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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检查、视察制度
代表检查、视察制度一、镇人大主席要定期组织代表听取镇人民政府重点项目建设落实、农民收入、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等工作情况,为代表知情、知政创造条件。
二、代表应当参加镇人大主席组织的对本级和有关单位工作的集中视察,也可以持代表证单独视察,或者几位代表联合视察。
三、镇人大主席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代表检查、视察的有关事宜,代表检查、视察结束后,应当向镇人大提交视察报告。
四、代表在检查、视察中,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五、代表调查、视察要以中心工作和区域经济发展为主,围绕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要以推进各项工作发展为目的,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六、代表视察结束后,应当向镇人民代表大会提交视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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