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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文明村申报材料

时间:2024-08-20 08:33:35 申报材料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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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文明村申报材料

县级文明村申报材料1

  一、救助范围及标准

县级文明村申报材料

  建立临时困难救助基金,对我县城乡低保家庭、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低收入家庭遭遇临时困难时给予适当救助。

  低收入家庭是指年人均收入或纯收入高于当地当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0%的困难群体。

  二、实施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倡导社会互助的原则;

  (三)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

  三、部门分工

  县民政部门为本县临时困难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临时困难救助的审批与基金的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临时困难救助申请进行初审。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临时困难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公示等具体工作。

  教育、卫生、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临时困难救助相关工作。

  四、享受条件

  城乡低保家庭、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低收入家庭当年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根据户口性质分别按当地当年城乡低保标准的.50%以下按户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

  (一)遭遇较大自然灾害、严重突发性事件;

  (二)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住院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开支较大;

  (三)经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

  五、提供材料

  申请临时困难救助,由户主向其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县城乡居民临时困难救助审批表》,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

  (二)乡(镇)人民政府核定的家庭收入状况证明材料;

  (三)困难家庭成员患病的住院疾病证明、医疗收费收据、享受城镇居民(职工)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证明以及其他困难证明材料等。

  六、操作程序

  (一)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书后,6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并将核实情况张榜公示(公示期一般5日)。群众无异议的,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接到村(居)民委员会上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签署意见上报县民政部门。

  (三)县民政部门在收到材料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遭遇特殊紧急情况,可随报随批。

  (四)县民政部门在审批当月通过金融机构发放临时困难救助资金。

  七、资金筹措

  (一)资金来源

  临时困难救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统筹安排,基金的来源:

  1、县财政预算;

  2、福利公益金;

  3、社会捐赠资金;

  4、上级下拨资金;

  5、其它按规定可用于临时困难救助的资金。

  (二)资金筹措

  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县财政每年年初按本县人口每人0.5元的标准安排临时困难救助资金。

  (三)监督管理

  县财政部门根据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对临时困难救助基金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

  审计部门对临时困难救助资金实施监督和审计,确保临时困难救助资金合理使用,防止挤占挪用和违规使用等现象发生。

  八、责任追究

  (一)申请临时困难救助的城乡居民必须如实反映困难情况,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除追回救助款外,还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二)从事临时困难救助的工作人员、或者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公民对发放临时困难救助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县级文明村申报材料2

  为了进一步提高农村住宅审批管理水平,满足群众生产、生活需要。根据《城乡规划法》、《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土地管理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规范农村住宅建设规划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村民住宅审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用地、规划、建设和产权登记、审批、管理。

  二、审批职责分工及审查内容

  (一)属利用原宅基地改建的(至少持有《土地使用权证》),不需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由乡镇政府根据以下内容审查符合后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

  2、是否符合城乡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

  3、用地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等是否超过法定标准;

  4、建筑间距、建筑外立面、建筑高度、房屋使用功能以及四邻签章等是否符合要求,若四邻不签章,协调不成的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通过;

  5、是否已完善用地手续;

  6、是否违法建设及是否已查处结案;

  7、是否位于地质灾害危险区域;

  8、是否选用或参照省市县民居设计图集。

  9、自行委托建筑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设计单位是否持相应资质,所设计图纸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要求审查的内容。

  (二)属新建、扩建的,包括新建住宅、加层、旧村连片改造及新村成片建设,由县住建部门和国土部门根据以下内容审查符合后办理农村村民住宅审批手续。县城及开发区规划区内乡镇、村居(具体名单附后)村民住宅建设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镇规划区内村民住宅建设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其他乡和村庄规划区内村民住宅建设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

  1、国土部门负责审查:

  (1)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

  (2)是否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用地面积是否超过法定标准;

  (4)是否已完善用地手续;

  (5)是否违法用地及是否已查处结案;

  (6)是否位于地质灾害危险区域;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要求审查的内容。

  2、住建部门负责审查:

  (1)是否符合城乡规划;

  (2)建筑层数、建筑面积是否超过规定标准;

