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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室安全管理制度
篇一:图书室管理制度为了更好地开展工作,更好的为锦程学校的同学服务,发挥图书室的效益,图书室做以下规定,请全校师生共同遵守。
一、开放时间 (具体时间视锦程学校安排为准)
星期一---星期五(上午8:00-下午18:00)
星期六---星期日(上午10:00-下午16:00)
二、借阅对象
图书室图书只供本校师生借阅,校外人员原则上不出借。
三、借阅方法、期限、数量
借阅人要填写借阅图书登记表,妥善使用和保管所借图书,不得转借。借阅图书时,须经图书管理员到图书室取书,并当面登记。
借阅期限不超过15天,如需继续借阅,应办续借手续。图书室定期对图书借阅情况进行清理,并对图书只借不还者进行催促,若一周后仍未归还,则由图书室书面通知该同学。
每次借阅的图书不超过2本。
四、污损、遗失图书赔偿规定:
1、污损图书(包括在书上批注、圈划、涂改、撕页、挖剪等),视污损程度按现行书价的20%-100%赔偿,如果图书被污损而不能继续使用,视同遗失图书赔偿。污损程度由办公室老师鉴定。
2、遗失图书资料的,可用同版(或新版)图书赔偿。无法赔偿同样图书的,则按图书金额进行相应赔偿。遗失多卷书的一册或数册,按全套书价的金额进行相应赔偿。
五、 图书室管理办法
1、为图书室购置新书前先查询图书室是否有此书,图书室如无此书时可购买,做到尽量不重复。
2、所购图书以学生需求为准,所报图书无批阅、涂改、卷折、影描、污损。
3、新购图书应及时向图书室登记造册,管理员按要求做好分类编号,贴签工作。并尽快上架流通,否则不能上架。
2011年3月31日
篇二:图书室管理制度
一、图书室是为学校教育、教学和教研服务的机构,以培养学生的读书兴趣和阅读能力,提供教育、教学、教研情报,资料等服务为宗旨。图书室应建立健全的各类管理制度,有完整的档案资料。配备专职(兼职)图书管理员,并做到人员相对稳定,以利于更好地开展工作。
二、图书室有远期规划和近期目标。以年度为周期,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平时有痕迹材料。逐年增加藏书量,并有计划地做好教育资料的购置和积累,加强阅览室和资料室的建设。
三、学校图书室有完整的图书账册档案。新购图书应及时造册,按要求做好分类编号,贴签工作。并尽快上架流通,否则不能上架。管理人员要认真做好图书添置和借出登记,学生借阅时要服从图书管理人员的管理。班级图书要分类在班级“图书角”书柜摆放。
四、加强图书维护,自觉爱护图书。严格做好图书资料的防晒、防尘、防潮、防霉、防蛀、防火、防盗,同时要及时做好经常性的图书修补工作,提高利用率。做到不折角、不涂写,不准乱写乱画或撕烂图书,严禁撕页。损坏图书轻微的必须自觉修补,损坏严重的或遗失图书的必须照价赔偿;故意损坏图书的除批评教育外,视其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五、爱护图书室环境卫生和遵守室内纪律。不准在图书室内吃东西,乱扔垃圾,保持图书室安静,不得高声喧哗,打闹,不准乱丢纸屑、杂物,不准在书台、墙壁乱刻乱画。学生按班级在规定时间借阅,借书期限最长为两星期。图书室由学校安排专职或兼职教师负责管理,班级图书由各班班主任负责。
六、按时归还图书。归还图书要放回原处。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归还的,必须持借书本到图书室办理手续,所借图书归还后。方可再借其他书籍。
七、学校图书室按规定定时开放并严格遵守作息制度。图书开放时间到后,管理人员要检查,整理好图书,并做好图书室的卫生工作。
八、爱护图书室的图书室公共设施。阅览书刊杂志要依次序拿取和归还,不能乱拿乱放,不准在书刊杂志上乱写乱画,离开时注意将椅子放回原位。
篇三:图书室管理制度
1.本图书室为本局内部人员提供,不对外开展借阅活动。
2.进入本图书室须凭本人借阅证,无借阅证的不能借阅各类图书。
3.本图书室实行全开架借阅方式,读者入图书室须遵守有关规定,文明借阅。
4、本局人员每人每次最多可借2本书(一书多册的按其中单本书计算),借阅时间为一个月。
5、所借图书在借阅时间内未读完可续借一次,续借时间为半个月。
6.借阅图书逾期不还者,由图书室催还,逾期两个月以上,经催还尚未来图书室还书,按本规定第10条处理。
7.读者借阅图书时,首先应检查图书有无污损、缺页、散页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工作人员申明注记;其次,确认还书日期。明确后,办理借阅手续。图书未办理外借手续,不得携出室外。
8.所借图书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归还。如因出差、病假、事假等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归还的,应打电话告诉本图书室。到期时若逢法定节假日,自动顺延借期到节假日后1天。
9.如果因为本局需要组织集体学习或相关的集体读书竞赛活动,对于借出的图书,不管借期是否到限,可以提前收回。读者接到催书通知时,应按规定期限归还,以便于开展集体活动的需要。
10、读者所借图书如因其他原因发生破损或丢失,由本人按照原价予以赔偿。
11、本局人员调离本局局时,须到本馆清还所借图书,交还借书证。
此规定未尽之处,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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