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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饮食网点(含食堂出租摊点)卫生督查标准
学校饮食网点(含食堂出租摊点)卫生督查标准一、资格检查
1.有食品卫生许可证,并按核准的范围加工食品;
2.有卫生管理制度;
3.食品从业人员有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4.原料(除农产品)应向供货者索取食品卫生许可证和产品检验合格证。
二、现场检查
1.经营场所内外环境整洁;
2.食品与食品辅料必须新鲜、清洁、无毒无害,色、香、味正常;
3.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生熟隔离;在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凡隔餐、隔夜的熟制品必须充分再加热后方可食用;
4.销售非定型包装直接入口食品应当有清洁外罩或覆盖物;出售时必须使用专用工具取货,并附带清洁无毒、无污染的包装材料,防止食品污染;
5.具备餐饮具清洗消毒条件或使用一次性餐具,消毒后的餐饮具应贮存在专用保洁柜内备用;
6.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和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7.贮存食品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仓库应当通风良好,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仓库内食品及原料分库或分类存放,隔墙离地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需低温贮藏的应在冷库内存放;
8.从业人员必须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上岗,保持个人卫生及经营场所和周边地区的环境卫生;
9.禁止销售下列食品:
(1)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2)非食用化学品泡发的水产品等及使用死因不明的畜、禽、水产动物加工制作的食品;
(3)未经卫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加工制作的食品;
(4)无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存期限、配方或主要成分等食品标签内容的定型食品和超过保持期限的食品;
(5)非食用色素或滥用糖精、色素等添加剂的和掺杂、掺假的食品;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销售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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