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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依据(二)
二、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4项)
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分设、合并、变更、终止的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2、职业介绍机构资格的认定
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序号88)
3、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成年人的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其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4、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其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二)行政处罚(48项)
1、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延长工作时间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3、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4、职业中介机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职业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法律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5、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记录或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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