  (3)建筑间距、建筑外立面、建筑高度、房屋使用功能以及四邻签章等是否符合要求,若四邻不签章,协调不成的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通过;

  (4)是否有违反建设行为及是否已查处结案;

  (5)是否选用或参照省市县民居设计图集;

  (6)自行委托建筑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设计单位是否持相应资质,所设计图纸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7)是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要求审查的内容;

  3、乡镇政府和村(居)委负责对以上内容初审。

  (三)涉及农业、林业、水利、海洋渔业局等部门需要审查的内容,由相关部门负责办理。

  三、受理和办结

  (一)旧房改建受理和办结

  1、乡镇政府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日常事务。在乡镇行政服务中心设置专门窗口(以下简称“乡镇政务窗口”)收案,受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

  2、乡镇政务窗口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应出具加盖专用的书面凭证,注明收案日期和办结日期。乡镇政务窗口受理村民住宅建设申请经初步核查合格后,将申请材料送乡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

  3、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应自乡镇政务窗口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由乡镇政务窗口将相关证件发给村民。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不予批准的,应自乡镇政务窗口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新建、扩建受理和办结

  1、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由乡镇政务窗口受理,对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实行“集中式管理”,统一收案、集中分案、并联审批、跟踪督办、统一监管,要求按批次送件。

  2、住建部门应当在接到乡镇政府上报的有关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受委托的乡镇政府应当在收到村民建房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由乡镇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报县政府审批用地,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国土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3、县相关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应出具加盖专用的书面凭证,注明收案日期和办结日期。

  4、县相关部门可以联合审核,视审核需要可到申请人拟建住宅现场开展踏勘等工作。

  5、县相关部门将相关证件发给乡镇政府,由其转发给村民。

  (三)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涉及农业、林业、水利、海洋渔业局等部门需要审查的应自县政务窗口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审批条件和管理要求

  (一)鼓励村民进行旧村连片改造、新村成片建设。

  (二)凡在凤城、敖江、江南(县城规划区)、潘渡(贵安旅游区)、坑园、官坂、下宫、马鼻、透堡(可门工业区)及琯头镇(省级小城镇)规划区内的村居,除D级危房有条件允许改建外,原则上停止零星建房审批。对个别确属无房户、紧房户的,在不影响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在规划区边角宅基地,经乡镇、村(居)主要领导签字把关,可按规定予以审批。其他乡镇和村居规划区内允许零星住宅审批与建设。

  (三)零星新建、扩建条件及要求。

  1、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

  2、因无住宅或现有住宅宅基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需要新建或扩建住宅的;

  3、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的;

  4、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城乡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5、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6、原则上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在满足相关规范要求情况下,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低于60平方米的,可适当放宽至四到六层,且应纳入建筑工程施工管理;

  (四)零星旧房改建条件及要求。

  1、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

  2、土地权属情况明晰;

  3、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

  4、原则上原拆原建,但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5、属危房改造,需经房屋鉴定中介机构鉴定为D级的`。

  (五)旧村连片改造条件及要求。

  1、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

  2、改造片区用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20xxm2(3亩)以上;

  3、按照整治规划进行建设;

  4、土地权属情况明晰;

  5、本着节约、集约土地的原则,在满足间距、退让情况下,可建多层以上住宅,并且配套设施齐全。

  (六)新村成片建设条件及要求。

  1、符合城乡规划等;

  2、用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00m2(6亩)以上,新村连片建设应实行分批分期建设,每期开发建设原则上控制在10亩以下,土地农转非用地面积报批可适当放宽;

  3、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建设;

  4、本着节约、集约土地的原则,在满足间距、退让情况下,可建多层以上住宅,并且配套设施齐全。

  (七)旧村连片改造、新村成片建设管理要求

  1、村委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会议纪录;

  2、应提供经乡镇政府和村居委负责审核把关允许入住村民的资格条件相关公示材料;

  3、乡镇政府上报县政府并经县政府分管领导批示同意的相关文件;

  4、无房户、紧房户、危房户及拆迁户优先;

  5、应按照“三统一特”(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配套、特色明显)的原则进行建设,尽量提高土地利用率,做到节约集约土地,小区形成后由专业物业管理机构进行统一管理。

