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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严禁 十二不准制度
**市党员干部政治纪律“八严禁”全市党员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党章,坚定理想信念,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原则问题和大是大非面前立场坚定,坚决维护中央权威,确保政令畅通。
一、严禁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发表违背中央决定的言论。
二、严禁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三、严禁参加非法组织。
四、严禁组织、策划、怂恿、支持、参加非法活动。
五、严禁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六、严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贯彻执行中央和市委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七、严禁违反程序、不讲规矩,重大事项不按要求请示报告。
八、严禁对组织不忠诚老实、说假话。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市党员干部生活作风“十二不准”
全市党员干部应当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勤俭朴实、生活正派、情趣健康,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
一、不准赌博或在公共场所从事带有财物输赢的棋牌等活动。
二、不准借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收钱敛财。
三、不准传播“黄色”信息及其他低俗文化。
四、不准不讲诚信、不守承诺,引发纠纷。
五、不准发生酗酒滋事等不注意公众形象、不符合身份的言行。
六、不准不尽抚养、赡养、扶养责任,实施家庭暴力,违背家庭道德。
七、不准与异性进行不正当交往或保持不正当关系。
八、不准参与有异性陪侍服务的活动。
九、不准索要、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吃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十、不准持有会员卡。
十一、不准用公款相互吃请、送节礼,或用公款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非公务活动费用。
十二、不准组织、参与或支持封建迷信、伪科学、反科学等活动。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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