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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食物中毒突发事件处理预案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积极预防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及发生后能得到迅速妥善处理,把危害降低到最低程度,根据《食品卫生法》、《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全省突发传染病疫情和食物中毒信息的报送与处理程序(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一、指导思想和救援原则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观念,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卫生系统能以最快的速度、最大的效能,有序地实施救援,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和降低发病率,把事故危害降低到最低点,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救援原则:实行分级、属地管理、首接必入、快速反应、统一指挥、责任明确、救援与控制相结合的原则。
二、救援组织及职责
区卫生局成立食物中毒事故救援领导小组和医疗急救、现场监督和调查、实验室检验等专业小组。
(一)领导小组组成及职责: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后,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根据发生食物中毒情况,组织各专业小组迅速赶赴现场进行现场指挥。
(二)医疗救治小组组成和职责:
组长:
成员:
负责组织医护人员救治病人,迅速制定救治方案,采取有效治疗措施,使病人得到最好、最快、最有效的护理和治疗,降低死亡率,提高治愈率。在救治食物中毒患者期间,各救治患者的医疗机构实施24小时值班制,及时向区卫生局汇报治疗情况。
(三)现场监督和调查小组组成和职责:
组长:
成员:
负责组织卫生监督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对可疑中毒食物及其有关工具、设备和现场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组织调查小组进行现场卫生学和流行病学调查,填写《食物中毒个案调查登记表》和《食物中毒调查报告表》,撰写调查报告,并按规定时限上报区卫生局;对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食品或者有证据证明有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食品或食品用工具可以采取封存、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回已售出的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或者有证据证明有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责令进行清洗消毒等临时控制措施,防止食物中毒事故进一步扩大。
区卫生局和各医疗卫生单位,在发生二级和二级以上食物中毒事故时,实行24小时值班,对技术上的疑难问题,应及时向市卫生局报告。
三、食物中毒的报告与处理
(一)食物中毒分级。根据食物中毒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的范围,将食物中毒分为三个级别。
1、一级食物中毒:指中毒人数30人以下,中毒原因简单,造成社会影响小的食物中毒。
2、二级食物中毒:中毒人数在30—100人、无死亡病例发生。
3、三级食物中毒(重大食物中毒)
(1)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情况下,中毒人数在50人以上)、或死亡1人(含1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
(2)发生在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以及影响范围广、易造成社会恐慌的食物中毒;
(3)卫生部或省委省政府要求实施的食物中毒报告的。
(二)食物中毒的报告
各单位应在接到食物中毒信息1小时内报区卫生局,并动态报告病人转归及调查处理情况。
四、食物中毒的确定
食物中毒的判定依据为:
1、卫生学及流行病学调查资料;
2、病人的临床表现和检验结果;
3、实验室诊断资料;
4、对于原因是不明的食物中毒,由市卫生监督机构组织三名或三名以上具有副主任医师职称的食品卫生专家,根据流行病学调查资料和病人临床表现等资料共同予以确认。
五、食物中毒的善后处理
(一)追回已售出的食品,对于中毒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1)属于细菌性食物中毒的食品:固体的应煮沸15分钟后掩埋或焚烧;液体的可用漂白粉消毒。
(2)真菌性、动植物性、化学性中毒的食品:焚烧或深埋,不得作食品工业原料或饮料。
(二)依法解除对可疑食物的封存。
(三)根据中毒原因的不同,对中毒现场采取相应的消毒处理。
(1)对属细菌性食物中毒的餐具、容器、用具、设备等用1%—2%的碱水煮沸或用0.2%—0.5%的漂白粉溶液擦拭消毒。
(2)对接触化学性中毒的食品容器、用具、设备等进行彻底清洗或销毁,消除其污染,防止再次发生中毒事故。
六、行政处理
区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发生食物中毒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予以立案调查、整理和收集违法证据,并依据食品卫生的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罚意见报市卫生局审批后实施行政处罚。对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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