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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表彰劳动模范的意见
近几年来,全县各级各部门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解放思想、埋头苦干、扎实工作,全面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各行各业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在全县开展评选表彰县劳动模范活动,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要求
(一)范围:2002年以来,在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企业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人员等。
(二)名额:这次全县评选劳动模范10名。
人员比例:按照有关规定,推荐人选中各类人员所占比例为:一线职工不少于总数的40%;科教人员占总数的20%;企业负责人的比例控制在10%以内;农民群众比例为20%;其他人员10%。
根据分配的名额比例,我县一线职工为4人,科教人员2人,农民2人,企业负责人1人,其他人员1人。凡上报推荐人选的乡镇和系统,要根据这次劳模推荐名额分配数额和要求,充分考虑本单位、本行业特点和被推荐人的实际贡献,全面衡量,综合考虑,认真做好推选上报工作。
二、评选条件
县劳动模范必须是认真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具有崇高的理想和信念,爱岗敬业、工作勤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发展经济、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产品质量、提高服务质量、增加经济效益和保障社会供给等方面做出贡献的;
(二)在发明创造、技术改进、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推广和技术服务等经济技术创新活动中刻苦钻研、勇于攻关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深化企业改革、优化产业结构中,科学管理,民主管理,民主决策,为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招商引资和服务经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实施“工字号”工程,促进再就业工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发展个体、民营和外向型经济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项社会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九)在环境保护、安全文明生产、计划生育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十)在勤政廉政、拒腐防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当好人民公仆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十一)在保卫国家和人民利益,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十二)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方法步骤
(一)评选工作以镇(办)、系统为单位,按照县里分配的名额和评选条件,采取自下而上、好中选优的办法推选出县劳动模范人选,报县劳动模范评选工作办公室。办公室对上报的候选人事迹材料进行认真汇总、审核后公开、公示。
(二)办公室根据公示反馈情况,将整理好的候选人名单及事迹材料提交评选委员会评审,最后由县政府审定。
(三)对评选出的县劳动模范,“五.一”节前县政府召开表彰大会,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四、几点要求
(一)评选推荐要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充分听取所在单位广大职工群众的意见。被推荐人是一线职工或企业负责人的要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是农民的要经村民大会或村委会讨论通过,并经基层单位党政同意后上报。
(二)正科级以上领导一般不参加劳模评选。对企业领导干部的推荐,不但要看其所在单位经济指标和工作完成情况,而且要看本人思想观念、民主作风、遵纪守法、依法纳税、廉洁自律等方面的现实表现。
(三)3年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单位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廉政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重大问题的;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未依法纳税的;未依法组建工会组织的;公有制企业未建立职代会制度的;集体企业未进行平等协商签定合同的;拖欠职工工资、养老保险金的。
(四)已获得县级和县级以上劳模称号的不再参加本次评选。
(五)推荐的劳模候选人,每人报1000字左右的简要事迹材料20份。
五、组织领导
评选表彰县劳动模范是全县人民非常关心、关注的一件大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影响力大,确保评选质量至关重要。为加强对评选表彰工作的领导,县决定成立劳动模范评选工作委员会(名单附后),委员会受县委、县政府委托,负责评选和表彰工作。评选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总工会),负责日常工作。各镇(办)、系统、各单位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班子,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亲自挂帅;分管政工的领导和工会干部要靠上抓,确保做好评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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