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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效能告诫暂行办法方案
机关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完善监督机制,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关效能告诫,是指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及管理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但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一定程序给予惩诫的一种教育手段。
第三条 实施机关效能告诫,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纠、重在教育的原则。
第二章 机关行政效能告诫范围
第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效能告诫:
(一)不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委、市政府决定、命令的;
(二)因决策失误而贻误工作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相对人承担义务的;
(四)工作效率低下,未按规定的工作时限和标准要求办理有关事项或作出明确答复的;
(五)自律意识淡薄,不遵守机关管理制度的;
(六)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差的;
(七)工作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虚报浮夸的;
(八)在工作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被查处时,设置障碍、提供伪证、干扰调查,给查处工作造成困难的;
(九)故意刁难、打击报复举报人和投诉人的;
(十)其他违反有关规定,需要给予效能告诫的。
第五条 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机关效能告诫:
(一)对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命令、指示和重大政策措施不认真执行、落实不力的;
(二)对市委、市政府安排的重要工作,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或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首问负责制、挂牌上岗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岗位值班制等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基本制度以及监督不到位的;
(四)机关办事职责不清,互相推诿,效能低下,群众反映强烈的;
(五)未按规定建立政务公开制度,该公开的事项不公开的;
(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年度内累计被投诉3起以上(含3起),并调查属实的;(范文先生网 www.fwsir.com)
(七)对群众投诉件、领导批办件和上级部门转办件,不认真查办,不及时处理,或者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包庇袒护的;
(八)对基层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对机关工作人员疏于管理,纪律松驰,作风散慢,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其他需要给予效能告诫的。
第三章 机关行政效能告诫主体和实施程序
第六条 对需要给予机关效能告诫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市纪委(监察局)作出。
对单位及科级(含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给予机关效能告诫的,由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调查后建议市纪委(监察局)作出;对科员(含科员)以下干部或工勤人员需要给予机关效能告诫的,由其所在单位作出,也可由市纪委(监察局)直接作出。
第七条 对应当给予机关效能告诫的,由市纪委(监察局)向被告诫人或其所在单位下发《效能告诫通知书》。作出效能告诫决定时,要指派专人与被告诫对象谈话,指出存在问题,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效能告诫书》及其它效能告诫材料存入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文书档案,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抄送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
第八条 受到机关效能告诫的对象对效能告诫不服的,可在收到《效能告诫书》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提出申请复核。受理机关应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0天内,做出维持或撤销效能告诫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复核期间不停止原效能告诫的执行。
第四章 机关行政效能告诫结果的运用
第九条 机关行政效能告诫实行累计逐级追究制度。年度内同一分管领导分管的部门工作人员,受效能告诫累计3人次的(含3人次),应给予该分管领导效能告诫一次;同一单位的工作人员受效能告诫累计5人次(含5人次)的,给予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效能告诫一次,同时给予该单位效能告诫一次。
第十条 年度内单位被效能告诫1次的,在全市公开通报批评。被效能告诫2次的,年终取消该单位各种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一条 单位连续两年受到2次以上(每年2次,含2次)效能告诫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组织调整。
第十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在一年内被效能告诫1次的,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被效能告诫2次的,年终考核不得定为称职;被效能告诫3次或者跨年度累计被效能告诫4次的,年终考核定为不称职,所在单位应调整其工作岗位,对符合辞退规定条件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第十三条 受到机关行政效能告诫的单位或个人评优评先、年终考核等事宜,由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与组织、人事等部门具体负责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人民团体及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适用问题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4年4月9日印发的《三亚市机关效能告诫暂行规定》(三办发〔2004〕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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