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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院档案管理办法

时间:2022-08-23 04:04:03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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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院档案管理办法

  医学院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院档案的科学管理,有效地为教学、科研、医疗事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院档案是指院内在各项管理工作,教学、科研等工作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数据、音像等各种形式载体的文字材料。
  
  第三条:学院档案是学院工作活动的真实历史记录,是教学管理、行政管理、科研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我院工作效率和教学质量的必要条件。
  
  第四条:学院档案工作是维护我院合法权益和历史真实的一项重要工作,应列入全院教学、科研、行政事业的发展规划,纳入学院行政管理、教学管理、科学研究计划之中。教学工作和建档工作实行“四同步”管理:下达计划任务与提出文件材料归档要求同步;检查计划进度与检查文件材料形成情况同步;验收、鉴定成果与验收、鉴定档案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情况同步;上报登记和评审、奖励科技成果及科技人员提职考核与档案部门出具专题归档情况证明材料同步。
  
  第五条:学院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门类载体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六条:学院档案科的基础任务是:
  
  (一)对本院各部门的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二)负责保管全院全部档案和与业务工作有关的资料,积极提供利用,为全院各项工作服务,并为党和国家积累档案史料。
  
  (三)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保卫制度,确保档案和档案机密的安全;
  
  (四)办理院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的档案业务工作。
  
  第二章 档案工作体制、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我院设立档案科,配备专职档案员,各科(室)配备兼职档案员,档案科受办公室领导。
  
  第八条:档案科在业务上受包头市档案局二科的监督、指导、检查。
  
  第九条:档案人员要具备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和一定专业知识,参加业务职务评聘,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条:档案人员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钻研业务,热爱档案事业,忠于职守,热心为学院各项工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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