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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工作奖罚规定
关于印发《公司安全工作奖罚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文秘部落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确保安全生产,现将安全工作奖罚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公司安全工作奖罚规定》 文秘部落 主题词: 安全奖罚 规定 通知 报 :省公司 抄送:党委委员,公司领导,安环办⑵,存档。 公司综合管理部 2005 年 3 月 23 日印发 公司安全工作奖罚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杜绝死亡、重伤事故及各类重大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一般性事故,确保安全生产、社区稳定,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依照《安全生产法》及上级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重奖重罚。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考核目标实现后给予重奖;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单位和个人,无论造成事故与否均给予重罚及行政处分。 第三条 根据上级下达年度轻伤控制指标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按风险程度分配到所属单位,作为单位年度轻伤控制目标值,实行月度考核,季度兑现。见附表一。 第二章 奖 励 第四条 当季全公司无死亡事故、无各类重大事故,经理、党委书记、主管副经理各奖励2000元,其他公司领导、安环办正副主任(含主任助理及专职安全人员)各奖励1500元;对直接参加安全管理的安委会成员及安委办成员奖励1000~1300元。 第五条 按季考核兑现单位对实现安环目标的领导及安全员给予奖励,标准见表二。 (一) 当季未发生死亡、重伤及各类重大事故的单位及治安案件,并达到表一所列考核指标的,则按表二的奖励数额兑现。 (二) 表一各项考核未实现的,每项扣个人当月奖金15~20%。 第六条 在生产、工作或公益事业中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奖励600元以上。 (一) 突发性事故(事件)发生后,积极进行抢救,减少事故(事件)损失和人员伤亡的有功人员; (二) 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 (三) 积极提出安防环保合理化建议,经采用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 在工业卫生,职业病防治和管理、环境保护、治安管理、安全培训及教育方面有显著成绩者。 第七条 单位年内无死亡事故、无重伤各类重大事故,轻伤事故低于控制指标,安全、文明生产,环境保护工作成绩显著,单位以及有关部门和人员年终给予1~2倍季度奖励。 第八条 公司不定期开展安环活动,在活动中取得名次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三章 处 罚 第九条 年内死亡或重伤事故每超过控制指标一人次,经理、党委书记、主管副经理各罚款2000元;其他公司领导、安环办正副主任(含主任助理、专职安全人员)各罚款1500元;同时取消年度评先资格;安委会及安委办成员各罚款1000元(重伤人次减半处罚)。 第十条 年度超过轻伤控制指标1人次的单位罚款1000元;季度超过轻伤控制指标1人次对单位罚款6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600元。 第十一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若发生重伤以上伤亡事故(含治安案件),取消当季奖励资格,并取消年度评先资格。发生死亡(以人次计算)按表三的数额对责任单位和个人处罚。发生重伤(以人次计算),按表三的1/2对责任单位及个人罚款。同时承担地方政府的罚款。 第十二条 重大交通事故、设备事故、质量事故、火灾事故、环境污染、爆炸、医疗、治安等事故发生后,根据责任轻重,具体按表四处罚。 第十三条 凡是下列情形之一者,对单位或个人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 未制定安全生产考核及奖罚细则的,不按期进行安全检查或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的。 (二) 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或拖延执行隐患整改通知书和安全指令书的。 (三) 发生事故后(含各类重大未遂事故及治安案件)不积极配合调查的单位及个人,或隐瞒不报,或不及时组织分析处理上报的。 (四)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 (五) 每发现一次采购及发放不合格劳动保护用品,或不按规定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的单位和个人。 (六) 未经许可擅自拆除,无故停运职业安全设施和环保设施的(同时承担地方政府罚款)。 (七) 不按规定进行劳动卫生和环境监测的。 第十四条 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有关人员,不虚心按受批评教育和处罚,且态度不好者,除按本规定相应条款处罚外,并责令停工5天进行安全教育,停工期间每天发生活费20元。对拒不参加学习的,年内累计二次以上违规人员责令解聘。 第四章 执 行 第十五条 按季考核兑现控制指标之内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按以下条款执行: (一)附表二所列单位按季填报安全考核申报表报生产自救办审核。 (二) 安环办会同有关部门考核后,报主管副经理审定,由安环办下达奖励通知单,经人力资源部核准后,随同当月工资一并发放。 (三) 公司领导及有关人员的奖励兑现,由安环办造表,经经理或主管副经理审批后发放。 第十六条 对单位和个人罚款(含地方政府的罚款)由安环办下达罚款通知单并负责催交。被罚单位和个人收到罚款通知单一星期内将罚金交到财务部入帐,再将财务凭证交安环办备案。 第十七条 对第十二条所列事故和第十三条所列处罚内容须由相应的主管部门作出处罚决定报主管领导同意,由安环办依照第十六条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奖罚实施细则,报安环办备案;各单位对班组或个人罚款全额上交公司财务,单独列帐,所交罚款可作为单位安全活动经费,由单位安全主管领导掌握使用,但要将罚款数额和使用情况报安环办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与上级相应规定不相符时以上级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5年元月1日起执行。由安环办负责解释。 附表1 单位 轻伤人数 安环设施运行率% 劳动条件合格率% 季安全检查次数 设备完好率% 一般交通事故次数 一般治安案件 备注 一公司 0 100 95 ≥4 95 0 0 二公司 0 100 95 ≥3 95 0 0 其它单位 0 100 95 ≥3 95 0 0 各单位均不能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其它各类重大事故为零(含重大以上交通、设备、质量、火灾、爆炸、中毒、灾害、环境污染、医疗、治安等事故)。 注:年度轻伤控制指标:一公司1人次;二公司1人次;其他单位0人次。 表2 安全生产季奖金标准 单位:元 单 位 一公司 二公司 其他单位 备注 行政正职、主管副职 1200 1150 1120 书记、安全主管 1150 1120 1100 其他领导 1120 1100 180 专职安全员 1100 180 160 表3 事故单位、人员罚款标准 单位:元 单 位 一公司 二公司 其他单位 备 注 集 体 人均130 人均150 人均170 在岗人数 行政正职、主管副职 1200 1150 1120 书记、安全主管 1150 1120 1100 其他领导 1120 1100 180 专职安全员 1100 180 160 主要责任人 否决两个月浮动工资 次要责任人 1150 1200 1220 含一定责任人 表4 事故处罚规定细则 1)、按责任及损失价值对个人经济处罚如下:(交通事故以事故结案书为准,其它以事故调查分析报告为准) 事故性质 处罚比例% 最大限额(元) 备注 次要责任 1~3 1200 同等责任 4~5 1400 主要责任 6~7 1800 全部责任 8~10 3000 注:(1)重大未遂事故及典型事故参照次要责任处罚。 (2)其它事故负一定责任者,按同等责任处罚。 (3)情节严重者,可突破最大限额。 2)、对责任者纪律处分 经济损失 处分类别 并处运用 责任划分档次 备注 0.5万以下 通报、警告 吊扣驾照1~3个月 次要责任 含0.5万元 0.5~1万元 警告、记过 吊扣驾照3~6个月 同等责任 1~2万元以下 记过、记大过 吊扣驾照6~9个月 主要责任 2万元以上 记大过、留察 吊扣驾照9~12个月 全部责任 注:情节特别严重的、损失特别巨大的可加重处罚。 3)、对交通事故单位的经济处罚 事故性质 处罚比例% 最大限额(元) 备 注 次要责任 1~5 2000 同等责任 6~10 4000 主要责任 11~15 5000 全部责任 16~20 6000 注:情节特别严重的、损失特别巨大的可加重处罚,可突破最大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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