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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文明村申报材料

时间:2024-11-29 08:29:31 申报材料 我要投稿

县级文明村申报材料集锦

县级文明村申报材料集锦1

  一、指导思想、坚持原则、总体目标

县级文明村申报材料集锦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和《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依法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不断创新集体林业经营体制机制,为林区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贡献。

  (二)坚持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形式多样、不搞一刀切的原则;坚持尊重农民意愿、民主决策的原则;坚持依法有序、先行试点,分类指导、全面铺开的原则;坚持保护生态,增加森林资源总量原则;坚持以稳定为前提,保障农民的利益,民主协商、平稳过渡的原则。

  (三)总体目标。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全市集体林明晰产权、勘界发证主体改革任务,建立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多种经营形式并存、责权利相统一的集体林业经营体制,逐步确立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落实、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集体林业产权制度。

  二、主要任务

  (一)明晰产权。在对集体林权现状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明晰林地、林木经营权和所有权,并落实到山头地块。

  1、对群众要求确权到户的集体林,以农户为单位,实行家庭承包经营或自由组合联户承包经营。

  2、集体统一经营状况较好且群众满意的集体林,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可以继续由集体统一经营,但要转换经营机制,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形式,将现有林地、林木折股均利分配,落实经营主体,实行股份合作经营。

  3、对群众要求面向社会流转的集体林,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形式,落实经营主体。

  4、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林地,已经明晰产权的,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可以通过协商方式互换,或自愿联合入股经营,互换后应当重新核发林权证。互换应报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或与本集体经济组织重新签订承包合同。

  5、对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依法调处,纠纷解决后再落实经营主体。

  (二)签订承包合同。对群众要求承包的集体林资源必须签订合同,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组织法》等法律和政策规定,本着双方意愿,明确权利和义务关系。合同式样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为准。

  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期限可到70年。对已确定承包或流转经营的期限,并依法经民主决策的,予以认可。

  对已经承包或流转的集体林,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对签订的合同或程序不规范,且大多数村民对合同条款有异议的,应完善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严重损害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应依法予以纠正或终止合同。

  (三)勘界确权。明晰产权后,根据林权权利人申请,要依法进行实地勘界、登记,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

  对已经承包或流转的集体林,程序合法、合同规范,没有颁发《林权证》的,应颁发《林权证》。

  建立《林权证》发证档案管理制度,按照林权证发证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发证过程中的申请材料、外业调查资料、图、表等要及时立卷归档。归档文本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实行村、乡(镇)和县(市)区三级保管制度。

  (四)明确流转程序。集体林产权明晰后,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可有序流转,无论采取何种形式流转,均不得改变林地性质,不得将有林地变为非林地。流转程序包括申请、批准、资产评估或协商、签订合同、林权变更、建立档案。

  1、流转申请。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集体林,申请流转前应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形成同意流转表决意见书。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林权证》、流转申请表、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流转表决意见书。

  2、流转审批。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集体林流转应事先报县(市)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3、流转资源价值量确定。集体林流转是否经过评估,由集体经济组织确定。需要评估的,流转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价;不需要评估的,可以协商确定。

  4、签订流转合同。流转双方要签订《流转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关系。流转合同文本式样以省林业主管部门制订的为准。

  5、林权登记。对履行流转程序的,申请人应向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林权证》。对转出方已有《林权证》的,转入方应向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权变更。

  6、流转档案建立。对流转各环节形成的材料要进行整理归档,专门管理。

  7、流转期限。已经承包的集体林,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其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8、流转资金使用管理。流转收益纳入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其流转方式、流转基价、流转收入及其使用、分配等要提前向村民公示,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流转收益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及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林业和公益事业。

  三、方法步骤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采取省统一部署,市具体指导,县(市)区直接领导,乡(镇)全面组织,村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方法组织实施。通过县乡组织,逐村、逐组、逐户实地进行林权确认,把林权落实到山头地块,为颁发《林权证》提供基础材料。

  按照《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求,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分为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准备阶段

  1、成立组织。各县(市)区、乡(镇)要成立以党政主要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在县(市)区林业局、乡(镇)政府下设办公室。各县(市)区、乡(镇)要组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组,承担具体指导工作。成立村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推荐村民代表参加集体林权改革基础性工作。

