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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中间产品供需合同
根据 年 字 号 19 年 月 日签订于 编号:字第 号┌─┬─┬──┬─┬─────────────────────────┐
│ │ │计量│全│ 分 月 数 量 │
│品│规│ │年├─┬─┬─┬─┬─┬─┬─┬─┬─┬─┬──┬──┤
│名│格│单位│合│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
│ │ │ │同│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月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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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吨 │ │ │ │ │ │ │ │ │ │ │ │ │ │
│ │ │金属│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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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方到站:整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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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精矿中含有价金属之计价。精矿水份、交货地点均按部颁标准 │
│ │ (YB113-82pb)、(YB114-82Zn)与株冶原料 │
│ │ 进厂质量标准执行。精矿中含As≤0.8%、≤ %、≤ %、≤│
│ │ %、≤ %、≥ %、精矿主成份40%> ≥38%按300元│
│ │ /吨金属计价,锌精矿含Ag计价、S不计价;铅精矿含Au、Ag│
│ │ 按国家规定档次价的50%计价。精矿主成份小于35%者只付运 │
│合│ 费,不付货款。 │
│ │2.精矿中含杂质最高不得超过如下界限:≤ %、≤ %、≤ %、≤│
│ │ %、≤ %当精矿粒度不符或含杂质超过界限时,卸车前发现未造 │
│ │ 成生产损失者,作退货处理,并据实核收转运、场地等有关费用。造│
│ │ 成生产损失者不予计价。 │
│ │3.精矿中含杂质
超过部颁标准,而小于(2)款界限时:______│
│ │ _______________ │
│同│ ─────────────────────── │
│ │4.计划内原料,供方凭出厂质量证明书及铁路运单向需方托收85%之│
│ │ 基价,货到验收后需方将结算尾款汇给供方。计划外原料,货到验收│
│ │ 后,凭需方检验单和供方发票结算。 │
│ │5.精矿中不得有外来夹杂物,凡掺杂使假的参照国务院89-61号文│
│ │ 件规定,不予计价结算;成团结块者,所增加的费用由供方负责,每│
│ │ 车另收损失费300元,错发矿种未造成生产损失者,按实发矿种价│
│条│ 值的3%核收损失费;造成生产损失者,不予计价结算。 │
│ │6.供需双方遇停电停产检修均可停发停进,但须在月前电告对方,若遇│
│ │ 不可抵抗之灾害亦可紧急停发停进,但须即时电告对方。 │
│ │7.精矿必须敞开散装,整车进株冶专用线,按月合同数均衡发运。强行│
│ │ 包装发运进厂者按30元/吨矿量核收解包转运费并终止执行合同。│
│ │ 零担进运进厂的按200元/吨矿量核收费用。 │
│款│8.双方必须信守合同条款,在执行过程中未经双方同意,不得单方修改│
│ │ 或废止。 │
│ │9.违约责任 │
│ │ │
│ │10.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
│&nb
sp; │ │
│ │11.本合同一式十份,双方各执五份,自签订之日起至当年 月 日 │
│ │ 止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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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需 方 │ 供 方 │ 鉴(公)证意见: │
│ 单位名称:(章) │ 单位名称:(章) │ │
│ 单位地址: │ 单位地址: │ 经办人: │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
│ 法定代理人: │ 法定代理人: │ 鉴(公)证机关(章)│
│ 电 话: │ 电 话: │ 年 月 日 │
│ 电报挂号: │ 电报挂号: │ │
│&n
bsp;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注:除国家另有规定│
│ 帐 号: │ 帐 号: │ 外,鉴(公)证 │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实行自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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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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