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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合同
古代的合同古代的合同也称为“契券” “合券”,或“契约”“书契”。东汉大学者郑康成对书契的解释是: “书之于木,刻其侧为契,各持其一,后以相考,则已肇其端。”意思就是说,东汉时期,如果彼此约定要做什么事,就把约定的条款刻在木板的一侧,_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郑康成这里所说的“书契”,其实就是合同。
古人对合同的解释是: “所谓合同者,以两纸尾相并,共写‘合同’二字于其上,而各执其一以为验,盖本古法也。”可以看出,古代的合同和今天的合同基本上是一样的,只不过大同小异而已。
关于古代的合同, 《周礼·地官》中称之为“质剂之制”,意思就是它是以后对质的凭据。《国策》中说,春秋战国时期,冯谖为孟尝君到薛地收债,召集当地欠债的人拿着“合券”来还债。这种合券双方各有一份,清还债务之后,就把两份合券当面销毁。据《韩策》记载,有人对韩公仲说: “秦操右契,而为公责(债)。”意思是说,当时的契约是一式两份,一份称为“左契”,一份称为“右契”,相当于今天的甲方持有合同与乙方持有合同,左契待合而已,只能凭右契才可以要求对方清还债务。
《北史·卢同传》中说: “请令军功立明文案,即给以券,其券一纸之上,当中大书统军位号、勋人甲乙及斩级被伤之数,各尽一行,当行竖裂。其券前后皆起年号月日,一付勋人,一咨行台。”意思是说,当时打仗是要立合同的,出现任何事情都要按照合同办事。这也是古人使用合同的例子。由此可以看出,合同不只是民间市井中交易所用,军队中也经常使用,以防止弄虚作假。
古代订立合同是非常严格的,正式的合同上,有官府文案在合同的纸缝上盖的印章,魏、晋时期,官府在合同的纸缝上盖章是有明文规定的,律令上谓之“款缝”。这里的“款”是“刻”的意思,相当于现在的钢印。在纸张出现之前,使用的是竹简,凡是写在竹简上的合同,恐竹简编连处有改动,都要于缝上盖印。《元史》中说: “桑哥拆印缝,持其半以陷人。”桑哥拆开了盖在合同纸缝上的印章,拿着一半合同诬陷别人。可见,元朝时期,虽有在合同上盖章的款缝之法,却不能防弊,于是,当时的假合同纷纷涌现,几乎成灾。
古代学者黄伯思说: “梁御府所藏前代法书,皆有朱异、唐怀克等题名于首尾纸缝间,谓之押缝。则并移此法于书画矣。”后来,在合同上盖章的形式被书画家所借鉴,书画作品上也开始盖章了。看来,古代的合同在生活中的作用和影响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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