  2、调查摸底。各地要按照省统一确定的调查技术标准,组织力量,对本辖区集体林资源进行全面调查,掌握集体林资源底数和林权状况。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别乡(镇)、村(屯)对以往签订的承包或流转合同进行梳理和认定。

  3、制定林权改革方案。各地要在充分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根据要方案要求,层层制定集体林权改革方案。县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并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乡(镇)林权改革方案要根据已批准的县(市)区集体林权改革方案要求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并报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宣传培训。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集体林权改革的重大意义和林权改革政策,调动广大群众踊跃参与和支持集体林权改革。以县(市)区为单位积极开展业务骨干培训,培训对象以基层干部、林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为主,培训内容包括林权改革政策、工作方案、确权发证要求和技术规定等。

  (二)勘界确权阶段

  1、实地勘界确权。由县(市)区、乡(镇)集体林权改革工作组会同各行政村村长、村民代表等逐地块现地核实林地权属、面积、四至界限以及林木蓄积、株数等因子。已经流转的,认定工作必须有转入方参与。地块四至要用GPS定位,载记坐标值,面积在1亩以下(含1亩),可中心点定位;面积超过1亩,要采用封闭式拐点定位。在县(市)区、乡(镇)有关负责人和技术人员指导下,逐地块进行调查登记并在地形图上进行小班勾绘,成图比例尺可根据地块大小自行确定。有争议的地块要单独登记造册;对林权没有争议的地块,将外业调查结果张榜公布。

  2、签订承包合同。经公示无异议的林权,由村委会与林农或其他经营主体签订林地承包合同书,并将权属落实情况造册,连同签订的合同书一并报乡(镇)政府和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乡(镇)政府所有的集体林,在签订承包合同时,由乡(镇)政府与经营主体签订林地承包合同书。

  3、争议纠纷调处。对林权存在争议的集体林,在解决争议之前,不得参与林权改革。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调处”和有利于农村和谐稳定,有利于林地、林木资源保护利用,有利于农民生产生活的原则,通过协商等方法妥善解决。

  (三)建档发证阶段

  勘界确权后,乡(镇)将审核无误的林权登记基础材料报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要对提供的材料认真核实,并采用微机输录、成图和打印,经有关责任人签字后,报县(市)区政府批准发放林权证。因流转或其他原因造成林权变化的,应当进行变更登记或换发林权证。对权属不清或纠纷尚未解决的,不得登记发放林权证。

  (四)总结验收阶段

  改革工作基本结束后,各县(市)区要制定检查验收办法,由乡(镇)组织自查,县(市)区对所属乡(镇)进行全面检查。市组织对各县(市)区进行抽查,抽查比重不少于所辖县(市)区和被检县(市)区所辖乡(镇)数量的50%。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市里成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各级集体林权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层层落实责任,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深入实际督查指导,确保集体林权改革工作有序开展,取得实效。

  (二)制定实施方案。在深入细致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林情、县情、民情,科学制定县(市)区、乡(镇)、村三级集体林权改革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体现民意,并加大实施方案执行落实力度,确保每一个步骤、每一个环节都按程序操作。

  (三)周密安排部署。各地要按照集体林权改革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各项工作,把改革质量放在首位,坚持进度服从质量,加强指导规范和检查监督,掌握工作动态,切实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同时,要坚持边改革、边总结,以好的经验促进改革。

县级文明村申报材料集锦2

  一、具体申报条件的明确与界定

  当前,申请扶贫助学金的主要理由至少必须符合以下11个条件中的一条:1.父母双亡,无任何经济来源;2.父母双残或单残,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3.父母中有弱智或精神不正常,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经济特别困难;4.学生本人残疾,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5.家庭经济困难的烈士子女和少数民族学生;6.父母(或监护人)持有当地政府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材料(系农村特困群众和城市低保户子女);7.父母一方已故或单亲家庭,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8.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9.家庭成员久病无能力医治,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10.人口较多,劳动力少导致家庭经济困难;11.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出现以下问题:第一是界定难。有些申请条件是很含糊的,如“特别困难”一词的界定,是以家庭人均年收入多少来衡量,还是由当地政府部门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订统一的标准;再如第10条“人口较多”“劳动力少”怎么定义,家庭多少人口才算多,劳动力怎么样才算少,是否有当地标准。第11条的“其他原因”可否有具体的解释,在具体操作上缺乏必要的标准支撑,在界定中难免主观。第二是证明材料的不确定性。由于在申请条件界定上存在的模糊,学生在找证明材料时也会遭遇各种各样的困难:如对于哪方出具的证明方为有效、证明材料需要多少、怎样才是规范的证明材料、如何证明自己的家庭收入属于困难或特别困难、因违背计划生育政策而致人口多劳动力少也算贫困吗,等等。