  6、应纳入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提供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设计并经图审的施工图,选择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施工,委托相关监理资质的建筑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与安全责任。

  7、乡镇政府应安排工作人员或技术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村民住宅建设进行巡查,并对工程质量、工程安全进行监管和指导。

  五、竣工报备

  住宅建设完工后,应当持以下资料向相关部门或乡镇政府申请竣工报备。

  (一)旧房改建竣工报备

  1、报备材料

  (1)备案申请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受理及办结

  申请人应持报备材料向乡镇政府申请竣工报备手续。乡镇政府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乡镇政府经验收后合格的,应作出备案意见。验收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二)新建、扩建竣工报备

  1、零星新建、扩建报备材料

  (1)备案申请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用地批准书》。

  2、旧村连片改造、新村成片建设报备材料

  (1)备案申请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用地批准书》。

  (3)竣工图。四层以上(含四层)住宅建设应提供竣工图。没有变更或者变更不涉及主体结构的,可以施工设计图作为竣工图;采用省市县民居设计图集进行施工的,应提供方案中的设计图。

  3、受理及办结

  (1)申请人应持报备材料向乡镇政府申请竣工报备手续。乡镇政府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验收合格上报县相关部门。验收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2)县相关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办结。经验收后合格的,应作出备案意见。验收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六、补办审批手续办理

  (一)村民住宅已建设完成,但未完全取得相关证件而要求办理住宅建设相关手续的属于补办审批手续。

  (二)办理条件

  1、应符合城乡规划及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

  2、原则上经房屋鉴定中介机构鉴定为B级以上(含B级)的。

  3、是否属于变相房地产开发由乡镇政府负责确认,严禁进行变相房地产开发。

  4、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处理决定书及查处结案材料。

  5、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审查内容。

  (三)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依据《省实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按分档予以相应处罚,具体如下:

  1、1987年1月1日至1993年8月1日前建设完成的,按照现行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五予以处罚。

  2、1993年8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期间建设完成的,按照现行工程造价的百分之六予以处罚。

  3、20xx年1月1日后建设完成的,按照现行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七予以处罚。

  凡联合建房建设完成的,按照现行工程造价的百分之八予以处罚。

  住宅建设时间以乡镇政府、村居委确认为准。以上处罚仅限于县城区和开发区及镇规划区范围内。

  七、遗失证件补办

  遗失《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许可证》及《建设用地批准书》的,申请人应在省内本地市级以上公开发行报纸上声明证件遗失三十日无人提出异议的,并提交相关申请补办材料后,由原发证机构补发证件。

  八、产权登记管理

  (一)旧房改建产权登记管理

  申请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及竣工备案申报表等相关材料向房管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二)新建、扩建产权登记管理

  1、申请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及竣工备案申报表等相关材料向土地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2、申请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及竣工备案申报表等相关材料向房管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九、监督和检查

  (一)国土、住建等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的监督和检查。

  (二)各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应积极、稳妥、快速地处理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和投诉。投诉的受理和处理应遵循“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涉及其他部门的应积极配合。

  (三)各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发现有未取得规划许可、用地批准书或未按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应根据《城乡规划法》、《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土地管理法》、《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理。

县级文明村申报材料3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计划”的实施,不断促进农村科普体系的建设,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县域经济的协调发展,为加快脱贫致富步伐,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促进社会和谐进步作出新的贡献。

  二、实施原则

  1.服务大局原则。要紧紧围绕国务院颁布的《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和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重点,始终服务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工作大局。将实施“计划”工作与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活动结合起来,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普及科学技术为手段,着眼于农民科技意识的增强,致富能力的提高、生活水平的改善。

  2.突出特色原则。紧密联系我县实际开展“计划”工作,面向社会,统一标准,立足科普,注重公益,鼓励和支持有地方特色的工作有实绩、示范作用好、带动性强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和农村科普带头人申报;鼓励和支持在面向农民和农村青少年开展培训讲座、展览、引进推广新技术和新品种等农村科普活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申报。

