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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问题的解释

时间:2023-02-24 16:31:51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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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问题的解释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有关政策解释
   为了依法保障农民土地合法权益,有效化解土地承包纠纷,长期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综合农民土地承包上访问题,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有关问题做以政策解释,便于农村各级干部在处理土地承包纠纷过程中有所把握和遵循。
   1、户口在人不在农民(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下同)已参与二轮土地承包回来要地的,有地源的地方,在其承担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义务的基础上(指在外地期间),应恢复其原承包田。未参与二轮土地承包回来要地的,如果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协议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或与当地村委会无任何联系的,按自动放弃承包经营权处理。
   2、户口在人不在农民已参与二轮土地承包回来要地的,村集体将户在人不在土地作为小调整地源,调给其它农户并签订30年土地承包合同及发放土地经营权证书的,可从现有机动地中补给同等面积的承包田。
   3、户口在人不在农民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期间,因弃耕、逃债、超生举家搬迁到外地至今,原则上按自动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处理。对于个别在外地无生活出路,举家又搬回且能长期经营土地的,如有地源可通过2/3以上村民代表会议议定后调给部分承包田。
   4、户口在人不在农民在第一、二轮土地承包期间,主动将其承包田交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由村里按机动地长期发包的(3年以上,含3年,下同)或化解村级债务以地顶债3年以上能够收回的,归还其耕种。如发包、化债合同合法有效不能收回的,可通过利益调整,由原承包人与现经营者协商,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5、农户之间或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流转,由于国家政策调整导致土地经营权双方因价格和期限引发的合同纠纷,对短期合同原则上应将因政策调整而增加的收益支付给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对长期合同应通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部门仲裁或直接诉讼司法部门裁决。今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农户之间土地流转必须通过村委会,由村里备案。未经农户同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他人不准代为流转承包地使用权。
   6、在第一、二轮土地承包期间,村集体经济组织因欠款(含超生罚款)收回承包经营权的,如果农户要地,有还欠能力的,可一次性还清欠款,无力偿还欠款的,经2/3以上村民代表会议议定后,可与村集体签订还款计划后,归还其承包田。
   7、村级机动地要严格控制在耕地总面积的5%以内,超出部分要分到农户。具体实施方案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交给村民大会表决,确定调给人口和数量。
   8、机动地长期发包或抵债的,大多数农民满意的,可维持原合同;大多数农民不同意,要按规定修订和完善承包合同,特别是要针对“两补一免”政策调整后,对一些未经村民议事会讨论、地价偏低的机动地发包或抵债合同可按规定调整承包费。
   9、今后机动地必须实行公开竞价发包,最长发包期限不得超过3年,同等条件下优先发包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机动地发包过程、合同签订(含续签),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2/3以上村民代表大会同意。
   10、按政策应该给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地源应从本集体所有或归本集体使用的机动地、林影地、开荒地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中解决。对于应该给土地的必须保证其口粮田,以解决吃饭问题。
   11、对于户在人不在要地无地源的,以及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期间没有分到劳力责任田(包括现年满38周岁以下青壮男劳力,当时乡村企业人员、村干部,下岗民办教师)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通过八条政策扶持措施予以解决:一是积极发展个体私营企业,包括小作坊、小饭店、食杂店、小酒坊等,地税、工商、卫生、交通、城管等有关部门要减免相应税费。同时,乡村两级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帮助解决资金、技术等问题。二是把农业贷款和畜牧业中长期贷款向这部分农户倾斜,选择适宜发展的奶牛、肉牛、生猪、家禽等养殖业。三是在今后乡村范围内筹劳方面,优先考虑这部分农户,通过出劳收入缓解补充因无地而造成的生产、生活困难问题。四是把村集体对外发包的草原、渔池、林木、机动地等资源,在进行专业发包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发包给这部分农户。五是把这部分农户作为农村劳动力转移的重点考虑对象,实行免费培训,定向输出,扶持政策在允许的情况下可适当放宽。六是结合项目建设,对本地已开工建设的项目,在用工上应首批吸纳这部分农户劳动力。七是通过农村现有的各类专业协会、联合体及经纪人队伍,最大限度地吸收这部分农户,参与到各个经营领域的活动。八是各乡村可结合本地实际,创新思维,广辟门路,造创条件,全力做好这部分农户生产、生活和稳定工作。
   12、严格清理土地承包管理违纪违策问题。对于在土地承包经营管理过程中,问题比较集中,农民反映强烈,而且确实存在着偏亲向友、仗权承包以及严重不合理发包等违纪问题,村集体必须将该部分土地如数收回,按政策妥善处理。对于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违背农村土地承包政策,且问题表现突出,影响面较大的,要按有关政策及时纠正,对违法违纪的干部,要严肃处理,并将结果向群众公布。
   13、有关征用农村土地补偿问题,对于过去拖欠农民征地补偿费的,哪级占用就由哪级负责,按当年征地补偿标准足额偿还;对于补偿偏低或违规征占农民土地的,要依法纠正。今后,凡是征占农村土地的,必须依法征用,严格程序,依法补偿,如期到位。否则,一律不准征地,不准开工建设。
   14、对于沿江坝外地(滞洪区内)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作为承包田已经分给农户的,由于农户弃耕被村集体收回的,或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按规定由村收回的,必须按机动地管理。由2/3以上村民代表会议议定发包形式、底价和承包年限,同等条件优先原承包农户。对于沿江坝里低洼地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时,作为承包田已经分给农户的,由于弃耕被村收回现已长期发包的,按规定修订合同条款,通过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调整原承包户与现经营人的利益关系,待合同到期后归还原承包户。
   15、对于取得两地户籍不在本村居住的农户,参加本村二轮土地承包并只在本村一地有承包地的,其承包地不得收回;在异地有承包田的,在本村获得承包田一律收回;未参加本村二轮延包现在回村要地的,原则上不予处理。
   16、关于婚入婚出的承包地问题,在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居住地不得收回承包地。已婚妇女不能同时在两地占有承包地。二轮土地承包时,已婚妇女取得承包地,因离异到外村再婚,外村未分给承包地,原村应保留承包地。
   17、对二轮土地承包以来,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没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在给予相应补偿后终止合同。村干部承包机动地的,没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要予以纠正。
   18、在二轮土地承包期内,家庭成员承包中某个成员或部分成员去世的,承包地由家庭其他成员继续耕种;在承包期限内,承包方的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消失,由发包方依法收回其承包地。
   19、对于村集体所有或村集体使用的草原、水面、林木等资源的发包项目,群众反映强烈的仗权发包、低价发包、随意延长承包期、发包程序不合理、合同不规范等问题,要坚决予以纠正,可通过农村承包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依法仲裁解决,也可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20、由于土地承包纠纷引发的农民上访,原则上应由该农户家庭具有行为能力的成员直接提出上访要求,不准委托他人代为上访。
   21、妥善解决好土地承包纠纷问题,关系到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全局,各乡镇党政主要领导是解决土地承包纠纷问题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全权负责,不得把矛盾上交,坚决把矛盾有效化解在基层。
   以上政策解释归属市农业委员会,如本解释与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相抵触,以上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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