  基于此,国家、各地方政府部门能否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组织专门的人员制定本地的标准,将贫困生申请条件逐条解释、具体细化,使之规范、完善。各省要拿出贫困生申请“框架式”办法,其内容包括政策、要求、条件、标准等;各市要依据省里文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形成“实用式”的申报细则;各县、校要结合上级文件,因地制宜形成“可操作性”细则。其间要召开专门会议,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如网络直通车等广泛征集各相关方意见,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广开言路,听取广大一线扶贫助学工作者和贫困生的意见和建议。

  二、关于助学金的审批与监督

  目前,助学金在学校出现“比谁更惨”的“打擂台”现象,这不仅对学生的教育有不利影响,而且也导致“贫困生”造假事件的发生;还有“指标化”现象,因为有些地方往往根据去年甚至以往这个学校一贯是多少助学金指标而划拨新指标,为了“稳住”指标数,有的学校就放宽标准,以保证获得更多的助学金指标,使扶贫助学工作监控的难度加大。

  因此,既要国家和地方相关部门加强对学校等相关部门的监控力度,建立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的跟踪调查、公示制度,又要学校方面对学生进行诚信教育,建立诚信档案,更要充分发挥工会、纪检的监督职能,加强对一线扶贫助学工作的监督工作。对于违规操作、营私舞弊等行为,要及时在全县(市)通报批评,并视其情节考虑责任者的任用问题。建立校长总负责、分管副校长具体负责、广大一线扶贫助学工作者具体分工合作的工作机制,使监管工作落实到人。

  三、各部门在审核中的有效沟通

  在学生申报贫困生资助时,各单位、部门间可能会出现缺乏有效沟通现象。特别是一些学生数众多的大学校,是很难做到对所有上报者一一进行走访、核实的,因失察而顺利过关的现象常有发生。如,此次我所带的20xx届高一(16)班班上就有3人全家除老人在家外,家庭成员中其余人员均在广东打工,而这些学生也申请贫困生,且顺利在村委会盖上了公章,村委会没有尽到自己的职责,这不得不让人揪心,但此时如果班主任不调查摸底,马虎了事就上报至学校,校方以为班主任核实过了,加上有村委会或居委会的证明材料,那就很有可能只看是否有证明材料――即公章证明就上报至上级主管部门,结果层层见公章就通过,就会出现占用贫困生名额虚假上报而通过的事件。

  另外,如若在申报环节上缺乏沟通,也易导致重复给的现象发生。由于当前有国家、社会团体、学校自身、个人等多方资助,很有可能出现重复给贫困补助的现象。一方面学校等组织在第一时间注意到特困生,另一方面是一些以时间仓促、资助面小为特点的新资助马上就要落实到人、落实到位,对方又要求特别贫困的学生优先,校方在不想错过更不想放弃任何一次对贫困生资助的机会时,只能选择贫困等级排在前面的特别贫困的学生,因而导致这种重复给的现象发生。

  再者,当年该生家中确实是贫困而现今家境却有所好转,但该生却仍在继续享受贫困生补助的现象也屡有发生。这都是因为在具体环节上的失察,缺乏有效沟通而导致的。如第8条之当年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致特别贫困,但现今有所好转的情况;第9条之家庭成员久病无能力医治而现今却因多方筹助已医好、家境有好转的情况;第10条之家庭人口多、劳动力少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现今这些人口的成长已经转化为劳动力多的优势,却还在继续享受贫困补助。

  所以,应建立审批环节上的有效沟通机制,切实防止以上现象的发生,根据本人多年担任扶贫助学专干工作的经历,我认为应具体做好以下几点:

