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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州“农资放心店”标准申报评定方法

时间:2023-02-24 16:54:23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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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州“农资放心店”标准申报评定方法

   
    
   博州“农资放心店”标准申报评定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农资市场规范化管理,维护农资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各族农牧民购买上放心农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资放心店”的标准是坚持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现代流通方式构建农资经营体系,维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发展。体现出“放心农资”农民盼,假冒伪劣源头斩,全党关心‘三农’事,工商责任重如山”的重要作用。为全面推进我州农资市场诚信建设,营造诚信守法、公平竟争的良好经营环境和放心消费环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资放心店,是指经过创建,达到规定条件并经批准挂牌的农资店。
   第四条“农资放心店”的申报与管理遵循“自愿申报、积极创建、考核授牌、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农资放心店”的申报对象是:全州所有从事化肥、种子、农药、农机具等农资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经营方式包括农资批发、零售、代销等。
   第六条  农资放心店的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依照各自的职能根据规定的标准进行审定,通过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审定原则,审定合格后授牌。
                第二章 申报创建条件
     第六条  “农资放心店”主要是指设在乡镇、村队,团场通过服务经营方式,向当地农村居民主要销售化肥、农药、种子、农地膜、小型农机具、兽药饲料等农业生产资料,并提供相应农技服务的农村零售店铺。
   第七条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农资经营户,可自愿申报创建农资放心店。
      1、经营场所坐落在交通便利、远离居民居住区、便于疏散处。店铺设在建筑的一层,与住宅分开,店内不设生活设施,店堂内通风、明亮,墙壁和地面便于清扫。
      2、商品按品类划分不同区域分类、分品种摆放,整齐美观,销售人员具备一定的农业技术专业知识,熟悉所销售的农资商品,经营农药的店面,禁忌物料不能混存混放。
     3、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
   4、有与其经营的农资商品相配套的仓储设施、安全防护设施措施、消防安全设施、急救设施措施及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并在显著位置设有“禁止明火”等警示标志。 经营农药的店面和储存场所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库房门应为铁门或木质外包铁皮,采用外开式。
   5、有聘请专业的农业技术人员1名。
   6、 农资商品进货、销售、库存登记备案制。建立两本帐(即:进货、销货台帐)、库存明细表以及质量信誉卡,详细记录商品名称、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产品规格指标、商标标识、购进数量;记录商品库存数量等,两帐两票一卡统一相符。
   第七条    执行索票、索证备查制。索票即:索取正规发票(经营者购进商品时要向供货方索取正规的发票);索证即:索取供货生产厂家(销售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该批次商品的质量检验证明以及其前置审批文证件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许可证、合格证、委托代销证等),所有证件加盖单位公章,以备工商部门查验。
   第八条    销售商品留样备查制。经营单位和个人对其经营的每个批次、每个品牌的农资商品保存样品及其原包装和商标标识,留样商品在经营单位保存一年,出现问题便于相关监管部门进行认定。
   第九条    实行销售承诺及信誉卡制。经营单位向社会公开文明诚信经营承诺,并向工商部门做出书面承诺,有与辖区工商部门签订的农资市场经营责任状,明确其责任和义务。在销售商品过程中,经营单位有向消费者出具的正规发票和农资商品质量信誉卡。
   第十条、“农资放心店”信用级别达到A级,没有因违法违章行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
   第三章农资放心店的 评定与管理
   第十一条  为保证农资放心店的评定顺利实施,成立“农资放心店评定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由工商、农业、农技、质监、安监等部门负责同志和辖区地方政府。具体负责放心店的组织、实施、认定和管理。
   第十二条     农资放心店的认定实行评审制度,基层工商分局(所)负责初步认定,评定领导小组负责对申报的单位进行审查、确认后授牌。
     第十三条   农资放心店的评定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评定小组取消放心店资格,并摘牌:
       (一)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创建资格的;
     (二)经营主体或经营范围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报条件的;
     (三)违法违规经营或销售假冒伪劣农资的;年内有违法行为被行政执法机关处罚过的。
      (四)复审不合格的。
    (五)信用级别发生变化后为C级的。
    (六)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备案登记的。经营者购进未到当地工商部门登记备案的本地,或外地农药经销商推销的农资商品的。
   。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全州所有从事化肥、种子、农药、农机具等从事农资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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