  3.差额评选,择优支持原则。藤县科协、县财政局根据各乡镇、各有关单位推荐的名单,择优支持推荐上报梧州市科协、市财政局。

  4.奖补结合,追踪问效原则。在“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专项资金,通过以奖代补和奖补结合方式对中国科协、财政部和自治区科协、财政厅评选出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和农村科普带头人开展科普惠农活动进行补助和奖励。为植根于基层的农村科普组织和农村科普带头人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创造更好的条件。对中央、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及其结果实行监督考核和追踪问效。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和补助先进集体和个人购置科普资料和设备,以及面向农民和农村青少年开展培训讲座、展览、引进推广新技术和新品种等农村科普活动的支出。

  5、长效性原则。“计划”工作要着眼于长效性,着眼于提高农村的“造血功能”,着眼于探索并建立农村科普工作的长效机制、农村科普组织网络建设、农村科普设施建设、农村科普社会资源集成等方面的新做法、新经验。反对和防止开始轰轰烈烈,过后冷冷清清的现象发生。

  三、目标任务

  1.在全县范围评比、筛选出一些有突出贡献的、有较强区域示范作用的、辐射性强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农村科普带头人等集体和个人,推荐到梧州市、自治区、中国科协、财政局(厅、部)参加评奖。

  2.在推荐、评比的过程中通过广泛的宣传,提高广大农民的科学意识和依靠科技脱贫致富、发展生产、保护环境、改善生活质量的能力;引导广大农民建立科学、文明、健康的生产和生活方式。

  3.探索建立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农村科普工作的长效机制,开拓创新农村科普工作,提高科普公共服务能力,逐步建立完善适应农村特点、满足农民科技需求的科普工作新体系。

  四、推荐范围和条件

  (一)农村专业技术协会

  推荐范围:

  经社团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在农村科普工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县级以下(含县级)农村专业技术协会。

  推荐条件:

  1.组织机构健全、产权明晰、遵纪守法、管理规范;

  2.获得乡镇级以上(含乡镇级)农村科普工作奖励;

  3.会员农户在80户以上,拥有一项或多项适用技术,在科学普及、技术推广、协会管理方面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4.成立并在社团管理部门依法登记1年以上,具有较强的持续发展能力,会员年均纯收入高于本县农民年均纯收入10%以上;

  5.致力于农村科普事业,普及科技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崇尚科学文明,反对愚昧迷信;在提高农民科学素质和专业技能,带动群众依靠科技脱贫致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方面成效显著,得到当地群众的广泛认可和好评。

  结合藤县实际,在同等条件下,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优先推荐:

  1.业务范围属于我县重点农业产业,在当地农村经济发展中辐射面广,带动面强的,起到积极示范与具有较大辐射作用的;

  2.在开展全国、全区科普示范县创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农村科普示范基地

  推荐范围:

  建立在农村、直接面向农民和农村青少年,以讲座、展览、培训、示范、咨询、服务等方式普及科技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致力于提高农民科学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场所。

  推荐条件:

  1、有明确的科普工作规划和任务目标;

  2、获得乡镇级以上(含乡镇级)农村科普工作奖励;

  3、具有开展科普活动的固定场所和科普设备,定期更新科普内容;

  4、常年开展面向农民和农村青少年的科普讲座、展览、培训、咨询等科普活动。每年开展活动的时间80天以上、受益群众800人次以上,或推广的实用技术形成产业化优势,在提高农民科学素质和专业技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方面成效显著,得到当地群众的广泛认可和好评。

  结合藤县实际,在同等条件下,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优先推荐:

  1.符合我县重点农业支柱产业发展方向,并对当地的农业发展起到积极示范与较大辐射作用;

  2.积极承担政府和部门的技术推广和科普工作任务并做出突出贡献的;

  3.在开展全国、全区科普示范县创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农村科普带头人

  推荐范围:

  长期在农村面向广大农民开展科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农民专业技术人才和农村科普志愿者。

  推荐条件:

  1.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宣传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模范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

  2.获得乡镇级以上(含乡镇级)农村科普工作奖励;

  3.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农村科普事业,普及科技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崇尚科学文明、反对愚昧迷信;

  4.在农村开展科普工作连续3年以上。在组织开展农村科普工作和依靠科技带领农民致富,提高农民科学素质和专业技能,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成绩显著,能够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得到当地农民群众的广泛赞誉。

