增加医药诊疗费和冒领救助金的医疗救助定点医院,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对限期整改无效的单位,取消其医疗救助定点医院资格。违规经办人员、医务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救助对象应如实提供相关证明和材料,对骗取医疗救助金的,民政部门要如数追回,并取消其医疗救助待遇。情节严重的,按法律程序予以追究责任。

  第七章医疗救助职责分工

  第二十六条医疗救助职责分工如下:

  (一)县民政局是医疗救助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救助工作计划,研究协调解决医疗救助中的具体问题,对全县医疗救助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办理医疗救助对象的审批、医疗救助资金的发放、医疗救助资金预算等日常工作。

  (二)县财政局协助制定医疗救助工作计划,负责落实医疗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卫生乡镇申报材料7

  一、目标和原则

  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大病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全面推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同时,可选择2—3个县(市)作为示范点,通过示范指导推进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开展。力争到20xx年,在全国基本建立起规范、完善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医疗救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确保这项制度平稳运行。农村医疗救助从贫困农民中最困难的人员和最急需的医疗支出中开始实施,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

  二、救助对象

  (一)农村五保户,农村贫困户家庭成员。

  (二)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农民。

  救助对象的具体条件由地方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救助办法

  (一)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资助医疗救助对象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二)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对因患大病个人负担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医疗救助。

  (三)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对象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地规定的.医疗救助标准。对于特殊困难人员,可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四、申请、审批程序

  (一)医疗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申请人(户主)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已参加合作医疗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等,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上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医疗救助金由乡镇人民政府发放,也可以采取社会化发放或其它发放办法。

  五、医疗救助服务

  (一)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由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卫生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救助服务;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由救助对象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医院等提供医疗救助服务。

  (二)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等应在规定范围内,按照本地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三)遇到疑难重症需转到非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要按当地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四)承担医疗救助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

  六、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各地要建立医疗救助基金,基金主要通过各级财政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集

  (一)地方各级财政每年年初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二)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中西部贫困地区农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给予适当支持。

  (三)社会捐赠及其它资金。

  中央具体补助金额由财政部、民政部根据各地医疗救助人数和财政状况以及工作成效等因素确定

  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七、组织与实施

  地方人民政府要制订农村医疗救助管理办法,医疗救助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一)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建章立制,完善程序,并做好综合协调工作。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医疗救助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财政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确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位。

  (三)卫生部门应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等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卫生乡镇申报材料8

  为深化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加强农村卫生室管理,提高农村卫生服务质量,根据《闵行区加强农村卫生室管理的实施方案》,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镇政府领导,多部门协同,村委会参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施和管理”的原则,整合农村医疗卫生资源,将村卫生室纳入社区卫生服务站、点建设范畴,将村卫生室医务人员(统称“乡村医生”)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将乡村医生纳入“镇保”等基本社会保险,逐步改善乡村医生收入水平。

  二、组织管理

  为切实加强对村卫生室的管理,镇政府成立以分管副镇长任组长的镇农村卫生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镇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各筹建村卫生室的村支部书记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相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镇救助所所长兼任。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执行相应实施细则,协调、监督村卫生室管理工作,确定乡村医生聘用,落实乡村医生相应保障。

  三、具体方案

  ㈠乡村医生聘用

  1、聘用对象

  至年7月1日,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具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医生资质,注册在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

  2、聘用原则

  聘用对象按自愿和双向选择的原则,向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出申请,也可由村委会推荐。

  3、聘用程序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先笔试后面试的方式,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织对符合申请要求的乡村医生实施考评,经“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乡村医生的聘用,并报区卫生局备案,一次聘用期不超过两年。

  乡村医生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聘用,按照非在编人员统一管理,聘用的乡村医生在村卫生室从事医疗卫生服务工作。未聘用的乡村医生由所在村妥善安置。

  4、聘用合同

  由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拟订聘用合同,与聘用的乡村医生签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与各村委会商量的基础上拟订乡村医生管理协议,与聘用乡村医生所在村委会签订。

  5、乡村医生报酬

  乡村医生报酬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

  ⑴基本工资: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我区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平均水平,由镇财政划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专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月予以发放。

  ⑵绩效工资:从预防保健经费和医疗卫生业务收入(三费)中提取,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岗位绩效考核每季度予以发放。

  村委会给予乡村医生的其它补贴由各村委会自行发放。

  6、参保手续

  对聘用的乡村医生,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办理镇保参保手续。参加镇保至领取养老金年龄按月缴费不足5年的乡村医生,可以延续缴费至满5年(男性延续缴费至65周岁、女性延续缴费至60周岁);如按月缴费已满5年,但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由区财政按照年镇保缴费标准补足15年的缴费,一次性划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账户,不足部分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补足。

  已参加“城保”、“镇保”的乡村医生,原有的社会保险缴纳途径不变。

  ㈡村卫生室并轨

  镇政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委会在年12月底前签订村卫生室移交管理协议,将村卫生室移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施统一管理。

  ㈢离岗乡村医生的参保方式

  1、参保对象

  符合下述条件,尚未享受“城保”、“镇保”及征地养老待遇的离岗乡村医生。

  ⑴具有本区户籍;

  ⑵持有市卫生局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医师证》、《乡村医生助理执业医师证》、《乡村医生执业证》、《乡村医生资格证》、《赤脚医生证书》之一或具有更高医学执业资质证书,在乡村医生岗位执业满10年;

  ⑶至年7月1日,已经超过就业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或因镇村合并、村卫生室调整及因大病不能继续坚持工作而离岗的人员。

  2、参保程序

  ⑴宣传培训

  组织开展逐级培训,广泛宣传参保政策;分层次、分类别进行各级培训。

  ⑵提出申请

  对于符合条件并愿意按照“落实社会保险、土地安置、户籍转性”三联动原则进入“镇保”的乡村医生,可向镇社保所提出参保申请,提交相关身份证明、执业资质证明、村委会聘用证明。

  对于符合条件但不愿意按照三联动原则进入“镇保”的乡村医生,可向镇救助所提出救助申请,提交相关身份证明、执业资质证明、村委会聘用证明。

  ⑶上报审核

  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及救助所将提出申请的乡村医生材料报区卫生局审核。

  ⑷办理参保

  对于通过审核参加“镇保”的乡村医生,在其本人与所在村委会签订协议,放弃土地承包权益后,由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所为其统一办理户籍转性手续和参保手续。

  区、镇财政根据参保情况,一次性按照闵行区新征地人员标准补足基本社会保险费和补充保险费。

  ⑸发放补贴

  对于通过审核符合发放救助金标准的离岗乡村医生,由区民政部门按月发放生活补贴,每人每月200元。农保的月养老金依据本镇实际情况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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