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经营协议书
合伙经营协议书甲方:王** 身份证号:
乙方:史**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一、合伙经营项目:承包吉林省宏大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南关分公司经营权。
二、合伙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三、出资方式与期限
1、本合伙由乙方出资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其中壹拾万元为乙方出资,另外壹拾万元为乙方借予甲方的出资。
2、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乙方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乙方借予甲方出资的壹拾万元同时返还。
四、合伙事务的执行
1、甲方为普通合伙人,乙方为有限合伙人。协议存续期间,合伙人共同委托甲方负责合伙项目的经营与管理。
2、乙方有权监督合伙事务的执行,检查合伙事务财务状况。
3、重要财务款项的支出需甲、乙双方协商取得一致后方能实施,否则无效。
五、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合伙经营所得利润,按照每年 次进行分配,其中甲方按照利润的50%,乙方按照利润的50%进行分配。
2、债务承担:甲方为普通合伙人、乙方为有限合伙人。在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甲方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方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责任。
3、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时产生的收益在未分配前归合伙人共有,所产生费用和亏损由合伙财产承担。
六、入伙、退伙
1、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或订立补充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
2、退伙
(1)合伙的经营期限内,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2)一方要求退伙的,应提前30日通知另一方。因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财产进行清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七、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2)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2、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因经营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4)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5)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6)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利益的活动。
八、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1、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其他应当终止的原因。
2、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九、违约责任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对合伙造成财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十、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长春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十一、其他
1、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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