  (一)村委会或居委会应切实把好申报审核证明工作的'第一关

  切实加强对该辖区范围内贫困村民或居民的摸底调查,按贫困等级进行分类整理,建立健全贫困户的档案库,让确实有困难的村民或居民子女享受到国家、社会、个人给予他们的资助,把好贫困生申报审核证明工作的第一关,并依据人口多少、地域大小等实际情况来设立相应数量的扶贫专干,并在学生的贫困证明材料上注明该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号码。这样,就可以避免出现不管是否真符合申报条件都来打贫困证明的村民或居民不分青红皂白给予加盖公章等随意现象的发生,因为在此之前已经做好了相关的贫困户调查摸底和归档工作,也就更有心理和实际的准备,通过查底写出真实的证明材料来,便于校方进一步审核。留下村委会或居委会扶贫专干的电话号码,既有约束、监督作用,也方便学校审核时联系,实现有效沟通。

  (二)完善校方内外沟通机制

  1.强化班主任工作的责任。班主任在扶贫助学工作中下联系到学生本人、村委会扶贫专干,上联系到学校、县教育局下设的扶贫助学理事会,在内外沟通中起到承上启下的关键性作用。班主任应在平时多留心注意观察并关心学生的生活,建立好家长联系方式,做好家访工作,既及时发现身边的贫困生,也要对现有贫困生进行再摸底(看其是否家境有所好转或有其他情况,进而确定其是否能继续享受资助)、再核实,做到心中有情况、手中有档案。根据贫困生申报条件及相关细则对学生进行审核,在审核中多与学生所在村委会或居委会扶贫专干联系,进行更加详细的跟踪核实调查,继而进行贫困等级的分类归档上报工作,让真正贫困的学生名录进入省学生资助中心办公系统的贫困生档案库。

  2.成立学校扶贫助学理事会。由分管政教和团委工作的副校长兼任理事会理事长,政教主任和团委书记担任副理事长,选派精干力量担任校级扶贫专干,与由各年级选派的有扶贫助学工作经验且担任班主任工作的年级扶贫专干一起为理事会成员。通过将责任分工细化,形成成文的规章制度,在具体工作中及时有效地掌握好各年级、班级、学生的相关信息,及时沟通、反馈、协调。这样,既可以防止因失察而顺利过关现象的发生,也可以防止重复给的现象发生,从而把学校内的扶贫助学审核工作做得更加有效。

  3.经常与县局的扶贫助学理事会联系,加强沟通。县教育局设的扶贫助学理事会,是整个县域范围内分管扶贫助学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是连接校方与资助方的重要而有效的机构。因此,作为学校方面应经常与县扶贫助学理事会联系,在新生入学时除了对学生中贫困生进行摸底调查外,还可在县扶贫助学理事会查找翻阅原资助生名单及相应原始档案,做好原受助生因升学、转学等原因而进入新学校需要继续受助的交接工作。还可以通过前期举行资助金发放仪式、中期给资助方写感谢信、后期进行一阶段小结汇报等多种形式,积极主动与县扶贫助学理事会联系,通过其桥梁作用,直接邀请原资助方等热心单位、人士来县、校进行实地走访慰问,倾听受助学生、受助家长的感言,了解学校的扶贫助学工作,增进资助方、校方、受助方三方的理解、沟通,建立三方沟通的长效机制。

  4.定期召开沟通协调会。会议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进行组织,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不仅仅是上传下达指示、指标,而是及时碰面沟通协调;不是简单的通报,而重在交流协商。通过沟通协调会议,完善集体商议、审议制度,这不仅使贫困生的审批工作更加顺畅而有效,还可以达到经验交流与推广的目的和效果,宏观调控整个贫困生受助审批工作。

  5.制作受助学生卡和档案,以便学生在升学或转学时随入或随出。这个制作应由县扶贫助学理事会根据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档案袋、受助学生卡的图案、样式、规格等统一制作,并建立可供查询的贫困生档案库网站,就像现在学生办理党、团组织关系转接一样,通过履行一定的程序,先在原学校办理贫困生转出手续,再到现就读学校办理转入手续便可。这样,既增强了学校间的沟通,又防止漏报、错报等现象的发生,使扶贫助学工作就像党、团组织工作那样严密而规范。