  结合藤县实际,在同等条件下,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优先推荐:

  1.在全国、全区科普示范县创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

  2.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致富能力强,在当地群众中威信较高;

  3.积极承担政府和部门的技术推广和科普工作任务并做出突出贡献;

  4.开展科普公益活动有突出贡献的。

  五、部门职责

  县科协职责:负责藤县“科普惠农兴村计划”的具体实施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藤县年度“计划”实施方案细则及其组织实施方案;指导各乡镇、各有关单位实施“计划”的推荐、申报工作;协调与县财政局的工作;参与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及其结果实行监督考核和追踪问效工作。

  县财政局职责:参与藤县“科普惠农兴村计划”的组织实施;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及其结果实行监督考核和追踪问效工作。

  六、组织实施

  (一)县科协、财政局制定《藤县开展“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实施方案细则》,于4月3日前发到各乡镇、各有关单位并报送市科协和县财政局,于4月5日前上报自治区科协和财政厅。

  (二)各乡镇科协、财政所、各有关单位务必根据本实施细则,认真组织发动动员本乡镇本单位符合推荐条件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农村科普带头人积极主动参加申报,向自治区、中国科协、财政厅(部)多争取资金,以进一步支持我县相应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农村科普带头人的发展。

  (三)各乡镇、各有关单位向县科协、财政局推荐申报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农村科普带头人的名额各1个,其中藤州镇、太平镇、濛江镇、天平镇、塘步镇、和平镇、古龙镇可推荐2个。

  (四)各乡镇、各有关单位向县科协、县财政局申报推荐材料要准确真实,在签署的时间上要把准,要使用四号楷体字填写。申报材料包括:

  1、各申报单位、个人的推荐表(推荐表样见1、2、3)。

  2、相关证明材料(批准成立文单位营业执照、统计部门的有关证明材料、获奖证明材料等)。

  3、推荐工作简要总结和说明。

  (五)各乡镇、各有关单位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农村科普带头人的申报推荐材料不得交叉重复。申报单位和个人同时符合本实施细则的多个推荐范围和条件的,只能按其中一项进行申报,即只能按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或农村科普示范基地或农村科普带头人进行申报。

  (六)各乡镇科协、财政所、各有关单位所将要向县科协、财政局推荐的对象名单在相应乡镇、村或单位公告栏公示10天,广泛征求意见;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于4月20日前将推荐名单和相关材料报县科协和财政局。

  (七)、评审

  1、县科协会同县财政局于4月10日前成立推荐工作专家评审委员会。

  2、县科协和县财政局于4月25日前汇总整理好各乡镇、各有关单位的推荐材料,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议,审核。按市科协和财政局下达的名额数,提出县推荐的单位和个人名单。

  3、县科协和财政局将市科协、财政局认可的将要向自治区科协、财政厅推荐的对象名单,在藤县信息网站等媒体公示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县科协会会同财政局于5月15日前,将正式推荐名单和相关材料上报市科协、财政局(一式四份,用四号楷体字,同时发送电子文本)。

  七、具体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实施“科普惠农兴村计划”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贡献的一项重要举措,是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创建全国科普示范县的实际行动。各乡镇科协和财政所及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计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纳入相应的工作计划,会同各有关单位共同组织实施,确保计划顺利实施。

  (二)广泛宣传,正确引导。受表彰的“科普惠农兴村先进单位”(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和“科普惠农兴村带头人”(农村科普带头人)是广大农村基层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的杰出代表。要把对优秀农村基层科普组织和农村科普带头人评比筛选过程与普及科技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广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进一步激发广大农村基层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引导激发广大农民学科学、讲科学、用科学的积极性、创造性,引导全社会共同关注农村科普工作。

  (三)客观公正,加强监督。评比推荐是实施“计划”的关键环节。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保证评比的公平、公正、公开,对推荐对象进行认真筛选,优中选优。要建立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机制,广泛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对申报评比过程中发现谎报业绩、编造事迹、弄虚作假的,将取消或核减该乡镇、单位当年的推荐名额。获奖单位和个人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收回已发放的资金,同时取消或核减该乡镇、单位下一年度的推荐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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