县级文明村申报材料集锦3

  根据xxxxxxx要求,现就加快推进我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延续。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将其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基础工作,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的要求,到20xx年底完成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完成符合条件的农村宅基地和建设用地登记发证率90%以上,农村不动产的数据库基本建成,初步实现数据汇交。

  二、工作原则

  (一)身份合法、自愿申请原则。以“农户自愿申请、权属来源合法、产权清晰无争议、面积量算准确”为前提,农村宅基地权利人必须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或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经依法批准使用宅基地建房的,可以申请进行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

  (二)“一户一宅、面积法定”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及房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因继承或受遗赠形成的“一户多宅”除外。

  (三)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农村宅基地及农房确权登记在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坚持乡(镇)主体、部门指导、统筹推进,严格法定程序,简化登记流程,降低登记颁证成本,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切实方便群众。

  (四)“四级确认”原则。以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确权、和谐稳定为前提,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无用地和建房审批手续的房屋,权利人申请登记的,可按照“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村委会核实—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农业农村局审核”的“四级确认”程序进行。确认结果可作为农村宅基地和农房所有权登记的权源证明材料。权利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登记工作开展范围和要求

  工作开展范围为尼勒克县城镇规划区外的农村宅基地及房屋产权登记,包括新农村聚居点、移民搬迁、易地扶贫搬迁、拆迁安置、地灾避险搬迁等已建成的房屋。尼勒克县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以乡(镇)或村为单位,严格落实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及房屋的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收集农户、宗地相关资料,开展地籍调查、房屋产权调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一)登记申请人界定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作为申请登记的权利主体。

  2.户籍不在本村,因继承或受遗赠的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在登记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作为申请登记的权利主体。

  3.户籍不在本村,因政策性原因回原籍定居的离退休职工、华侨等可作为申请登记的权利主体。

  4.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籍迁移至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但未再次申请使用宅基地,仍继续使用原宅基地及房屋的,可作为申请登记的权利主体;

  建房时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后户籍转为城镇居民,原宅基地及房屋未改扩建、仍继续使用的,可作为申请登记的权利主体。

  5.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居民,因移民搬迁、易地扶贫搬迁、地灾避险搬迁等政策性原因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宅基地和房屋的,可作为申请登记的权利主体;

  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居民,购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和房屋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代表大会同意,且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宅基地和房屋的,可作为申请登记的权利主体。

  (二)登记范围的界定

  1.经依法批准用于修建房屋的宅基地以及建设的房屋,不同历史时期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用地批文等作为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进行确权登记。不同历史时期颁发的房屋产权证书,相关部门出具的建设规划手续、证明等,可作为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依据。

  2.申请所有权登记的房屋必须是具有永久性屋盖、有围护结构且结构牢固的永久性建筑,土木结构房屋不予登记。

  3.新农村聚居点、移民搬迁、易地扶贫搬迁、拆迁安置、地灾避险搬迁等农村集中居住区内依法属于全体村民共有的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一并申请登记。

  (三)宅基地及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不动产权登记或暂缓登记。

  1.一户超过一宅的第二处及以上的宅基地申请的,不予受理(继承或受遗赠除外)。

  2.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或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及房屋登记的,不予受理。

  3.违法占用集体土地建设的房屋,不予受理。

  4.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权属有争议(含房屋共有权人有异议的)未经处理或无处理结果的',暂缓受理。

  5.不能提供宅基地及房屋权属有效证明文件的或未提供“三级确认”会审表的,不予受理。

  6.被依法征收、查封、抵押、没收的房屋,被列入拆迁冻结范围的房屋,不予受理。

  7.属于违章建筑或临时性建筑的房屋,不予受理。

  8.非法出售房屋后再建的房屋,不予受理。

  9.在永久基本农田调划后,新建住房占用基本农田的,不予受理。

  10.房屋正在新建还未竣工的,原旧宅基地上的房屋不予受理。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四)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办理登记具体要求

  1.以户为单位申请登记,户的确定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的家庭户为单位。

  2.符合分户条件又无分户户口簿的,由符合分户的申请人向当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村组签署意见,派出所签署符合分户条件的意见,乡自然资源所所签署符合房屋登记的意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再按程序办理产权分户登记,派出所根据《不动产权证》复印件办理分户户口簿,并将户籍证明抄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存档。

  3.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房屋的面积按照《农村地籍测量规范》和《房屋测量规范》执行。

  4.分阶段处理集体经济成员超面积问题。农民集体成员经过批准建房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982年2月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使用宅基地建房,至今未改建、扩建、翻建的,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按实际建筑面积登记房屋所有权。

  1982年2月至1987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超出部分当时已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可按处理后的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按实际建筑面积登记房屋所有权。

  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占用宅基地,超过每户最高标准的,将超出的宅基地和房屋面积备注在不动产权证书“记事栏”内。

  5.依法确定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时止,非农业户口居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过批准的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7.夫妻一方是城镇户口,另一方是农村户口,且在农村只有一处房屋的,可以以农村户口一方为权利人,在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内建造的房屋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也可以根据权利人要求办理共有产权登记。

  8.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法流转(受让人应具备取得宅基地的条件和资格)和通过法院依法判决等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可以确权登记。

  9.户籍不在本村,因政策性原因回原籍定居的离退休职工等,其宅基地及房屋通过政府批准后或在原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产权现状没有变化的,可依法办理登记,在产权证书记事栏上备注“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0.继承人、受遗赠的权利人,可依法公证或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召集家庭所有权利人进行人民调解,在家庭所有权利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出具调解意见(协议)书,作为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并在权属证书上注明“该权利人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12.分阶段依法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可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至今仍继续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13.其他可以登记的情形。

  四、工作流程

  (一)调查核实权籍调查单位提供的档案资料,查漏补缺

  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村组具体负责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调查核实以本村农村户籍册为依据,以户为单位收集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用地、规划审批资料(无以上资料的提供“四级会审表”)、权籍调查表(由权籍调查单位制作,村组负责四邻签字盖章)等资料。

  (二)不动产权籍调查

  对经权属调查和进行拟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制作《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就地予以公告,并拍照存档。公告期为15天,公告期间集体经济组织、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应及时予以复查。

  (三)“四级确认”

  在满足登记原则的前提下,从实际出发,按照“权利人申报——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村委会初审(集中初审上报)——乡镇政府审核(组织国土规划集中审核)--县农业农村局审核”的程序进行“四级确认”,解决登记区域内符合宅基地及建房申请条件但无用地和建房规划审批材料的问题。经“四级确认”出具的会审表可作为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所有权的权源证明材料。

  (四)提交申请、受理

  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资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2.户口簿、家庭户籍所有成员身份证复印件。3.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建房用地、规划审批等资料。增减挂钩、易地扶贫搬迁、拆迁安置、地灾搬迁等提供用地批文、验收合格证或立项批复等资料。无以上资料的提供“四级确认”审批表。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5.继承的需由合法的继承人共同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或《公证书》;两户及以上共同共有的房屋需权利人共同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需提交财产分割协议等资料。6.承诺书及其他材料。

  以户为单位提交资料装入档案袋,以组为单位统一收集,以村为单位集中上报当地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所,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所逐户进行资料审核,待资料审核合格后,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所以村为单位上报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派专人负责再审。

  (五)审核、公告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落实工作人员,集中组织培训,具体负责资料的再审核,对不符合登记规定的要注明不予受理的原因或需要补正的资料。对资料齐全,达到办证条件的公告后,由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所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进行受理、资料扫描,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登薄、制作《不动产权证书》。以村为单位打印整理证书,制作好证书领取台账。通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所统一领取。

  (六)发证

  国土空间规划所统一领证后通知村委会统一领取证书并在领取台账上核对签字。村组干部不得搭车收费或变相收费,一经发现将严格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不得扣留权利人的证书,要将《不动产权证书》及时发放到农户手中。

  (七)归档移交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指导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做好登记颁证资料的整理、归档和扫描工作。

  五、工作计划:

  3月-4月,前期准备阶段。开展设备调试,人员培训,纸质调查档案移交等工作。

  5月-6月,登记资料核实阶段。各乡镇收集登记资料,逐户核实。

  7月-11月,落宗、受理、缮证、发证阶段。各乡镇以村为单位提交登记资料,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审核通过的落宗。再由乡镇上传已落宗资料,不动产登记中心缮证、发证,各乡镇移交办证档案。

  12月,收尾阶段。对此项工作查漏补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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